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节选)
水建管〔2011〕433号
(一)建立和完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档案。水利部指导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研究制定统一的信息分类及编码、信用信息格式和数据库建设标准,构建统一的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并利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和完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各流域机构、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工商注册属地原则,依法通过政府部门、水利工程参建各方、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等多种途径收集、汇总信息,认真核实,完整、准确、及时地记录企业(单位)、个人在水利建设市场中的信用信息,建立和完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档案。中央管理企业和在工商注册地之外承接水利工程项目的市场主体,由其项目所在地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审核、记录和公布其在项目建设中信用情况,同时向水利部或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二)集中公开信用信息,重点公开不良行为信息。要依托公开专栏,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基本指导目录(试行)》(见附件2),公开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的监督检查并依法作出处理,按照“谁查处、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违法违规档案记录并逐级上报,按照《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不良行为信息应于行政处理决定做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布,公布的基本内容应包括被处理当事人名称、违法行为、处理依据、处理决定、处理时间和处理机关等。
(三)开展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价。水利部指导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制定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受水利部委托,具体负责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为确保评价结果的统一、公平、公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协助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开展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并将相关信息在公开专栏向全社会发布。
(四)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水利部研究制定水利行业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运用制度,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监管、评优评奖等水利建设市场运行与监管的各个环节,对守信者给予激励,对失信者予以惩戒,使水利建设市场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环境。各流域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标准,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要正确使用信用信息,不得利用诚信奖惩机制设置市场壁垒,不得对处罚期满的市场主体附加其他限制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