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难民地位甄别期间外国人在华就业问题

2013-04-07 14:25赵向华
关键词:申请者管理法出境

赵向华

(安阳师范学院 政法学院,河南 安阳 455000)

论难民地位甄别期间外国人在华就业问题

赵向华

(安阳师范学院 政法学院,河南 安阳 455000)

《出境入境管理法》虽然使外国人在难民地位甄别期间可获得合法身份,但无法保障其在此期间的就业。允许外国人在难民地位甄别期间就业不仅不会影响我国的整体就业形势,而且有利于减少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负担,在当地培养包容和共生的文化,从而为我国难民法制建设的推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难民地位甄别;外国人;在华就业

一 问题的提出

2012年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以下称《出境入境管理法》)。《出境入境管理法》在“完善了难民和申请难民地位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规定”[1]的同时,也引发我们思考如下问题:外国人能否在难民地位甄别期间在华就业?从国内外实践来看,在难民地位甄别期间缺少必要的生活来源常常成为外国人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正因为如此,如何解决外国人在此期间的生活来源问题无论对于该外国人本身还是对于我国而言都是一个重要而又无法回避的课题。那么,《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通过能否使外国人在难民地位甄别期间通过在华就业的方式获得生活来源呢?我国将来的难民立法应如何规定外国人在难民地位甄别期间的就业问题呢?本文接下来将围绕这些问题展开论述。

二 现行法律制度下难民地位申请者的在华就业

首先应当明确的一个问题是:作为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的当事国,我国是否负有允许外国人在难民地位甄别期间就业的国际法义务?根据《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第十七条,如果缔约国允许一般外国人在某一条件下的就业,那么它也应当承认在其境内合法居留的难民在相同条件下就业的权利。但必须指出的是,公约中有关就业权利方面的规定的适用对象乃是在缔约国境内合法居留的“难民”,亦即已经被认定为符合公约规定的难民定义标准的外国人,而正在等待甄别结果、尚未被认定为难民的外国人是不能主张上述权利的。由此可见,难民公约并没有为缔约国设定允许难民地位申请者就业的相关义务。因此,是否允许外国人在难民地位甄别期间就业,本质上乃属各缔约国裁量范围内的事项。

在我国,虽然目前尚未制定直接涉及难民地位申请者就业问题的法律法规,但是,从有关外国人就业的相关法律中不难看出难民地位申请者在华就业所面临的法律困境。例如,1996年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将取得居留证件作为外国人在华就业的前提。而此次通过的《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同样将取得居留许可作为外国人在华工作的条件之一,要求“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因此,虽然《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可使外国人在难民地位甄别期间获得合法身份,但因其保障获得的乃是停留资格而非居留资格,所以,至少在当前可以认为,难民地位甄别期间外国人的在华就业是缺少法律依据的。

三 对我国难民立法的建议

虽然我国并不负有允许外国人在难民地位甄别期间就业的国际法义务,但是,基于以下三点理由,本文认为在我国将来的难民法中可以规定允许外国人在难民地位甄别期间就业。

首先,这一规定可实现“双赢”。从实际情况看,在向我国提出难民地位申请的外国人中,有些人除本身的语言优势外,还具备某种技能,因此允许他们在难民地位甄别期间工作可使其自食其力,减轻中央或地方政府因为其提供生活援助而产生的经济负担。此外,因为在我国尚缺乏平等、相互尊重的多元文化,因此允许外国人在难民地位甄别期间就业无疑可为当地居民提供与外国人接触的机会,从而有望逐渐在民众中培养出一种包容、共生的文化,为我国难民法制建设的推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其次,允许外国人在难民地位甄别期间就业不会给我国的整体就业形势带来影响。曾有学者指出,“我国经济尚不发达,人口众多,就业机会尚不能满足国内人员的需求”,并因此认为“难民在华申请工作不太可行”。[2]本文认为此观点有待商榷。因为一般来讲,只有当外国劳动力的涌入达到一定规模时,才会对一国的就业市场产生冲击,而目前每年向我国提出难民地位申请的外国人数量仅在一、二百人左右,很显然,这一规模还不足以影响到我国的整体就业形势。

再次, 难民立法引发难民潮的担忧缺乏有力的证据。有观点认为,虽然目前来华申请难民地位的外国人数量甚少,但随着我国难民法的通过,必将有更多的外国人来华申请难民地位,从而冲击我国的就业形势。然而,实证研究成果并未对此观点提供证据支撑。例如,Kate和Paul在对来英国申请难民地位的索马里和波斯尼亚难民进行采访后,总结出了影响他们选择英国的四点原因。第一,亲友联系。这意味着,大多数受访者是因其家人或朋友身在英国才选择来此避难的。第二,历史上的殖民地联系和语言能力。第三,个人将来发展的可能性。第四,制度性安排。其中包括可供外国人来英国避难的合法的制度安排,以及利用“蛇头”提供的虚假证件入境并寻求庇护的可能性。该项研究证明,几乎所有的受访者均对英国的庇护制度和庇护程序一无所知。[3]Heaven Crawley以居住在英国的四十三名难民为对象进行研究后认为,影响他们来英国避难的因素包括:殖民地以及历史和语言方面的联系、家庭成员的存在、对于英国是政治稳定的安全国家的一般印象。比较而言,几乎所有的受访者均表示对于英国的庇护制度、福利制度和就业制度没有任何具体的知识。[4]

四 结论

通过以上考察,本文得出如下结论:首先,《出境入境管理法》的通过使得难民地位申请者的在华合法地位得以确保,但是,该法未能直接回答难民地位申请者能否在华就业的问题。其次,根据我国的现行法律,外国人在华就业以获得居留证件为前提,因为《出境入境管理法》只保证外国人在难民地位甄别期间获得停留资格,因此,难民地位申请者的在华就业缺少法律依据。最后,允许外国人在难民地位甄别期间就业不仅不会影响我国的整体就业形势,而且有利于减少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负担,此外,还可在当地培养包容和共生的文化,从而为我国难民法制建设的推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1]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释义及实用指南[M].北京:中国民主法治出版社,2012:124.

[2]王元君.关于建立我国难民保护法律制度的几点思考[J].公安研究,2005(12):51.

[3]Kate Day and Paul White, “Choice or circumstance:The UK as the location of asylum applications by Bosnian and Somali refugees”, GeoJournal, Vol.55 (2001), pp.15-26.

[4]Heaven Crawley, “Chance or Choice: Understanding Why Asylum Seekers Come to the UK” [EB/OL], http://refugeecouncil.org.uk/Resources/Refugee%20Council/downloads/rcchance.pdf, 2012-10-03.

ClassNo.:D994DocumentMark:A

(责任编辑:郑英玲)

Foreigner'sEmploymentinChinaDuringRefugeeStatusDeterminationProcess

Zhao Xianghua

(School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Anyang Normal University, Anyang, He’nan 455000,China)

The Exit and Entry Administration Law ensures the legitimate status of foreigners during refugee status determination process. But foreigners can not claim the right to work in the process under this law. Recognizing the above-mentioned right for foreigners will not disturb our labor market order , it will not only alleviate the central and local government's financial burden, but also promote the emergence of symbiosis culture.

refugee status determination; foreigner; employment in China

赵向华,博士,讲师,安阳师范学院政法学院。研究方向:国际法学。

1672-6758(2013)05-0064-1

D994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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