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钟书书信拍卖”面面观

2013-03-30 05:01叶匡政
民生周刊 2013年19期
关键词:写信人钱钟书书信

“钱钟书书信拍卖”面面观

叶匡政 著名诗人、学者、文化批评家

中国流传出来的古代或现代的名人书信,多数都属变异的书信,写时就有“立此存照”的想法,暗含了很多被修饰的内容。

近期,102岁的杨绛先生反对钱钟书书信被拍卖事件,闹得沸沸扬扬。罕见的是,国家版权局、中国作家协会、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等官方组织,都在第一时间对此事件表态,要求相关拍卖公司和个人尊重书信人的著作权、隐私权和通信秘密权等。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作出了诉前禁令裁定,责令相关拍卖公司不得实施侵权行为。据说,这是该院发出的首例知识产权诉前禁令裁定。

一次“名人书信”拍卖事件,惊动如此多的官方机构,并不表明全社会法治意识的觉醒,也可能因为这些书信确实有内容“不宜”公开。既是私人通信,有些话可能并未认真思虑,我想此事无论发生在谁身上,当事人或者亲属,都不会赞同把某些私密内容公开。如果未经当事人允许,擅自公开相关内容,等于伤害了通信双方的信任与感情。所以,从风俗、良知和情感角度,大多数人肯定站在杨绛先生一边,支持杨绛的“生气”与反对。

从法律角度,此事件很值得讨论。书信物权归所有人,著作权归写信人。表面上看,如果收信人要转让其物权,并不违法,但书信内容如无写信人许可,也不能公开发表。多数人认为,拍卖不同于私下转让,因有公开展示阶段,一旦展示,等于侵犯了写信人的著作权。有人提出,如果允许“不公开展示”,此次拍卖可能就不会伤害写信人的隐私或著作权,信的内容并未公开,只是换了个知情人。这种解释,显然似是而非,宪法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在民法上体现为隐私权,只要当事人不允许,“隐蔽拍卖”或个人转让仍会伤害到公民的隐私权。

但从另一个角度看,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与普通人的隐私权,又有不同。当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和民众的知情权发生矛盾时,多以尊重民众知情权为主导,这体现的是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因为,公众人物比普通人占有更多的社会资源,也应承担比普通人更多的社会义务。由于我国对如何限制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款,所以在评价钱钟书书信拍卖这个事件上,我们仍然很难得出什么法律定论。这也是社会上有各种争议的原因,说到底还是法律的滞后与缺失。

这也是名人的困境,鲁迅曾在一篇谈文人尺牍的文章中,感叹过“害得名人连写日记和信也不敢随随便便”。可以说,中国流传出来的古代或现代的名人书信,多数都属变异的书信,写时就有“立此存照”的想法,暗含了很多被修饰的内容。比如胡适、鲁迅写信或记日记,都想到可能公开,已有了自我审查的意识,往往事先剔除了很多隐私成份。

但钱钟书很多书信,并非如此,他有时会说一些不公开说的话,有时会把回信看作一种应尽的礼仪,并没有进行严格的“自我审查”。如果钱钟书真把自己当作名人,像胡适一样,对能否公之于众有一个事先的评定或审查,我想杨绛老人也就不会生气了。这也是钱钟书的真实与可爱之处。

□ 编辑 罗燕□ 美编 徐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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