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细妹
新媒体时代,网络日益成为人们日常生活、学习与生产的重要工具,网络生活已经成为人们一种独特的生存状态。而网络社会从来都是现实社会的虚拟表达。近年来流行的“网络道德张扬”这一现象及其理论范畴,就是现实社会中各种道德张扬现象的具体反映。本文拟从现实生活出发,从网络道德张扬的具体主体入手来较为深入地探讨这一现象的成因及其深刻影响。
学术研究话语下的张扬,它是指社会主体(个体或集体)突出地表现或展示自己的特定行为。文艺复兴时期,人性的积极张扬,是人自身对神性的否定,是人性觉醒的基本标志,是人之所以为人的重要衡量,是人获得自由的基本前提。从这个角度看,张扬内蕴肯定与积极的意义。
然而,当张扬行为超越了一定界限后,便具有了否定意义。亦即它往往是个人中心主义、绝对自由主义的理论思想依据。本文所谓的“网络道德张扬”中的“张扬”,就是在此语境下使用的。具体来看,我们所指称的“网络道德张扬”,它是指这样一种网络行为,即少数人或特定群体利用网络这一时代载体,来大肆发表相关个人言论、传播非真实性消息、展示个人相关才能技能等,以此获得“网友们”的普遍关注,进而赚取大量的“道德人气”和独特的道德力量。当然,网络总是与现实遥相呼应的,故而,获取网络“道德人气”与“道德力量”的根本目的,还是为了获取现实的各项利益。网络道德张扬的社会群体,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网络道德张扬的弱势群体具有如下特征:他们在现实生活中可利用资源缺乏,社会地位低下,社会关系网薄弱,等等。由此,他们的社会权利与权力得不到及时保障和使用,他们的个人利益难以便捷获取。进而在现实的无奈处,在网络如此便捷的时代,他们便试图通过寻求一种网络途径,来表达甚至发泄自己的不满。本来,这种行为是正当合法的,但由于这些群体在表达或发泄的过程中,带有强烈的情绪,且由于他们缺乏对客观事实的正确评估,故而,他们在网络上发表言论时往往大肆张扬自己“利益欠缺度”,任意放大社会体制内在的客观缺陷,进而试图以此来博得多数网民的道德同情和道德支持。
这一群体是相对于弱势群体而言的。他们在社会地位、个人财富、权力与权利、社会关系等方面居于社会优势主导地位。这些群体不仅容易操控网络媒体,而且还特别擅长利用网络媒体,以此来无限制扩大、甚至是放大自己的相关慈善行为和正义之举,进而博取更多道德光环。
顾名思义,它是指在网络中因为某个事件或者某个行为而被网民关注从而走红的人。他们的走红皆因为自身的某种特质在网络作用下被放大,与网民的审美、审丑、娱乐、刺激、偷窥、臆想以及看客等心理相契合,有意或无意间受到网络世界的追捧,成为“网络红人”。因此,“网络红人”的产生不是自发的,而是网络媒介环境下,网络红人、网络推手、传统媒体以及受众心理需求等利益共同体综合作用下的结果。
网络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一方面给人们生活带来诸多方便,提供更多快捷的网络交流工具,如QQ、博客、BBS、E-mail及微博等等,加速并扩张了网络信息的传播速度和时空。但另一方面,这些网络工具也日益成为个人进行网络道德张扬的重要媒介,网络道德张扬主体利用网络工具的快捷性、交互性、共享性、传播范围广泛性、跨时空性等特性,大肆任意发表一些关涉价值判断和道德选择的事件。例如,少数人利用QQ群交流工具散播自身不切实际的道德评判,大肆传播自身的生活和生产困境,等等;部分人通过发表微博或者网络文章,紧紧抓住某一道德个案不放,无限制放大这一个案的社会效益。
网络道德张扬主体不仅通过语言,还利用制作各种视频和图片来增强其张扬效果。因为视频具声、色、行于一体,具有直观生动性。不仅如此,视频还能突破文化水平的限制,有效扩展受众面。具体来看,不同的“张扬主体”会依据自身特点和能力来利用不同的途径制作视频和图片。但他们制作方式大致总是沿着如下路径展开,即先在现实生活中故意制造某些事端,然后将此制作成视频或图片,再上传到某些著名的网络论坛、QQ群、微博中,以此达到广泛传播与迅速扩散之目的。
所谓的网络恶搞,“是指在高科技互联网支持下的一种新型的恶作剧搞笑行为。网络恶搞科技含量较高,参与者文化程度较高,参与人员多,传播的时效性比较持久。它是一种带有游戏性质的、很随意、非理性的言行举止或艺术行为”[1]。也就是说,网络恶搞主要是用滑稽或者搞笑整蛊的方式来表达自己对某些社会现象的看法。其主要形式包括:移植相关图片、剪辑相关影片、歪曲人物照片、篡改动画歌曲,等等。良性的网络恶搞,可以有效缓解人们对现实的不满,获得道德上的自慰。然而,恶性的网络恶搞,却往往是社会稳定的重要隐患。
社会的不断发展,愈加凸显资源有限性与人的需求无限性的矛盾。在此情况下,那些直接掌握资源的生产单位或职业,其对资源占有的便捷性更为突出。加之社会监督机制尚未健全,这种便捷性很有可能异化为自我获取社会暴利的通途。毋庸置疑,凭借自身在社会整个生产体系中的特殊位置,或凭借职业选择的先天优势而逐利的行为,自然具有非道义性和非正义性,它们是社会的阴暗面。本来,不管在哪个时代都存在这种社会阴暗现象。可是在当今高速发展的网络时代,部分处于弱势地位的社会群体,满怀对这种非正义行为的道德义愤,尽管他们无法辨别相关信息真假,但他们却借助于某一线索(或许这一线索还可能是假想的),以进入网络的低成本和低门槛,到处广泛传播“传说中或想象中的社会阴暗”。有些网络谣言便是按照这种机制生成和扩散的。
一定意义而言,一定程度和范围内的网络道德张扬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它可以使得在现实生活中被人们忽视的人和事,被重新“记起”和“捡起”,使得那些非正义的事得以鞭挞。然而,网络道德张扬的消极影响,却往往压倒了其积极意义。
在张扬行为受到众多网友关注后,网络道德张扬主体必定存在三方面的反映态度。一是假如行为成功博取了某些网民的道德支持与道德同情,那么,张扬者必将愈加“肆无忌惮”。二是如果其行为没有得到网友的关注,或者网友们对此抱以不屑一顾、置之不理的态度,那么,张扬主体必有挫败感和承受新的心理压力,这使得他们要么放弃张扬行为,要么重新以全新的方式再次进行新的“网络张扬”。三是倘若网络张扬行为受挫,即受到网友们的普遍质疑,甚至是有意识地排斥,那么,网络道德张扬主体的选择不外有二,要么主动放弃“张扬”,回归理性现实,要么变本加厉,更加“猖狂”。而这种“猖狂”的后果,要么是伤害他人、报复社会;要么是伤害其自己、产生性格扭曲。
某些道德张扬行为,使得含有道德判断和鲜明价值取向的网络虚假信息到处传播,这对社会稳定构成严重威胁。一方面,某些网络虚假信息会使得社会大众产生社会恐慌,造成社会秩序的无序,影响社会稳定,更有甚者,有时某一网络虚假信息,很有可能就会引致某一社会群体性事件;另一方面,某些道德张扬主体的言行不断消解着主流意识形态的说服力。比如,近年来,部分官员的贪污腐化行为,使得部分基层政府官员的道德水平成为社会大众质疑的对象。借此形势,一些网络主体便把对现实的不满归结于国家、政府,然后通过网络媒介大肆传播,这无疑壮大了反主流意识形态的网络力量,加大了进一步增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吸引力、凝聚力和说服力的难度。一些别有用心的人还充分利用这一“契机”,在网络上大肆宣传所谓的“民主、自由、人权”等西方“普世价值”[2]。
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它的生成和变迁受制于社会关系的发展,特别是受制于社会物质经济关系的发展。它是以提供“善恶”标准、依赖社会舆论等方式来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以及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在此意义上,道德也是一种工具,人们利用它来为社会生产和日常生活服务。然而,网络道德张扬行为却使得道德逐渐丧失崇高性,逐步完全沦为人们的获取自我利益的纯粹工具,成了一方利用另一方的隐形手段。从而可见,网络“这个虚拟世界使得人类的交往关系处在极不确定的状态,使千百年来已经确立起来的、规范人们之间关系的伦理道德观念处于危险境地”[3]。一旦如此,整体的网络道德也就无从存在了。
对弱势群体而言,在实际的物质生活中,他们相对缺乏获得利益、实现权利的机会,即“有怨没处发,有恨没人吐,有话没人说”,而网络以其便捷性为他们提供了发泄道德义愤、获得相关利益的机会和平台。相对现实的物质生活而言,虚拟的网络生活更加具备自由与平等的特性,人人都可以进入网络,人人都可以在网上自由发言。另外,网络还具有匿名性,这就像网友们常常说的那样,“在网络上,没有人会知道你是一条狗”。对于那些现实生活中的弱势群体而言,网络的这些特性正好为他们满足“强大”自我、实现“自我”提供了便利快捷的途径。特别是对于那些在现实生活中遭遇极端不公平的人来说,在长期的心理负荷作用下,即使在现实生活中他是一个诚实、正直、公正的人,在宽松的网络环境下,也很容易将个人的怨恨和仇视,通过网络来扩散到整个社会。
所以,消除弱势群体的网络道德张扬,需要高度关注他们的合理利益诉求。为此,至少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一是建立和完善弱势群体利益诉求机制,畅通他们的利益诉求通道。各级基层政府组织和各类社会群众团体,要真正发挥其扎根群众的特点和优势,及时了解群众利益诉求,反映他们的思想愿望,解决或协助解决他们的现实困难。二是要建立健全弱势群体社会保障的财政机制。维护弱势群体利益,关键是雄厚的财力支持。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扶助弱势群体的财力,主要来源于政府的二次分配机制。在我国总体财力日益增强的形势下,政府要加大对农村和城市贫困群体的财政投入倾斜。
对有些人而言,其网络道德张扬的主要原因就是想借机出名,满足虚荣心,从而获得利益资源。从世界发展的整体态势而言,我们还处于马克思所指称的“以物的依赖为主”的社会。特别是资本与市场成功联姻后,资本为了增值,便不断借助于市场载体来无限制扩大人们的物质占有与消费的欲望。也正是在此意义上,西方思想家(如鲍德里亚)才把我们这个社会称为“消费社会”。为更大程度占有物质,满足自己的欲望,一些人便利用网络这一最好平台来大肆张扬自己。特别是网络自身的特性,为一些人的张扬行为提供了更大便利。这就像一些学者所说的那样,“在网上隐姓埋名、解除对舆论监督和评价的顾虑后,……一个在公众心目中高尚的正人君子,可能在网络这个虚拟世界里,如同打开了潘多拉的盒子,释放出长期被社会道德规范所压抑的人性中的‘劣根性’,口是心非,言行不一”[4]。
可见,进一步建立健全网络监管机制势在必行。为此,至少要做到如下几点。一是进一步批判相关观点。有人认为,对互联网监管是干涉自由,妨碍人权。这是一种错误的观点,要大力批判。实际上,不管任何国家,都有严格的网络监管机制。可以说,网络越是发展,越要加强网络监管。二是修订完善相关监管制度。现行与网络监管最为直接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三个,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2005年)。与飞速发展的互联网技术相比,这些网络监管办法很难适应新的现实。所以,国家立法机构和国务院法制机构,要总结经验,及时开展立法调研,进一步完善现有相关法律法规。三是要扩大监管对象,改进监管手段,调动多方监管力量。我国的互联网监管仍处于初级阶段。随着网络覆盖面的扩展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互联网监管机构要不断扩大监管范围,加强和改进监管的队伍建设和技术力量。
[1]詹珊:《析评网络恶搞现象》,《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4期。
[2]刘庆丰:《对近年来国内关于“普世价值”问题研究的述评》,《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湖北人民出版社2011版,第342页。
[3]徐鸿:《论网络道德》,《伦理学研究》2005年第6期。
[4]李卫东:《网络道德与社会伦理冲突琐议》,《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