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爱萍,孔海娥
(1.云南民族大学学报编辑部,云南昆明650031;2.江汉大学政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56)
社区矫正与监狱矫正是两种不同的行刑方式。在我国,社区矫正具体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放在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上海、北京是社区矫正试点较早的地区,已经形成了相对较为完整的社区矫正工作体系、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法,并且有了自己的特色,在全辖区内开始推广社区矫正。但是,也应当看到社区矫正工作的过程中暴露出的一些不足以及所面临的困境。本文从社会工作的视角分析我国社区矫正专业实践模式的得失及实践中的所面临的困境,探讨适宜的社区矫正专业化路径,推动矫正社会工作的本土化进程。
从2002年至今,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开展已经有近十年的时间,从已经开展试点的18个省市的情况来看,社区矫正有一些特点值得注意,首先,社区矫正发展呈现不平衡的状况,不同地区间差异较大。相对于全国,北京和上海这些试点较早的地区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社区矫正工作体系,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法,具有了自己鲜明的特色,而另一些试点较晚的地区仍处在摸索和试验阶段。其次,试点范围有大有小,对于北京和上海,其社区矫正已经在全辖区内展开,而启动较晚的城市,却处在小范围的试验阶段。最后,矫正工作的深浅程度不同。目前,对于社区矫正实践的研究,主要集中于首批试点的几个城市,因为它们的试点工作开始得较早,形成了自己的模式和特色,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1.北京模式:社会动员,搭建社会力量参与的新平台。2005年3月,在北京市司法局的推动下,北京市全市18个区县分三批成立了阳光社区矫正服务中心,向社区服刑人员提供回归社会辅导、心理矫正、帮助教育、技能培训、临时救助等服务,并组织发动广泛的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宣传、培训、理论研究与交流活动,为社区矫正的服刑人员奠定回归社会的良好基础。
北京的社区矫正工作主要有以下做法,首先,建立了市、区、街道乡镇的三级组织网络,各政法部门通力合作,形成合力。其次,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形成了由公安机关的派出所来承担刑事执法,司法行政系统的司法所具体负责监督管理与教育改造,各政法部门通力合作的模式。再次,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进行了规范化的管理教育,探索多种形式的管理教育工作。第四,发挥社区优势,充分利用社区资源提升矫正工作的水平。为此,北京建立了由司法助理员和监狱、劳教警察构成的专业矫正队伍。
2.上海模式:接智引智,探索社区矫正的新方法。上海市在中国的社区矫正实践中,始终走在前列。从上海开始社区矫正至今,其发展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2002年8月至2005年上半年。这段时期的工作,具有创新、开拓领域的意味,也最具个性。这段时间的探索主要在社区矫正的方法上,主要工作包括制定了基本的工作流程和工作运行的规范,初步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上海社区矫正工作基本框架,形成了日常管理、教育学习、心理矫正、公益劳动及帮困解决五大工作板块。第二阶段:从2005年上半年至今。这段时间里,除了做好基本的工作外,他们主要对科学矫正方法进行了探索[1]。
“上海模式”的特点如下:第一,对传统行政管理理念的突破。上海的社区矫正模式在构建和发展的过程中,就超越了依靠行政方法的理念,采用了社会工作的平等、尊严、接纳、诚信等理念来传承社会工作康复及预防功能。第二,考核重点的调整。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考核评估设立了新的标准,比如“社区矫正日常管理职能状况、重新犯罪率的高低、法律文书的齐全程度、矫正方案规范性,矫正台帐完善度”等方面。在对矫正工作者的考核中,原来的考核标准重在强调总结报告与重新犯罪率,而如今制定了“台帐建立率、案主见面率、重点案主谈话率、个案涉及率”为主要内容的目标考核制度,使考核更加全面,更加符合人性化。第三,社区矫正工作的管理与高校的紧密合作。上海市社区矫正办公室与上海政法学院、华东理工大学社会工作系在理念设计、制度建设、人员培训以及具体矫正措施方面开展广泛密切的合作,进行智力移植,为上海社区矫正的顺利进行提供了科学的理论指导[1]。
3.浙江模式:再造认同,走依靠群众的社会矫正之路。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浙江就曾发动群众和利用社会资源开展对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与监督工作,被誉为“枫桥经验”,这种依靠群众的社会治理模式曾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作为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最早的六省(市)之一,浙江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形成了具有自己特点的工作经验与模式[2]。
浙江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特色:第一,建立“四级”组织工作网络,即省、市、区(市)和乡镇(街道)四个级别的协调合作,共同进行社区矫正工作并强调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相结合的“三支队伍”建设。第二,建立了“5+1”的监督管理模式。即把社区矫正的工作指导员纳入到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与公安、司法、片区管理处、村治调组织的相关人员以及矫正对象家属一起构成了社区矫正对象“5+1”的监督管理模式。第三,建立了“四种模式”,即“集中式”(由司法所统一组织公益劳动)、“基地式”(落实劳动基地,定期参加公益劳动)、“特长式”(根据社区矫正对象自身的特长,由社区安排和落实公益劳动)、“自助式”(有固定工作单位或外出打工的,社区落实劳动内容,矫正对象自主完成,责任人定期考核)等四种公益劳动形式,收到了较好的实际效果[1]。
1.社会认同度偏低。受重刑主义的长期影响,大多数人心目中仍旧根深蒂固地存在着“欠债还钱,杀人偿命”的朴素刑罚主义思想,这种心理使得大多数民众难以理解社区矫正工作的性质及意义之所在,因而一旦知道矫正对象在社区中服刑多存在戒备和排斥心理。而矫正对象能否在这个开放的社会环境大系统中找到自己合适的位置是社区矫正成败的关键之所在。因此,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参与到社区矫正中来,改变社会对其认同度将是这一工作能否取得成功的重要一步。
2.法律基础较薄弱。社区矫正需要有相应的法律作为支撑和保障,当前开展社区矫正的国家基本都制定了关于社区矫正的法律,如美国1973年在明尼苏达州制定的第一部《社区矫正法》,日本的《更生保护事业法》等。而我们国家目前还没有一部对社区矫正做出明确、系统、全面规定的法律,在刑法、刑事诉讼和监狱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可略见一二。许多的矫正规定以规定、细则、办法的形式出现,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这无疑造成了社区矫正工作过程中的“合法性危机”的困境。
3.支持网络不健全。社区矫正与监禁行刑一样,是一项的刑罚执行活动,只是以非监禁的形式呈现。目前社区矫正工作主要交由司法行政机关即司机法来执行。事实上,实施社区矫正过程中,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领导机构是各级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这个小组的成员来自各职能部门,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司法所,导致领导机构与办事机构分离,最终工作还是单靠司法所来完成。司法所自始至终没有警察的出现,致使一些矫正对象产生错觉,社区矫正不是服刑,特别是剥夺政治权利一类对象,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采取藐视甚至对抗的态度,不服从管理。
4.专业化程度偏低。目前,作为我国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主力的司法所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普遍存在着年龄偏大、学历偏低的缺陷,他们的思想观念和思维方式与社会工作的价值理念相差甚远,甚至相悖。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组成,主要是一些退伍、转业军人和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兼职,虽然在上岗前对他们进行了针对性的培训,但是培训内容多为陈旧案例,跟不上时代的步伐。他们对社区矫正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也不甚了解,缺乏基本的社区矫正知识,往往是满怀热情地帮助矫正对象,到头来却不能收到比较满意的矫正效果,甚至会对矫正对象造成进一步伤害,好心办坏事。如何完善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资格、素质、选拔程序及培训工作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5.执行手段较单一。社区矫正对象虽然有共性,但在思想状态、认罪伏法的态度和人身危险性等方面仍存在较大的差异性,必须对被矫正人员外在的和潜在的危险因素进行测定,在测定的基础上,采用不同的管理措施。大多数地区虽然也采取了较多的监管、矫正和帮扶措施,但管理手段仍比较落后,基本上都是采用统一管理的方式,运用基本相同的措施,忽视了矫正对象的个体特征,也影响到部分社区服刑人员的改造积极性。
1.提高社区矫正的社会认同度,更新传统矫正理念。接受是人们对新事物了解的基本前提,作为一种新生事物,社区矫正首先需要做的就是让公众对这一事物有所认识,社区矫正人员首先必须对什么是社区矫正有所了解,要准确理解社区矫正的意义以及与监狱行刑相比有哪些不同功能,对相应的问题形成有章可循的解决思路,提高解决难点问题的能力。社区矫正是比较新的刑罚执行方式,运行时间不是太长,社区居民对社区矫正性质的认识不足。相关部门应该加大宣传力度,让社区公众树立正确的矫正观念,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减少阻力。通过媒体、宣传栏、宣传单等形式对社区居民进行与社区矫正相关知识的教育,提高社区居民对社区矫正的认知度。
2.健全与完善相关法律和法规,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社区矫正最核心、最基本的依据是2003年7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然而这一通知始终未能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下来,这也成为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最大障碍,已明显不能适应当前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3]。因此,必须尽快制定专门的社区矫正法,以规范各级社区矫正部门工作流程,完善规章制度,使社区矫正工作有法可依。
3.协调社区矫正各主体关系,健全社区矫正网络体系。根据《通知》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要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会同公安机关搞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组织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和帮助工作。街道、乡镇司法所要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4]对违反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由公安机关及时依法处理。也就是说,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工作主体”、公安机关作为“执法主体”,出现了工作主体与执法主体相分离,权利和责任不协调的情况。要建立统一的社区矫正机构和监督机构。机构的日常工作应该由司法部授权于社区矫正官员负责,避免与公安机关的社会治安管理工作产生冲突,出现“有的地方大家管,有的地方没人管”的现象。由司法所统一规划社区矫正工作,不但可以节省行政资源,也会大大增强社区矫正的效果。整合现有的资源,在社区矫正工作的执行过程中制定明确的规章制度,实行量化式管理,监督矫正工作的进展及所取得的效果。发现问题及时地进行沟通和处理,将好的经验运用于以后的工作实践中,把发现的问题争取消灭在萌芽阶段,以保证社区矫正工作在一个良性运行的轨道上前行,使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
4.加强社区矫正专业化建设,提高社区矫正服务水平。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尚处于试点阶段,社会工作专业价值观在指导社区矫正实践工作中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例如接纳和尊重原则的运用、个别化原则的运用、自决权原则的运用和保密原则的运用都很好的指导了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遵从“优先性原则”,依据“个别化原则”,对于不同的矫正对象和当时情景应该如何更好地帮助矫正对象,需要社区矫正的工作者准确的判断和丰富的经验。同时,在具体的实践中,社区矫正工作者要注重工作言语和谈话语气、态度转变中向矫正对象传达社会工作的专业价值观,在具体的工作中实践好专业理念。探索成立独立的社会工作机构,由政府出资购买该服务项目,机构派专业的社会工作者到社区具体实施项目。服务项目的计划方案和评估由专门的社会工作人员做,同时司法行政等要素要共同参与加强配合,这样既可以保证服务质量,又可以解决众多角色集中于一套人马出现的价值观冲突问题。
在社区矫正中开展各种专业方法的前提是在收集并分析各种资料的基础上对矫正对象的问题进行诊断,并对问题进行研究,设计矫正方案,实施社区矫正。这一过程中,矫正方法是否专业便成为决定社区矫正能否成功的关键。在社区矫正中要重视社会工作三大方法的运用。个案工作通过心理社会人本治疗模式、行为修正与理性情绪治疗模式以及家庭治疗三大理论工作模式,针对不同的案主,选用不同的治疗模式,同时将案主自身也作为资源的一部分,充分调动其潜能,保证服务工作的有效性,达到助人自助的目的。小组工作方法通过社会目标模式、互惠模式、治疗模式和发展模式,经过筹备、初期、中期、后期、评估等五个互动阶段,以帮教团和座谈会等形式开展活动,让矫正对象在参与中改变、调节自己的行为,修复、提升自己适应社会的能力,重获做人和生活的信心,重构社会支持网络,重塑自我形象。作为一种宏观层面的社区矫正方法,通过社区分析、建立关系、资料收集、制定社区发展计划、社区行动、社区工作成效评估六个步骤,这样一个结构化的操作实施过程,能够有效地整合社会资源和社区资源,为矫正对象营造一个全方位、多层面的矫正工作格局,使不同的矫正对象,在不同的时机都有相应的人员去做工作,以提高矫正工作的针对性,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缓解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不足的矛盾,大大增强矫正效果。
建立规范化的矫正质量评估体系,将各种理性的要求细化为定量的规定和量表式的模式,避免人为主观因素的干扰。结合社区矫正实践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修正评估量表,弥补量化评估体系的缺陷。在明确分工的基础上,对司法所工作人员、司法警察、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的工作实行量化考核,促使他们在工作中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优势。专业的社会工作者主要负责矫正对象的心理矫正;社区志愿者主要负责引导社区矫正对象逐渐融入社会。
[1]梁赋.我国社区矫正的模式探索[J].经济与社会发展,2010(4).
[2]曾赟.论中国农村社区矫正之模式与路径——以浙江省枫桥镇为例[J].浙江社会科学,2006(3).
[3]张传伟.我国社区矫正京沪模式的比较分析与选择[J].北京社会科学,2009(1).
[4]金小红,徐莉.当前社区矫正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对策刍议[J].法制与社会,20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