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韩非法治思想特色

2013-04-10 19:19魏登云
史志学刊 2013年3期
关键词:韩非君主法治

魏登云

论韩非法治思想特色

魏登云

韩非是战国末期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其学说为秦始皇统一中国,以及建立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实行以法治国提供了理论依据,对后世影响颇为深远。其法治思想蕴含着鲜明的特色,如法、术、势,三者合一;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顺人之性,刑赏并用;禁奸正行,富国强兵。

韩非 法治思想

韩非(约前280—前233),战国末期韩国人,精通“刑名法术之学”,曾与秦丞相李斯一同求学于荀子,是杰出的大思想家。韩非绝不囿于门户之见,广吸儒、墨、道各家之精华,以前期法家思想为基础,建立了以“法”为核心,“法、术、势”三者合一的法治思想体系,成为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主张在发展农耕的基础上武力统一全国,具有立竿见影之功效,这与统治者急功近利的心理可谓不谋而合,尤其被秦始皇所青睐。秦王嬴政读了韩非的《孤愤》《五蠹》《内外储》等篇后,盛赞道:“嗟呼,寡人得见此人与之游,死不恨矣!”[1]这表明韩非法治思想何其切于实用。眼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虽已成为我们党和国家的治国方略和奋斗目标,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徇私枉法、因循守旧、漠视民生等现象却屡见不鲜,这些不正现象都有悖于法律至上的精神。基于此,笔者不揣谫陋,以现有研究成果为基础,以论从史出为圭臬,借助对史料的爬梳钩沉,淡出韩非法治思想特色,期冀能对当今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有所裨益。

概言之,韩非法治思想主要彰显出以下四大特色:

一、法、术、势三者合一

韩非师承先秦商鞅、慎到和申不害三者思想之精华,将商的“法”、慎的“势”和申的“术”有机地融为一体,建立了三者合一的法治理论。他认为,法、术、势三者都是构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封建国家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所谓“法”,是指由官府所制定,用来治理臣民,奖励守法者,惩罚违法者,同时供臣民学习,以便严格遵循。“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此臣之所师也。”[2]“术”,是指君主驾御群臣、藏而不露、以寡胜众的谋略和方法。“术者,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2]“势”,是指君主统治臣民所必须拥有的权势和地位。“势者,胜众之资也。”[2]其中,“法”为治国之本,“术”为推行法治的手段,“势”为推行法治的前提,三者关系极为密切,不可分割。首先,法、术密不可分。韩非云:“君无术则弊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此不可一无也,皆帝王之具也。”[2]且批评商鞅“徒法而无术”,不能识别官吏的“忠”与“奸”,从而导致君权旁落,又批评申不害“徒术而无法”,结果被乱臣贼子钻了空子,致使“万乘之劲”的韩国“七十年而不至霸王”[2]。两者治国的局限性都在于学说“未尽”,“申子未尽于术,商君未尽于法”[2]。其次,法、势同样密不可分。韩非第一个提出法与势相结合的理论,即所谓“抱法处势”。一方面,势是行法的前提,行法离不开势,“君执柄以处势,故令行禁止”[2];另一方面,势亦离不开法,无法的势背离了“法治”而蜕变为“人治”。人治只有在贤君、圣主执政时,才会产生较好的效果。然而像尧、舜那样的贤君圣主,“千世而一出”,绝大多数人主只有中人之禀赋,如此人主“抱法处势则治”,倘若舍法而行人治,他们就会无计可施,甚至还会引发政局动荡,“背法去势则乱”[2]。最后,势、术亦同样密不可分。势是行术的前提,如果失势而用术,术就会变得毫无意义;同时,术又可强化势,“故国者,君主之车也;势者,君之马也。无术以御之,身虽劳犹不免乱;有术以御之,身处佚乐之地又致帝王之功也。”[2]

二、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

改革图治,变法图强,不失为韩非法治思想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他批判地继承了商鞅所极力推崇的“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的思想传统,创造性地提出了“不期修古,不法常可”的观点,主张“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2]。旨在为改革变法寻求历史依据,韩非运用历史进化观对人类社会进行了较为深入地剖析。他认为,迄今为止,人类社会发展已经历了四个阶段,即上古、中古、近古、当今,并揭示出各个阶段的不同特点。上古之世,人们所面临的生存境遇是“人民少而禽兽众”,在此情况下,“有巢氏”为了“避群害”,教导人们“构木为巢”,“燧人氏”为了“化腥臊”,教导人们“钻燧取火”,这样,人就从动物界中独立出来而成为万物之灵;中古之世,人类生存所面临的主要危险来自于洪水,从而出现了鲧禹治水,这是人类征服和改造自然之滥觞;近古之世,因夏桀和商纣之暴政,社会动荡不安,从而出现了商汤征讨夏桀,武王征讨商纣;当今之世,王室衰微,礼崩乐坏,一切都全凭实力说话,“力多则人朝,力寡则朝于人”[2]。即是说,人类社会是处于不断地发展变化之中,时代变了,社会上的事物也会随之变化。因此,不能像“守株待兔”那样因循守旧。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中,每个时期所面临的历史任务肯定不一样,其所要处理的问题和实施的举措亦各不相同,“故治民无常,唯治为法。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故民朴而禁之以名则治;世知维之以刑则从。……故圣人之治民也,治法与时移而禁与能变”[2]。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表明:“上古竞于道德”,治理国家凭借“仁义”即德治就行了;“中古逐于智谋”,治理国家需凭借“贤能”即人治;而“当今争于气力”,治理国家就非依靠“法治”不可[2]。这就是说,德治和人治的时代已经成为历史的陈迹,以“气力”服人的霸道时代已经到来。而在以力服人的霸道时代,法治就是国君富国强兵、一统天下最佳的治国方法,“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2]。否则,如果以先王之政治当世之民,用宽大和缓的政策去治理剧变时代的民众,就会如同“无辔策而御马”[2],到头来只会落个身坠命亡的悲惨下场。“文王行仁义而王天下,偃王行仁义而丧其国”[2]就是前车之鉴。

三、顺人之性,刑赏并用

韩非的法治思想是以人性论作为其理论基础的。那么,何谓人性,韩非指出:“好利恶害,夫人之所有也。”[2]即是说,好利恶害是每个人与生俱来的天然本性。舆人和匠人囿于各自的切身利益,会形成对他人迥然不同的态度。“舆人成舆,则欲人之富贵;匠人成棺,则欲人之夭死也。非舆人仁而匠人贼也,人不贵则舆不售,人不死则棺不买。情非憎人也,利在人之死也。”[2]其实,在社会现实生活中,好利恶害这一人之本性比比皆是。如君臣、君民之间赤裸裸的利益交换,“君以计畜臣,臣以计事君,君臣之交,计也。”[2]“君上之于民也,有难则用其死,平安则尽其力。”[2]医患之间,医生为了求利,会做出常人难为之事,“吮人之伤,含人之血”[2]。更有甚者,作为人际关系中最亲近的父母与子女之间,其关系也不例外。“父母之与子也,产男则相贺,产女则杀之”。同样作为人子,贺杀之别却迥然不同,究其之因“虑其后便,计之长利也”[2]。对于好利恶害这一人之本性,韩非认为这是无法改变的,因为它产生于人类生存所必需,“人无羽毛,不衣则不犯寒,上不属天,而下不着地,以肠胃为根本,不食则不能活,是以不免于欲利之心。”[2]实际上,也用不着改变,相反,应该顺应和利用这一人之本性,用赏罚的手段对人进行有效管理,“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2]。因为人好利,为了获利,则会全力以赴以求利;人恶害,为了避害,也会竭尽全力以避害。君主正是巧妙地利用了人的这一特性。“因为人好利,君主可以通过奖励,吸引人们去追求,在人们追求和实现自己利益的过程中,做出有利于君主的行为。人又是恶害的,君主要设立惩罚措施来禁止人们做不利于君主的行为”[3]。赏罚确实与人性之好恶天然相合,一方面,赏可鼓励臣民竭诚尽智为自己效犬马之劳,赏其守法有功,“设民所欲以求其功,故为爵禄以劝之”;另一方面,罚可制止臣民为非作歹,罚其违法有罪,“设民所恶以禁其奸,故为刑罚以威之”[4]。即是说,对于君主希望实现的事情,诱之以厚赏,赏金之厚足以使人趋之若鹜,“赏莫如厚而信,使民利之”;对于君主希望禁止的事情,威之以重罚,刑罚之重足以使人不敢为非,“罚莫如重而必,使民畏之”[2]。在韩非看来,厚赏重罚其所产生的功效远非局限于赏罚对象本身,“厚其爵禄以尽贤能,重其刑罚以禁奸邪”,更主要的在于树立典型,扩大其影响。因为厚赏旨在激励其他人同样建功立业,其影响进而波及全国。“非独赏功也,又劝一国。受赏者甘利,未赏者慕利,是报一人之功而劝境内之众也”[2]。而重罚旨在震慑其他人引以为戒,“重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2]。

四、禁奸正行,富国强兵

在韩非看来,“禁奸”可谓法治的一大主要功能。既然人与人之间只存在着纯粹的利益交换关系,那么,当君主的想法与臣民的利益出现严重冲突时,他们极有可能会铤而走险,做出某些邪恶之事,从而给君主的统治带来不利影响。对于臣子而言,“审得失有法度之制者,加以群臣之上,则主不可欺以诈伪”[2]。对于百姓而言,“设柙非为备鼠也,所以使怯弱能服虎也;立法非所以备曾、史也,所以使庸主能止盗跖也”[2]。在统治者的眼里,百姓就好比老虎和盗跖,而法就是统治者用来制服老虎的铁笼子,可使百姓受到严厉约束。法治不仅能从反面严厉禁止臣民的不当言行,而且能从正面规范引导臣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即正行,这一功能同样为韩非所特别器重。在韩非眼里,法既像铁锤和铁砧,又像校正弓弩的器具,因此,与冶铁和校弓具有同等之功效,“椎锻者,所以平不夷也;榜檠者,所以矫不直也。圣人之为法,所以平不夷、矫不直也”[2]。不过,倘若由法治的功能所决定的目的仅仅局限于禁奸和正行,那么,它肯定不会在当时产生如此巨大的影响,以致如诸侯各国都争先恐后,纷纷奉法改革。“争于力气”的战国时代,群雄并起,割据一方。在此危机四伏,险象环生的情况下,诸侯各国的统治者旨在以武力一统天下,将富国强兵作为其孜孜以求的目标。而韩非的法治思想正好与统治者这种急于增加国家经济和军事实力的心理巧然相合,因为其法治思想的终极目标为富国强兵。韩非认为,要想富国强兵,必须从两个方面着手,而这两个方面都离不开法治的强制和引导功能。一是劝课农桑,约束五蠹[5]。韩非力主借助法律劝课农桑,奖励耕战,同时,还运用法律约束五蠹的影响和存在。“夫明王治国之政,使其商工游食之民少而名卑,以寡趣(趋)本务而趋末作”[2]。二是以法为教,统一认识。在韩非看来,一个国家的经济和军事实力无论有多强,倘若人心不齐,思想涣散,那么,这种“有”与“无”也没有多大差别。“磐石千里,不可谓富;象人(人偶)百万,不可谓强。石非不大,数非不众也,不可谓富强者,磐不生粟,象人不可使距敌也!”[2]即是说,无组织的人力和物力,就像磐石和象人一样,大而无用,多而无益。而法治,就是采用约束和引导之法将分散之人组织起来,真正形成一股无坚不摧的合力,其具体方法就是要“利出一孔”,因为“利出一空(孔)者,其国无敌;利出二空者,其兵半用;利出十空者,民不守”[2]。

综上所述,法家思想集大成者韩非所精心构建的具有鲜明特色的法治思想理论体系,不仅为当时统治者治国理政提供了依据,而且还昭示着我们:依法治国,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从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实际情况出发,以人民的利益为依归,正确运用刑赏二柄的功能,充分发挥一切积极因素,坚持党的集体领导,坚持依法行政,不断推进社会各项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不断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只有这样,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才会指日可待。

[1]司马迁.史记[M].北京:中华书局,2006.

[2]韩非.韩非子[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

[3]王立仁,孟晓光.韩非的治国方略述论[J].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5).

[4]刘乾先.韩非子译注[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3.

魏登云 遵义师范学院历史文化与旅游管理学院教授

(责编 陈锦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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