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司平
(泰州学院 教育与心理科学学院,江苏 泰州 225300)
截至到2013年9月,由中国人权研究会和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共同主办的人权论坛已经举办了六届。《世界人权宣言》发布也已经半个多世纪了。我国也已加入了包括 《世界人权宣言》和 《儿童权利公约》在内的25个国际人权公约。2004年,我国成功地将 “尊重和保护人权”写入宪法,2009年发布了第一个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第一句话就是 “实现充分的人权是人类长期追求的理想,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国政府长期为之奋斗的目标”。学校教育是传播新观念、新思想的主阵地,更应该是率先垂范,开新风、树典范的践行者。学校教育不仅应该大力加强人权观念和知识的普及,更应该是彰显人权、尊重人权、保护人权的标兵,在整个教育过程中贯彻人权原则。
人们关于人权的诉求一直是现代国家建构的基本动力之一。很多思想家、政治理论家参与到人权理论的丰富与发展过程中。人权就是作为人的基本权利。所谓基本权利,就是 “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必要的、起码的、最低的权利,是满足人们政治、经济、思想等方面的最低的、起码的、基本的需要的权利;反之,非人权权利,亦即非基本权利,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比较高级的权利,是满足人们政治、经济、思想等方面的比较高级需要的权利。”①之所以把基本权利作为人权,强调的是一个最低限度。就连这么一个作为人的最低限度的权利,反而成了 “普通人民的最高愿望”。②可见,人类是一个极容易实施暴力的动物。
人权的总原则是:人人平等地、完全地享有所有基本权利。这一总原则在 《世界人权宣言》的第一、第二条中得到完整体现,“第一条,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第二条,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并且不得因一人所属的国家或领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国际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区别,无论该领土是独立领土、托管领土、非自治领土或者处于其他任何主权受限制的情况之下。”人权总原则体现的是一种平等、全覆盖原则,只要是人类社会尚存,人人享有人权。王海明先生很准确地将其概括为 “基本权利是每个人因其同样是缔结社会的股东而应平等享有的权利;是每个人因其同样是结成人类的一个人而应平等享有的权利”。
在人权总原则的光照下,确定人们享有具体政治人权、经济人权、思想人权和机会人权的原则也就容易了。
“人类在本性上,也正是一个政治动物”,③所以,享有一定的政治权利是人的本质使然。但不是所有的政治权利都属于人权。政治中的人权只是人在政治生活中享有的最基本权利,政治生活中还有很多非基本权利,如担任一定职务的权利,就不属于人权,而是非基本的政治权利。人在政治活动中的最基本权利体现为一种政治上的自由民主,就是每个人都平等地具有一种决定政治命运的权利,“一人一票”,每个人的票额都是等值的。政治上的自由民主之所以是人权,在于它是其它政治权利的基础,没有自由民主,其它政治权利都形同虚设,不可能得到切实保障。
人生而在世,需要最基本的物质满足。经济人权就是要保障人的最低生活需求。现实的人有多种生活需求,形式、类型和层次也存在重大差别,但是,人最基本的生活需求是基本相同的。按照最低生活需求,获得基本的生活资料,是人们应该获得的人权待遇。这一人权待遇没有任何附加条件,完全 “按需分配”生活资料。当然,这个 “需”是基本所需,而不是人人不一的更高级的需要。经济人权原则可以总结为 “每个人不论劳动多少、贡献如何,都应该按照人类基本物质需要完全平等地分配基本经济权利 (即按需分配)”。④
所有的人权法案或宣言都承认,人是理性的动物。人具备独立思考的能力,人的自由思想是推动人类进步的重要力量。思想钳制是专制主义的产物,专制主义正是人权的最大敌人。思想自由是现代政治理念的核心要素,是思想人权的基本原则。思想自由的现实表现是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思想自由是通过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来实现的。虽然,思想自由不像政治人权、经济人权那样总是带来积极的社会后果,可能会有谬论危害社会,但这种危害不可通过取消思想自由来避免。从功利主义的角度来讲,思想自由的社会价值远远大于其社会危害。人人所熟知的一句话是 “我可以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充分尊重你说话的自由”。这句话是思想人权原则的绝妙表达。
机会人权是一种特殊的人权。它的特殊性在于,它本身是一项基本权利,即人权;但是它关涉的对象却是非基本权利,即较高层次的权利。我们知道,人权是基本的权利,每个人享有的机会都一样,用不着去竞争。而对于非基本权利,即高于基本权利的权利,人需要去争取,机会人权就是要保障人们在争取这些非基本权利的机会面前平等。根据王海明先生的研究,人们竞争非基本权利的机会有两类,一类是社会-政府提供的机会,一类是非社会-政府 (如家庭、天资、运气)提供的机会。作为人权的机会是指社会-政府提供的机会。社会-政府提供的机会对所有人都应该是平等的,这是机会人权的原则。
人权原则是现代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都应该遵守的普遍原则。现代学校教育是现代人须臾不离的现实存在,关涉众多场域和主体。现代学校教育中的人权状况是整个社会人权状况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权原则不仅要通过现代学校教育去传播,而且现代学校教育本身就应该体现人权原则。
教育目的是教育活动的总纲。在我国的不同历史时期,教育目的曾经有不同的侧重,有时候强调教育的政治目的,有时候强调教育的经济目的,有时候强调教育的文化目的。教育理论领域也是 “社会本位论”和 “个人本位论”长期论争,最后偃旗息鼓,不了了之。在教育目的的宏大叙事中,具体的人不见了踪影。但是,任何教育活动的直接参与者都是活生生的具体的个人,教育目的的设置必须和具体的个体相关,而不是塑造一个千篇一律的群体。《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六条规定:“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并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这一条文,可以视为人权原则对现代学校教育目的的总规定。
由康德所奠定的 “人是目的”是现代人权理论的总纲。任何人都不能为了任何目的将其他人视为工具、手段。教育领域更多的是处理人和人的关系,主要是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关系。正因为此,教育领域最容易滋生人对人的奴役。同时,其它社会力量也把目光转向教育,“官办学校总是为学校外部的各种集团的利益服务,而不考虑学生的兴趣和要求。”⑤现代学校教育是最容易遭受专制和奴役侵蚀的领域,因为这种侵蚀是隐蔽的,不像其它领域那么引人耳目。人的独立性在于他一开始就是以一个独立的个体加入人类社会的,并没有受到其他人或团体的恩惠。在这一点上,我国传统的 “父母对子女有养育之恩”的观念是错误的,洛克在 《政府论》(上篇)中有精彩论证,父母将孩子带入人类社会不可能征得孩子的同意,所以,父母没有剥夺孩子生命的权利,养育孩子从而成为父母的义务,孩子用不着感恩戴德。孩子是否对父母感恩完全取决于父母对孩子的养育方式,方式得当则能形成良好的亲子关系,相反则可能反目成仇。父母和孩子在组成人类社会这一点上都是平等而且独立的。教育中的个人自身的发展是教育的唯一正当目的,除此之外,不能有任何外在的目的。这也是杜威所说的 “教育无目的”的真实含义。
我国教育目的总是被理解为 “教育服务于……”,这一思维方式长期占据我国广大教育工作者的头脑。受教育者自身的利益从不入教育实施者的法眼。学生仅仅被理解为教育的对象,既然是教育的对象,必然是将对象改造成为某个主体 (如国家、政党)所希望的那个样子。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际间的学术交流频繁,“人是目的”的理念在多个学科领域被广泛接受。但是,在教育领域,学生自身发展是教育目的的理念还更多地停留在理论层面。如何将人权原则下的教育目的观内化为广大教育工作者的自觉意识,还任重而道远。
人权原则引出的第一个教育内容是理性教育,培养孩子的理性是教育的基本内容。健全的理性是抵御愚昧、奴化、迷信、专制的有力武器。“具有理性能力的人正当地追求各种各样的生活方式、目标、理想及事业。”⑥人权不是已经放在那儿供人们去享受,而是需要理性的人们去争取和维护。理性教育反对任何教条,而是致力于激发孩子的问题意识、怀疑精神和思考能力。这一点恰恰和我们惯常的培养听话的孩子相反。理性教育的核心是启蒙,就是康德所说的 “要有勇气运用你自己的理智”。⑦《世界人权宣言》已经声明 “每个人都赋有理性和良心”。善恶对错不需要一个外在的权威给人们制定标准,通过普遍的理性就可以明辨是非。悲哀的是,长期以来,我国的教师没有教科书就不知道怎样教学,没有标准答案就不知道怎样考核学生。同样,学生们普遍没有问题意识,离开课本就不知道哪些知识更有价值,离开老师的答案就不知道怎样衡量是非。几十年不变的教科书是学习的主要内容,老师和标准答案成为知识的仲裁者。新课程改革开始打破这种僵化的教育模式,但是,各方的阻力还是令人忧心。
人权原则所要求的第二个教育内容是现代自由民主的公民教育。现代社会是一个公民社会,现代公民的国家认同更多基于政治制度的合法性,“专制之下无祖国”⑧是这一理念的极端表达。国家的合法性来源于公民的同意和授权。自由民主的国家是人权的基本政治保障。公民教育是培养人们从事现代公民生活的知识和能力。杜威的 《民主主义与教育》是公民教育的经典之作,他为培养民主社会的公民制定了一个全面的教育方案。我国正处于一个伟大的社会转型期,自由民主是现代国家建构的必然要求,十七大报告指出, “社会主义愈发展,民主也愈发展。在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进程中,中国共产党人和中国人民一定能够不断发展具有强大生命力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需要公民社会的打造,没有公民参与的民主不是真正的民主。培养适应民主政治生活的现代公民是学校教育的中心任务,甚至是被一些人权学者视为唯一的任务。
第三个内容是跨文化教育。“教育应促进各国、各种族或各宗教集团间的了解、容忍和友谊,并应促进联合国维护和平的各项活动”。⑨人权是人人享有的基本权利,是超政治、超宗教、超文化的人类范围内的人权。跨文化教育可以让学生具有人权原则所要求的人类视野。狭隘的民族主义教育只能让人固步自封,宗教、民族狂热往往是暴力的酵素。现代学校教育应该让学生分享全人类所创造的文明成果。
人权原则是一种理性原则,是理性对人类邪恶激情的限制和规约。人权原则下的教育承认并尊重学生的理性,把学生视为一个主动发展的、个性独特的个体。现代学校教育不是智慧的屠宰场,而是智慧的策源地,实施教育的所有方法都应该浸透着一种理性精神。只有理性才能唤醒理性,武断粗暴的教育方式必然培养出武断粗暴的人格。现代社会充满着传统社会遗留下的落后的思想、行为残渣,学校对学生的教育方式、方法仍然有违背人权原则之处。我们暂且不要求现代学校教育的方法如何高效地促进儿童的身心发展,只是最低限度地要求教育方式、方法确保儿童的作为人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
《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六条规定,“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如此。初级教育应属义务教育。”根据这一条款精神,初级阶段的学校没有任何理由开除学生。所谓的问题学生,还没有严重到被剥夺受教育权利的程度。《儿童权利公约》将儿童界定为18周岁以下的任何人。在我国,统称为未成年人。剥夺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利,会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及其家庭造成难以估量的长期影响。所以,开除学生是违背人权原则的,应该从学生管理办法中剔除。但是,在我们国家,“狡猾”的学校往往逼迫学生自己主动退学,从而规避自己的责任。实际上,上述条款的真实精神是,无论任何理由的儿童失学,即侵犯了儿童的受教育权利。甚至包括,由于课业负担过重,超过了儿童的实际能力,导致儿童厌学而失学。
在教育过程中,确保学生的生命和人身安全是最基本的人权要求。在学校,包括教师在内的所有教育工作者应该成为这一人权保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要为学生提供安全的校舍、教育、教学设备,避免任何形式的人身伤害。同时,学校对来自外界的不安全因素要严加防范。人权原则取消了任何形式的体罚教育,体罚这一概念本身就暗含有对身体的一定程度的伤害。学生和教师,在组成人类社会这一点上,是完全平等的。任何人都没有体罚其他人的理由,包括父母对孩子,也没有体罚的权力。但是,由于人权意识的淡漠,以及传统师生观念等其他因素的影响,体罚学生一直是我国学校教育的一个毒瘤。由于过度体罚对学生造成人身伤害,以及疏于管理给学生造成意外伤害的事件屡屡发生。
个性鲜明和心灵自由的现代人是不可能通过灌输和强迫来造就的。只有权威主义和专制主义的教师,才使用灌输和强制的方法教育人,因为,在他们看来,教育就是规训和教化,学生就是实现某种意志的工具。人权原则下的教育方法也许造就不了伟大的社会精英,但是,可以确保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每个人的天赋和潜力自由发展。思想自由是一项人权,也是创造力的源泉。也许对 “钱学森之问”的解答在这里可以得到些许启发。
尊重学生的理性,允许学生自由思考,是人权原则下的教育方法的基本要求。通往罗马的道路有千万条,但是通往真理的道路只有一个,那就是理性思考。真理不能够灌输,只能通过自由思考去发现。自由思考是学生作为主体的能动性的表现,机械重复地死记硬背是学生被动接受所谓真理的重负。这种重负不但让学生的身体受苦,而且精神异常痛苦。成年人往往忽视学生的精神需要,那些选择自杀来对抗学校、教师、家长的学生绝对不是身体受不了虐待,而是精神严重受辱。人权原则下的教育方法要从身心两个方面尊重学生的基本权利,教师要牢牢记住,方法首先服务于学生的个性发展和人权保障,然后才服务于具体的教育内容。
在专制主义和等级观念长期盛行的国家,家长、学生远远没有把教师的地位摆在一个恰当的位置。在我国,老师的角色有太浓厚的伦理色彩。“天地君亲师”,老师是五伦之一。在家长制下,教师对学生的权威是家长权力的延伸或委托,直到现在,传统社会的 “师道尊严”的幽灵还牢牢地盘踞在一些现代教师的潜意识当中。学生在追求知识、探索真理、争取权利以及日常交往中,和老师之间都存在一种严重不平等、不自由的状态。在权力被普遍异化的社会中,教师的权力主要是针对学生进行滥用。厘定教师的权限,阐明现代社会中的教师角色是切实保障学生人权的举措之一。
人权原则下的教师在社会地位上和其他人是一样的,师生之间首先是一种平等的社会关系,同等享受所有人的基本权利。现代社会已经由一种传统的伦理文明秩序过渡到一种法律文明秩序,现代师生关系更多是一种法律-政治关系,而不是伦理关系。调节师生关系的依据应该是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而不再是传统的伦理道德。前者意味着师生是平等主体,后者师生之间永远都不可能平等。
良好的师生关系不是 “爱其师,学其道”,而是 “吾爱吾师,吾更爱真理”。在真理面前,教师和学生具有平等的地位。现代哲学已经阐明,知识具有某种建构性,同样的事物,呈现给老师和呈现给学生的意义是不同的,特别是一些人文学科的知识,意义丰富,难以穷尽。对于人文学科知识的考核,通过全校、全省,甚至全国统一命题考试的办法显然是不适宜的。但是,我国目前的研究生招生考试中,人文价值较重的历史学、教育学,竟然是全国统一命题考试。学生为了应对考试,只能是死记硬背指定的教科书。一个统一考试,催生了多少辅导教材,真不知道这样的统一考试到底是为了国家、社会、学生的利益,还是为了某些个人的利益。利益纠结中的师生关系能是正常的吗?
教师在教育过程中尊重和保护学生的人权,并不是出于道义上的要求或伦理上的规范,而是国家法律要求。教师不能够利用自己的教育权力奴役、压制、迫害学生是现代法制的必然要求。现代教师越来越像医生、律师那样趋于专业化,教师职业的专业化取决于教育行为的复杂性和艰巨性,不是随便什么人都可以从事教育工作的。有些技术性职业只需要简单的专业知识,而教师则需要系统复杂的专业知识。社会分化造成的行业隔离,使某一行业往往只关涉人们生活的某一方面,而教育却关涉学生成长的所有方面。教师在处理学生成长中的问题时,不仅仅需要符合学生身心发展的科学知识,而且需要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学校的规章制度。在现实的教育情境中,往往后者比前者更为重要。也就是说,科学也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学生的生活是一个完整、丰富、变化的场域,求知只是学生生活的内容之一。现代学校也不再是旧式学堂,只识字教学,而是学生主要的生活空间。⑩另外两个是家庭和社会。现代学校实际成为家长对学生监护权的临时委托者,负责学生在校生活的全面监护。所以,现代教师应是学生在校生活的帮助者、引导者、鼓励者、陪伴者。确保学生安全,是最低的监护要求;促进学生发展,是基本的教育要求。
[注 释]
① 王海明,论人权原则,《浙江社会科学》2001年第6期第95页。
② 《世界人权宣言》序言。
③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吴寿彭译,《政治学》,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7页。
④ 王海明,论人权原则,《浙江社会科学》,2001年第6期第99页。
⑤ [美]乔尔·斯普林格,贾晨阳译,《脑中之轮——教育哲学导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页。
⑥ [美]斯蒂芬·马塞多,马万利译, 《自由主义美德——自由主义宪政中的公民身份、德性与社群》,南京:译林出版社2010年第196页。
⑦ [德]康德,什么是启蒙?詹姆斯·施密特主编,徐向东等译,《启蒙运动与现代性》,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61页。
⑧ [法]拉·布吕耶尔,转引自李宏图 “专制之下无祖国”——十八世纪法国启蒙时代的民族主义思想,《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4年第2期第72页。
⑨ 《世界人权宣言》第2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