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 敏
(山西省水资源征费稽查队,山西 太原 030001)
水资源是综合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支撑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国家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重要构成因子,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居于极其重要和不可替代的战略地位。
水资源费主要指对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费用,按照“取之于水,用之于水”的原则纳入地方财政,作为开发利用水资源和水管理的专项资金。山西省自1982年颁布实施《山西省征收水资源费暂行办法》以来,促进了全社会节约用水,有力地遏制了用水浪费。
目前,山西省水资源费征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2002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6年施行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8年修订的《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和山西省2009年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发布执行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山西省于1982年12月28日出台了《山西省征收水资源费暂行办法》,开始对自备井等取水户按照取水量多少征收水资源费。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政策规定的实施,有力地促进了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确定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可以说,在水资源费征收工作方面,山西率先走在了全国的前列。
近年来,国务院出台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水利部发布了《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联合出台了《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山西省修订了《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出台,为全省依法全面征收水资源费提供了政策法规保障。
2008年12月30日,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联合下发《关于促进节约用水调整我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决定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水资源费新的征收标准。新标准规定,凡直接从山西省范围内的江河、湖泊、泉口及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7种情形外,均应缴纳水资源费。在维持现行水资源费征收范围不变的基础上,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自备水源一般用途取用水,地下水和地表水分别由原来的每立方米1元和0.5元提高到2元和1元,特种用水定额内用水分别为10元和2元,超定额用水部分按20%以上递增。《通知》还规定:城镇公共供水和水利工程供水供工业、商业、经营服务业用水,地下水、地表水分别由原来的每立方米0.5元和0.25元提高到1元和0.50元。这充分显示了山西省加强水资源管理特别是遏制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地下水超采趋势的决心。
据统计,山西省从1982年开征水资源费以来,水资源费征收总额呈逐年增长趋势,已由征费初期的不足1000万元增加到2012年的20多亿元。
山西省水资源管理使用按照应收尽收、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等原则执行。水资源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以及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坐支、截留、侵占和挪用。执收单位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发的《山西省水资源费专用票据》。
按照中央及省的有关规定,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并按照1∶9的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地方留成的水资源费中,省级分成40%,市级分成20%,县级留成40%。
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水资源费的使用原则是“取之于水,用之于水”,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使用范围包括: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分配及相关标准制定;取水许可的监督实施和水资源调度;江河湖库及水源地保护和管理等。山西省水资源费用于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水资源信息采集与发布,节水示范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补助,水资源的合理开发等,基本上体现了“取之于水,用之于水”的使用原则。
一是水资源费征收费源减少。近年来,国有企业为适应竞争日趋激烈的市场进行了改制和重组,部分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濒临破产或已经破产,企业生存难以维系,取水量大幅度减少,水资源费源相应减少,给水资源费征收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原有体制中,生产、生活用水没有分开,一方面征收难度加大,另一方面造成厂矿拖欠水资源费严重。如一些企业不仅供企业生产用水,而且承担周边数万人的生活用水,但生产和生活用水水表一直没有分开,造成水资源费拖欠现象十分严重,而新规定将生产和生活用水分开征收。
二是水资源费增加幅度较大,没有强制约束手段,加大了水资源费征收难度。由于近年来水资源费增加幅度较大,部分取水户产生抵触情绪,缴费过程中存在拒交、拖交等现象。此外在一些地方还存在着转供水现象,村办企业、私营企业拒缴水资源费现象严重。多家用水户自来水、生产用水共用一块水表,拒缴水资源费现象较为普遍。
三是超采区界线不清。2000年山西省出台的《关于严格控制地下水超采加强地下水保护的通知》划定的超采区界线不清,实际征收中可操作性差,需对超采区界线进行详细划定具体界线,便于操作。
四是水源热泵井开始实行,这是属于政府推广的环保项目,但大规模建设该类工程对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极为不利,是否办理取水许可手续,是否征收水资源费,政策规定不明确。
五是无奖励机制,工作人员征收工作积极性不高。地税部门代收的采矿排水费7%用于基础建设,取用水水资源征收政策文件中无任何奖励政策,水资源费征收工作开展困难。
六是水资源费征收人员较少,只能临时聘用征费人员。
第一,针对水利工程、自来水公司等几种供水工程征收水资源费问题,应研究供水单位水费捆绑征收的有关政策,加强同税务部门的沟通和联系,从政策上给予明确,以使征收费用足额到位。
第二,要认真梳理水资源征费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积极联系当地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进行集中处理,在办理取水许可证时应对用水户设置门槛,对未交或欠缴户不予办理取水许可证,确保各项水资源管理工作圆满完成。
第三,出台核销与减免水资源费的办法与政策。应出台政策,对确实已经不存在的企业欠缴的水资源费予以核销。
第四,针对拒缴和拖欠水资源费的企业,要严格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律手段,确保年度征费任务的完成。市县征费人员深刻掌握水资源征收法规和政策的内容和要求,向取用水户做好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工作,同时要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原则,严格履行征费和执法程序。
第五,出台奖励机制。在水资源费分成中,留给县财政36%,虽然绝对值比未调整征费前要大很多,但其中80%还将用于当地水利工程中,仅有剩余的20%用于水资源的宣传和人员工资支出等,原本1%的奖励政策还被取消,降低了征费一线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今后应对完成任务好的单位予以适当奖励,使其有更大的热情完成工作。同时加强县区水资源工作的基础设施建设,为他们创造更好的工作条件。
第六,在行政收费大厅设立水资源费征收窗口,减少收费程序和环节。加大对各级水资源机构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水资源管理人员队伍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