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象与本质关系的现实意义

2013-04-07 09:15
沈阳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年2期
关键词:司马懿本质购物

薄 淑 芬

(辽宁轨道交通职业学院 文化基础部,辽宁 沈阳 110023)

世界上一切事物都有现象和本质两个方面,现象是事物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征,是事物本质的外部表现。例如,事物的大小、形状、声音、颜色、冷暖、气味等都属于事物的现象。现象有真象和假象之分。从正面直接表现本质的现象是真象,从反面歪曲表现本质的现象是假象。例如战争中的“声东击西”这种现象,“声东”是假象而“击西”则是真象[1]。本质是事物的根本性质,是事物的内在联系。例如,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对立统一构成了生产方式的本质,化合和分解的对立统一构成化学运动的本质,教和学的对立统一构成学校的本质,等等。

一、现象与本质的对立统一

首先,现象与本质是有区别的、对立的。第一,现象是事物的表面特征和外部联系,可以为人们的感官直接感知,本质则是事物的根本性质和内在联系,是不能直接感知的,只有通过抽象思维才能把握。第二,现象是个别的、具体的、多种多样的;而本质则是同类现象中一般的、共同的东西。第三,现象是多变的、易逝的,本质则相对稳定[2]。例如,夏天电闪雷鸣的雷电现象是表现于外的,是可以感知的,我们可以看得见闪电,听得到雷鸣。雷电现象的本质则是云中放电,即带有大量正电荷的乌云与带有大量负电荷的乌云相接触,这一点是不能直接感知的,只有通过抽象思维才能把握。每一次雷电现象都是个别的、具体的,雷电现象的表现是多种多样的,而云中放电则是雷电现象中一般的、共同的东西,是相对稳定的。又如,在社会生活中,一个人的言行是外在的,可以直接感知的;而支配他的言行的品行则是内在的、不能直接感知的,只有经过理性认识才能了解。人的言行都是个别的、具体的,而且是多变的;而贯穿其言行中的思想品质,相对于言行来说,则是相对稳定的。其次,现象和本质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一方面,任何本质都要通过一定的现象表现出来,没有不表现为现象的纯粹本质;另一方面,任何现象都从一定的方面表现着本质,没有不表现为本质的纯粹现象。

《孙子兵法》有云:“兵不厌诈”。诈者伪也,“诈”虽然算不上高尚行为,但在战争中却屡见不鲜,而且往往使诈的一方能够得到胜利。诈有很多种,装病就是其中的一种。三国后期,魏明帝死后,幼子齐王曹芳即帝位。根据明帝遗诏,大将军曹爽和太尉司马懿各统兵三千人,轮番在殿中值班,共同执掌朝政,并受到乘舆上殿的特殊优待。辅政之初,曹爽因司马懿是自己的父辈,兼且德高望重,故躬身卑下,恭敬有加,不敢专断独行。后来丁谧等人劝道:“太尉有大志而甚得民心,不可推诚信任。”曹爽遂对司马懿猜疑提防。在丁谧谋划下,曹爽于景初三年(公元239年)二月使魏帝下诏,表面推崇司马懿,从太尉转为太傅,外示尊崇,而夺其实权。司马懿失去军权后,知道曹爽猜忌自己,便闭门装起病来,既不上朝,也不参与朝廷大事。曹爽贵族子弟习性,喜欢出城打猎,有时出城几天也不回来,他的手下屡次劝他不要留宿城外,以免城中发生军事政变。曹爽笑道:“我军权在握,有什么可怕的。”司马懿见装病计策收效不大,索性佯称病危。曹爽听到这消息后,自然欢喜异常,但也不敢相信,恰好河南尹李胜,经曹爽的推荐,回归故乡为荆州刺史。曹爽便让李胜假借去太傅府辞行,一探究竟。李胜在司马懿卧室里见到司马懿,司马懿勉强坐起,手拿衣服要穿上,衣服却从手中滑落下来。李胜见状说道:“大家都以为太傅是旧病复发,没想到病得这样重。”李胜回去后把司马懿的情况报告给了曹爽,他说:“太傅的病好不了了,真叫人感伤。”曹爽认定司马懿旦夕即死,心里彻底解除了防备。

嘉平元年(公元249年)正月,曹爽兄弟以陪同小皇帝曹芳拜谒高平陵为借口,带着御林军又离开京城去打猎了。一直装病等待时机的司马懿立即召集旧部发动了政变,占领了宫廷,然后上奏永宁太后废免曹爽兄弟,夺了他们的兵权。亲率太尉蒋济等勒兵屯于洛水浮桥。派人给魏帝送去罢免曹爽的奏章。表中尽数曹爽“背弃顾命,败乱国典,内则僭拟,外专威权;群官要职,皆置所亲,宿卫旧人,并见斥黜”[3]等罪。曹芳看完,交与曹爽,曹爽看罢,目瞪口呆,立刻面如土色。其实此时曹爽还占据上风,他有天子在握,完全可以用天子的名义号召各地亲王,而他自己手中的御林军也完全可以一战,胜负之数尚未可知。可他却被司马懿的声望吓倒了,司马懿料定他是“驽马恋栈豆”,所以一面逼他交出兵权,一面又指着洛水发誓:曹爽只要交出兵权,不但保证人身安全,还让他以列侯归第,富贵终生。曹爽不敢和老谋深算、久经沙场的司马懿决战,又相信“太傅老成重望,谅不会食言”,便不采纳手下桓范等人让他调兵攻打京城的建议,乖乖地交出皇帝和部队。结果他不但被杀,而且和手下死党都被以谋反大罪灭了三族。司马懿借此机会,不但消灭了曹爽,而且把朝政牢牢控制在自己手中,曹操一生辛苦夺来的江山又从此转到司马懿手上。

这个故事涉及到哲学上的现象和本质的关系问题。任何事物都具有现象和本质两个不同的方面。现象是事物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征,是事物的外在表现。现象有真象和假象之分,真象是正面地直接地表现本质的现象,假象则是从反面歪曲地表现本质的现象。本质是事物的内部联系,是由事物内部特殊矛盾造成的,并决定事物根本性质的内在根据。现象与本质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二者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现象和本质是相互区别、相互对立的。其具体表现是:第一,现象外露于事物的表面,人们的感官可以直接感知;而本质则深藏于事物的内部,往往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人们的感官也不能直接感知,只能通过抽象思维才能把握。第二,现象是个别的和具体的东西,而本质则是同类现象中一般的、共同的东西。第三,现象多变易逝,本质则相对平静、相对稳定。第四,现象比本质丰富、生动,本质则比现象单纯、深刻。其次,现象与本质又是相互联系和辩证统一的。具体表现是:一方面,现象不能脱离本质,任何本质都要通过一定的现象表现出来。另一方面,本质也不能脱离现象,本质总是现象的本质,没有不表现本质的现象,现象总是从不同的侧面表现事物的本质,它的存在和变化归根到底是从属于本质的,脱离现象的赤裸裸的本质也是不存在的。即使假象也是由事物的本质决定的,是事物本质的表现。就是说,假象同本质也是同一的。总之,世界上没有不表现本质的现象,也没有不表现为现象的本质,本质与现象的统一和联系,是人类科学认识事物的前提和基础。

二、消费现象中的现象与本质

兵不厌诈作为具有特色的中国式的谋略,在司马懿的手中可谓运用自如。兵不厌诈,虚虚实实,真真假假,如不小心行事往往会败在其中,居官场不可不察,居商场更不可不慎。如今的商场动不动就“折”声一片。真正的折扣,消费者肯定是欣然接受的,用实实惠惠的打折后的价钱购买折前价高质优的产品,这肯定是一件好事。然而繁华落尽,这众多的打折形式孰真孰假?真让消费者眼花缭乱,犹如雾里看花。下面我们就看看现实生活中商场中的种种“假”与“真”。

(1)假打折。采用先抬价后降价的方法哄骗消费者。一些商家的打折销售虽名为打折,但标价比原先售价还高。某商场销售的貂毛上衣,标价是:原价980元,现价298元。经查,该衣服原价是398元。

(2)购物返券。吸引消费者循环购物,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送A 券代替现金在本商场内使用;送B 券,必须付出与代币券券面金额等值的现金才能使用。这是误导消费者进行循环滚动式购买。

(3)假赠送,假抽奖。“买一赠一”“买一送几”往往都是美丽的谎言。当你兴冲冲拿着赠券去购物时,却被告知“此购物券只限于购买某种商品时才可使用”。就赠送或抽奖的物品而言,有的奖品或赠品是质次甚至是“三无”产品。有的奖品或赠品是商场积压卖不出去的商品。

(4)假甩卖。“拆迁大甩卖”“赔本销售”“跳楼自杀价”“血本无归价”等声声呐喊,其实商家是为了清仓而出售某些滞销积压商品或季节性商品。

(5)虚假广告宣传误导消费者。有的商家在广告牌上大大地写上2折,紧跟着一个小得不得了的“起”字,有的商场宣传全场5~7折,但商场里又有一半商品标签上写着8折。

(6)购买打折商品无法获得相应的售后服务。一些商家在出售打折商品时向消费者声称,打折商品不退不换,甚至不出具发票。

国家发改委出台了对《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新的解释,其中对“原价”作了明确规定:“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价格,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经营者标示的价格等于或者高于本次优惠折价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属于“虚假优惠折价”。筒言之,“原价”应为七日内的最低价,否则就将以价格欺诈查处。

对以往大受消费者青睐的“购物赠券”活动,精明的消费者也普遍认为,价格真实性差,从而使他们对此不再热衷。原因是在前往这些商家购物时,不少人发现,参加购物赠券的商品以服装、鞋帽等商品为多,而价格信息透明度和价格可比性较高的商品却很少参加购物赠券,而且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价格信息充分的多数名牌服装、鞋帽类商品也少有参加此类活动。由于失去了最真实的价格参考和比价,使许多消费者对购物赠券为其带来的真实收益产生了怀疑,使他们面对此类促销活动也就不再趋之若鹜了。许多消费者认为,对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的商家来说,如果所标榜的购物赠券数额都是实在、真实的话,那么他们在目前商业暴利时代已经结束的背景下,是肯定要赔本的。因此,许多具有消费经验的理智消费者已经逐步认识到购物赠券只是商家所玩弄的一个表面看似诱人的促销花样,消费者从中得到的好处和实惠其实并不多。另外,促销期间参加活动的整体商品质量下降,也是购物赠券不再诱人的重要原因。制度会越来越完善,消费者会越来越精明,还是请商家从“顾客是上帝”的这一服务宗旨出发,在诚信与利益之间找一个更好的平衡点。

[1] 赵家祥.哲学基础知识[M].2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106.

[2] 教育部成人教育司.辩证唯物主义基本原理[M].2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5:129.

[3] 房玄龄.晋书·帝纪第一宣帝[M]∥二十六史(缩印本):第一册.海口:海南出版社,1999: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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