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扬/四川省农业厅市场与经济信息处
随着农产品市场流通的不断丰富繁荣,农产品经纪人的队伍不断扩大,在促进农产品流通、提高农产品流通的组织化水平、拓宽农村劳动力就业、实现农民群体增收等方面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的农产品经纪人队伍已达600余万,约80%的初级农产品由其收购后进入流通环节,成为农产品流通的主力军。在发展进程中,其法人主体的地位作用体现愈来愈明显,社会对其法人主体的要求也愈来愈多,加快其法人主体建设的现实需求也愈来愈迫切,将其纳入法人体系建设应该成为今后农业主管部门加强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主要工作之一。
农产品流通需要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和保护,需从维护农产品流通秩序、保障流通主体合法权益及惩治违法行为等方面保驾护航。将农产品经纪人纳入法人体系,是农产品流通领域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和基本内容,是我国法律体系逐步健全的重要表现。
当前,农产品经纪人在农产品流通中的中介作用十分明显,一头连着农户,组织着农产品的供给,一头连着市场,衬托着农产品的销售,是产销衔接的重要桥梁与纽带。但是因为我国在市场经济体系建立之初就一直没有把农产品经纪人纳入法人主体,其在农产品流通中的权、责、利等的法律规范不明确,致使这个组织在庞大的同时,其人员结构异常复杂性带来的积极作用与消极作用、守法经营与违法买卖、维权发展与侵权损害、活跃市场与坑农害民等现象交织,亟需加快规范步伐,一方面维护农产品经纪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保护农民等其它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农产品市场流通体系需要加快法制建设,整个流通链条的各个环节与载体都需要加快法制建设,农产品经纪人是农产品市场流通中的最基本环节与载体,是市场流通体系的最前端基础,结合我国农产品市场流通体系的实际情况看,农产品经纪人在农产品市场流通体系中将长期存在,因此,加强其法人主体地位的建设,是加强农产品市场流通体系规范化、法治化、信息化的必然要求和工作基础,只有基础法制化了,才能为整个体系法制化奠定坚实基础。
从农产品流通体系上讲,农产品区域品牌、企业品牌仅是农产品流通品牌中的一部分。农产品经纪人在市场流通中的联接主体是农民和购销商,但联接的产品却是农产品,因此,农产品经纪人法人主体地位的确定,既是对农产品区域品牌、企业品牌建设的推动,也是对农产品、农产品经纪人本身品牌建设的促进。农产品经纪人有了法人主体的地位,其工商注册、纳税登记、签署合同等行为不仅意味着有法律的支撑与保护,更意味着市场信用的保障有基础。
将农产品经纪人纳入法人体系建设,确定农产品经纪人的法人地位,是现代农业建设的需要,是构建农产品市场流通体系的需要,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建设的需要,是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需要,是增强我国农产品国际市场竞争力的需要。当前要做以下方面的工作:
加大对农产品经纪人的培训力度。面对超过600余万的农产品经纪人,培训市场很大、培训压力也很大,规范农产品市场,农产品经纪人是一支最基层、最重要、最有效的力量,但是难度也最大,需要国家重视,加大投入,健全机制。
加大对农产品经纪人持证工作的规范力度。要逐步加大对农产品经纪人持证工作的检查力度,既是维护农产品经纪人与农民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维护农产品的市场秩序与市场持续竞争力。
加快对农产品经纪人法人主体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力度。确定农产品经纪人法人主体地位的核心是农产品经纪人经过培训、取得职业证书后,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注册、并到税务机关登记,明确其法人资格。这样才能做到农产品经纪人的信息可查、行为守法、经营规范、维护市场物价稳定,有效打击投机倒把、坑农害民现象,也才能使农产品经纪人能在网络上开展购销活动、签订合同协议、打造自身品牌,维护国家农业发展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