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于商法的价值取向和法理基础的分析

2013-04-07 04:17
时代农机 2013年1期
关键词:商法法理商事

刘 军

(商丘职业技术学院,河南 商丘 476000)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进程中,商法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商法的主要针对目标是具有营利目的的商事贸易关系,基本作用是为了贸易双方都可以获得最大的利益。改革开放初期中的《经济合同法》中有一些交易的制度包括仓储或者保险等,是比较初级的商事交易法律,随着经济的发展,商法也得到了更为完善的发展。

1 商法的价值取向

商法的处理对象是各种商事关系,这些关系无一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法的根本特征就在于要让每一方都获得最大的利益,这种利益是相对于公益事业而言的。商法的价值取向是建立在特有的程序和社会伦理之上的,当然最核心的还是利益,商法具有一切法律所拥有的基本特性,正当性和操作性。与商法的功能和作用有区别的是,商法的价值通常被列为商法的哲学考虑范畴,它具有满足人的主体需要的基本特性。商法拥有非常宽阔的价值范围,包括效益价值、秩序价值、公平价值等,这些价值范围在纵深层次体现的是商法的价值取向问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帮助人们建立一种成本管理的意识,从而获得更高的收益。在商法起作用的阶段,人们会更多地考虑通过什么样的途径才能让更多的商家获取更多的利益,同时还要保证其具有公平竞争的机会,还要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在这一过程中也充分体现了商法的独立性和概括性。当遇到商业争端的时候,这种通过商业仲裁的法律形式能更有效地调节纠纷,并能提高效率与速度,在经济生活节奏日益加快的今天,这种效率是非常必须的,以便让原本顺利运行的交易系统很快恢复到正常的状态。

还应该看到的是商法的价值取向明显带有道德倾向,例如其中所强调的公平竞争。商法中所言的公平包含了一种道德品质的关系与标准,公平从过程上来说包括竞争机会的公平、经济活动中分配原则的公平、交易活动中分配结果的公平。商法价值取向中的效益因素与公平因素是最为关键的两个环节,二者之间是有机统一的,一般来说,经济活动获得效益的基础就是实现公平,同时经济效益的价值要优先于公平的价值。商法中的秩序性是为了保证人们的日常交易活动的稳定性与安全性,秩序价值取向也是商法价值取向中的重要指标之一。

2 商法的法理基础

一般情况下,商法的法理基础以商法所要调整的对象和行为以及商人本身为研究的对象,商法属于一种特定部门范围内的法律,它的法理基础也建立在法学的哲学层面之上,所以在实际的应用中,不能仅仅凭借概念性的理论来研究商法的法理基础,更不能只停留在日常的规范层面。一般说来,商法所涉及的范围是比较宽广的,这种宽广性是建立在一定的法学哲学理念上的,不仅包括与民意有关的事项,还包括与未来的发展趋势有关的事项,所以商法在实施的过程中不仅要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相符合,还要充分考虑到未来经济的发展趋势,方便做好预测与判断。我国商法的法理基础具有现实性和超然性的分别,两种类型在思考方式上有着一定程度的不同。商法的法理基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就是如何协调好商法的现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其的实际需求之间的关系与矛盾,从根本上来看,还是归结到商法价值方面的问题。

与国外的商法法理基础相比,我国的商法的法理问题的研究更多地是基于对商事关系与行为的研究上,而国外的更重视社会本位论、博弈论和基于重商主义传统之上,由此可见,我国的商法中研究的内容主体的特征更多地突出了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商法的法理基础是建立在一定的精神内核之上的,其中包括对商人的伦理与道德的评判。商法中的营利性、公平性和秩序性也非常典型地体现了商人所拥有的精神本质。商事法律的重要性就在于约束经济贸易活动中的商事行为,对主体的具体参与形式给予一定的规范。商法的法理基础是以大量的商事实践为基础的,各种商事关系原理都为法理基础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3 商法的价值取向与法理基础的关系分析

商法的价值取向与法理基础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关系。从商法的价值取向和法理基础来看,商法确实属于一种私法,其中所规定的商事主体的权利都体现了现代商法的特殊本质,任何一方都要遵循既定的原则与规范,才能达到共赢的局面。

商法中的价值取向的内容主要有公平、安全、效益等,这些是商事法律活动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经济活动中最为关键的价值矛盾,在这些价值取向中,可以窥见商人追逐利益的本质特征,所以与这一特征相关的各项行为规范也要尽可能地满足商人的各种要求。例如在商事活动中所需要的票据就能体现出价值权利,通常情况下都是根据票据的实际记载来行使相关的权力的,在实际生活中,很多行为是非法的,但是有票据作为权力的证明,这种不合法或者无效的行为也变得有效起来。通过这样的方式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商人对资金的需求度,同时也有利于资金的流动和周转,有效促成经济贸易交易行为。在进行利益的交换过程中,总是要冒着一定的风险,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就需要一个比较安全的经济环境来完成各项贸易活动,在安全的基础上还需要进行一种比较公平的竞争,才能实现最长远的利益。例如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制度中,每一投资方仅仅对其投资的多少来承担相应的债务风险,这是一种比较安全的做法。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商事关系中组织中的无限责任也逐渐转变成有限责任,这一过程也体现了商法的价值取向有所改变,同时发力基础也有所更新的现象。可见商法逐渐从刚开始的高效、公平、安全的表征转变成对其原理与产生渊源的纵深分析,这也为更好地指导实践提供了理论依据。商法的价值取向和法理基础在不断更新一方面是其本身理论体系发展的内在需要,另一方面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商法作为一种部门法律来看,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与逻辑性,特别是在解释商人的行为与思想以及经济活动的本质上具有很强的可塑性,所以要不断地去健全和完善商法的体系,将其中的逻辑关系更加清楚地呈现出来,为切实维护商人的利益,保证商事活动的经济效益奠定良好的基础。

4 结语

综上所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的今天,商法的发展空间和改革的余地也越来越多,正视商法中存在的不足是建立健全商法体系的基础,新商法制定有着很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原有的价值取向和法理基础上结合实际的国情与市场发展的需求,才能逐渐制定出健全的商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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