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技术到观念:网络环境下的纪录片创作流变*

2013-03-31 12:49谭俐莎
关键词:纪录片媒介个性化

谭俐莎

(重庆师范大学 传媒学院,重庆 401331)

从技术到观念:网络环境下的纪录片创作流变*

谭俐莎

(重庆师范大学 传媒学院,重庆 401331)

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媒介带来的不仅是媒介技术的进步,也推动了媒介内容与形式全方位的变化,为包括纪录片在内的各种文学艺术创作提供了无限的可能性与想象空间。由于互联网的深度介入和参与,基于网络传播环境之下的纪录片创作,与传统创作形式相比,正在发生从创作理念、创作形态到运作方式的全方位变革。个性化的创作理念与多元共生的创作形态成为网络纪录片的鲜明特征。

网络传播;纪录片;互动;个性化;多元化

早在20世纪60年代,传播学者麦克卢汉就发出“媒介即信息”的惊人论断[1]。今天,媒介技术的进步越来越向我们证明:媒介作为一种工具,其力量与功能事实上早已超越了单纯的工具与技术范畴,与新的媒介技术相伴生的,往往是观念的变革,以及进一步衍生的媒介传播内容、传播方式、创作理念等全方位的变革,甚至成为社会变革的强大推动力。

新媒介的出现与普及,对现代社会的文化形态与人们的生活方式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力,成为“媒介即信息”的又一明证。新媒介(new media)这一概念,最早由美国学者戈尔德马克于1967年提出,新媒介之“新”是一个相对概念,即新的技术支撑体系下出现的媒体形态,在目前的媒介环境下主要是“利用数字技术、网络技术、移动技术,通过互联网、无线通信网、卫星等渠道以及电脑、手机、数字电视机等终端,向用户提供信息和娱乐服务的传播形态和媒体形态”[2]。在各种新媒介形态中,互联网堪称最为强势和主流的代表性媒介。以网络为代表的新媒介的介入,使得各种文学艺术创作都面临着内容与形态的一系列变化,纪录片的创作也同样如此。

目前来看,互联网对纪录片创作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大的方面:一是媒介作为参与者直接介入到纪录片的创作生产中;二是由于新媒介传播的特征和新媒介受众的特殊喜好对纪录片创作所产生的间接影响——包括创作理念以及创作形态方面的影响。

一、深度互动:互联网成为纪录片创作的参与者

相对于传统媒介而言,互动性是新媒介技术最重要的特征之一,它使得信息传者与受者之间的界限日益模糊,二者的相互交流也更加便捷简单。

互动性又称交互性,包含“一对一、一对多、多对一、多对多”等传播方式,体现了大众传播和人际传播相结合的传播方式,是网络媒体的特性和优势[3]。这也决定了在创作的参与广度和深度上,新媒介天生就比传统媒介更具优势。事实上,近年的一些纪录片创作,从策划和制作阶段开始,就有互联网的直接介入和参与,或作为内容生产商,或成为资金提供者以及募集通道;同时,普通受众也能够通过网络平台,获取更多与创作者互动的机会,以各种方式参与到作品创作中去。

从最初购买纪录片播映版权开始,随着自身力量的发展壮大,各大网站并不满足于仅仅作为一个传播平台而存在,而开始直接渗透到纪录片制作中,成为内容提供商。2011年,《搜狐大视野》作为中国在线视频网站首档自制纪录片栏目的开播,向我们展示出互联网在这一领域的雄心壮志。《搜狐大视野》自行搭建创作班底,每期24分钟,所有节目均由网站自制,播出7个月之后点播总数即破5亿,创下良好业绩,成为搜狐纪录片频道的核心优势栏目。其他网站纷纷效仿,如优酷网,亦在纪录片频道设立了“自制纪录片专区”,推出一系列自制产品。有学界研究者就此指出,在资讯内容日益同质化的当下,以各门户网站为代表的新媒体都渴望通过有特色的内容来增强自身的影响力,而相比单一的正版购买模式,新媒体探索的自制纪录片模式,不仅可以节省成本,更容易做出自己的特色,形成独特的竞争力[4]。

把选题和片花放到专门网站上,让网民为创作集资,是互联网对于纪录片创作的一种新型介入方式。在许多为各种创意与项目提供资金的众筹网站上,纪录片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2009年成立的美国网站Kickstarter,堪称目前全球经营最成功的众筹网站,据统计,在其十三类经营项目中,有四成的成交量属于电影,其中纪录片又约占电影成交量的一半。国内也已出现类似的运营模式,2011年成立的“点名时间”网站便是其中之一。这一平台上,同样有着众多来自民间的独立纪录片创作者的身影,他们通过网站向公众展示自己的项目,为创作筹集资金,目前最大一笔与纪录片创作相关的募款来自环保纪录片《迷失的家园》,通过“点名时间”,该项目募集了超过15万元资金[5]。

作为以互动性与共享性为重要特征的新媒介,在纪录片的创作中,互联网往往还能充当传播主体与客体之间的桥梁,增强创作者与受众之间的互动、交流和联系,使受众能够直接而便捷地了解和参与整个创作过程。2009年,美国公共电视台旗下的“美国印象”栏目推出一部名为《地球日》的纪录片,并与节目配合设置了一个特制的播放装置、投票系统和可供观影者留言及发表影评的论坛,并由导演罗伯特·斯丹与监制马克·萨麦尔与网友进行在线互动。德国一家公司于2011年制作的纪录片《同志》,更进一步将这种互动性发挥到淋漓尽致。这是一部讲述苏联解体的作品,拍摄伊始,与纪录片相关的网站便同时上线,观众可以通过网站了解作品的拍摄情况,甚至可以通过网上的互动游戏学习苏联历史,从而更广泛地了解作品相关背景知识,以及更深入地理解作品内涵。同样,类似的运作模式在国内亦不鲜见——在策划阶段通过网络向观众征集创意,拍摄阶段将片花上传至网络搜集观众建议,播出阶段与观众进行即时有效的意见交流,都已成为纪录片创作者与受众之间的一种常规互动渠道。2011年11月发起的“语路计划”,就是一个依托于互联网运作的系列纪录片项目,该计划“通过对不同人生角色中自我奋斗、追求志向的代表人物的访谈纪录,思考并分享自己的激情和梦想,共同点燃每个人的奋斗之路并向前进发”[6]。出品方为这一项目的启动特地开设官方博客,博客上线后迅速成为网络热议话题,网友们通过博客参与互动式讨论,分享各自的观点和故事。很多名人包括韩寒、洪晃、沈宏非和闾丘露薇等也都积极参与其中。在整个“语路”系列纪录片的创作过程中,语路计划官方博客成为了一个联结创作者与受众群体,以及不同受众之间的信息互动平台。

二、个性表达:互联网改变纪录片创作理念

技术进步为艺术创作带来无限的自由与可能,新媒介的开放性、平民性、共享性,使纪录影像的个性化表达拥有了更大的可能性。

麦克卢汉曾预言:“技术进步一次又一次地使每一种情景的特征都发生逆转。自动化时代将是一个自己动手的时代。”[7]媒介的每一次技术革新,最终总会引发人们的观念更新,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媒介以技术为起点,带来的冲击却远远超越了技术的界限,在纪录片领域,它同样引发了一场纪录片创作的观念变革。

新媒介环境下,纪录片的传播渠道和传播客体都已发生颠覆性改变,不同的传播渠道必然需要相应的内容和形式予以匹配;同时,不同的传播客体所关注的内容也会呈现出各自的倾向性。因此,新媒介语境中的纪录片在创作理念上必然与传统纪录片有所差异,以适应其特殊的传播渠道和传播对象。

事实上,网络媒体与主流媒体中各自的纪录片创作已经开始发生分流,主要体现在专业和民间创作之间的分流上。网络纪录片过去多来源于专业的机构和电视台等,而现在越来越多来自民间的作品占据了这一传播平台。网络纪录片的民间化小制作和电视机构的专业化大制作形成互补之势,从未来看这种分流也必将导致纪录片的创作理念发生巨大变革。

首先,就渠道而言,由于采制技术的困难、投资成本的限制,以及审查制度的阻碍,早期中国纪录片必须依靠电视台或专业机构投资制作,在形式和内容上都趋于单一。20世纪90年代DV的出现和普及慢慢改变了中国的纪录片创作长期为专业机构所垄断的局面,一批独立制作者扛起了个性化创作的大旗,但这些作品多在小范围内传播,几乎没有机会出现在公众视野中,纪录片的创作与传播依然面临着彼此相互割裂的矛盾。网络的发展与普及打破了资金、技术和体制的限制,推动了业余影像以及个人化叙事的春天到来。许多网络纪录片的创作者们并非专业从业人员,而是生活中各个阶层、各种身份的普通人群,当他们举起摄像机,纪录片的题材与叙事便有了无限的自由与可能,更可以尽情发挥个人的视角,将个性化表达推至极致。

其次,从传播客体上来看,尽管电视纪录片和网络纪录片受众都具有很多相同的共性,如“高收入、高职称和高学历”[8]159,但网络观众往往更加年轻,容易接受新鲜事物,也更具个性和社会参与意识,因此两者的观片偏好又有明显差异。网络年轻化、个性化的受众特征以及与之相应的观片偏好将网络纪录片进一步向个性化表达的方向推进,无论题材上还是叙事上莫不如此。可以说,网络既为纪录片的个性化表达提供了可能,也让其具备了充分的必要性,在对个性化表达的呈现上,网络媒体具有传统媒体无法比拟的优势。

纪录片受众群体的“三高”,决定了纪录片本身就并非大众化、普及化的节目形式,个性化的表达与诉求则更使其受众群体进一步缩小,但新媒介的发展却恰恰给此类窄众内容提供了良好的传播平台。针对个性化的传播内容和细分化的受众群体,只有利用新媒介的细化与分流通道,抓住其精准定位优势,才能细分受众,通过网络视频的用户聚合,以最低成本寻求最大范围内特定受众群体的共鸣,让纪录片这类传统意义上的小众内容,其价值得以重新凸显。

爱奇艺总编高瑾曾对媒体表示:“很多人认为纪录片是小众文化,但是通过爱奇艺纪录片,我们可以汇聚无数不同的小众需求,汇聚成一个‘大众’价值。”“纪录片在提供知识、帮助人们认识世界等方面的优势正在被越来越多人认识,原本因为受众较少,在传统媒体上很难发展,在网络视频的推动下,一方面可以聚合更多用户,同时视频内容通过网络的分享评论,又影响着更多人,形成一个良性循环。”[9]事实上,新媒体的巨大冲击已然从电视台分流掉相当比例的受众群体,电视台的余留受众群体普遍具有年龄相对较大、收视偏好相对传统和中庸的特征。可以想象,一些个性化创作的纪录片如果通过电视台播出,由于群体特征的需求倾向以及电视媒体播出时间、播出次数的资源有限性,受众群体必然受到极大的限制。但是,同样的作品如果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传播,一方面,网络中更加追求个性化需求的受众群体特定的偏好倾向性使得他们更容易接受个性化创作的表达形式;另一方面,网络开放性、自由性的传播特征赋予他们更大的观看自主权,使得传播者完全能突破时间、空间和播出次数的限制,从而可能将电视台单次播出的1000名观众化为网络中数万次的单次点击,一方面得以充分满足网络观众的个性化需求,同时又为纪录片的个性化表达提供了极佳的传播平台。在这个意义上而言,以网络为代表的新媒体改变了纪录片的创作理念,更多地体现了观众作为独立个体的存在感与主体性。

个人化的表达已经成为网络纪录片区别于传统纪录片创作的鲜明特征之一,成为网络环境下纪录片创作的重要理念,这是新媒介传播渠道与传播对象的变化所带来的必然结果,也为我们提供了对纪录影像的全新感受。

三、多元共生:互联网衍生纪录片创作新形态

网络的新媒介传播特征以及网络用户的特殊性,催生了一大批网络文化新形态:网络游戏、网络社区、互动广告、微电影等,同样,网络也成为纪录片创作新形态的催化剂。互联网对创作的深度参与改变了纪录片的创作理念,在此基础上,网络的海量信息储存能力和自由开放的传播方式,又进一步对纪录片的创作形态产生了直接而深远的影响,使得纪录片创作除了保留原有传统媒介中形成的丰富形态之外,更衍生出一些全新的创作形态。面对网络上纷繁多样且不断创新的纪录片形态,我们几乎可以断言,网络对纪录片创作的多元化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微纪录片的出现,可被视为纪录片为适应新媒介环境在形态上的重要变革。所谓“微纪录片”,顾名思义,实为微缩类型的纪录片。其在国内的产生和发展,肇始于凤凰视频2010年推出的名为“微纪录片”的新内容产品。此类作品从内容、创作手段、叙事风格上看,完全具备传统纪录片的基本特征,但作品篇幅较短,一般单集长度控制在25分钟以内,尤以10分钟以内的作品为主体。由于“互联网接收终端呈现多屏化、移动化趋势,移动媒体的接收时间呈现碎片化特征”[8]157,形成了网络用户特殊的需求心理。相对于传统纪录片,“微纪录片更专注于在有限的时间内传达最有价值的信息,而后通过丰富的输出终端渗透传播,信息可以更快速地传播扩散,以满足当前用户需求碎片化的特性”[10]。

和“微电影”一样,微纪录片颇受广告客户青睐,并由此建立起自己的运营和盈利模式。凤凰视频的微纪录片一上线,便与马爹利、一汽、张裕、东风本田等品牌客户建立了紧密合作关系,并深入开发了应对客户个性化诉求的定制模式。凤凰视频总监李鸣指出,成熟的微纪录片操作体系可应对客户的不同诉求,“比如面对客户的‘品牌’诉求,我们可以提供操作历史梳理型微纪录片,如一汽的行者无疆、或者品牌故事型微纪录片,如奔驰的车系故事;而对于客户的活动诉求的时候,我们可以操作大事件或大活动的实录型微纪录片,比如我们与东风本田合作的‘重返风沙线’;同时对于企业的公关和公益诉求,我们可以制作解读人物或文化类的微纪录片,比如我们与张裕合作的红酒文化解密等策划;对于企业的产品诉求,我们也可以策划解读新品大事记、产品史记这样的特色微纪录片”[10]。

目前,许多门户网站和视频网站推出了专门的微纪录片栏目,包括中国网络电视台、优酷网、爱奇艺等,并成功运营了若干相关项目。2010年,爱奇艺网为加多宝集团高端矿泉水产品“昆仑山”矿泉水打造的名为《问鼎昆仑》的纪录片,每集长度10分钟左右,并不直接在片中进行产品营销,而是通过对青海和昆仑山自然文化魅力的呈现进行隐性推广。前文提到的《语路》系列纪录片,也是微纪录片与品牌合作的成功案例,该纪录片由苏格兰威士忌品牌尊尼获加发起。它生于网络,成于网络,又最终反哺于传统媒介——在网络获得巨大成功之后,导演进行了《语路》电影版的制作,完成了从网络媒体到电影银幕,从国内走向国际的历程,堪称网络纪录作品的典范。红牛公司最新出品的《寒战》,以韩寒征战2013CTCC中国房车锦标赛为主线,全程展现韩寒的车手生涯和精神追求,全年按赛程分为九集,每站一集,目前也已在各大网站陆续上线。

作为一种适应新媒体形态而出现的纪录样式,微纪录片已成为融合品牌形象广告和纪录片创作,连通品牌客户与消费群体的独特创作形态。它是纪录片,但其时间长度的浓缩、诉求目标的针对性、传播运营的商业性,又使得它不同于传统的纪录片而具备了更多的新媒体特征。它既可以成为广告客户的品牌推广媒介,又可以成为个人创作者的个性化诉求方式。随着拍摄终端、使用终端的便携化以及移动互联网的提速,可以预见,无论是在形态种类上,还是运营方式上,微纪录片都尚有巨大空间可供开掘。

除上述微纪录片形态外,针对网络用户的特征与需求,互联网上还衍生出其他一些不同于传统形式的特殊纪录片形态。如依托于央视的中国网络电视台,同样设立了微纪录栏目,但该栏目的微纪录并不采用上述运作模式,而是利用网站依托资源,精选央视纪录频道的优秀纪录片,将其重新剪辑分割,以浓缩形式进行网络播映,以满足新媒体用户倾向于方便快捷的心理特征以及碎片化的时间需求。

随着新媒介的进一步发展,受众个性化需求的增强,相信在可见的未来,互联网上还会不断涌现出更多更新的纪录片形态。

技术革命往往是观念革命的先行者。每一种新媒介的产生都开创了社会生活和社会行为的新方式,“媒介即信息”这一曾引发无数质疑和批判的观点,实际上所强调的,正是新的媒介技术所开创的可能性以及带来的社会变革。互联网语境下纪录片创作的变化历程,向我们展示出的,也正是这样一种从技术到观念、从媒介到社会的巨大变革。

[1] 麦克卢汉.理解媒介——论人的延伸[M].何道宽,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33

[2] 石磊.新媒体概论[M].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9:1.

[3] 王筱孛.新媒体语境下纪录片市场化的新途径[J].新闻爱好者,2011(10):78-80.

[4] 新媒体为纪录片市场注入活力,盈利模式尚需探索[EB/OL].(2012-05-02)[2013-06-21].http://www.cctv.com/stxmt/20120502/112566.shtml.

[5] “点名时间”网站统计[EB/OL].[2013-06-21].http://www.demohour.com/projects/discover/0_927156_0_1.

[6] 语路计划[EB/OL].[2013-06-21].http://baike.baidu.com/view/4734569.htm.

[7] 麦克卢汉.麦克卢汉精粹[M].何道宽,译.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0:424.

[8] 张同道,胡智锋.中国纪录片发展研究报告[R].北京:科学出版社,2013.

[9] 网络视频助推小众内容发展,爱奇艺纪录片受热捧[EB/OL].(2012-11-30)[2013-06-21].http://finance.chinanews.com/it/2012/11-30/4372129.shtml.

[10] 凤凰视频首创微纪录片概念[EB/OL].(2011-11-11) [2013-06-21].http://tech.qq.com/a/20111111/000216.htm.

(编辑:李春英)

FromTechnologytoConception:Documentary-creationRevolutionBasedonInternetCommunication

TAN Lisha

(MediaAcademy,ChongqingNormalUniversity,Chongqing401331,China)

The new media, as Internet being its representative, have brought not only the progress of technology but also the content and form of the media. The new media has provided infinite possibilities and imaginative spaces for various cultural creations including documentaries. Great changes have taken place in documentary-creating field since Internet medium has involved profoundly, such as creative ideas, form of creation and ways of operation. On the whole, personal creative ideas and multi-paragenesis are distinct characteristics of Internet documentary.

Internet communication; documentary; interaction; personalization; diversification

10.3969/j.issn.1673-8268.2013.04.018

2013-06-23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生态批评视野中的当代中国纪录片研究(10YJC760064)

谭俐莎(1974-),女,重庆人,讲师,广播影视文艺学专业博士,主要从事影视文化研究。

J952

A

1673-8268(2013)04-009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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