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记者 蓝颖春
原地质矿产部副部长张文驹
从去年起,为了推进矿业改革,更好地为矿业发展服务,中国矿业联合会立项开展了“中国矿业产业定位研究”。日前,在中国矿联召开的五届四次常务理事会暨五届四次主席团会议上,讨论了这一研究课题的进展情况,引起了矿业界内外人士的广泛关注。
为进一步了解这一研究课题的意义和影响,《地球》杂志记者采访了原地质矿产部副部长、“中国矿业产业定位研究”课题指导委员会主任张文驹。
《地球》:为什么要选择这么一个看起来有点生僻的研究题目?
张文驹:为保障我国初步实现工业化,中国矿业已经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当前,随着经济发展和形势变化,中国矿业遇到了越来越多的问题和困难,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矿产品保障的能力在减弱,旧体制缺乏活力的弊端更进一步暴露,亟待进一步推进和深化改革。
在计划经济时期,中国矿业处于部门分割的管理体制下。全国进入改革开放时期以后,矿业的改革只能先在各主管部门主持下各自为战。既无统一目标,更无统一布局,自然难以做到各项改革措施的良好衔接与配合。通过各方面的单项改革,虽然也零星地解决了一些问题,但总体进展不大,矿业发展的全局性困难缓解不显,还经常出现制度建设、政策调整上的互相矛盾抵触乃至改革的倒退。
十八大高举深化改革的大旗,而且多次明确提出,要为改革制订好“顶层设计”,这首先是全国改革的指导方针。矿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框架中一个相对独立的子系统,也应该有自己的改革“顶层设计”。
一份能够指导改革全局的“顶层设计”,需要有清晰而且能够“一以贯之”的思路,这样才能增强改革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有助于从容应对新情况和新问题。
要形成这样一条思路,需要有足够厚重的理论基础,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广大干部群众的共同参与,让多数人把道理弄明白。对于中国矿业来说,就是要深刻认清矿业的特有经济规律,表现在实务层面,就是要为中国矿业的覆盖范围及其社会功能正确定位。以产业定位为立论基础,中国矿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产业制度建设、政策体系调整、发展战略转变等一系列重大问题的解决思路,就容易一一理顺。从字面看,这一研究题目似乎理论性偏强,会使人产生同实践结合不紧的误解,实际上,它衔接起了理论基础和改革实践,正是抓住了革除旧体制弊端的源头,我们有信心用这一研究成果为矿业改革的“顶层设计”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
《地球》:我国矿业现在是怎样定位的?存在哪些问题?
张文驹:首先看矿业的覆盖范围。为严谨起见,先得说明一点:“中国矿业”是中国矿业界的习惯用语,国家正式文件中并没有“矿业”一词。
联合国现行《国际标准产业分类》(ISIC--4.0版),将“矿业”独立列为B门类,包括采矿和探矿。全球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在自己的产业分类中,都遵循联合国的标准。制定了《矿业法》的国家,都有确认“矿业”覆盖范围的条款。
与此不同,在中国的正式文件中,并没有完整的“矿业”,只有分割为二的“采矿业”和“矿产勘查业”。中国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1)》,虽说是派生于联合国标准的ISIC—4.0版,却只将“采矿业”划为B门类,而将矿产勘查业划入M门类(包括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属于广义的“技术服务业”)。采矿单位实行不完整的企业体制;探矿单位的主体实行事业体制。这两者合起来是否就等于联合国标准中的“矿业”呢?任何法律和文件都没有再说——既不见肯定,也不见保留,似乎是有意地先含糊着吧。
其次看矿业的社会功能定位,这一点具体体现于矿业在三次产业中的位置。联合国文件将“矿业”划入第一产业,全球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多数将“矿业”划入第一产业,但也有两个很发达的国家,将“矿业”划入第二产业——德国和日本(都包括探矿)。而在中国,根据2003年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三次产业划分规定》,“采矿业”划入第二产业,“矿产勘查业”则划入第三产业。
通过以上比较研究可以看出,中国矿业的产业定位现状,可说是全球独一无二,既不符合国际规则和国际惯例,又不符合中国国情。在这一前提下建立的体制,制订的产业政策和发展战略,能不影响中国矿业的健康发展吗?
《地球》:中国矿业定位怎么会出现既不符合国际惯例、又不符合中国国情的事呢?
张文驹:这是中国矿业改革严重滞后的重要标志,在其他行业少见。直接原因一是国情会因时而变,而矿业对此反应迟钝(我们为此作了采矿业同林木采伐业定位演化的比较研究,有充分的实证依据),可谓缺乏与时俱进的精神;二是对从国外引进的新事物和新知识消化吸收不透,可谓“食洋未化”。
先说“采矿业”和“矿产勘查业”分割为二的问题。如果从1950年1月毛泽东在一位地质勘探专业中国留苏学生笔记本上书写“开发矿业”题词算起(这说明,毛泽东认为矿业包括探矿),新中国矿业已经走过了六十四年。这六十四年中的前二十九年,是中国计划经济体制建立和不断完善的时期,“采矿业”和“矿产勘查业”分割为二,实行完全不同的制度,符合建立计划经济体制的要求,虽不符合国际惯例,也不符合从清王朝末期到民国时期的中国国情,却符合那二十九年的中国国情。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进入改革开放和体制转轨时期。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对当时改革形势的判断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这说明,改革开放二十五年后,中国国情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中国矿业的国内环境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而矿业本身由于改革滞后,体制面貌大体依旧。采矿业同矿产勘查业分割为二的体制,当然依旧同国际惯例不符;但是,能说它还继续同当代中国的国情相符吗?
再说“采矿业”划入第二产业的问题。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没有三次产业划分这件事,它是在改革开放以后引进的科学方法,不过一引进在矿业上就用错了。在全球主要市场经济国家,矿业划入第一产业是“惯例”。但前面说过,也确有少数国家将矿业划入第二产业,如德国和日本,这是“特例”。
德、日按“特例”办事 ,一定有符合自己国情的理由,但是,中国有吗?中国是正在进行体制转轨的发展中国家;德、日是市场经济体制成熟的高度发达国家。中国是矿产资源大国和矿业大国,虽然现在已成为全球第一的矿产品进口大国,国内矿业仍占有重要地位;德、日是单纯的矿产品消费大国,国内矿业已无足轻重。所以,把采矿业划入第二产业,属于“国际特例”;从适用条件说,只符合德国和日本那样国内矿业无足轻重国家的“国情”,并不符合中国国情,中国不具备实行“特例”的条件。
《地球》:中国矿业定位有误的原因,主要是计划经济体制和观念的影响,但似乎又不全如此。您说三次产业划分是改革开放以后才有的事,那就说,它是改革开放的结果,如果有误,也不该算在计划经济账上吧?
但为什么一引进在矿业上就用错了呢?
张文驹:这就是我在前面说的“食洋未化”了。三次产业划分的学说,在改革开放以前已由前辈学者从国外引进,但实际用于社会经济管理则是在改革开放以后。我之所以生造了“食洋未化”这一四字词语,而未用传统成语“食洋不化”,是因为后者是明显的贬意词语,前者则是中性词语。“食洋”并没有错,“未化”则是我们民族在吸收融合外来文化时,由于知识准备不足,难以完全避免的一段过程,它必将成为过去,它本身并不是错误,而是宝贵的经验。
对三次产业划分学说消化不透和应用有误表现在:
此学说基本内容包括两部分——划分依据和划分结果。我国政学两界人士,大多只直接引用了国外学者的划分结果,很少有人认真研究其划分的科学依据,可说是止于知其然而忽略其所以然。
单论划分结果,其实国外学者也是有不同观点的。甚至同一学者,例如此学说主要奠基人之一的克拉克先生,对矿业归属的观点,就动摇于一二产业之间。到了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多数学者都转向了将矿业划入第一产业的观点,并得到多数国家政府的采纳,否则就不会形成矿业划入第一产业的“国际惯例”。面对不同观点,正确的方法应该是在深入的比较研究基础上择善而从。如因研究不透而选择了“择不善而从”,还不如以国情为依据,从“惯例”而不从“特例”。
国外学者划分结果不同,源于各人划分依据不同;划分依据不同,源于学者们制定依据时所依托的主要分支学科基础不同——是发展经济学还是产业经济学。
按发展经济学思路处理问题,适用于从农业经济社会向工业经济社会转变的初期。这一时期的历史任务是要在农业之外发展一批新的产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矿业和制造业同时大量出现,共同引导着生产要素的流动,一同划入第二产业,既无不妥,又正确揭示了这一段经济史。
按产业经济学思路处理问题,适用于工业化进入中期阶段以后的社会。在这一时期,矿业和制造业都已是大量存在的现实,谁先谁后的问题,在全球范围内,已经没有实际意义。人们更关心的,是同时存在的那些产业间的产业结构、产业关联、产业协调发展。而“可持续”观念的提出,使学者更加重视产业同自然资源的距离,按此距离远近划分的次序,同原来按出现早晚划分的次序,已经具有完全不同的含义。矿业如果划入第二产业,不但没有实际意义,还会让人思维错乱,误导矿业发展思路,这对多数国家制订产业政策都没有好处。
《地球》:中国矿业的产业定位不当对矿业改革发展的不良影响主要有哪些呢?
张文驹:中国矿业的产业定位在全球“独一无二”,由此形成的一些制度、政策和行事风格,让它在全球同行眼里显得很有点“另类”,直接影响的当然首先是对外开放。但这只是事物的表层一面,实际上,更重要的一面,是背离了矿业的特有经济规律和中国的国情,使中国矿业陷入内外交困。下面我循此思路,先从几个角度简介矿业特有经济规律和中国国情的部分要点,以之作为实例,揭示产业定位不当背离了哪些东西,造成了哪些不良后果。
首先矿业是(自然)资源密集程度最高的产业。自从亚当·斯密创立“土地、劳动、资本”三要素理论以来,“土地”要素在矿业中的存在形式及其运动特点是什么,至今是含糊的。马克思和萨缪尔森都曾提出过将“土地”一词作广义理解的主张,萨翁还提出用“自然资源”一词取代“土地”,他认为前者“更确切”。
劳动、资本两词都具有通用性,而土地则不然。所以,我主张在应用经济学领域,按照所投入产业的不同,将理论经济学中广外延的属概念用词“土地”改为多内涵的种概念用词:对农业(种植业)用“耕地”,对林业用“林地”,对牧业用“草地”,对采水业用“水源地”,对采矿业用“矿产地”。对于只利用陆地空间的产业,则直接用“土地”。
说矿业资源密集程度最高,原因有三:采矿业对矿产地的依赖,远高于其他产业对土地的依赖。矿产地的不可替代性,远高于其他土地;计入矿业企业资产的矿产地用益物权,是企业资产中最重要的部分;其价值不但远高于其他土地使用权,在许多企业,甚至会高于其它有形资产的总和。矿产地在使用过程中,不但其中蕴藏的有用物质(矿产资源)发生消耗,随着这种消耗,矿产地本身的价值也发生消耗——逐渐转化为非矿产地。即便采矿只保持简单再生产,也必须不断补充新的矿产地,其他任何产业都不会碰到这一问题。因此,开拓和控制矿产地的能力,是矿业发展乃至生存的必要条件。探矿和采矿,都是矿业内部的主要生产环节;探矿并不是采矿业外部的“技术服务业”。
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建立现代产权制度,是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基础”,至今已过去了整整十年。2007年公布施行的《物权法》,明确地将探矿权和采矿权定性为“用益物权”,至今也已过去了六年。探矿权和采矿权制度属于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中说的“物权制度”,应当已经是再无疑问。而矿业企业资产中最重要的部分,其产权制度至今未能完善建立。
全球市场经济国家的“矿业”覆盖探采全程,其探采两权制度是自然衔接的,有成熟的成文法可资借鉴。我国实行探采分割体制,探采两权制度之间是断开的。1986年第一版《矿产资源法》,规定探矿权人发现了有价值的矿产地,“可以优先取得采矿权”,至今已二十七年了。法律条款未改,但也始终没有落实。因为拥有立法权力的国家机关,至今没有制定出“优先获权”的条件和办法;各方专家们也始终没有人能把这项法制原则所依据的道理说清楚。
我国两权制度建设的现状表明,矿业企业资产中最重要的部分,“归属清晰”没有做到,“保护严格”对象模糊,而现在却普遍地在大谈“流转顺畅”。在这样的产权制度基础上,怎么能构建起富有活力的现代矿业企业制度?
因此,中国现行“采矿业”和“矿产勘查业”分割为二的体制,使得半企业性质(不管探矿)的“采矿企业”和事业性质的“矿产勘查单位”,即便是在国内活动,由于既有旧有制度和政策的束缚,又有计划经济残余的大锅饭有限保底,正负两方面的影响,使大家都缺乏积极探矿的充分压力、动力和能力。一旦走出国门,参与国际矿业竞争,体制的“软肋”常使中国“矿业企业”处于不利地位,其主要劣势就是开拓和控制矿产地的能力不强。
再次,矿业的最终产品矿产品,是自然物质含量高而人类附加值低的产品。这一特点对矿业产品的分配原则提出了不同于其他产业的要求。在全球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包括发达国家和因资源丰富而富裕的国家,都先后意识到了这一点,并且在各自的管理制度中得到了体现,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矿业实行“租税分离”,自然资源开发的财产收益同政权的无偿征收相区别,体现了代内公平。二是从资源租金中提取一部分建立专项基金,不列入财政收入。海湾一些石油输出国称“后代基金”,北欧的挪威称“未来基金”。这一事物,传达了一个更为重要的思想——公有自然资源所有权属于全体国民,但不仅仅属于当代国民,其财产收益不能仅仅由当代国民全部享用,这是马克思的思想。包含在资源产品中的资源价值,其成本是自然物质的消耗。资源收益的主要性质,其实是对从后代那里预支的自然物质消耗的补偿。挪威和海湾国家的作为,其性质可以解读成是为了实现马克思说的“把土地(应该是广义土地)改良后传给后代”的目标而进行的资金储备,体现了代际公平。
我国矿业产品的分配原则,思路十分混乱。一是混淆财产收益和政权征收;二是压缩财产权,强化行政权,有的财政专家恨不得把国家的所有收入都并到“税”里面去;三是基本上不顾后代利益。由此可见,我国矿业领域财税制度改革的道路还很长。
但是,我也欣喜地看到,十八大报告已经提出,要建立能够体现代际补偿要求的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这让人们看到了新的希望。
矿产品附加值不但低而且有极限,矿产品不可能通过科技进步、不断提高附加值而实现产品升级换代,同制造业产品的经济属性截然不同。
进入工业经济时代中期以后,矿业的基本社会功能就是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物质(包括能源物质),是为下游产业(制造业、建筑业、二次能源业等第二产业)创造附加值提供物质载体。所以,它是最典型的第一产业。在所有第一产业中,它离自然资源最近。
矿业生产消耗的自然物质不可再生,而其创造的附加值又有极限,所以任何一座矿山的生产,本身都不可持续。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是对社会提的,“实现矿业可持续发展”的口号则是套话和空话。
因此,矿业只能是基础产业,不能作为可以持续发展的支柱产业。由于产品附加值低,不能依靠它直接创造更多物质财富,不能指望从它取得更多税收,不能给它加上太多的非经济功能。
而我国把采矿业划入第二产业,并且实行了一系列扭曲的制度和莫名其妙的政策:
安排采矿业承担资本原始积累的任务——无偿采矿(透支后代财富)、矿产品低价(平调矿业收益)、高税负(由于实行资源无价或极低价,按第二产业实行增值税制度后,总税负比制造业还高出7个百分点)、高上缴。这是明显的名义定位同实际定位错位。“第二产业”本应是原始积累的受益者,怎么倒成了贡献者?
由于资源无价或是极低价,矿产品销售收入中的资源价值转化为采矿业的虚增利润,大量国民财富落入非法矿老板和腐败官员腰包。
以采矿业为第一支柱产业,促进城市化,建成了全球最多的矿业城市。许多赢得“第一税收大户”地位的采矿企业,名声虽然好听,负担也实在是沉重。而且由于采矿业本身不可持续,这些城市总有一天会不可避免地遇到“矿竭城衰”的威胁,“城市转型”几乎成了共同的方针,而且也难以做到个个成功。
环视全球矿业大国,一般是反中国之道而行之,依托已有城市支持矿业发展。例如同属“金砖国家”的巴西,其淡水河谷公司在亚马逊雨林地区建成了一座年产量1亿吨的铁矿山,企业后勤基地设在两百公里以外的城市,矿山只有四千职工。要是在中国,恐怕能建一座40万人的地级市。
最后,中国正在快速地从矿业大国发展为矿产品消费大国。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发展迅速,不但数量大幅度增长,质量也有所提高,产业结构在努力实现升级。1993年,中国矿产品国际贸易从净出口转变为净进口。此后,矿产品外贸逆差持续扩大,到现在为止,一些重要矿产品的国外依存度已超过50%。这标志着,中国已经从矿业大国向着矿产品消费大国转变。虽然同时还是矿业大国,但中国已成为全球矿产品第一进口大国,矿产品消费大国的角色显得更为突出。
面对这一形势,专家们提出的对策有二:一是加强国内矿业发展,提高矿产品自给率。但是,面对人均矿产资源总量不足全球一半的国情,这一主张不大现实。二是支持矿业企业走出国门,参与全球资源开发合作和竞争。然而由于前述的各种原因,二十年来收效不显。中国被逼上了一条单行道——主要从被国外巨头垄断的国际市场购买。于是就出现了让许多中国人很是憋气的结果——中国卖什么什么不值钱,中国买什么什么就涨价。看来,如果不痛下决心深化改革,彻底革除积弊,增强自己的能力,什么对策都没有用。
《地球》:您虽然只举了部分实例,但中国矿业定位不当造成的不良后果已经点到了许多,其实也就是点出了进一步改革的许多具体任务。那么,定位不当的规定本身,是否也应在改革之列?
张文驹:为使改革稳步前进,减少阻力,这件事要从两个方面分别处理:在制定改革设计时,要用彻底的正确定位作为指导思想,不能再含糊,不能再偏离;对于中国现行的行业分类标准和三次产业划分规定,因为牵涉到统计数字口径的衔接,宜采取平稳过渡的做法。
一种是将中国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1)》的B门类“采矿业”改为“矿业”。新的B门类中,除包括原有的煤炭采选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外,还应将原划入M门类的“矿产地质勘查业”中类移入,并升格为“矿业”门类中的一个独立大类,名称改为“探矿业”。如此调整后,留在M门类“地质勘查业”大类中的“基础地质勘查业”和“地质勘查技术服务业”两个中类,都是真正的“技术服务业”。
另一种是《三次产业划分规定》暂不作修改,以保证体制转换中的数据衔接,但在执行中作一些技术处理,为进一步改革深化预留余地。
具体做法有:在基础统计中,“采矿业”仍列在第二产业,矿产地质勘查业仍列在第三产业,但不论类别高低(前者为门类,后者为中类),都保留统计数字的独立地位,不作归并;在综合处理时,第二产业中的门类划分,不必同“GB/T4754—2011”严格对口,建议划分为五组:初级产业(采矿业),制造业,一次能量生产(水电、风电、太阳能利用)及采水业,二次能量生产业(火电、核电、煤气),建筑业。如将来有关业界能够取得共识,在条件成熟时,第三组也可作为初级产业并入第一组,进而全部移入第一产业。这样,产业同自然的关系显得层次分明,产业划分更加科学合理,有利于产业政策的统筹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