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业厅政策法规处 聂建刚
【案例】 某村村民王某在1998年农村土地第二轮承包时与村委会重新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全家承包耕地4000平方米,承包期为30年,并取得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01年年底,王某将其承包的耕地转包给同村的张某,并签订了土地转包合同,合同约定:转包期10年,无偿使用,由张某负责每年向村委会缴纳农业税、三提五统等费用。2003年以来,国家惠农政策不断出台,政府逐渐取消了三提五统和农业税,还实行农业补贴,张某种地效益可观。2006年年底,王某回家过年,与张某协商,要求支付适当的转包费,但被张某以转包合同明确约定无偿使用为由拒绝了。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适当支付2006年及以前的转包费3000元,并从2007年起每年支付转包费1800元。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现在该村土地转包费均价为每667平方米每年250元。人民法院据此判决,自2007年起,张某每年向王某支付土地转包费1500元;但对于王某提出的要求张某支付2006年及以前的转包费3000元的请求则不予支持。
【解读】 本案中,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流转费偏低,承包经营权人能否要求合理调整流转费或解除流转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第16条规定,“因承包方不收取流转价款或者向对方支付费用的约定产生纠纷,当事人协商变更无法达成一致,且继续履行又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发生变更的客观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处理。”在本案例中,村民王某和张某双方在签订转包合同时,土地承包人须缴纳农业税、三提五统等费用。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国家农业政策有了重大调整,不仅取消了农业税,不再征收三提五统等费用,还实行了“种粮直补”、“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等多项农业补贴。国家政策的调整,使得王某、张某之间的转包合同继续履行就显失公平。在双方自行协调变更无法达成一致时,人民法院根据王某的诉讼请求,有权变更或者解除流转合同。因此,人民法院根据调查得来的实际情况判决调整转包费是正确的。需要注意的是,这种调整是面向将来继续履行转包合同的调整,对于已经履行的转包合同能否调整承包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所以,人民法院没有支持王某提出的要求张某支付2006年及以前转包费的请求。另外,还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如果王某提出了解除转包合同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是可以作出解除转包合同的判决的。二是如果王某当初有稳定的收入来源,采用转让方式(而不是转包方式)流转承包地且办理了合法手续(如:作为发包方的村委会在双方转让合同上签字盖章并明示批准同意转让),则王某再无权主张调整转让价款或解除转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