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大学动物科学技术学院 刘 诚
我国饲料工业已初步形成了比较完备的产、销、研产业体系,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弱到强的发展历程,并取得了辉煌的成绩。2011年全国工业饲料总产量1.81亿吨,总体规模已位居全球第一位。
但我国饲料工业仍与世界同行业相差甚远,不仅在产业规模上,而且在经营管理上都存在一定的差距。目前,我国单个饲料企业的年平均产量仅为4万吨,而美国企业可达到400万吨,相差高达100倍。虽然位居全球第一的饲料总产量,但仅有一家入围全球行业25强。
随着经济全球化不断深入发展,我国正快速融入国际市场,饲料行业面临着机遇与挑战。国际市场不仅为企业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也对我国饲料质量安全和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饲料企业应引进外国先进的管理理念,逐渐实现管理的现代化及科学化,提升饲料企业经营管理的整体素养,促进我国饲料行业的健康发展。
饲料质量安全通常指饲料产品中不含有可对动物健康造成危害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因素;不会在畜产品中残留、转移和富集;不会危害人体健康以及人类生存环境。饲料质量安全与食品安全紧密联系,是世界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各国十分重视和关注饲料的科学性和安全性。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欧美各国在这一方面有着先进的管理理念和严格的法律法规。通过对比其他国家饲料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经验,深入分析我国的现状,结合我国实际,探讨出提高我国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的可行对策,从而提升我国饲料企业的整体素养,促进饲料工业的健康发展。
我国饲料产业自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起,历经30余年的发展,总体规模已位居全球第一位,占全球饲料总产量的24.6%。目前,饲料工业克服了畜牧生产波动、国际金融危机、质量安全事件等不利因素的冲击,继续保持稳定发展势头。但饲料产品在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现阶段仍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严重制约着我国饲料工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关于严禁非法使用兽药的通知》、《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和《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等法规中都明确规定了禁止在饲料中添加的各种药物或化合物,可仍存在一定数量的生产企业、经销商和养殖户为了追求经济效益,罔顾国家禁令,在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化合物,对人体健康造成了重大威胁。
农业部公布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规定除饲料级的氨基酸、维生素、微量元素等200余种(类)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性饲料添加剂以外,未经新饲料添加剂评审并公告的或未办理进口饲料添加剂登记的,均属于超范围生产、经营和使用的饲料添加剂。目前仍存在一些企业不按照法定范围使用饲料添加剂,给食品安全带来潜在的危害。而《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也规定了各种药物的适用饲养动物、用量、用法、休药期以及注意事项。但超范围、超限量添加饲料药物添加剂,不遵守休药期,违背配伍禁忌等现象仍普遍存在。
肉骨粉是造成1992年英国疯牛病爆发的源头,为规避由动物源性饲料带来的安全隐患,农业部一再发文强调禁止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使用动物源性饲料。然而,一些养殖户无视国家法规,对动物和人类健康造成了巨大隐患。
农业生产中使用的化肥、农药等污染饲料生产原料以及工业生产中各种有害物质的污染,都会造成饲料卫生指标不合格,但这类不合格的饲料仍在广泛流通使用,加之我国使用霉变饲料或粮食饲喂动物的现象十分严重,造成我国动物产品的整体质量低下。
美国作为动物产品生产、贸易和消费大国,近年来几乎未发生由饲料质量安全问题所造成的重大事件。美国饲料监管体系由食品药品管理局和农业部组成,两者分工明确,加药饲料由食品药品管理局负责管理,非加药饲料则由农业部监管。饲料官员控制协会为联邦和各州的沟通、协调、统一搭建了平台。
美国饲料法律体系包括法律、规则、指导文件或指南三种。法律和规则具备强制性,指导文件或指南虽无强制性,但因其作为执法依据而也被要求严格执行。饲料工业的法律体系完备,覆盖饲料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各个环节。
美国饲料质检体系由饲料检测官员协会分布在各州的饲料执法实验室和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组成,并与食品药品管理局、环境保护署分工合作,检测食品和饲料中的各类添加剂、残留物与污染物。为确保饲料原料和产品质量安全,美国全面实施HACCP管理。美国具备完善的企业信用评估体系,质量安全欠缺的饲料产品将给企业带来远超出事件本身的损失。
加拿大是饲料生产大国,在饲料质量安全管理上具有一系列较为规范的做法。加拿大饲料监管由专门的食品检验局监管,对全国实行垂直领导。加拿大具备以《饲料法》为主体,《动物饲料限制和禁止规定》、《加药饲料生产管理暂行规定》和《新饲料管理规定》为辅助的法律体系。加拿大饲料质检体系由国家饲料检测实验室和第三方实验室组成。加拿大常规化进行“国家饲料检测计划”突击检查,并在全国范围推广HACCP认证体系。
欧盟作为多国家的政治经济共同体,形成了由欧盟食品安全局、各成员国食品安全局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成的饲料质量监管体系。欧盟饲料监管的法律法规均由欧洲议会环境公共卫生和食品安全委员会、欧盟委员会健康与消费者保护最高理事会共同制定。各成员国以此为依据,结合本国实际情况,制定各国饲料法律法规。欧盟饲料法律体系包括法令、指令、决定三种。基本法规以法令形式公布,大多数法规通过指令形式,部分仅针对具体问题的法规以决定形式公布。欧盟的饲料法规数量多,内容详细,并且仍在不断的调整,最终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
欧盟的饲料质检体系由常规检测实验室、国家参比实验室和欧盟参比实验室组成,分级进行监控检测。欧盟实行FAMI-QS认证,不仅适用于欧盟境内的饲料生产商和供应商,同时也适用于向欧盟提供产品的第三国生产商,未认证产品不得进入欧盟市场。
我国饲料监管机构主要是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和各省(自治区)市(直辖市)饲料工作办公室。不同于发达国家采用的垂直管理模式,我国采用分级管理模式,饲料管理部门作为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存在,由各级政府领导,上级饲料管理部门业务指导。虽然分级管理模式符合我国国情,但各部门间难以协调统一,地区之间存在差异,阻碍着饲料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我国目前通过一系列的法规、条例初步形成了饲料法律体系,但仍未制定专门针对饲料质量安全的法律。现行的法规、条例都是原则性条款,过于笼统,其中还不乏重复、矛盾之处,可操作性差。目前执行的饲料法律颁布时间较早,已不能适应当今社会对于饲料质量安全管理的要求,严重滞后于国际社会。
我国饲料质检体系以国家级饲料监测中心为核心,部级饲料监测中心为主体,省级饲料监测所和地、县级饲料监测站为网络。但我国质量标准体系不健全,缺乏通用性强的检测方法和指标。
我国大部分饲料企业均已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少数已通过HACCP体系认证。但由于社会影响等因素,部分企业尚未发挥其效用。
各个国家基于自身国情不同,饲料质量安全管理模式也不尽相同,全盘引用外国管理方式不仅不适用于我国国情,同样也缺乏必要的实施条件。通过比较分析国内外饲料质量安全管理模式,深入研究共性问题,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才能探讨出解决我国饲料质量安全问题的可行性对策。
当前我国饲料法律法规尚不健全,部分领域仍是空白,造成了监管漏洞。我国应该借鉴发达国家法律法规,并参照国际通行做法,颁布实行专门的饲料法律法规,并理顺法律法规之间的相互关系,构建以基本法律为主体,实施细则、办法、指导等为辅助的法律法规体系,推动饲料工业的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
分级管理模式目前仍适用于中国,但应加强饲料管理部门建设,明确饲料管理部门职能,理顺饲料监督管理体制,整合多个相关部门职责,搭建统一的综合监督管理模式,将全程监管的理念贯彻于其中。
我国应尽快研究和制定饲料工业标准体系,并注重与国际标准接轨。从饲料产品的生产、流通等环节着手,建立饲料通用性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和饲料监测方法标准体系,保障我国饲料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
HACCP是国际上公认的食品安全卫生保证体系,FAMI-QS体系在欧盟内得到了普遍认同。我国应积极鼓励并指导饲料企业进行HACCP等体系认证,适时建立市场准入制度,预防性地控制保障食品安全问题。
通过饲料监管部门的监督作用和饲料质检机构的检测方法,建立符合中国饲料工业发展的饲料质量安全预警系统,严密监控影响饲料质量安全的各类因素,通过快速预警,实现风险控制。
我国应逐步建立信用体系,管理部门结合市场准入、质量检测、案件查处等情况对饲料企业和主要从业人员进行信用等级评估,实行分类管理,保护和激励诚信企业,严惩失信企业。
我国饲料工业协会是联系政府和企业的纽带,应给予协会更多活动空间,使其协助政府加强饲料管理,组织开展标准化和职业技能培训,为我国饲料行业的发展发挥更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