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委直属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节选)
淮委建管〔2013〕104号
第九条 市场主体在进入淮委直属水利工程建设市场前一年内,在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淮委或工程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信用信息平台公告的除第八条之外的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达到5次及以上时,不得进入淮委直属水利工程建设市场。
水利建设与管理2013年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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