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绍秋 杨安 李淑文 朱旭峰
自杀遗书真伪的识别与检验
邓绍秋 杨安 李淑文 朱旭峰
刑事案件中,自杀遗书真伪是判断案件性质的关键。民事案件中,自杀遗书真伪对揭露事实真相,认定责任方意义重大。自杀者与伪造自杀者写的遗书是有区别的,主要反映在语言内容上、文字特征上、文字整体布局上。检验时要结合案情、进行言语识别、选择符合要求的笔迹样本及特征、综合分析,系统检验。
自杀遗书 文件真伪 笔迹特征 文书系统检验
自杀是指人故意或自愿采取各种方法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自杀遗书是自杀者在自杀前书写留下的信函或笔迹。与一般遗嘱不同,自杀遗书是自杀者亲笔书写,而遗嘱则是死者生前以口头、书面或录音、录像的形式嘱咐后事如何处理,遗嘱可以由死者本人书写,也可以由别人代写后自己签名。
在司法实践中,自杀遗书的真伪鉴别往往是公安机关判断案件性质的关键。一些凶手杀人后,故意伪造死者遗书,以达到其掩盖犯罪事实,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在民事案件中,自杀遗书真伪也是引起死者亲属财产纠纷、民事官司的根源。在医患纠纷中,自杀遗书更是成为分清医疗单位与病患责任的重要依据。因此,自杀遗书真伪的识别与检验,在刑事司法以及民事诉讼中都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自杀遗书的语言文字内容较多。对于自杀者来说,即将离开人世,有许多在话肯定想说出来,哪怕平时最不擅长言语的人,这时由于感情的流露,会说出比平时更多的言语。如某案中,作案人在行凶前留下了上千字的遗书。而某医疗纠纷中伪造的遗书,只有不到80个文字。
第二,自杀遗书的语言内容情感动人。自杀者由于种种原因离开人世,虽情非得已,但自己对亲人、朋友,尤其是自己的儿女往往表现出一种依依不舍、放心不下,因而在遗书中会留下“对不起你(们)”、“原谅爸爸(妈妈)”、“没有尽到责任”等词句。如2004年,某地一妇女用煤气自杀,现场留下的遗书中写道:“儿子:妈妈对不起你,生下了你没有尽到责任,望你原谅妈妈。”语句中流露出对子女的真实情感。上世纪九十年代,河北唐山市某百货大楼发生火灾,烧死82人。其中马××妻子和11岁女儿同时遇难。马××难以忍受失去亲人的痛苦,在安葬好妻女后,自缢身亡。留下的遗书中写道“××(他女儿的名字):爸爸想你,真想!想得我要死,想得我要疯,没有你让爸爸怎么办!”。①《中国文件检验专业建设四十年学术讨论会论文集》,警官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第315-316页。寥寥几句,让人鼻子发酸,真情跃然纸上。
第三,自杀遗书的语言内容常涉及个人隐私与秘密。自杀者由于是最后一次要给别人表达自己的话,因此自杀者知道的个人隐私及秘密再不说就没有机会了,所以自杀遗书中常常会暴露出个人的隐私及一些不为人知的秘密,如遗书中会出现“发生(性)关系”、“流产”、“欺骗感情”等词句,有的还会将犯罪作案的过程写出来。比如某案中的遗书写道“我去上班,她在家里还干了不正当的事,带男人把床单搞张(脏)了,洗过后,用吹风烤干,我回来发觉问她……,这一切不得不是伤心。”
第四,自杀遗书一般不讲究层次,条理性差。自杀者在写遗书时由于想到马上将离开人世,思维不同于平常,往往有些混乱。这表现在遗书中,通常是想起什么就写什么,语言内容没有逻辑性,没有条理,重复内容多,语句啰嗦。对于文化程度偏低的人来说,这种表现尤为明显。比如在前述的千字遗书中,内容从开头到结束,基本上写的是一些鸡毛蒜皮的事,从如何认识对方、离家出走,到如何在外打工生活,甚至小到几元钱的账目,买一件衣服、一瓶洗发精等事情都把它记录在遗书中,语句啰嗦、重复、零乱,言语内容没有条理性。
第五,自杀遗书的字迹大小、速度快慢不一。如果自杀者的遗书有较多的文字,不论书写者书写水平的高低,都会呈现出这样的特点。刚开始书写时情绪稍稍能控制得住,因此笔迹书写会和平时没有多大差别,字迹速度均匀、单个字迹的大小基本一致。随着情绪的变化、思维的紊乱,自杀者书写速度逐渐加快、单字结构也越来越控制不住,变得越来越大。因此,通常在遗书的最后,可能看到字迹运笔中,连笔增多、字迹潦草、个别字出现丢笔少笔现象,笔画多的字写得大,笔画少的字写得小。出现书写速度比平时快、字迹比平时大的特点。
第六,自杀遗书的文字整体布局零乱、结构松散。自杀者在书写遗书时,刚开始文字布局还整齐,但随着字数的增多,思维开始紊乱,写到最后时往往情绪有些失控,因此文字的整体布局就开始乱了,格式也不讲究了,有的出现文字整行倾斜,段落不规范了,想在哪写就在那里写。在下左图中,遗书的最后段落变得零乱,而右图中遗书最后的文字开始大幅度倾斜。
第七,有的自杀遗书甚至描述死亡前的痛苦。有的自杀者年龄偏小,自杀的原因基本上是受到同学、老师或领导的批评、责怪、嘲笑等,一时心理上难以接受,因此自杀。对于选择服毒(含安眠药)自杀的年轻人,服毒后有的还将痛苦的过程详细记录下来。如某一中学,一学生由于和同学有矛盾,老师处理不公正,就服农药自杀,服药后乘药效还没有发作,将服药后的过程记录下来。
刑事案件现场中留下的遗书以及民事案件中涉及纠纷的遗书,都需要进行文书鉴定,但由于自杀者已死,无法提供相应的案后笔迹样本,因此在对遗书进行文书鉴定时,一定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要紧密结合案情。自杀案件情况各不一样,有的原因简单,有的却情况复杂。因此,鉴定人员在受理鉴定时必须仔细了解以下案情:自杀者个人平时的基本情况,如文化程度的高低,书写水平高低,平时的兴趣爱好,是否有违法犯罪的前科,家庭经济状况,自杀前的言行有无反常等情况,特别是对遗书中涉及个人隐私及秘密一定要核实清楚,是否真实可靠;现场勘验的基本情况,如现场访问的笔录,现场勘验的笔录,现场调查情况,现场物证调查结果,现场周围的录像视频,自杀者最后电话通讯记录、和谁通话、通话内容等情况,有无即时聊天记录,网友账号,手机聊天还是电脑聊天,是微博还是微信等;死者死因情况,如尸体解剖报告,胃内容检验报告,唾液、毛发、血液等生物物证(含DNA物质)的检验报告等;现场其他物证情况,如手印、足迹、枪弹、工具痕迹提取情况及检验报告,纸张、墨水、粘合剂的提取情况及检验报告等。只有结合案件的基本情况,遗书的检验结果才能和其他物证检验报告不相矛盾,构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客观真实地揭露案件事实真相。
第二,要对言语内容进行识别。由于伪造者和自杀者的言语习惯不一致,在遗书上表现出来两者不一致的言语特征,因此在识别真伪遗书时,一定要注意对遗书进行言语内容的识别。在对遗书检验时,要注意发现和选取能表现言语人用语习惯的特征,如表现出自杀者居住地或籍贯方言的语音、词汇、语法特征,方言汉字、地区性简化字及习俗字特征等;表现出自杀者职业性方面的职业性简化字、行业字、行业词语(术语)、隐语(黑话)等特征;表现出自杀者文化程度方面的错别字、用词、组句、文章的结构、书面语、涉及的知识面等特征;表现出自杀者年龄方面的繁简文字、时代性词汇、詈词使用等特征。如湖南浏阳一初中女孩被继父杀死后,继父假冒女孩口气留下一张离家出走的字条。其中留言条中的“栽引”一词就是浏阳当地的方言,从而表明留言条(凶手)的书写者是浏阳本地人。
第三,要选择合乎要求的笔迹样本。在文书的司法鉴定中,通常将笔迹样本按照案件物证形成的具体时间分为四种:同期样本、案前样本、案后样本、历时样本。同期样本是指与文件物证同时期形成的样本。该种样本能较好地反映嫌疑人在形成文件物证时的发展演变的状况,具有较好的可比性。案前样本是指案件发生之前嫌疑人形成的样本,它反映的是客体在发案前的状况。①宫毅、邓绍秋:《文件检验教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36-37页。由于此类样本一般没有伪装,在遗书真伪的文书检验中,这类样本最为可靠。案后样本是指案件发生之后由嫌疑人书写的样本。这在确定是伪造遗书后,收集伪造遗书制作人样本时需要收集的一种笔迹样本。由于它是反映的是客体在发案以后的状况,是案后形成的样本,因此收集时应特别注意其可靠性和作案人在制作笔迹样本时可能发生的故意伪装。历时样本是指嫌疑人在不同时间依次形成的样本。它能展示客体自身的发展演变规律。依时间顺序抽取平时形成的文件为样本,对于验证检验中所发现的差异点的性质,判断文件形成的时间,具有特殊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伪造遗书的制作者案后样本收集应尽量收集他的平时样本,即同期样本中的案前样本,有条件的尽量收集历时样本。实在没有,可以收集实验样本。收集时,要防止嫌疑人察觉到收集样本的目的,同时要注意收集与检材书写条件、形成条件一致的样本,即两者的书写速度、书写工具(笔)、书写材料(纸张)、书写姿势、衬垫物要一致或尽量一致,收集的笔迹样本与检材要有相同的字,最少也要有相同的偏旁部首和笔画。因为样本笔迹再多,如果没有相同字、偏旁部首和笔画,同样不能检验。收集的样本笔迹与检材笔迹的字体、书写速度也要尽量相近。
第四,要选择不受伪装变化影响的笔迹特征。自杀者在书写遗书的过程中,由于心理因素的影响,情绪起伏较大,对书写笔迹的影响也较大,反映在笔迹上的特点是速度加快、连笔增多、丢笔少笔现象出现、概貌布局特征变化也较大,尤其是服毒药以后开始写的遗书,在毒药发作时,由于剧痛,书写手臂不能像平时一样控制书写工具,这时会造成笔迹抖动、字体变大、搭配位置不准、笔画有不正常的拉长或缩短现象,也会出现多笔少笔现象。而伪造自杀者遗书的笔迹一般是书写速度降低、运笔涩行、抖动、中途停顿、有摹仿的痕迹。对于自杀者亲自书写的遗书笔迹检验,要注意选择那些不受心理、生理条件影响变化的特征。在判断遗书没有故意伪装变化的情况下,选择重复出现的字、偏旁的搭配、笔顺、写法特征;选择副笔上的特征,由多笔构成的字,其中有的笔画在单字中起支撑作用,字体特征主要是靠它的形态结构来体现的,这一类笔画称为主笔。另一类笔画,对一个字来说虽然不可缺少,但在体现字的规格上,只起辅助作用,这类笔画称为副笔。副笔一般不易引起书写人的注意,因此很容易表现出个性特征,如起收笔动作、运笔力量、标点及其它符号的写法、文字概貌布局等特征;选择有突出特点的特征,如错误的写法、错笔顺等特征。对于伪造自杀者书写的遗书笔迹检验,首先应善于发现摹仿笔迹的痕迹与特点,然后选择错笔顺、细小的搭配、起收笔动作、运笔力量、标点及其它符号的写法、文字的布局等特征。
第五,要进行系统性检验。对一份伪造遗书的文件物证系统来说,此份文件通常由笔迹、言语内容、印文、污损(染)变化、指纹、书写的物质材料等要素或其中某几个要素构成。①李彪:《.系统鉴定法检验可疑文件真伪1例》,《刑事技术》2009年第3期。作案人在伪造遗书时,往往忽略了一份文件的系统性,注意力只停留在摹仿自杀者笔迹相似的一个要素上,而往往忽略对其它文件的构成要素之间特定的关系。因此,鉴定人员在受理鉴定后,要仔细观察遗书文件上有何构成文件系统的要素,每一个组成要素之间有何联系,每一个要素的检验结果是否能构成一个完整系统。如遗书上按有指纹,现场提取了自杀者的指纹没有,指纹鉴定的结果如何,是否和笔迹鉴定的结果统一,是否存在矛盾。遗书上涉及的隐私及秘密,是否与案件侦查人员调查的结果相符合。对于作案人杀人后又自杀并留有遗书的,在遗书中涉及杀人的细节情况是否和侦查人员现场勘验的情况相吻合,现场的足迹、手印、血迹的检验结果是否一致,有无矛盾。民事纠纷中的遗书检验,还要注意伪造遗书的结果对哪方当事人有利。
总之在遗书真伪检验中,一定要注意遗书物证特征的多样性,对可能出现的书写物质材料特征、言语内容特征、笔痕特征、手印特征及其它污染痕迹特征等,要仔细研究、充分利用,进行系统分析和综合考虑。
(责任编辑:王 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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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1020(2013)06-0112-04
2013-08-31
邓绍秋(1965—),男,湖南益阳人,湖南警察学院管理系教授,长沙,410001;杨安(1964—),女,湖南长沙人,湖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文检室高级工程师,长沙,41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