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御史活动与判文文体的成熟*

2013-03-31 16:20霍志军
关键词:判词士子御史

霍志军

(天水师范学院 陇右文化研究中心,甘肃 天水741000)

唐代既是判词在法律意义上的成熟期,也是其在文学意义上的成熟期。学界目前多是从唐代铨选制度、司法制度着眼,探讨制度因素对判文文体成熟的影响①关于唐代判文的研究,代表性成果有吴承学:《唐代判文文体及源流研究》,《文学遗产》,1999年第6期;汪世荣:《中国古代判词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苗怀明:《唐代选官制度与中国古代判词文体的成熟》,《河南社会科学》,2002年第1期等。,这无疑是很正确的。但现有的研究视角,却忽视了唐代御史活动对判文文体成熟的贡献,这不能不说是一个不足。事实上,在唐代判文文体的成熟过程中,唐代御史所起的作用至关重要:首先,唐代御史具有一定的司法审判权,拥有自己的台狱,可以提审、关押犯人,特别是一些重大、复杂案件,必须由御史台、刑部、大理寺等以“三司受事”的形式来审理。而判文,归根究底是在司法审判活动中产生的。其次,唐代一些御史,往往首先以监察官身份从事司法审判,然后才以文学家身份从事判文写作。这样,御史亲身经历的各种司法审判活动,便培育了其基本的思维方式,形成了他们基本的文学表达方式,御史的司法实践便成为判文写作的丰厚“培养基”。故此,本文拟以唐代御史活动作为主要研究对象,考察唐代御史活动与判文文体成熟之间的因缘关系。

一、唐代御史在判文写作中具有引领作用

唐代判文文体分为案判、拟判、杂判三种形式。案判为应用公文,具有法律效力,是唐代官员在司法审判活动中实际写作的判文;拟判是士子为准备铨选考试模拟而作的判文,无法律效力;杂判则是针对现实生活中某种现象,以判文形式所做的短论。现存唐代的一千二百多则判文,分见于《文苑英华》、《全唐文》等总集,绝大多数属于拟判。杜佑《通典》论及唐代吏部铨选时云:

“其择人有四事:一曰身,取其体貌丰伟;二曰言,取其词论辨正;三曰书,取其楷法遒美;四曰判,取其文理优长。……凡选,始集而试,观其书、判。已试而铨,察其身、言。”[1]

身、言、书、判四科中,先试书、判。“吏部所试四者之中,则判为尤切。盖临政治民,此为第一义,必通晓事情,谙练法律,明辨是非,发摘隐伏,皆可以此觇之。”[2]此外,唐代制举中还有“书判拔萃科”,“选人有格限未至而能试判三条,谓之拔萃,亦曰超绝,词美者得不拘限而授职”[1]。唐代以“书判拔萃科”入仕,亦为美迁,颇受士子青睐。总之,判文写作水平的高低是关乎士子前途命运的大事。

既然判文写作如此重要,一般士子必趋之若鹜,花费精力锤炼自己的判文写作能力,这也是唐代士子大量创作拟判的原因。那么,唐代士子是从什么途径学习判文写作的呢?

整个社会有着对提高判文写作的强烈愿望,迫切渴望有类似于“写作范式”之类的拟判问世,而当时司法审判中“质木无文”的判文显然不能满足应试需要。一方面是科举制度所推动的士子对判文的强烈需要,一方面则是全社会对判文写作知识的普遍匮乏,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具有出色文学才能的御史,他们职业生涯中大量的断案、审判经历正好为判文写作提供了丰富的资源。这些监察官倾力于判文写作,这种“how to”类著作便在社会上流行起来,初唐张鷟的《龙筋凤髓判》、中唐白居易的《甲乙判》便是典型代表。

张鷟,“凡应八举,皆登甲科。再授长安尉,迁鸿胪丞。凡四参选,判策为铨府之最。员外郎员半千谓人曰:‘张子之文如青钱,万简万中,未闻退时。’时流重之,目为‘青钱学士’。”[3]同时,张鷟又有断案经历,《朝野佥载》云:“张鷟为河阳县尉日,有构架人吕元伪作仓督冯忱书,盗粜仓栗。忱不认书,元乃坚执,不能定。鷟取吕元告牒,括两头,唯留一字,问:‘是汝书,即注是字,不是,即注非字。’元乃注曰‘非’。去括,即是元牒,且决五下。又括诈冯忱书上一字,以问之,注曰‘是’。去括,乃诈书也。元连项赤,叩头伏罪。”[4]张鷟本来即是判文写作的高手,同时又长期任职御史台,有着审案、断案的丰富经验。非凡文学才华和司法实践经验的有机结合,使得张鷟的判文对一般士子学习判文写作、提高制判水平实际上起到了一种写作范式的引领作用。这一点可从以下几方面得到证明。

一是从《龙筋凤髓判》的题材来看,张鷟《龙筋凤髓判》共4卷79则判文,通篇用骈体文写就,判目真实具体,判词征引繁富,其七十九道判文的题材涉及:

律令、岁时、为政、职官、账籍、户籍、祭祀、礼宾、曹官、小吏、畋猎、选举、授官、刑狱、封袭、继嗣、惰教、堤堰、弹劾、谏诤、受贿、商贾、饮酒、道路、钱帛、官宅、医药、东宫、鼓吹、刻漏、造像、军令、选举、封爵、田税、丧礼、文书、水患、田农、孝感、寺庙、出使、藩国、妖言、疾病、占卜、灾荒、礼乐、请命、拜命、沟渠、水利、营造、道德。

这些题材相当广泛,涉及当时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可见唐代御史丰富的监察实践,耳熟能详的各种审判案件经历,为天下士子写作判文提供了简便易行、适宜学习的判文范本,有助于全社会制判水平的提高。现存宋代类书《文苑英华》卷五○三—卷五二二全部收录判文,基本能反映出有唐一代的判文写作情况。将《龙筋凤髓判》与《文苑英华》相对照,发现判文题材大部相似或者相同,这说明唐代士子所作判文基本上不出《龙筋凤髓判》的题材范围。

二是从《龙筋凤髓判》的判文写作情况来看,后人曾对张鷟判文写作颇有非议,如洪迈云张鷟拟判“纯是当时文格,全类俳体,但知堆垛故事,而于弊罪议法处不能深切”[5]109-110。兹举一例《龙筋凤髓判》判文:

“著作郎杨安期学艺浅钝,文词疏野,凡修书,不堪行用。御史弹才不称职,官失其人,掌选侍郎崔彦既亏清鑑,并请贬退。

著作之司,艺文之府,既藉贤良,实资英俊。自非干宝瞻学,无以择其锋颖;孙盛宏词,讵可尘其简牍。安期才无半古,学未全今,性无异于朽才,文有同于敝帚。画虎为犬,疎拙有余;刻凤为杕,庸才何甚!文词蹇钝,理路乖疎,终取笑于牛毛,徒自矜于鸡口。崔彦位参藻镜,职掌权衡,未分麟鹿之属,莫辨枭鸾之异。投鼠尸于玉府,有秽奇珍;掷鱼目于珠丛,深轻宝物。跛士之追蹇兔,罕见成功;盲人之配瞎驴,自然俱败。选曹简要,秘局清高,理须放还,以俟来哲。”[6]1057

此判旨在说明著作郎不称职,掌选侍郎亦有失职之处,并请处分。判中堆砌、罗列各种典故,多于案情关系不大。假如此判用于具体的司法实践,未必精当,确有“堆垛故事”之嫌。然而,“堆垛故事”正说明《龙筋凤髓判》的写作不是出于司法实践的需要,而是为广大士子写作判文提供参考。《四库全书简明目录》评:“其名似乎法家,实则隶事之书。盖唐制以判试士,故辑以备用也。其书胪比官曹,条分件系,组织颇工。”[7]《四库全书总目提要》亦云:“居易判主流利,此(指《龙筋凤髓判》,笔者注)则褥丽,各一时之文体耳。洪迈讥其堆垛故事,不切于蔽罪议法,然鷟作是编,取备程式之用,则本为隶事而作,不为定律而作,自以征引赅洽为主。言各有当,固不为鷟病也。”[8]都很精辟地指出《龙筋凤髓判》作为唐代拟判集的写作目的,并非为了解决争讼的事件,而是为了“辑以备用”,提供写作参考,这也证明御史在唐代士子判文写作中所起的示范意义和引领作用。

三是从《龙筋凤髓判》的流行情况来看,史载,张鷟“下笔敏速,著述尤多,言颇诙谐。是时天下知名,无贤不肖,皆记诵其文”[3]。张鷟“青钱学士”的美誉,实源于其判文写作。出于科举应试的实用目的,“唐人无不工楷法,以判为贵,故无不习熟。……今所传《龙筋凤髓判》及《白乐天集·甲乙判》,自朝廷至邑县,莫不皆然,非读书善文不可也”[5]129。当时礼、吏部举选人,多以张鷟的赋判为标准。张鷟《龙筋凤髓判》、白居易《甲乙判》在当时社会上即广为流传,甚至产生了一种轰动效应。特别是《龙筋凤髓判》,在《甲乙判》未问世前,几乎成为初盛唐士子学习判文写作的必读之书。

上述几方面,说明《龙筋凤髓判》、《甲乙判》等为唐代士子写作判文提供了一种创作范式,实际上起到了类似今天教科书的作用。唐代士子正是通过这些“how to”著作来学习判文写作的。正是大批士子普遍写作判文,整体上提高了判文写作水平,促使了判文文体的成熟。唐代判文文体趋于成熟,监察官推动之力,实在是功不可没。

二、唐代司法审判程序对判文结构的影响

明人徐师曾《文体明辨序说》云:“古者折狱,以五声听讼,致之于刑而已。秦人以吏为师,专尚刑法。汉承其后,虽儒吏并进,然断狱必贵引经,尚有近于先王议制及《春秋》诛意之微旨,其后乃有判词。”[9]判文作为一种法律文体,法律特性是其最本质的要求。判文对与其文体特性相一致的叙事结构有着相应的要求,这是唐代判文文体成熟的标志之一。

唐代士子所受的文学训练主要是诗、赋写作训练,这种以诗、赋创作为主的文学思维模式一般长于抒情而短于叙事。所以,一般而言,当士子投身判文写作时,便面临如何由抒情性作品向叙事性作品转换、如何营构判文的叙事结构等问题。在此方面,唐代御史的司法审判实践便起了颇为有效的借鉴作用。

先来看唐代司法审判的程序。关于唐代审判概况的直接记载较为匮乏,所幸现存的敦煌吐鲁番文书中保存有部分较为完整的案卷材料,吐鲁番出《宝应元年(762年)六月高昌县勘问康失芬行车伤人案卷》(73TAM509:8/1(a)、8/2(a))首缺尾全,中间部分缺失,存三纸五十八行,是目前所见较为完整的刑事诉讼案卷,较为全面地反映了唐代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依学界研究,唐代司法审判过程分为原告陈诉、又司受案;被告到庭、依实谨辩;查明案情、据法科断等三个阶段[10]。

次来看唐代判文的叙述结构。判文作为唐代法律文书,有着相对的稳定性和规范性,现存唐代判文,均表现出某种“千篇一律”的表达体式,这种“千篇一律”正说明判文文体结构的相对稳定和规范。为了论证方便,兹先引张鷟《龙筋凤髓判》中一篇判文:

“鼓吹令王乾状称:鼓吹、卤簿,国家仪注,器具滥恶,请更改修制。礼部员外崔嵩以府库尚虚,以非急务判停。

凫钟隐隐,随九变以交驰;鼍鼓逢逢,和八音而问作。或短箫横引,朱鹭铿锵;或长笛手吹,紫骝凄切。东宫所设,殊非列代之规;平阁爰施,亦匪先王之制。然国家仪注,须应礼经。既崇卤簿之班,又惠功臣之锡。有家有国,朝章不可暂亏;去食去兵,礼乐如何辄废?王乾状请,崔嵩判停,尔爱其羊,我爱其礼。速令鸠集,请勿狐疑。”[6]1062

唐代判文有着相对固定的体例和格式。“一道完整、标准的判词依写作顺序的先后,可以分成三个部分:案情介绍、理由和判决结果。”[11]案情介绍部分,需提出判决的案件及案件的原委。如上引判文中“鼓吹令王乾状称”即是由王乾提出欲判决的案件;还需简要叙述案情焦点,为提请裁决、下判作好准备。判案理由部分,即为寻常所说的判词,为判文的核心所在,一般根据有关律、令、格、式、皇帝旨意、封建伦理等对案件进行论证、分析,论理充分、文才粲然、气盛言宜,是判别判文高下的重要标准。如上引判文,不但论证合理、充分,以整饬的骈文句式行文,“有家有国,朝章不可暂亏;去食去兵,礼乐如何辄废?”等,均严谨有度、文才可观。判决结果部分是对案件作出裁决处理意见,意在合理、准确。上引判文要求“速令鸠集,请勿狐疑”,裁决结果就显得异常简洁,指向明确,不会使人产生歧义。

很明显,唐代判文的这种叙事结构和唐代司法审判的程序结构是一致的。长期的司法实践,让御史对具体的审判程序很熟悉,便无形中储备了判文叙述的结构,积淀了判文写作的材料和程式,当他们写作判文时,便习以为常地借鉴司法审判的程序结构。看来,唐代御史的司法审判经历,的确有助于他们提高营构判文叙事结构的能力,从而创作出“文理优长”的判文,这一努力得到天下士子的普遍传承,就形成了判文特定的叙述结构。

三、唐代御史的实质性法律思维对判文修辞的影响

唐代御史兼有司法审判职能,一些重大、复杂案件,必须由御史台、刑部、大理寺等组成“三司受事”来审理。他们在司法审判中形成的独特的法律思维方式,一旦投身判文写作,便以其无可替代的思维惯性对判文写作形成重大制约。洪迈云唐代判文“不背人情、合于法意,援经引史,比喻甚明”[5]365,正指出唐代判文表现出的法律思维。

那么,唐代御史的法律思维是如何影响判文修辞的呢?

中国古代始终未形成西方意义上的职业法律家,历代的大理、推官、判官、御史等并非专业的司法官员,而是行政官员。古代法官的法律思维具有实质性思维倾向,而非西方意义上的形式主义思维,唐代御史当然也不例外。这种实质性思维表现为实体优于程序,而不是现代法律尊崇的程序公正优于实体公正;在“法理”与“情感”的关系上,重“情感”;在“法理”与“民意”关系上,重“民意”;传统法官的判断结论具有调和性,而非现代法学认为的判断结论总是非此即彼,具有单一性。长期的司法实践,对唐代御史的思想观念、思维模式都产生了异常深刻的渗透,决定了他们的思维定势和写作习惯,如油渍衣、湔除不去。

包括御史在内的古代法官断案经常动用“情”的资源,将民心、民意作为公正断案的重要标准,主张“为民伸冤”、“替天行道”。正因如此,中国传统的状子并不具有明确的程序优先意识,而重在“叙述对方如何地无理,自己如何不当地被欺侮的冤抑之情”[12]。其实,判文写作中亦有着类似的情况,法官在断案中注重“情感”、“民意”,也就必然要在判文中强化情感、民意的力量,以彰显判文裁决的合理性。修辞是一种“让真理听起来更像真理的手段,在许多时候,这还是唯一可能获得的手段”[13]。欲强化情感、民意的力量,就必须借助修辞。正如孙笑侠先生指出:“古代法官的判决有注重文辞及情理并茂的特点,以博得民众对‘妙判’的好评,恐怕与此有关(指法官思维模式中的重民意、重情感因素,笔者注)。”[14]

现代法学认为,作为法律意义上的司法判决书,语言须庄重、规范,所表达的意思应准确无误,不产生歧义,文字表达必须简练、精要,这是现代法律思维方式所决定的。中国古代法律是儒家伦理法,法官断案时如果有现成法律条文则引用之,如果没有现成的法律条文,则采取董仲舒“春秋决狱”的方式,引用儒家经典、圣人之意、封建伦理道德作为判词。引用儒家经典、圣人之意、封建伦理道德等作为判案根据,需要对之进行阐释和发挥。唐代判文修辞中的情理交融、伦理感染等则是由古代法官传统法律思维方式所决定的。

传统法律“法理”与“人情”相融合,“法理”与“民意”相贯通,重情理、重民意、重教化的特点,使不少法律公文本身就是个体情感的直接显露或宣泄,从而为判文等法律公文进入文学世界开具了最便捷的通行证。事实上,“文学作品多样性的表达方式,准确凝练的语言特色,也是高质量的判词所必须具备的要求”[15]。这就形成唐代判文颇有节奏、气盛言宜、深契法理的特点。综观现存唐代案判及一些优秀的拟判,都是符合“文理优长”标准的,甚至一些好的杂判、花判,都体现出很明显的法律思维。如张鷟云御史台“栖乌之府,地凛冽而风生;避马之台,气威稜而霜动。惩奸疾恶,实籍严明。肃政弹非,诚宜允列”,以“跛士之追蹇兔,罕见成功;盲人之配瞎驴,自然俱败”[6]1051来比喻著作郎杨安期的学艺浅钝、名不副实,既形象又准确。在这里,修辞方式无疑强化了判文判决的正当性、合理性。唐代判文写作中注重情感感染、注重修辞取向,并非判文对法律的偏离和向文学的靠拢,恰恰是唐代御史传统法律思维模式在判文制作中具体而生动的体现。这种法律思维方式,也为后世判文与公案小说的文体融合提供了可能。

需要说明的是,唐代御史活动与判文写作之间的关系虽然密不可分,但却是因人而异的,在不同的个体身上,在不同的时代,均表现出不同的特点。例如关于张鷟《龙筋凤髓判》和白居易《甲乙判》的优劣争论自宋代以来一直不息。洪迈贬张鷟“百判纯是当时文格,全类俳体,但知堆垛故事,而于弊罪议法处不能深切”。白居易判文则“不背人情,合于法意,援经引史,比喻甚明”[5]364-365。《四库全书总目提要》则从不同时代的文风入手,认为张判主“缛丽”而白判主“流利”,“各一时之文体耳”。这就比较公允了。张鷟判文《龙筋凤髓判》写于初盛唐之交,白居易《甲乙判》写于中唐。盛唐、中唐不同时期的文风在张鷟、白居易的判文中亦有着各自鲜明的表现。

要之,唐代御史在特定司法审判活动中所形成的思维方式,本来仅是个体的创作经验,一旦借助科举政策的导向作用,通过“how to”类作品在全社会流传,便成为普天之下众多士子竞相学习的创作范式,从而影响唐代判文写作的结构和修辞,在一定程度上也铸就了唐代判文鲜明的文体特征,这种影响实在不可小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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