广东农村的宗族问题及其治理

2013-04-10 19:14王宇丰
社会治理理论 2013年4期
关键词:宗族广东农村

王宇丰

广东农村的宗族问题及其治理

王宇丰*

随着广东农村宗族的复兴及变异,其宗族问题也呈现出新的面貌。对该问题历史由来和现今表现的全面梳理,是构思治理对策的重要参考依据。同时,治理成效上的突破有赖于超越旧思维的重新审视,尤其应认识到宗族是一种资源并可加以引导。

宗族问题 乡村治理 发展资源 广东农村

历史上,宗族曾是中国传统社会结构的基础。改革开放以来,复兴的宗族已成为全方位渗透到我国农村社会的一股不可忽视的势力。不管学者们是褒是贬,都认为宗族是研究中国尤其是华南农村社会的一把钥匙。若要深刻理解农村的社会问题,就不能不对农村的宗族问题进行剖析。农村宗族问题和乡村治理、生产组织、生活保障、封建迷信等许多社会问题交织在一起;在此共性之外,广东的宗族问题也呈现出一些地域特点。

一、广东宗族问题的由来

早在先秦时代,我国就出现了宗法制的宗族。宋代以降,广东逐渐成为平民宗族组织非常兴盛的区域,随着有了显著的宗族矛盾和宗族问题。

历史上的宗族问题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异姓宗族间的族际矛盾,一是单个宗族自身的族内矛盾。前者往往是由相邻的不同姓的宗族之间为争夺田地、水源、山林或风水宝地等有限资源而引发,有时也因为侵犯邻村的村民或财产等意外事件引致,另外对区域市场和地方祭礼主导权的竞争也会导致冲突。冲突形式表现为官司诉讼、武力械斗等,一般大姓相对于小姓在这类冲突中占据优势。斗争的结果要么是败方村落的衰落,要么就是小姓村落的迁走,要么就是双方接受第三方的调停,另外,这种宗姓间的械斗如果失控还会扩大为跨越州县的大规模动乱。广东近代史上发生的“土客之争”的性质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宗族矛盾,那场惨烈的大规模械斗的诱因本是小范围内的宗族矛盾,最后发展到以方言族群划分的宗族联盟间的暴力冲突,双方都以宗族为动员单位来组织武装,并且都是为各自宗族的名利而战。正如学者何国强所言“客家人处在广府宗族势力强盛的环境,不能不以强化宗族组织的方式与之抗衡”。[1][2] [3]何国强.围屋里的宗族社会——广东客家族群生计模式研究[M].广西:广西民族出版社,2002.族内矛盾则多表现为严苛的族规对宗族成员利益和自由的剥夺、祖产继承的纠纷、强房对弱房的欺压等。从劝诫到浸猪笼,族长拥有对族人生杀予夺的权力。封建宗法观念对妇女的歧视和宗法制度对自主婚姻的压制等是众所周知的。旧社会一夫多妻、包办婚姻和抛弃女婴等陋习都与之有关。掌控族产和操控族规的族人容易在经济上剥削普通族人,也趋向于在政治上压迫普通的族人。参加过解放初期广东土地改革的许多老军人回忆说:“比起北方来,广东的恶霸特别恶,血债特别多。”[2]何国强.围屋里的宗族社会——广东客家族群生计模式研究[M].广西:广西民族出版社,2002.有学者指出这与广东发达的祠堂经济和强势的祠堂政治有密切关系。事实上,1949年粤中有两大姓就曾在广州召开全省宗族会议,企图组织宗族势力抗拒解放。[3]何国强.围屋里的宗族社会——广东客家族群生计模式研究[M].广西:广西民族出版社,2002.上述两类宗族问题在历史上是普遍存在的,也是相当严重的。相对而言宗族与官府间的矛盾并不突出,近代广东确曾发生过强宗大族漏税瞒役、拒纳官粮或窝藏盗匪的事件,但那只是宗族与官府合作的主流之外的特例。[4]郑德华.清代广东宗族问题研究[J].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1,(4).宗族制度作为农村社会的基础结构是为了实现其社会功能服务的,在处理利益关系上同时发挥着两方面的重要功能:一方面对外维护宗族整体的利益,另一方面协调宗族内部的利益。维护宗族利益的功能决定了狭隘的宗族本位观,而宗族成员间利益关系的规范依靠的是专制的封建礼教,结果出现了各类的宗族矛盾和问题。

今天的宗族现象可能和过去的相比在面貌上已发生了很大变化,但两者间却存在着割不断的千丝万缕的联系。了解了宗族有着漫长的存在历史和在历史上的重要影响,有助于理解当今宗族观念的顽固性和宗族问题的复杂性。

需要指出的是,宗族作为多种组织形式中的一种,其本身是中性的,仅因社会认知、被利用方式的不同而有了正负向影响的差异。杨善华等就指出“家族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在当今农村社会发展中所起的作用具有两重性, 即既有不利于社会稳定的一面, 也有家族成员通过将家族活动的理性化而尽量让家族适应现行的社会体制和结构从而和现实社会保持相容以维持其生存的一面”。[1]杨善华,刘小京.近期中国农村家族研究的若干理论问题[J].中国社会科学,2000,(5).宗族作为一种以天然的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社会组织,形成得比地域性和业缘性的组织都要早,曾是世界各地普遍存在的一种认同,在历史上还曾发挥过重要的积极作用。宗族之所以在今天成为问题,是现代社会主流观念建构出来的,也和国家政权对待宗族的政策定位有关。

二、广东宗族问题的现状

上世纪70年代末以来,全国政治氛围趋于宽松,基层政权减少对村务和村民个人生产生活的直接干预;农村施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家庭为单位的小生产方式需要更大范围内血亲间的生产协作;加之农民经济实力的逐步增强使活动经费或族产的积累成为可能,宗族的复兴自此开始。

活跃起来的宗族活动在满足族人某些需要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少的社会问题。现阶段广东宗族的问题呈现出多面性,主要负面表现如下。

(一)冲击乡村秩序

改革开放后,不同农村地区复兴宗族所选择的道路是不同的。有的地区在农村基层现有秩序框架内从事宗族活动;而有的地区试图恢复传统的宗族势力并由此重建社会秩序。这种尝试表现为操纵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选举、把持村务,甚至私设公堂动用私刑等。归根到底,就是欲以族权代替基层政权,以族规代替国家法规。村民心中根深蒂固的宗族观念使他们更倾向于依靠以血缘关系组织起来的社会团体,而不信任以地缘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团体。这种排他的心态显著地反映在各类选举场合,导致“选人唯亲”而非“选人唯贤”。

宗族势力与村委会之间的关系大致有四种:族权至上、族权与村委会权威相互制衡、族权与村委会职权互不干预、村委会权威最大。前两种情形往往会引发出各种农村社会问题,而第一种情形是族权代替基层政权的彻底实现,势必导致族规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轻者为一姓之私煽动族人上访,诬陷异姓村干部或竞选对手;重者还与黑恶势力相勾结,为地方豪强所利用,或包庇本族违法犯罪分子;更有甚者,聚众围攻执法人员、冲击乡镇政府。宗族势力影响着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社会秩序的各个方面。

(二)引发宗族纠纷

现今宗族间的纠纷乃至械斗有相当部分源自历史问题的遗留。随着近年我国农村基层政权形式的变革,国家政权对农村的社会控制方式有了转变,一些新的社会矛盾显现出来,宗姓间的纠纷就是一例。许多结下世仇的相邻村庄很容易因为小事而翻出陈年旧账,这类历史遗留问题若处理不当就会失控,很可能最终演变为群众性暴力冲突。

农村地区的族际交往中,一起普通的小纠纷一旦掺杂进宗族的因素就很容易迅速恶化。村民们的宗族本位观念使他们更趋向于将原本只涉及同宗族某个成员个人的事件看作是针对整个宗族群体的,从而使原本很单纯的事情复杂化。宗族械斗大规模侵害村民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往往酿成群死群伤的恶性刑事案件,社会危害巨大。

(三)影响国家政策的贯彻落实

在农村贯彻实行的各项政策中,受宗族观念干扰最大的要数计划生育和殡葬改革。

宗族制度是建立在祖先崇拜的基础上的,敬祖的首要实现手段是“延续香火”,宗族观念要求族人不断生育子嗣让祖先不至于无后人祭祀。在传统宗族社会,生男丁不仅是小家庭的事情,同时也是整个家族和宗族的事情;不仅是实现人口再生产那么简单,同时还是遵从意识形态的一种义务。计划生育是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策。广东特别是粤东有些地区的农村计划生育工作特别难做有宗族观念作祟的因素。计划生育在广东许多地方被从事农村工作的干部们称为“天下第一难事”,工作形势比较被动。有计划生育工作者将之大部归因为宗族观念等本省文化中的消极因素。[2]赖明传.关于广东省计划生育工作的几点思考[J].人口与经济,1997,(3).

祖先崇拜的另一重要表现就是要让故去的祖先“入土为安”,所以鼓励土葬,而采取其他葬式则被认为是对祖宗的大不敬。这种慎终追远的观念已经内化为全民族传统道德精神的组成部分。另外,风水观念和宗族观念糅合在一起,使族人相信只有在风水宝地安葬先人才能保佑子孙后代的平安和发达。此类观念又和政府推行的殡葬改革有冲突。由于广东经济的高速发展,土地资源日益紧张,耗费土地的传统殡葬方式和农田保护、建设征地之间的矛盾变得尤为突出,主要表现为:拒行火葬而行土葬侵食耕地或虽行火葬但骨灰重新土葬;在建设征地范围内拒迁祖坟。此外,葬地的风水之争、坟地界限之争以及触动宗族祖坟所引起的纷争都是引发农村社会治安问题的诱因。

(四)妨碍市场经济秩序的培育

市场经济采取的是和传统宗族社会截然不同的价值观和运作模式。按照西方社会学家的划分方法,前者是超越血缘和地域的开放式契约关系,而后者则是局限于血缘的封闭式身份关系。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是现代的,理性的;而宗族制度是传统的,非理性的。中国正处于由传统社会往现代社会过渡的转型期,位于改革开放前沿的广东更是典型的两种关系模式并存的地区,宗族观念和市场观念之间的摩擦在这里极为显著,难免成为实现自由市场竞争和现代企业制度的障碍。改革开放以来,一些广东家族化管理的民营公司因此很快走完了他们短暂的企业生命历程。

(五)助长过时的传统观念

适度遵从民间信仰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慰藉不安心灵、寄托美好愿望的作用。宗族观念常与风水信仰交织在一起,如果过分信仰祖宗对后人的护佑,就会造成族人对这种“神力”的依赖。结果,普通村民不把精力放在勤劳致富上,领导干部不把精力放在勤政为民上,而把心思都放在改善和保护祖坟的风水和定期举行的祭祖仪式上。如此一来,农村的思想阵地将让位于某些已经不合时宜的陈腐观念。

农村中普遍存在的重男轻女现象有养儿防老等现实考虑,但也和传统的宗族观念关系密切。宗族和家族的父系继嗣特点必然使族人认为只有生育男孩才算传宗接代,因而不能接续香火的女孩注定要被歧视。同为一座村庄的村民,同为一个家庭的成员,男女成员在待遇上的不平等已经令人遗憾,而扼杀女婴的极端现象更是让人难以容忍。现在的弃婴现象比起旧社会大大减少,但是借助于B超检测仪提前分辨孕妇怀胎性别等非法手段还是人为拉开了男女婴儿的出生比例。

由于宗法观念的作怪,某些村庄只承认血缘身份,而不承认地缘身份。也就是说,族内男性村民才被视作正式村民,而同为事实上的村民的女性却被当成是外人。广东农村“外嫁女”两边不是人的尴尬境地就是写照,她们的正当权益没有得到保障。

三、思考与对策

(一)宗族是农村发展的障碍还是资源

合理的对策应该基于对宗族的全面认识,形成这种认识有赖于对宗族问题的重新审视。单纯从管理学的角度把宗族问题视作发展中的障碍,对宗族现象一概进行否定,这值得商榷。宗族并不具备与正式制度对抗的天性,它是可以经过适当改造而纳入正式的国家法律框架之内的。宗族自身也处在不断的发展当中,当今的宗族不能等同于历史上的宗族,它是可以与时俱进的。宗族和发展的关系并非是水火不相容的矛盾关系,如果引导得好,完全可以在新的时代背景下为政权、为农村、为村民服务。事实上,许多宗族组织也确曾发挥过或正在发挥着这些方面的积极作用,成为了农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福利保障等事业可资利用的民间资源。人类学的中国宗族实地研究还证明宗族能成功适应现代化。

农村现代化的实现并不意味着必须要摧毁所有传统,改革的成功往往要建立在宗族等传统资源的基础之上。

1.要看到宗族是农村社会中可资利用的制度资源。

第一,可以借助这种现成的组织体系贯彻某些政令,这样相对于另建一整套组织体系来说会大大减低管治成本。实际上,政府在调解村内的矛盾纠纷和解决某些棘手问题时往往利用的就是宗族的干预。

我们以往总是强调说宗族的存在制造了宗族间的矛盾,却不一分为二地同时看到宗族的另一种影响——宗族的存在也极大地减少了宗族内的矛盾。一些法律界学者也认识到这一点,主张现代立法应该从讲情说理重调解的宗族习惯法中吸取营养。[1]田成有.中国农村宗族问题与现代法在农村的命运[J].法律科学,1996,(2).不管本人愿不愿意,处于熟人社会之中的村民事实上是难以摆脱宗族制约的,虽然现代的宗族丧失了强制性的约束力,但它却仍控制着农村社区的舆论,违反族规还是要承担被革除族籍而在社区受到严重孤立的后果。因此,哪怕是一个并没有宗族观念的村民为了不犯众怒也会参加宗族活动,这是宗族得以发挥独特作用的另一个空间。

第二,可以借助宗族来实施农村社会保障。历史上宗族一直充当着族人的保护伞,担负着许多社会保障的功能。在国家财力有限且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的情形下,宗族组织的存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这方面的不足。按照传统的族规,宗族会负担起族中孤寡老人的生活、资助贫寒族中子弟赶考升学、照料伤病族人等责任。相比现代的保险公司和地方的其他互助团体,宗族作为互助组织更让族人放心。

第三,动员海外宗亲回国投资建设家乡。改革开放以来,海外侨胞、港澳同胞对广东的直接投资规模甚巨,2003年广东实际吸收外资的155.8亿美元中,侨资便贡献了约120亿美元。侨胞的投资热情不少是出于关照宗亲的亲情和建设家乡的乡谊。相比其他海外投资者,这些侨商在引进先进的生产技术、营销模式和管理理念方面更加无私,对广东经济的促进作用也更大。[2]孙朝方等.外资投资总额“海外关系”独占八成[N].羊城晚报,2004-06-23.

第四,一些宗族的族规还可以协助维护村庄的社会治安。族规多配合国家的法律制定并有相应的行为限制或禁忌,而族规对族人具有独特的约束力。这在执法力量相对薄弱的地区更显得可贵,有助于维护一方的稳定。另外,宗族的强大舆论力量能够制衡基层政府个别素质低下的公务人员滥用权力,有助于处于弱势的单个村民在面对难以监督的公务人员时能够争取到公平的谈判地位。[1]张兴杰,吕剑龙.论农村发展中的宗族问题[J].发展,1995,(9).

2.宗族也是一种可资利用的教育资源。在传统农村社会,宗族通过族规教育实现封建道德和家风传统的世代传承;同时还承担着族中子弟的私塾教育。所以,宗族历来在宗族成员的社会化上扮演着重要角色。即使在今天,宗族所提倡的尊老尽孝、尊师重教等传统美德仍有积极意义,况且一些宗族重修的族规中已经融入了许多具有时代精神的新内容。

有的族谱族规当中也与时俱进,加入了拥护党的领导、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等彰显自身合法性的话语。几乎所有的族规都鼓励本族弟子用功读书、勤奋做工、尊老爱幼、和睦亲邻,同时教导族众要奉公守法、不得行不义之事。

3.宗族还是可资利用的丰富的文化资源。前述的传统美德教育就是传统文化教育的一部分,然而除了传统思想观念的继承之外,宗族的文化资源还指宗祠、宗谱等文化实物形态与祭祖仪式等文化制度。现实当中,宗族总是保护这些传统文化资源的中坚力量。

(二)应取缔还是引导宗族

和其他类型的社会关系不同,族人之间的宗亲关系更多的是一种先赋性的血缘关系,是族人一出生就具有的,是终身固定的,因而也是不能凭宗族成员的主观意志而变更的,更非外界禁令所能随意割裂的。从社会群体属性来讲,和城镇居民不同,我国农村居民最重要的首属群体是扩大到宗族的,而不仅仅局限于家庭。农民在宗族中受到社会化,通过宗族发展自我意识和社会意识。从社会文化背景来看,历史悠久的宗族现象在当今的农村社会中仍存在滋生的深厚土壤,也并非简单的行政命令所能立刻禁止的,宗族现象的彻底消解注定会是一个相当漫长的过程。就算暂时禁止了表面的宗族活动,人们头脑中根深蒂固的宗族观念也还会继续保存下去,待到将来遇到合适的政策环境时又会恢复活动。因为在宗族的三个层面中,精神层面的改变相对于另两个层面的改变是滞后的,而且经过长期积淀而牢固定型的精神层面对物质层面和制度层面有极大的反作用。从现实来讲,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替代宗族制度的各项现代制度要么未建立要么欠完善,不立新就破旧必然会造成制度的真空。管理者对待宗族问题时,目前工作的中心并非如何取缔宗族,而应放在如何在乡村社会建设中发挥宗族的积极作用并抑制它的消极作用。

上文已述,宗族实为一种宝贵的传统资源,宗族组织是值得利用的,宗族活动是可以引导的。

(三)宗族问题会很快消失还是会长期存在

依照社会的整体观,如果只是就宗族论宗族,忘记宗族只是整个中国社会的一个部分,不去认识宗族制度和其他社会制度之间的相互联系,就不能深刻地理解宗族本身。

我们知道,宗族问题是和许多其他的社会问题交织在一起的,宗族制度和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社会制度等相互关联。因为历史上“左”倾的政治运动,宗族被列为打击取缔的对象;又因为我国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原来的生产队组织瓦解后村里的集体事务需要有人出面协调,单个家庭的生产活动也需要别的家庭的协作,结果宗族立刻成为农民互助互乐和自我依靠的首选对象,加之改革开放以来村民收入的增加为宗族活动提供了经济基础,宗族由此重新活跃起来;再因为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农民普遍感觉养老保险和合作医疗既靠不上也靠不住,也给宗族重拾保障村民的功能提供了空间;我们还应看到,农村地区农民表达和申诉自己利益的组织和渠道还很有限,在强大的行政力量和市场力量面前,弱势的农民在受到不公正待遇时往往投诉无门,他们最终只好求助于现成的宗族组织;还有,因为1980年代开始实施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国家正式权力组织部分退出农村基层,实际上又为宗族势力参与操控农村基层政权提供了机会,尤其是在基层民主制度还不够完善时无可避免地让大姓掌握了村务,诸如此类。如果一味强调单方面地改革宗族制度,而不同时顾及其他相关社会制度的改革,则宗族问题并不能获得根本解决。

席卷全球的市场经济以效率为导向,鼓励自由流动,不问人情,是一种超越血缘和地缘的强势制度。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就会逐渐触动宗族观念中只信亲属、只讲人情的成分,最后代之以注重契约和业缘关系的观念;推行户籍制度改革,打破相互割裂的城乡二元结构,促进农村人口自由流动,也可动摇宗族聚族而居的环境基础;健全民主与法制,加强宣传和教育,就能够依法顺利实施公正的农村基层选举,并大幅减少发生宗族械斗、聚众抗法等严重违法事件的发生;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制,发展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实现农民利益保障制度的多元化,避免宗族成为农民利益诉求的唯一靠山,才可使村民疏离宗族去依靠现代的专业保障机构,从而削弱宗族对村民的影响力。总之,只有进一步深化国家的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等各项社会制度改革,宗族对农村社会的消极影响才会被限制在最低程度,宗族问题的实质性消解才成为可能。这需要长期的努力。

*王宇丰,华南农业大学社会学系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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