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苏
(河海大学,南京 210098)
21世纪是计算机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的黄金时代,信息化、网络化已经成为新的时代潮流。与之相比传统媒体的不足之处也显现出来:其易被政治与商业力量所控制、难以代表大众的心声、监督只是少数人对少数人的监督,难以起到对所有政府官员震慑的作用,所以难以形成大众之间的互动成为传统媒体监督的致命弱点。互联网的发展正好弥补了传统媒体的功能及人为的缺陷,引导人们在反腐败的路上实现了长足的进步。当然是在互联网已经发展了近二十年的今天,我们对互联网反腐败的认识却并不是十分的深刻和全面,所以我们有必要从另外一种角度出发去重新认识它。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思想正好为我们提供了这样一种新思维,新视角。
尤尔根•哈贝马斯是德国当代最重要的哲学家之一,他这样阐释公共领域: “所谓公共领域,我们首先意指我们的社会生活中的一个领域,某种接近于公众舆论的东西能够在其中形成。当公民们以不受限制的方式进行协商时,他们作为一个公共团体行事——也就是说,对于涉及公众利益的事务有聚会、结社的自由和发表意见的自由。”[1]哈氏所谓公共领域,指的是一个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公共空间,公民们假定可以在这个空间中自由言论,不受国家的干涉。通俗地说,公共领域独立于国家政治结构而且可以批判国家机器,但是它又有合法性,这便是公共领域的精髓所在[2]。
从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来理解网络反腐,一方面网络吸纳了民意表达,有效整合了民众的智慧和意见,形成了一个良性互动的社会民主环境,从而对执政、施政行为产生了无所不在的监督和约束;另一方面网络也为执政者和施政者提供了一个全新的平台和崭新的对话方式,可以更为清晰、理性的把握民众心理和社会舆论氛围,从而有的放矢的开展工作,与时俱进的提高执政、施政能力,从而减少并消除腐败发生的可能性。
网络平台就如哈贝马斯所说的新时期的社会公共领域,人们可以通过这个渠道充分的发表意见,从而使其私人利益与公共整体利益进行有效的博弈,进而影响全社会整体运行。将网络期望为一种理想的公共领域,网络反腐具有如下特征:
1.2.1 公共性
公开性与透明性是网络的最主要的特点。只有在公开透明前提下的共同话语,才能达成大众对自身公共利益的觉醒,也就是哈贝马斯所言的公共性的问题。当公众利用网络平台时将许多不可能被大众知晓的腐败信息揭发出来并被时刻关注时,网络舆论监督作用也就真正的表现出来。
1.2.2 间接平等性
传统的监督的方式是难以实现广大公众对政府官员的有效监督,因为传统媒体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是政府的喉舌,另外举报者的安全性也是难以得到保障[3]。所以,我们必须需求一种可以实现双方均衡博弈的局面,网络满足了我们的需求。利用网络的隐蔽匿名性进行反腐,使得中国公众与权力机关的互动间接的实现了哈贝马斯所言的平等交往特征。
1.2.3 直观互动性
哈贝马斯的认为人与人的了解是通过沟通与互动达成的,单向的信息传达是没有意义的。政府可以在网络上设立各种平台,公布政府的工作进程,听取公民的意见;同时,公民也可以直接与办案机关进行互动交流,就相关问题自由发表观点与意见,实现双方“合力”,大大缩减反腐工作中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成本,提高反腐工作的效率。正是这种双向的互动,使得每个人都在监督,每个人都在被监督。权力被真实地、全方位的纳入到公民的监督之下。
从中国的历史传统看,中国的政治力量从来都是很强的,任何经济与文化的力量都难以与其对抗。为此反腐一直是党工作的重点。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加强了对反腐工作的力度与强度,网络反腐的成效显著,尤其是微博这以新型网络平台的兴起,使得一批批“表叔”、“房叔”,“雷公”等被网民反腐力量查出来,纪检部门快速回应并对其进行及时制裁,可以说网络领域这一个社会力量正逐渐强大,网络反腐的现实影响力又上了新的一个台阶,但在网络反腐的成长过程中也出现了新的困境:
由于网络的匿名性,网络反腐过程中常存在网民借网络发泄个人情绪,对某些官员进行恶意的人身攻击,出现严重侵犯他人隐私或骚扰他人生活等问题。甚至有些网民为了吸引公众眼球经常使用“雷人”的语言,捕风捉影不负责任地发布信息,夸张腐败问题的严重性,放大腐败面,煽动社会情绪,造成公众对党和政府的不信任[4]。目前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发布截至2012年底我国网民达5.64亿,面对着浩瀚的网络信息,大多数网民的猎奇心理强,对爆料信息的真实性缺乏理性的思考与选择,一时间强烈的关注造成社会舆论压力,往往容易出现情绪性网络暴力与情绪性网络反腐现象。比如网络上一部分网民利用“人肉搜索”恶意揭示他人隐私,是一种群体性暴力现象,损害当事人的名誉权和人身权,也违背了网络反腐的初衷。公众情绪性反腐舆论压力还可能左右法院的审判结果,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这些都是公众的理性程度低所带来的必然现象,也成为了网络反腐最严峻的困境之一。
网络反腐是当今信息化时代的产物,但目前不管是高科技网络还是手机短信,都不是绝对的虚拟和安全,公安部门可以采取刑侦手段查获“实名”,获的举报者与被举报者信息,这样就为权力主体提供了滥用权力的可乘空隙。例如2009年5月,河南灵宝市政府“租”用大王镇农地使得农民失去土地,其中在上海打工的王帅多次举报无果后,在网上发帖,触犯了某些人的利益,被灵宝市网警跨省追捕,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最后在多方介入下,王帅拿到了国家赔偿,灵宝市公安局长向他道歉[5]。如此,网络反腐的手段变得流于形式,让这种本应有很强力量的反腐方式在权力主体的操纵下变得不堪一击,从而让“腐败病毒”继续蔓延。
网络反腐是公民行使监督权利的一种方式,但近来网络反腐中也出现过因其信息的真实性无法保证,一旦得证与事实不符,不仅浪费相关部门人力及财力,也会损害他人名誉甚至严重改变他人生活,而匿名的检举人却逍遥于法律的惩戒之外。这说明了我国相关法制建设的步伐远远跟不上互联网的发展速度,网络举报与网络监督没有一个系统的法规和条例来规范,使得网络反腐不能在法制化轨道上运行,难以发挥其最大的作用。目前微博反腐的兴起背后让我们看到了网络反腐存在巨大能量的同时也带来了网络反腐事件的查处的偶然性和戏剧性,可见网络反腐有着不可小觑的影响力和副作用,而缺乏制度性约束是目前网络反腐困境的根源性障碍。
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的内在结构之一就是理性的公众,通过相互之间理性的交换和传递意见,从而形成团体理性[6]。每个人的理性与自主是网络公共领域存在的前提,它也是网络公共领域发生与存在的动力。因此具备独立个性与批判意识且能进行理性思考的社会群体或个人是网络公共领域的建构必须要条件。纵观我国目前网络反腐中,充斥着大量网民情绪性行为和个人目的行为等,直接反映出我国网民缺乏公共理性。因此,在化解网络反腐困境的途径中首当其冲是需要提高网民理性参与能力,即在揭露腐败实施的过程中应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坚持理性思考、不盲目跟风,从而提高网络参与者整体的理性素质与社会责任感。只有基于广泛公共性与和谐交往的公共理性讨论才是有价值的,这不但是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理论的内在特征规范,还是源自于道德的基本要求,也只有此网络反腐才可能成为一种长期、有效的反腐力量。
网络反腐需要公众的理性说话,更需要一个能够放心说话的地方。哈贝马斯公共领域最关键的含义是独立于国家与社会之外的公共空间,它对于政治权力是具有批判性的,同时又是政治合法性的基础[7]。因此不能大众在网络上说了某些话语之后,帖子就要被删掉,网站就要被关掉。国家应该建立并且尊重这样公众发言的公共场所:一方面国家应增强网络反腐的硬件建设,加大对网络技术的开发和有效利用。例如创新举报方式,把反腐网站打造成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廉政文化教育警示平台,各级执法执纪部门可通过互联网,创建微博、博客、论坛、聊天室等多种形式的交流平台,吸引网民自由热烈地参与讨论,在互动交流中引导网络反腐,促成正确舆论的形成,拓宽舆情表达渠道;另一方面国家应该保护网络领域的公共权力,即政府需要对广大网民具有政治权力和经济权力予以尊重和保护,公众才能更多参与网络互动,表达出对社会和政府的意见。将公众参与网络反腐纳入政府的运作机制之中以保证政府与公众之间的良性互动并形成主体间的沟通,这最终有利于推动社会主义事业的良性发展。
公共领域中的讨论有自由也必须存在着约束。在我国网络依法反腐必须成为社会共识,因为,缺乏法律规范已经成为网络反腐的最大硬伤:网络反腐与网络监督中主体与客体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无任何规范、网络反腐过程中对于网民披露腐败行为与侵犯其他人的隐私权行为之间无法明细界定、网络举报人保护性的法律制度没有跟上等问题。这严重影响着网络反腐的成效,要让公众能在网络上放心地反腐,就必须有法可依。因此,亟待呼吁国家尽快出台有关网络反腐的相关法律法规,让网络反腐走上法制化道路,才可能保障其正常发展并成为社会监督的重要手段。同时,目前的网络反腐盛行从侧面反映出体制反腐渠道不够畅通,纪检部门不得不围绕着网络跟着网络走,但是反腐不能仅仅靠网络和微博,还需与体制性反腐对接,共同加强制度规范化建设。正如微博反腐知名人士所说,微博反腐只是“制度反腐”的补充,如果不能推动官员财产公开,公众信任危机会扩大,网络反腐的成效也将大打折扣。所以“网络反腐”和“制度反腐”不应“割裂”开来,也不能互相取代,二者应建立起互补、互推、互助的关系。
互联网在中国发展了二十多年,它在反腐方面的作用也迅速地凸显出来。一系列的腐败案件都通过网络被摆到了阳光下,接受大众和国家的审判。换句话说,互联网在反腐败领域给人们带来了无法想象的惊喜。然而,互联网毕竟还是一个相对新生的事物,它的运行还不是很规范,它的使用者还无法与哈贝马斯交往理性中的程度相企及,但在一定的道德和法律的规范下,网络的反腐败作用更值得人们的期待。我们也坚信网络一定会在未来的政治、社会生活中扮演更为重要的角色。
[1] 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M].曹卫东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32.
[2] 刘吉.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与网络传播[J].华北科技学报,2007(4).
[3] 杨公遂,赵俊燕.网络反腐的利弊分析及对策建议[J].会计信息化,2009(9).
[4] 吴玉英.网络反腐:缘起、困境及对策[J].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09(5).
[5] 毛蔚兰.关于网络反腐制度化中政府功能的思考[J].河南教育学院学报,2010,(10).
[6] 徐颖,安菁菁.从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理论的理想主义出发重提网络公共领域[J].消费导刊,2006(11).
[7] 成毅涛.网络传播与公共领域——网络传播背景下的中国公共领域构建思考[J].探索与争鸣,200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