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价值的思考

2013-04-02 03:41
池州学院学报 2013年5期
关键词:全人类国际法价值

江 虹

(湖南师范大学 法学院,湖南 长沙410081;湖南农业大学 公共管理与法学学院,湖南 长沙 410128)

国际社会结构的特殊性,使得国际社会中不存在凌驾于各主权国家之上的国际立法机关,国际法规则的产生主要依赖于国家之间缔结的国际条约和国家交往实践中形成的国际习惯。国家受各自国家利益的影响,对国际法规则的理解常常会有不同的看法与解释。因此,导致了国际法具有不同于国内法的特性即概括性和原则性。在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下,当一些突发性国际事件发生时,主权国家的行为很难以现行国际法规定为依据做出合法与否的判断。行为国甚至可能以国际法的发展为由对本国的行为进行辩解。良好的法律价值驱使法成为良法——正义之法[1]。国际法的发展应遵循一定的价值要求,否则很难成为国际社会的良法。因此,探讨国际法的价值非常有必要。

1 国际法价值的含义

1.1 法的价值

价值的含义非常复杂,各个具体学科中都有自己关于价值的理解和观念。法的价值这个概念是价值的一般概念在法学研究中的具体应用。关于法的价值的含义,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认识。这里仅就自己所认同的法的价值含义做简单的阐述。法的价值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作为基础的,法对于人所具有的意义,是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是人关于法律的绝对超越指向[2]。法的价值的主体是人,是具有社会性的个人、群体和人类的统一。法的价值是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价值都是相对于主体而言的,都是主体需要的满足。人的需要是多层次、多元的,所以法的价值也是多层次、多元的。法的价值是人关于法律的绝对超越指向,是指法的价值对于主体与现实始终具有不可替代的指导性质。

1.2 国际法的价值

国际法是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的、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关于国际法的价值,学者们存在着不同的认识。有学者认为从不同形式的法来划分,法的价值可以分为国际法价值、国内法价值和其他法价值。其中的国际法价值是指全人类价值需求的法律化,直接明确地反映全人类的价值追求。对于国际法价值与国内法价值的关系,在科技和经济把世界经纬得无法支解的历史情势下,国内法价值必须与国际法价值相一致或相适应[3]。梁西先生认为,国际法的价值可以定义为国家追求和平共处、人类追求合理生存的一种道德性的体现。还有学者将国际法的价值界定为国际法的追求目标,是国际法的合理性与道德性的体现,也是国际社会制定和评价国际法所依据的标准[4]。

国际法价值与法的价值本质上是一致的。法的价值主体既包括个体的人,也包括群体和全人类。国内法与国际法的主体不同,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个体的人,国际法主体经过不断发展,范围在不断扩大,但是国家是其最基本、最重要的主体。因而国际法的价值的主体应该是国家以及全人类。国际法的价值是指国际法对于国家及全人类所具有的意义,是国际法对于国家、全人类需要的满足。

2 国际法价值的内容

如上文所述,价值都是相对于主体而言的,都是主体需要的满足,法的价值是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人的需要是多层次、多元的,所以法的价值也是多层次、多元的。人的需要包括正义、自由、平等、公平、效益等,因此法的价值包括这些内容。美国著名法理学家博登海默曾经指出:“任何值得被称之为法律制度的制度,必须关注某些超越特定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相对性的基本价值。在这些价值中,较为重要的有自由、安全和平等。有关这些价值的重要性序列可能会因时因地而不同——一种完全无视或根本忽视上述基本价值中任何一个价值或者多个价值的秩序,不能被认为是一种真正的法律秩序”[5]。国际法的价值是国际法对于国家和全人类需要的满足,国家和全人类的需要是多层次和多元的,因此国际法的价值也是多层性和多元的。

2.1 和平与安全

国际法的基本价值之一是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如何防止战争、减少战争损害、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一直是国际法历史发展实践中所关注的重要课题。和平与安全是密切相关的,和平是指国家间及由其所组成的国际社会的一种稳定、和谐状态,而安全通常指没有危险,免于战争及武力的威胁与恐惧。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是国际社会全体成员和全人类发展的重要前提和坚实基础[6]。在现代国际关系中,各国国家都把安全作为其最高诉求,“国际法的价值之一,就在于通过界定其主体间权利义务和协助解决争端来维持和平和保障安全”[7]。

不使用武力及武力威胁、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这两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整个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使得全世界各国各族人民免于战争的威胁与恐惧。当今,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威胁不仅包括国际战争与武装冲突,也包括国内暴力、有组织犯罪、恐怖主义、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等。国际社会的结构中没有一个凌驾于各国之上的最高立法机构,在这样平行的国际社会结构中,仅仅依靠禁止使用武力及武力威胁这一国际法基本原则,很难有效保证国际社会免于战争、武力的威胁,因此,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在《联合国宪章》中的确立是非常必要的。

2.2 生存与发展

生存是全人类的第一需要,生存权表达了人类存活的需要。如果无法保障人类的生存,其他一切权利都是空中楼阁。发展问题涉及多层面的问题,包括男女平等、公共卫生、环境保护、教育公平等许多方面。关于发展问题的国际法律文件,最早可以追溯到《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尽管这两个文件中并没有明确的提出发展的概念。1986年联大通过了《发展权宣言》,才正式确认了发展权。之后,2000年《联合国千年宣言》承诺,“使每一个人拥有发展权,并使全人类免于匾乏”[8]。

当今国际社会,生存与发展的内涵更加注重人的基本价值的实现,尊重人的基本价值使得国际法的人本化特征越来越凸显。

2.3 秩序与正义

秩序构成了国际社会活动的基本目标之一,从最直接的意义上说,国际法是为建立和维护国际秩序而存在的,国际法规范制定与实施的目的在于消除或者预防国际无序状态,建立相应的国际秩序。国际法规范所体现出的国际社会中稳定的国家间关系、规范的国家行为,也正是国际法所追求的价值体现[9]。

正义是人类追求的目标之一,也是国际法的价值。在国际社会中由于每个国家存在社会政治制度、经济体制及发达程度、思想意识形态等的不同,不可避免的存在利益冲突,各国出于本国利益的考虑,有时甚至不惜损害他国、小国、弱国的利益,出现所谓的强权政治与霸权主义行为,因此国际社会需要制定所有国家统一遵循的行为规则,维护正常交往的国际社会关系。因此国际法的正义价值,就是指国际社会所有成员无论大小、强弱,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包括形式平等也包括实质平等,国际社会消除任意性,反对强权、追求公正公平。

当今国际社会,国际法的正义价值应该包含尊重国际社会的基本人权,如果不是以尊重人权、尊重人权的多样性为前提的正义不是所谓真正的正义。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国际法价值的内容也在不断发展变化,国际法的价值多元化已经成为国际法发展的重要特征。

3 国际法价值的意义

3.1 国际法的价值是国际法历史演进过程中的动力

国际法从古代国际法、近代国际法到现代国际法的发展演进历程中不断的体现了积极进步的精神。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合国成立之时,这是国际法从近代向现代转变的崭新时期,也是国际法调整发展的时期。二战后,特别是五、六十年代民解运动中出现了大量的新独立的国家,他们先后都成了联合国的会员国。大量新独立国家的出现不能不使国际法发生重大的变革。传统国际法是在一些新国家出现之前产生的,它体现了原有国家的利益和立场,但往往没有反映新独立国家的利益和立场。当这些新国家参加国际关系时,不可避免地会对传统国际法发生冲击,传统国际法的一些反动的原则或制度,如保护关系、势力范围、领事裁判制度之类,已经被彻底抛弃了,一些新的原则出现了,如殖民地国家可不继承宗主国的债务而可继承其国家财产,对外国资产实行国有化等等。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人权的国际保护现在已经成了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这是国际法发展史上的一次革命性变革,与近代国际法相比,国际法已经变得更为进步更为民主了。国际法的历史推进,不是简单、肤浅的历史现象,国际法的价值构成了这些历史演进与进步的重要精神动力和精神依据。

3.2 国际法的价值是国际立法进程中判断善恶的准则

“恶法是与良法相对应的。良法是人们的期望,但恶法总是不时地危害人类的发展。良法一直是人之所求,而恶法总是屡禁不止。恶法本身就是对法的价值的反对。恶法一旦产生,人们就面临着如何认定和对待恶法,如何校正恶法的问题。---人类究竟依靠什么来校正恶法,使法回归其发展的正道?回答是,必须依赖法的价值来评判,依赖法的价值来校正”[10]。

国际层面的立法活动是指在一定法律价值观指导下的国际社会的行为,因此,国际法的价值是国际社会立法活动的思想先导。国际法上的禁止使用武力及武力威胁的原则演进确立的过程就是极好的一个例证。

基于国际社会的特殊权力结构,传统国家法并不排斥战争,并认为战争是国家的固有的权利,战争是解决国际争端的最后手段。传统国际法的主要内容是战争法,国际法只是要求把战争控制在军事必要的程度之内,尽量减少不必要的伤亡和痛苦。1899年和1907年召开的两次海牙会议,第一次提出了限制国家战争权的问题。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的签署改变了战争的法律地位,从此战争本身成为非法。在《联合国宪章》中没有再使用“禁止战争”的字样,而是直接规定了在国际关系中禁止使用威胁或武力,这样《联合国宪章》最后一劳永逸地完成了从1899年开始的历史进程,彻底的废除了国家战争权。对于全人类而言,否定战争合法性的国际立法是正确无疑的,而做出这样的善恶判断的依据正是国际法的价值。

3.3 国际法的价值可以引导主权国家的行为

国际社会是由具有平等主权的独立国家构成的,在这样的社会结构中,国家本身即使国际法的制定者,又是国际法的遵守者与执行者。因此,国家的行为对国际法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在缺乏凌驾于各国之上的立法机构与执法机构的国际社会中,各个国家基于自身的利益,有时会以国内法规定为由做出否定国际法、损害国际法的行为。因此,国际法的价值可以引导主权国家的行为,各国对国际法价值的尊重无疑可以避免国家的上述类似行为,从而更好的促进国际法的进一步发展。

4 国际法价值的实现

国际法价值的实现途径主要是国际合作。国际社会各国及全人类对和平与安全、生存与发展、秩序与正义的要求,需要各国为创立一整套国际法规范和体制而进行国际合作。国际社会中,虽然各国有着不同的社会文化、政治、经济背景,但是为了实现各自的利益(每个国家与社会的福利)以及共同的利益(例如避免和战争、环境保护等)需要进行国际合作以创立一整套行为规范,这一创立行为或通过条约或通过惯例得到实现。

国际合作是现代国家间相互依存、共同发展的根本体现。现代国际合作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第一,合作的形式各式各样,除传统的双边和多边合作外,区域性合作、集团化合作和全球性合作平行发展;第二,合作的层次愈来愈多,其中除国家间的合作外,国际法特别强调国家与有关国际组织进行合作的义务;第三,合作的领域不断拓宽,国际合作由战时发展到平时,从过去的政治合作发展到现在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合作,在现代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几乎都有程度不同的国际合作[11]。

国际合作可以达到以下目的,可以增加国际社会成员国的彼此了解,从而增加其相互信任;可以增强国际社会成员国彼此之间的相互依赖性;可以促进全人类的共同发展,维护全人类的共同利益。总之,通过国际合作,可以避免战争和武装冲突,实现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可以消除国际社会的无序状态,维护国际关系的稳定,可以抵制强权政治、霸权主义,实现国际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最终可以促进全人类的发展,增进全人类的福祉,从而实现国际法的价值。

5 结束语

国际社会与国内社会的不同结构,导致了国际法的特殊性,从而使得国际法价值既具有法的价值的一般性也具有不同于国内法价值的特殊性。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国家,各国有着不同的国家利益,却并不妨碍共同价值取向的产生,即和平与安全、生存与发展、秩序与正义,也即国际法价值的内容。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国际法价值的内容也在不断发展变化,例如国际法人本化的发展以及国际法对人权多样性的尊重,总之,国际法的价值多元化已经成为国际法发展的重要特征。国际法价值在国际法的历史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成为指引国际立法与国家行为的重要因素。当今世界,国际合作的重要性与作用越来越凸显,成为国际法价值实现的最佳途径。

[1]高岚君.国际法的价值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1.

[2]卓泽渊.论法的价值[J].中国法学,2000(6):24.

[3]赵震江,付子堂.现代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106.

[4]高岚君.国际法的价值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19.

[5][美国]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6]王秀梅.中国的和平发展与国际法价值多元化[J].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6):25.

[7]高岚君.国际法的价值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61.

[8]杨泽伟.当代国际法的新发展与价值追求[J].法学研究,2010(3):181.

[9]高磊,贺佳.论国际法的价值[J].企业导报,2010(2):164.

[10]卓泽渊.论法的价值[J].中国法学,2000(6):36.

[11]梁西.国际法[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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