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仕国
(中共江西省委党校 哲学教研部,江西 南昌 330003)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这表明防范权力腐败的制度建设势在必行,打造制度“笼子”是重中之重。但不少人对制度“笼子”是一个什么样“笼子”的理解上有失偏颇,往往简单地理解为外在的刚性的制度建设和机制完善,这样理解制度“笼子”不能解决两个问题:一是任何制度都是由具体的人执行的,而世界上又没有完美无缺的制度设计;二是如何让权力主体自觉地走进制度的笼子,自愿地接受制度的约束。因此,要解决上述两个问题,就要使制度“笼子”既有外在的要求,也有内在的要求;既有刚性的限制作用,也有弹性的限制作用;既有他律的约束,也有自律的约束,而在打造制度“笼子”的过程中,建构权力伦理能真正解决上述问题。
人们常认为权力腐败得不到有效限制,是制度缺失导致权力的行使得不到约束。其实据权威统计显示,截至2012年7月,由中央和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涉及反腐的重要法律法规制度616项,由省级党委政府及权力机关制定的涉及反腐的地方性法规和文件1538件。由此看来,我国并不真的缺少关住权力的制度“笼子”,但又为什么这么多的制度“笼子”被虚置,权力腐败现象层出不尽呢?这里面有一个制度“笼子”的设计和制度执行上的明显问题,因为任何来自法律法规文件的制度约束都毕竟只是一种外在的约束,既不能解决权力主体对制度的选择性执行、弹性执行,也不能消除滥用权力的行为动机。因此,制度“笼子”的打造,还必须融入内在的并能起到自我约束的规范要素。
权力伦理是权力主体规范权力行使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而权力主体是由一个个具体的有自主意志的个体构成的。对权力主体起约束作用的力量来自三个方面:一是法律的约束,来自于权力主体的外部力量,具有明显的强制性;二是社会舆论的约束,同样来自外部力量,也具有外部强制性;三是自我约束,来自于权力主体内在的价值准则和伦理规范,前二者的约束作用能解决的是权力主体权力行使的外在行为,即不敢违法和触犯大众舆论,而后者则能解决权力主体内心的冲动和欲念的问题。所以关住权力的制度“笼子”当然要有外在的具有极强强制性的刚性作用,但如果只有外在尺度,没有在制度“笼子”的设计中融入内在的要求,赋予制度“笼子”具有自我约束性的内在尺度,权力主体就会对制度“笼子”没有敬畏之心,侥幸之心普遍,即使“惩前”,也不足以“毖后”,制度“笼子”轻则被虚置,重则遭破坏。对于特别权重位高的官员而言,就会出现权力大于制度,随意编排“笼子”的权力恶行。
建构权力伦理就是要为制度“笼子”提供内在尺度。权力伦理可在三个方面为制度“笼子”提供内在尺度:一是权力的伦理价值标准。权力伦理能为关住权力的制度“笼子”确立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的马克思主义权力观的指导思想,使权力主体明确如何看待权力,如何行使权力的终极价值何在。二是权力的伦理评价原则。权力伦理要求在对权力主体的政绩评价制度中突出官德的要求,使制度“笼子”伦理化。三是权力的伦理规范要求。权力伦理将体现时代精神和道德的规范具体要求反映在制度“笼子”的设计之中,使权力伦理成为权力主体自我约束的重要方式,使之成为权力主体的人格、品质和行为准则。
他律对权力的约束作用毋庸置疑,尤其对存在德性问题的权力主体而言更为重要。但他律毕竟是外部的约束力量,即使这种力量非常强大,非常具有强制力,毕竟还是外因,而约束的对象是具有自我意志和自觉思想的人,因此,他律的作用是有限的。权力自律则是权力主体按照自身内在的权力道德规范进行自我约束,能在贪腐动机和欲望上控制权力主体,是一种来自内心和人格深处对贪腐行为保持警戒的道德力量,这种内在的自我约束作用同样是不可或缺的,是他律的必要补充,并与他律相辅相成,互为支持。
权力伦理作为权力主体内在的道德操守和人格精神的规范准则的自律要求,通过融入作为他律的制度“笼子”具体设计之中,可使自律要求他律化。伦理规范作为一种普遍律令,对权力主体的每个个体而言,本身就具有他律的特点,这些适用每个权力主体的普遍律令可以通过制度的“固化”,成为由内而外的制度约束力,即一种伦理的又是制度的双重作用的控制权力主体的力量,这种力量通过两个途径发挥作用:一是权力主体内在的伦理要求和规范能为制度“笼子”的约束作用起着持久的却又是强大的保障;二是一旦权力主体自觉形成的权力操守和规范得到普遍的认同,制度“笼子”就不再是一种外在的“异己的”强制性控制力量,而会成为权力主体在权力行使中自觉遵守的行为准则,就能够做到“从心所欲不逾矩”。这样,在制度“笼子”的打造中建构起权力伦理,就能实现内在自我约束与外在强制约束、自律与他律的统一。
权力伦理建设应然地包合着两个方面的要求,也包含着两个方面的目标:权力制度伦理化和权力伦理制度化。所谓权力制度伦理化,就是要在打造和完善制度“笼子”过程中,使权力制度的设计、安排和权力行使程序合伦理性、合道德性,赋予权力制度无法分离的伦理精神,让权力道德价值和道德规范在既定的权力制度中得到充分体现,并作为一种规范的内在尺度和标准,对权力制度作出伦理评判。现实中权力制度“笼子”的所追求的合伦理性、合道德性,是由权力制度“笼子”内在的一系列伦理原则、道德规范所构成,并通过权力制度设计、安排和权力行使程序等方面体现出来,是权力制度内在的伦理价值的外在显示形态。因此,具体的权力制度究竟有多大程度的合伦理性,并不主要由这个制度下的权力主体个体的官德品质所反映和确证的,而是通过权力制度的各个方面的伦理性显示出来的。只要我们打造的权力制度本身具有伦理价值标准的支持,内含着权力道德规范和权力伦理准则,权力主体才可能自觉地在权力制度体系之内行使权力,让权力始终留在制度的“笼子”之中。所谓权力伦理制度化是通过把社会和民众对权力的伦理要求设计制定为权力制度并在权力行使中得到贯彻执行。具体而言,权力伦理的制度化行为,就是在打造制度“笼子”的过程中,把社会对权力的伦理判断标准和道德要求提升到权力制度的高度,使约束权力的伦理原则和道德要求成了“笼子”的一部分,进而使权力伦理制度化、规范化及法律化。通过权力制度的伦理化,可使柔性的权力道德规范化、法制化;权力主体内在的自我道德评价外化、他律化,并可以借助权力制度的权威作用为每个权力主体的权力伦理建设提供具有强制性的推动力量,从而能够真正改变当前部分官员中权力道德缺失,权力腐败严重的现状。
由此可见,通过权力伦理建设,一方面既可以使制度“笼子”的伦理化,另一方面,又可以使权力伦理和道德要求的制度化,既使制度“笼子”具有外在的、刚性的、强制性的的控制作用,又使制度“笼子”具有内在的、柔性的、自律性引导作用,这样的刚柔相济、内外兼顾的制度“笼子”方可真正约束权力的破坏性行使。
权力道德缺失是权力腐败的主要根源之一,权力伦理在权力制度中的缺位则是权力制度约束力弱化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打造科学、有效的制度“笼子”,必须反映权力伦理的要求。如何才能把具有时代精神的权力伦理规范真正融合于制度“笼子”之中呢?必须考虑到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一是要让制度“笼子”既有外在的威摄作用,又有内在的敬畏作用,体现制度的德性要求。权力制度不仅仅是约束和惩戒的制度,同时也是教育和培养权力主体德性的制度,使权力主体在制度中行使权力时,受到权力制度伦理的熏陶和影响,自觉在内心中形成对制度的敬畏之心和接受制度约束的信念,不断强化权力主体自身内在的道德自我评价和道德价值意识,恪守权力行使的内在尺度,形成对公众利益、公共利益深切的道德关怀,使权力制度的外在规范要求内化为权力主体的个体德性要求。
二是让制度“笼子”既能关住行为,也能关住欲望,培养权力主体的自省能力。制度“笼子”的作用,不仅仅是权力腐败后的惩戒作用,也要有事先的预见作用和防范作用。伦理化的制度“笼子”能够帮助权力主体反躬自身,修身律己,能够自觉运用权力良知进行自我审查、自我监督、自我克制,能够在权力运用之前,自省自己的权力行使是否符合权力道德、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在内心之中产生对贪腐的厌恶感和耻辱感,从而让贪腐的欲念消失在行为之前。
三是要把为民、务实、清廉的新时期权力伦理要求充分反映在制度“笼子”设计构造中,坚持权力伦理的价值导向。“为民、务实、清廉”是当前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主题和要求,若从权力伦理的角度来看,也是权力伦理建设的核心价值和目标要求。“为民”体现了权力伦理建设的终极目标,“务实”体现了权力伦理建设的效率原则,而“清廉”则直接反映权力伦理的本质要求,完整反映了马克思主义权力观和共产党人的权力道德要求,从而也是打造制度“笼子”的权力伦理价值导向。制度“笼子”当然要有很具体的富有可操作性的程序设计和条条框框,但更重要的是还要有精神目标和价值导向,否则,制度“笼子”只是由条条框框构成的僵硬的程序设计,既不能解决权力主体层出不穷的贪腐动机问题,也不能引导全社会形成“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风清气正的局面。
四是加强权力道德立法,提升制度“笼子”的伦理约束强度。具有自我约束作用的道德自律固然重要,但决不能仅仅依靠权力主体的自律,必须在制度“笼子”的制计中,进一步让道德自律他律化,即把道德自律转化为道德的制度化约束、道德的法律化约束。权力道德立法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就在于,从历史来看,很多的法律制度本身就源于道德;而从现实来看,让道德规范制度化、法律化,可实现道德约束作用长期化、常态化。建立在自律基础上的权力道德立法,既可以体现道德立法的预防性规定多于惩罚性规定的特点,发挥树规矩、明戒律作用,使权力主体明确并遵守这些规矩,也可以体现法律的威严,维护权力制度的尊严,增加权力贪腐行为的成本,强化了依法运权的要求。因此,权力道德立法是道德与法律的有机结合,是德法并举的合理措施,从而也是制度“笼子”伦理化的重要途径和根本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