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养殖业转型升级统筹兼顾产业发展与污染防治
孔源 (环境保护部生态司农村处副调研员)
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在认真总结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践经验和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批。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研究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在条例即将实施之际,孔源对条例重点规定的预防、综合利用与治理、激励措施三方面内容进行了解读。
他首先对条例规定的畜禽养殖污染的预防措施即畜牧业发展规划、污染防治规划、禁养区、项目环评、环保设施配套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介绍。条例规定制定畜牧业发展规划要考虑地域的环境容量,不能在一个区域内无限度地增加载畜量、超出其承载能力,要在科学计算总量的基础上确定布局,包括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以及准入门槛等。2012年11月14日,环境保护部和农业部联合印发了《全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要求地方政府把制定污染防治规划作为任务来完成。污染防治规划要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由地方环保部门会同农牧部门共同制定,报政府批准实施,明确污染治理任务和措施。关于禁养区,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区域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划定本地区的畜禽养殖品种、规模、总量等限制养殖区域。在项目环评方面,虽然条例中未作详细规定,但孔源透露,达到设定规模以上的新改扩建大型场和小区均要进行项目环评。环评报告书要明确场和小区的选址、废弃物处理方式、污染防治措施等内容。在环保设施配套方面,条例规定畜禽养殖场要拥有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粪便、污水贮存设施,并防止外泄;综合利用的设施(堆肥、沼气等)可自建;不自建可以委托他人处理处置。而对于配套的综合利用设施,孔源强调其应具有造血机制,产出和运行费用能基本持平,设施能真正发挥作用。对确实不能持平的,由政府采取补贴或鼓励措施保证其运转。对小规模养殖的业主,鼓励采取社会化专业服务方式,委托给专门企业来做。
条例规定的综合利用方式主要包括粪肥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等。畜禽养殖污染的治理措施则主要包括防漏、防恶臭、达标排放等。孔源指出,由于养殖业废弃物的特殊性,其废弃物本身就是植物养分的来源,所以解决畜禽养殖业的污染问题,应将综合利用作为治理的根本手段,并以此推动产业的更好发展。国家提倡种养结合,支持就近就地利用,即降低处理成本,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配套,在合理的运输半径内确定养殖数量,在考虑土地消纳能力和植物养分需求,进行消毒及无害化处理的基础上实行还田利用。在养殖和处理废弃物过程中,要采取措施防止污物外泄,排污要达标,未经处理不得排放。畜禽养殖企业要将其产排污情况向环保部门报告,进行排污登记。环保部门和农业部门需要摸清当地废弃物的产生量及其形式,以及其涉及的用途,进行排污备案,为中央和地方政府推进工作、安排建设相应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等工作提供参考。一些集中连片的专业户和散户等因管理水平较低,造成区域性污染和脏乱差的情况,这些污染严重的养殖密集区域应由县级政府组织采取治理措施,包括配套设施建设、布局调整和搬迁、养殖户转产等。养殖户因规划调整、禁养区划定等整治等,受到损失可依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补偿,环保部应给予相应的政策和资金支持。
条例规定的激励措施包括设施建设的扶持,地方政府对畜禽养殖场支出的环评收费给予补贴,达标排放后自愿减排的畜禽养殖场给予奖励等。激励措施是保证预防和综合利用与治理环节能够更好支撑的关键手段,孔源介绍了国家给予的相关环保资金的主要使用范围,一是要支持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设施建设,其手段有税收、价格等;二是要支持利用畜禽粪便制造有机肥,对使用和销售有机肥,生产沼气、发电,沼渣、沼液的民用配套设施建设予以补贴和支持;给予有机肥的生产、销售与使用不低于化肥的优惠政策,引导和推动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三是支持发电上网或自用,要求电网企业给养殖企业以无歧视的接网政策;四是自愿进一步减排的可按与政府签订的协议申请奖励,优先获取相关政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