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明玉
(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南海口570228)
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中国60岁以上老龄人口已达到1.78亿,所占比例从2000年的10.2%增至13.26%。2011年,中国65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重为9.1%。按照联合国标准,60岁以上老年人口在人口中比例达到10%,或者65岁以上老年人口在人口中比例达到7%时,一个地区或国家就进入了人口老龄化。按此标准,中国早在2000年就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之后,中国老龄化呈加速发展趋势。人口老龄化日益成为一个重大社会问题,如何妥善解决“老有所养”问题,关乎众多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关乎社会秩序稳定,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指标,是建设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养老,从内容上看,主要包括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及精神慰藉;从社会资源角度分析,养老需要的资源包括经济或物质资源、照料资源和精神资源。经济资源用以解决老年人的吃、穿、用、居住等物质需要,这是维持老年人日常生活需要的物质经济基础,直接决定老年人的养老状况和生活质量。生活照料即对老年人日常饮食起居及患病期间的照料,是一种服务资源,可以由老人的家人提供,也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来实现。精神慰藉对老年人生活质量也很重要,用以满足老年人精神、心理和情感的需要,在这方面,老人的家人有着无可比拟的资源优势,但也可通过参加老年活动或接受老年服务来获得适当的满足。养老模式实质上就是对养老资源的提供、供给模式的界定,主要涉及养老资源由谁来提供,如何提供等问题。
养老模式极具伸缩性或富有层次性,从不同角度可以作不同理解。从养老资源提供主体角度看,包括家庭养老、社会养老和自我养老;从养老具体运行方式看,又有多种划分:根据养老场所不同,可以分为机构养老、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根据养老集中与否,可分为集中养老和分散养老;还可以表现为以房养老、土地养老、储蓄养老等。前者是关于“由谁来养老”的问题,后者是关于“如何养老”的问题,养老的实质或关键问题是由谁来提供养老资源[1],尤其是经济资源。
养老模式从养老资源提供主体角度来划分,又有两种分法。一是二元划分法,认为养老模式包括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这是通说;另一种是三元划分法,认为养老模式除了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外,还包括自我养老[2]。家庭养老主要是由家庭成员提供养老资源,社会养老则主要由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提供养老资源,自我养老是指既不依靠家庭成员也不依靠社会养老保障体系,而主要通过自己进行生产经营劳动获得收入维持其基本生活的一种养老模式[2]。
笔者赞成将养老模式分为家庭养老、社会养老和自我养老的三元划分法。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是两种最基本养老模式,这是学者普遍承认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第二章和第三章也分别规定了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这是从法律上对两者法律地位的承认,这里不必多述。对于自我养老,法律上虽未规定,但在我国的养老实践中尤其是农村,一直都存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条规定,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城市老年人到60岁时可以退休,退休后经济上有社会养老保险,生活上有比较丰富的文化娱乐活动可以参加,基本上能做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乐。而农村老年人无所谓退休,“活到老干到老”,做得最好的就是“老有所为”。在广大农村,很多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既没有社会养老保障可以依赖,也不依靠子女养老,而是依靠自己的劳动收入或经营收入来维持生活,甚至还要替子女照顾第三代或接济经济拮据的子女。
在我国广大农村,自我养老有其存在的条件和原因:首先,农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拥有土地资源,可以通过农业种植、生产获得养老需要的物质资源;其次,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建设起步晚、保障程度低,农民只好通过自己劳动获取维持其基本生活的资料。除此之外,在“父母不愿拖累子女”的传统文化影响下,很多父母只要自己还有劳动能力还能照顾自己就不愿拖累子女;农村老年人长年劳作形成的劳动习惯也是他们继续参加劳动的原因之一。老年人选择自我养老,有的是出于自愿,有的是出于无奈。
将养老模式划分为家庭养老、社会养老和自我养老,这只是理论上的划分,在养老实践中通常为几种养老模式的结合,只不过所占比重不同。
养老模式是社会政治、经济、人口、文化、思想意识、历史传统等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产物,养老模式的形成受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历史文化传统、政策导向和人口等多种因素影响。下面以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为例来加以分析。
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直接影响养老模式的形成。家庭养老是和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自然经济相适应的,社会养老的建立需以社会和政府积聚一定财富为基础,是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和社会化大生产紧密相连的。在农业社会,农业生产是最基本生产方式,是以家庭为基本生产单位,表现为一家一户的小农生产,一家人共同劳动,共同分享劳动成果,自给自足,家庭自然而然成了养老资源的来源。由于生产力低下,家庭以多生育子女来增加劳动力作为弥补,也就是常说的“养儿防老”,家庭养老是自然选择[2]。随着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过渡,劳动生产率提高,出现了大量富余劳动力,越来越多劳动力从农村转移到城市,从从事农业生产转移到大工业生产,家庭日益成为消费单位,能够从家庭获得的养老资源和养老支持越来越少,家庭的养老功能也随之日渐衰弱。在欧美,工业革命极大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创造了丰富的社会财富,为一部分人退出劳动岗位提供了经济基础,同时也引起了一些深刻的社会制度变革,即那些老年工人被迫或被鼓励离开工作岗位,以便让位给有着新技术、新知识、适应能力和创造能力都更强的年轻人,为使退出生产领域的老年人能够过上有保障的晚年生活,由个人、企业和政府共同负担设立的养老金支付制度便应运而生。此后,随着经济发展,社会积聚的财富越来越多,政府的财政支付能力也日益提高,为了“老有所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许多发达国家相继推出社会养老保险,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也日益完善,这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表现。
家庭养老在东方国家盛行,被称为“亚洲模式”;社会养老在西方国家很发达,被称为“西方模式”。东西方社会在养老模式上之所以会形成如此大的差异,历史文化传统扮演者十分重要角色。东方社会深受儒家文化影响,重视代际关系,重视家庭利益,反映在养老问题上,就表现出家庭对赡养老人的强烈的责任认同[3]。在中国古代,“父母在,不远游”,父母亡,要守三年孝,还有为为官之人制定的丁忧制度等,都深刻反映了对父母的养老责任远远高于个人发展的历史文化。封建统治者为了维护其统治,形成了稳固的宗法家族制度,强调“父为子纲”、“孝道为本”,并配之以严厉的刑罚制度,进一步强化整个社会尊老爱老养老的孝道文化,老人在家庭中获取养老资源是天经地义的。而西方社会深受基督教文化影响,崇尚个人利益和重视共同信仰。在基督教文化中,亲密的感情不是来自血缘宗族,而是共同信仰,耶稣称神是父亲,甚至当着众人的面否认了生育他的父母。在基督教神话中,耶稣是童贞女所生,亲子间个别的和私人的联系在这里被否定了,在私人的父亲之外,有一个更重要的与人相共的“天父”[4](P37)。在家庭关系方面,最重要的家庭关系是横向的夫妻关系,而不是纵向的代际关系。再加上西方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比较高,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和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也比较健全,因此,在西方社会,当被问到老年人应该由谁来扶养这一问题的时候,绝大部分人首先想到的是政府而非子女,都认为这是政府的责任,而不是子女的责任[5]。
历史传统文化对现今养老模式的选择产生了深远影响,深刻影响着人们的养老意识和选择偏好。在受传统尊老、爱老、养老孝道文化影响极深的亚洲国家和地区,家庭养老依然很盛行,老年人与子女一起居住和生活的比例都很高,如新加坡高达85%,越南高达73.7%,泰国高达71%、菲律宾高达77%[5]。在海南农村的调查也显示,有80%的老年人愿意与子女一起居住。即便是在日本、韩国、新加坡及我国台湾等这些工业发展水平都很高的国家或地区,家庭养老依然受到政府的重视和民众的认可。这些都表明了历史传统文化对人们的养老意识和偏好有着深刻的影响。这可以看作是深受儒家文化浸染的东方社会一个优良的传统[2]。家庭养老的过程,不是一个简单地保障老年人老有所依、老有所养的过程,而是强化和实践东方价值观的过程[3]。
影响养老模式形成的因素还受政府政策导向的影响。这在家庭养老依然盛行的东南亚国家和地区表现得尤为明显。在新加坡,政府在巩固家庭养老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政府不仅大力宣传尊老敬老、赡养老人的传统道德和良好风尚,还专门就子女对父母赡养问题予以立法,这就是引人注目的《赡养父母法》。还通过政策引导、政策扶持鼓励家庭养老,如建屋局对与老人同住的组屋申请者提供便利和优惠;政府为鼓励儿女与老人同住,还推出一系列津贴计划,为需要赡养老人的低收入家庭提供养老、医疗方面的津贴,以减轻其家庭负担[6];对与年迈父母同住的纳税人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等。韩国政府也通过税收减免、优先供房、优惠贷款等方式鼓励子女与父母一起居住和生活,甚至在继承制度方面也进行较大修改,规定赡养父母的子女能继承更多财产,甚至可以比其他子女多继承50%的财产[5]。实践表明,建立健全支持和鼓励家庭养老的社会政策能形成有效激励机制,产生更好社会效果。
养老模式还受到人口因素制约。在家庭养老方面,一般而言,子女数量与养老资源供给力成正比例关系,子女越多,养老资源越多,家庭养老也越有保障,“所谓东方不亮西方亮”;反之,子女数量减少也就意味着养老资源减少,家庭养老功能也会受到不同程度削弱。而社会养老则不同,整个社会的人口越多,建立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困难就越大。
总而言之,养老模式的形成是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一个社会应该建立什么样的养老模式,既受客观因素制约,也受主观意识和政策导向影响。
[1]穆光宗.中国传统养老方式的变革和展望[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0(5).
[2]穆光宗.家庭养老面临的挑战以及社会对策问题[J].中州学刊,1999(1).
[3]姚远.对家庭养老概念的再认识[J].人口研究,2000(5).
[4]费孝通.乡土中国[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5]丁煜.保障和激励:建立支撑我国城市家庭养老健康发展的有效机制[J].人口与经济,2001(4).
[6]胡灿伟.新加坡家庭养老模式及其启示[J].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