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投入会计处理的探讨

2013-04-08 02:56陈光华
散装水泥 2013年4期
关键词:管理费用荆门市专项资金

陈光华

关于规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投入会计处理的探讨

陈光华

为了规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投入管理,荆门市散办近期对2010年至2012年投入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查,2010年至2012年,市散办投入散装水泥设施设备专项资金407万元,企业按照规定全部用于散装设施改良、扩建,散装设备购置、更新等,做到了专款专用。

然而,在专项检查中也发现企业在接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时,在会计处理方法上各有不同,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冲减管理费用;二是列作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三是列作资本公积金。笔者认为,上述三种会计处理方法均未能真实地反映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本质属性。

产生上述不同会计处理方法的原因,除了企业没有认真研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原因外,也有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使用规定不明确的因素。

《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23号)规定了企业上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时的会计处理办法,即列作“管理费用”、“建安成本”,却对投入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没有明确规定,只是提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的,作为增加国家资本金”。

可见,基于《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23号)的规定,上述几种会计处理方法都是不恰当的。冲减管理费用的处理办法没有体现最基本的收支分离的原则;列作营业外收入的处理方法,虽然做到了收支分离,但忽视了“国家资本金”的特性;列为资本公积金也不能反映投入专项资金的实质。

笔者认为,根据文件精神和企业特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在会计处理上应列入“专用基金(国家散装水泥设施设备投入)”更能体现“专款专用”原则。当然,也可按文件规定直接计入“股本(国有股)”或“实收资本(国有股)”,这样,可以充分反映投入散装水泥设施设备属国有资本这一属性,希望相关部门在相关制度中予以明确规定,规范其会计处理。

荆门市散装水泥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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