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平
(山东大学儒学高等研究院,山东 济南 250100)
最近,有一种观点大有渐趋流行之势。这种观点是:科学技术哲学和自然辩证法是两种性质不同的学科。这种观点似是而非,而且涉及自然辩证法的发展,以及科学技术哲学的学科定位和正名问题,事关重大,很有必要予以辨明。
1987年有关部门将自然辩证法改成科学技术哲学,并在后面加上括号,即“科学技术哲学(自然辩证法)”,特意说明科学技术哲学就是自然辩证法,乃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做出的决定。改动理由中最主要的有三点:
其一,社会发展的需要。改革开放后,科学技术在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日趋上升。从1978年全国科学大会上重提马克思科学技术是生产力的观点到邓小平关于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观点,再到中国科教兴国战略的提出等,记录了科学技术在中国地位上升的轨迹。在这种情况下,迫切需要人们更深刻地认识和理解科学、掌握和运用科学发展的规律;同时,科学技术的新发展提出了大量哲学和社会学等方面的问题亟待概括、总结和回答。自然辩证法工作者出于高度的社会责任感,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逐渐把研究重心转移到了对科学技术进行哲学反思,关注科学技术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中的作用,科学技术的性质、结构、方法、发展规律,以及科学技术负面作用的预防和控制、科学技术发展的文化环境和政策环境等问题。
其二,学科自身的需要。从学理上说,自然辩证法工作者这一研究重心的转移是遵循了恩格斯《自然辩证法》的本意的。在《自然辩证法》手稿中,“自然科学的辩证法”是重要内容之一。于光远等译编的恩格斯《自然辩证法》第五个中译本中,第六部分的标题就是“物质的运动形式。自然科学的辩证法”;而其余有几个部分的标题如“自然科学的历史发展”、“自然科学和哲学”、“认识论和辩证逻辑”、“数学和各门自然科学中的辩证法”也与“自然科学的辩证法”有密切联系或干脆就是属于它的一部分。此外,恩格斯对于研究自然界的辩证法非常强调以自然科学为中介。恩格斯明确认为,超越自然科学,企图到冥冥自然界中直接寻找辩证法,难免重蹈黑格尔自然哲学的覆辙,陷入直觉和纯思辨的玄虚境地。改革开放前,中国自然辩证法工作者曾长期相对恩格斯《自然辩证法》一书中关于自然科学的哲学思想有所忽视。事实证明,学科自身的全面发展,迫切需要加强这一方面。
其三,自然辩证法界与国际学术界进行学术交流的需要。国际上,除了部分社会主义国家,绝大部分国家没有自然辩证法这个名称。即使当时的苏联,也不叫自然辩证法,而是叫“自然科学中的哲学问题”。诸如西方马克思主义、现象学和存在主义等哲学流派甚至否认自然界存在辩证法。将自然辩证法改为科学技术哲学,立场和基本观点没有变,但却大大有利于自然辩证法界与国际学术界的交流。
一般地,就学科体系而言,科学技术哲学的主要内容分为以下四部分:(1)自然观;(2)科学观和科学方法论;(3)技术观和技术方法论;(4)科技与社会。
其中,自然观的全部内容和基本观点都是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就是说,都是围绕恩格斯所强调的辩证自然观的内涵、形成和发展来安排的。只不过,根据现代自然科学的新发展,提出辩证自然观的若干新形态而已。
科学观和科学方法论坚持和阐发了马克思主义科学观的基本观点,如,自然科学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认识论上的能动反映论、方法论上的辩证思维等。
至于技术观和技术方法论,由于整体上技术以科学为理论基础,所以,尽管技术具有不同于科学的新特点,但它与科学观和科学方法论存在着某种内在的逻辑关联。
“科技与社会”原本就是自然辩证法的有机组成部分。1956年我国编制的“自然辩证法十二年(1956-1967)发展规划”中,所列“作为社会现象的自然科学”部分,主要内容就是“科技与社会”。现在“科技与社会”所讲的一些基本观点,如经济需要是科学发展的主要动力、科学与哲学的辩证关系、科学在社会变革中的革命性作用等,都是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在这部分往往会对同样以科学整体为研究对象的西方科学哲学和科学社会学的研究成果做些必要的介绍,而这些介绍通常都是经过了批判性分析的。客观上,西方学术界习惯于后面的批评前面的,而自己又为后来者留下了批评的把柄。我们中国学者没有理由不同样对他们也持批判性态度。而且,在批判分析中,绝大多数学者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并没有对其全盘肯定或全盘否定。全然不顾这些事实,硬要把自然辩证法与科学技术哲学分割、对立起来,是很不恰当的。
基于此,长期以来学界倾向于认为,当代中国科技哲学就是马恩所开创的自然辩证法的延续。例如,中国人民大学黄顺基、黄天授、刘大椿诸先生主编的《科学技术哲学引论》一书的副标题“科技革命时代的自然辩证法”异常鲜明地表达了对科技哲学和自然辩证法关系的看法;同时,该书的内容也充分表现了科学技术哲学就是自然辩证法。该书除导言外,共分三篇十二章。这三篇的标题依次是:科学技术本体论、科学技术认识论、科学技术价值论。从每篇各章节的内容看,它们分别对应着自然观、科学技术观暨科学技术方法论、科学技术与社会。难能可贵的是,该书“导言”设了一节“科学技术哲学与自然辩证法”,专门论证了二者的关系。作者强调:“作为科技革命时代的自然辩证法,科学技术哲学必然要反映不同于16到19世纪的新趋势与新问题。”[1]“有必要把自然科学、技术科学与社会科学作为一个有机的系统的整体,用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与方法作出新的概括与总结。就是说,把自然辩证法推进到一个新的阶段,把它发展成为科学技术哲学,使它同当今时代的科学技术水平相适应。”[1](P22-23)这里,把科学技术哲学就是科技革命时代的自然辩证法这一观点交代得再清楚不过了。
一些人之所以主张分割科学技术哲学和自然辩证法,原因之一是认为中国的科学技术哲学西化倾向严重,几乎完全被西方科学哲学同化了。是的,表面看起来,中国的科学技术哲学和西方科学哲学都是运用哲学的方法或从哲学的角度研究科学整体(广义上,科学包含技术),这里的哲学应是开放的,不一定局限于马克思主义哲学,因此,二者似乎没有什么区别。其实,学科发展所呈现的事实告诉我们:二者具有原则性的区别。例如,科学技术哲学把自然观作为自己首当其冲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西方科学哲学尤其实证主义、经验批判主义和逻辑实证主义则坚决反对研究自然科学背后的自然界,认为自然科学家通过研究所获得的科学概念和科学理论等,仅仅建立在人的感觉和经验的基础之上,至于是否反映了自然界的真实面貌,那是不得而知的;中国的科学技术哲学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立场,而西方科学哲学的许多流派则公开抵制和反对唯物辩证法,例如波普尔就明确地把包括唯物辩证法在内的整个马克思主义视为伪科学;此外,与西方科学哲学的非马克思主义性质相比较,中国的科学技术哲学与马克思主义具有天然的密切关系。尤其是,马克思、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思想是中国科学技术哲学的源头。之所以把它放在哲学的二级学科与马哲并列,大概是因为,它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中一个具有特殊重要性的部分。这种特殊的重要性即是:一方面,马克思主义有两大理论支柱:一是辩证自然观,二是唯物主义历史观。显然,前者属于科技哲学的范畴。另一方面,它是在自然科学领域中继承、发展和宣传马克思主义的阵地,是科技人员及其后备队伍学习马克思主义的便捷途径。科学技术哲学和西方科学哲学的上述所有区别说到底都集中到一点:中国的科学技术哲学和自然辩证法具有一体性。可以认为,恩格斯时代的自然辩证法是十九世纪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技术哲学,而今天的科学技术哲学则是马克思和恩格斯自然辩证法的现代形态。一言以蔽之,自然辩证法或中国的科学技术哲学就是和西方科学哲学相对应的马克思主义传统的科学哲学。
毫无疑问,把自然辩证法改为科学技术哲学是当年的政府行为,也得到了广大自然辩证法工作者的认可。多年来,科学技术哲学的教学和科研人员就是本着二者是一回事的原则来解答局外人和本专业的学生关于二者是什么关系的疑问的;同时,也是本着二者是一回事的原则从事教学和科研的。例如,著名科技哲学家舒炜光先生一直认为自然辩证法就是马克思主义的科学哲学。他生前多年为之奋斗的目标就是把马克思主义的科学哲学建设得更加强大。多年来,全国和地方科技哲学学会叫自然辩证法研究会、学术刊物叫《自然辩证法通讯》和《自然辩证法研究》等、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不少单位有自然辩证法原理之类的科目、科技哲学专业博士和硕士研究生开设有自然辩证法专题之类的课程等等。本来是一家,为什么非要拆为壁垒森严的两家呢?
不容忽视的是,否认科学技术哲学就是自然辩证法不仅不符合历史和现实、有违整个科学技术哲学界的共识和情感,而且,有可能带来许多意想不到的尴尬和负面后果。
例如,是否在科学技术哲学之外,还存在自然辩证法这样一个学科?若然,那么,自然辩证法的学科定位是什么,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分支因而是哲学的三级学科吗?在我国科技哲学现有队伍中,哪些人是搞科技哲学的,哪些人是搞自然辩证法的,能分得清吗?在《自然辩证法概论》教材中,谁能分得清哪些是自然辩证法的内容,哪些是科技哲学的内容?有的《自然辩证法概论》教材提纲说它“突破了原有的‘自然辩证法’与‘科学技术哲学’相混淆的状态,……基本上没有了科学技术哲学的痕迹”,可是,试问,该提纲中的“科学的发展模式”、“思维的收敛性和发散性”、“科学技术的社会建制”、“创新型国家建设”等内容是自然辩证法的内容,还是科技哲学的内容?
再如,是否意味着要取消科学技术哲学?若然,那么,中国科学技术哲学和马克思、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思想的源流关系是可以一笔抹煞的么?如何评价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科学技术哲学研究的新进展?经典自然辩证法是否要发展、如何发展?在某些人看来,只有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经典自然辩证法是正宗的自然辩证法和正宗的马克思主义。其他的均不可信、不可靠。其实这是把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经典自然辩证法看窄了、看偏了、看死了、看低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一向认为,他们所提出的任何理论或观点都只是开辟了认识真理的道路,而不是一成不变的教条、不是最终完成了的真理。恩格斯所说的:“甚至随着自然科学领域中每一个划时代的的发展,唯物主义必然要改变自己的形式”,[2]尤其适合自然辩证法。面对日新月异、飞速发展的现代科学技术,以科学技术哲学这一学科作为社会建制来发展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经典自然辩证法,这是时代的要求、学科自身发展的要求,也完全符合经典作家的本意。
当年于光远先生曾形容说自然辩证法是一个大口袋,迄今,这种多元化格局一直在科技哲学名分下保持着。只不过大口袋里的东西有增有减,变化很大。目前科技哲学的多元化格局是两层楼结构下的多元化格局。
一个层次是科学技术哲学的教学体系。其中主要包括《自然辩证法概论》的教学体系。它是面向研究生的公共政治课,性质属于马克思主义的,教材内容以马恩的自然辩证法思想为核心,随时吸收科技哲学的最新研究成果。宗旨是帮助研究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自然观、科学技术观,以及科技与社会关系的基本观点。
另外,科学技术哲学的教学体系还包括以《科学技术哲学》或其它类似的题目命名的教材。它的教学对象较宽,本科、硕士、博士均可,属于选修课,但内容和《自然辩证法概论》大致相同,只不过取舍和编排比较灵活多样。
另一个层次是科学技术哲学的研究系统。这个层次包含着多种多样的研究领域或准学科。如,科学哲学、技术哲学、工程哲学、科技与社会、科技思想史等。其中,有几个领域需要特别予以说明:科技哲学包括西方科学哲学和科学知识社会学的研究、自然科学前沿中的哲学问题研究、科学文化哲学研究等;科技与社会涉及科学技术与社会各宏观因素关系的研究、科技管理与科技政策的理论研究、科技应用所引发的各种社会问题研究,以及西方科学社会学和STS研究等。科技思想史本来属于历史学,但由于科技哲学进行哲学思考无法脱离关于科学技术发展的历史和现实的经验材料,所以,不少科技哲学工作者也专职或兼顾科技思想史研究。上述两层楼结构是有着内在的关联和统一性的。以《自然辩证法概论》为主的科学技术哲学的教学体系大致展示了科学技术哲学的研究主题、框架、研究范围和较成熟的研究成果,两层楼之间存在一种源流关系。
当然,科技哲学研究也有一个继续加强马克思主义特色的问题。这项工作可以从两方面着手。一是号召所有的研究者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二是加快建设马克思主义科学哲学的步伐。
总之,这样一种两层楼结构下的多元化格局对于一个相对年轻的学科来说,是有益的、合理的。两层楼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相互促进,共同推动着学科向前发展。没有必要从目前的科技哲学中再分化出一个自然辩证法学科来,只要把《自然辩证法概论》作为科学技术哲学的教学体系中的一个肩负特殊使命的部分特殊对待就可以了。作为学科名称,自然辩证法既然已经改为科技哲学就没有必要再改回去,维持这样一种两层楼结构下的多元化格局应该是一种不错的选择。
[1]黄顺基,黄天授,刘大椿.科学技术哲学引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18.
[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