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以人为本”新型社区民族工作的方法论思考:基于新人文主义思潮的一点启发

2013-03-21 09:03:07高永久
关键词:少数民族民族

高永久,郝 龙

(兰州大学西北少数民族研究中心,甘肃兰州730020)

“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也是党和国家开展一切工作的重要指导思想。所谓“以人为本”,就是“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各项权益,走共同富裕道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胡锦涛在十八大报告中再次指出,“必须更加自觉地把以人为本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核心立场,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各项权益,不断在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上取得新成效”。将“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引入民族工作,既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更是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切实维护民族地区稳定,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本文通过采借新人文主义思想的合理内核,构思和明确了“以人为本”新型社区民族工作的核心价值、基本属性_、服务对象和现实表征,期冀为今后其运行机制的设计和具体工作方法的制定奠定方法论基础。

一、完整意义的“人”:走出“只见社会不见人”①费孝通自认为这是其学术研究中的最大缺陷,参见费孝通撰:《学术自述与反思》,北京:三联书店1998年版。的传统误区

关于社会的性质以及社会与个人的关系问题,社会科学界始终争论不休。目前,大多数研究者倾向于将社会视作外在于个人的客观实在,强调社会对个人发挥着强制作用。这种由涂尔干(又译为迪尔凯姆)方法化的社会唯实论和社会至上观点,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一直是社会学、人类学的主流思想,并且对现实的政治理念产生了巨大影响。这一观点对社会性的强调,的确有助于克服生物决定论、环境决定论和个人主义观念的缺陷,但其自身也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当前我国社会政策的顶层设计及其贯彻落实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这一不足的影响——即由于对社会的过分关注而造成了对“人”的忽视。自涂尔干的“社会事实”方法论以降,无论是社会学中的社会概念,还是人类学中的文化概念,都被作为一个由众多个体组成但又超越个体的客观结构因素,其更为深层的意涵即是把人视作“规范的产物”、“理性的存在”,从而人为性地忽视了人的感性因素和主观能动性。如此一来,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体便不再作为一个完整的、“活的”人而存在,单纯化约成了一种抽象化、同质化的概念符号,一种社会规范的运作映像,人性慢慢被忽略了。社会科学之所以陷入这种“人性缺失”的迷局,部分可以归咎于我们对社会研究的过度科学化追求——科学就意味着客观,“人性”、“感性”这些主观因素只能被遗忘在人文、哲学领域。可是这种科学化的意义何在?现代意义上的社会科学发展至少已有百年,在这段历程中其更多的是在发现问题、思考问题(社会理论是这些思考的逻辑化、抽象化表述),而不是解决问题、改变社会,国家冲突、民族冲突、宗教冲突不曾因种种理论的提出而减少,现代性带来的生活“碎片化”和精神的空虚亦未曾被消解,社会的价值单纯被看作是维持秩序、谋求发展。生活于其中的真正的“人”到哪里去了?如何能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政策的效用?想要回答这些问题,最为关键的一点便是“人”的完整意义的回归,便是将人文与科学在思考上——而非在具体研究方法上——加以结合。

沿着历史的轨迹向上追溯,一种被称为“新人文主义”的思潮为我们实现上述之结合提供了启示。“新人文主义的最大特征在于吸纳自然科学的成果来丰富自身的知识系统。换言之,它是人文主义与自然主义的结合体。”[1]与传统人文主义相比,这一思潮虽然仍坚持人性与自由,但也强调社会规则存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并将前者与后者有机地融为一体:在新人文主义者看来,人性是以“利益”为基础的,这种“利益”观念在根本上表现为一种“满足”以及在此基础上的不断“提升”倾向——既有量的增加,又有质的升华。利益不仅来自于物质领域,亦源自精神领域,物质是作为动物的肉体的存在基础,而精神则是人之为人的价值之所在。对于单个的人而言,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方式只能是与他人合作——以社会的方式追求自身的“满足”,而合作的达成有赖于以社会规则来有效地协调个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由此,在新人文主义视角下,规范与人性绝不是二分对立的概念,在现实生活中二者统一成一个稳定的结构性状态:在人性的基础上构建起社会规则,作为实现秩序与公平的依赖;但规则本身或者说秩序并非目的,真正的目的在于对“人”的利益的满足和推进人类生活状态的更加人性化。换句话说,“人”是基础,是目的,而“规则”、“秩序”只是达到目的的手段而已。实际上,这一观点与社会唯实论并不冲突,甚至可以将前者视为后者的补充——对完整意义上的“人”的强调为社会提供了存在的真正价值。然而,这并不是说新人文主义就是毫无缺陷的,作为一种西方政治和文化思潮,它包含着部分西方中心主义思想与资产阶级享乐主义和自由化倾向,因而,并不适于被原封不动地照搬到我国的科学研究和政治理念当中,它只能被视为一种启发:吸收其对完整意义上的“人”的强调这一合理内核①关于将新人文主义思想和中国社会科学相结合,在民国时期已有以潘光旦为代表的学者进行了有益尝试。,摒弃其中的西方资本主义意识形态成分,以此不断丰富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的“以人为本”理念的具体内容。

二、社区:“以人为本”新型民族工作的现实着力点

当前,在我国的社会科学研究和社会政策制定及其落实中,普遍存在着两种倾向:一是过分强调社会结构的客观性和外在性,将个人化约成规则之符号映像。二是过分强调理性因素而忽略感性因素,将个人之思维与实践片面地看作一系列抽象化的逻辑概念组合。然而,“人”终归是活生生的人,是物质与精神、思维与实践、理性与感性的复合体,无意识或情绪化的成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人的动机生成的重要来源之一。在民族工作中,贯彻“以人为本”思想,正是对上述两种倾向的适度修正:一方面强调对人的关注,并不是要走向个人主义或自由化的误区,而是对社会与个人的有机统一,对经济社会发展与人的全面发展的有机统一;另一方面,强调对感性人的重视,也不是追求形而上学的回归或陷入精神分析的泥沼,而是对人的完整意义的总体把握,是对科学化的理性人与生活化的感性人的有机统一。想要实现上述诸种有机统一,必须找到一个能够在作为社会组成分子的个人与具有突生性质的社会之间“上传下达”的结合点,即找准“以人为本”新型民族工作的现实着力点。放眼现实生活,只有群体及其制度化形式——组织具备这种统合宏观与微观的“上传下达”性质,而任何群体的共同生活都必然与特定的地域相关联,即形成我们所谓之社区。作为个人与社会的联系纽带,社区一方面与个人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为其思维与行动提供资源、情境和规则;另一方面,又是构成社会之“器官”,是社会影响个人的中介。鉴于社区自身的这种中观性质,将其作为“以人为本”新型民族工作的现实着力点可谓再合适不过了。然而,本文所谓作为民族工作服务对象的社区,与其通常意义不同,实质上是指一种文化域或民族域,其划分不仅要取决于地域因素,更要考虑民族构成成分、历史传统、文化习俗与宗教信仰等因素。划分文化域/民族域的原则之一,即是保证区域内部的一致性(同质性)和相对于外部他域的差异性(异质性)。因而,这种文化域/民族域并不局限于单一的城市社区或农村社区,其边界也不是一种行政区划边界,而是一种文化边界与结构边界。所谓文化边界,是指域内历史传统、文化习俗和宗教信仰的一致性;而所谓结构边界,则是指域内群众面临的主要社会问题的一致性。如此,在民族构成成分较单一地区,如东部省市的回族社区,可以将多个(跨地级市)少数民族聚居区划归为一个文化域;在多民族地区,则要压缩文化域的范围,但可以将具有相似边界性、空间上不直接相连的多个小文化域统归为一个大文化域。

服务对象在范围上的再明确化和“以人为本”工作理念的贯彻落实,决定了这种新型社区民族工作的开展应具备以下三个基本属性:一是民族政策顶层设计过程中的交互性。这种交互性不仅表现为(目前已实现的)少数民族代表参与政策制定和民族政策充分考虑到民族地区的现实状况,更表现为政策制定过程和政策内容中切实顾及到少数民族的意愿与情感——是否能够激发少数民族成员的参与积极性,是否能够催生少数民族的积极生活情绪。任何民族政策都不应是决策者的一厢情愿,必须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的自身特性和历史传统,有益于提升少数民族的生活满意度和各民族间的交往意愿。二是民族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由于结构边界的存在,即使是同一社会问题在不同文化域中也会有着紧迫程度和重要程度上的差异,因而社区民族工作必须善于有针对性的合理解读与调整民族政策的部分内容,以集中力量优先解决本文化域/民族域内最紧迫、与少数民族的生活最切身相关的问题。三是民族政策落实与社区民族工作开展的灵活性,即要以动态的眼光开展工作,一切因时因地因人而异。文化域/民族域的相关特性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域内民众的思想观念、行为方式以及社会问题的重要性程度都处于不断变动的状态之中。因而,一方面必须要合理、科学、及时地认清不同问题的紧迫性与严重性程度,做到社区民族工作的有的放矢和依势推进;另一方面,也要有效地控制和削弱作为民族关系矛盾甚至冲突“激发器”的小问题的域内外延伸。与那些波及范围较广的“大问题”相比,这些“小问题”(有限范围内甚至是个人之间的矛盾)的紧迫程度较低,但其很可能会因域内民族主义情绪的激发放大作用而扩大化,危及域内外的稳定与发展。

三、“以人为本”的“社会”表征:民族关系调适与少数民族发展

稳定是持续发展的必要基础,而发展则为稳定的巩固提供了物质保障。在认清现实民族关系多元定位的前提下,将民族关系的合理调适与少数民族的科学发展相统一,必然要成为“以人为本”新型民族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1.多元定位下的民族关系调适。所谓民族,实质上是一种分类思维的社会建构物,并在此基础上衍生出了民族自觉意识。正是这种民族意识(民族主义情绪)的觉醒,推动了传统国家向现代民族国家的转型。对分类问题的最早研究,可见于涂尔干与莫斯合著的《原始分类》一书。在该书中,两位法国学者认为,人类最早的分类思维是对“我”和“我以外的他/它”的划分,即个人自我意识的生成;在此基础上,“我”的概念被延伸到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世袭群(氏族)成员身上而与他群相区分。当这种分类思维在长期的生活中被普遍化、标准化后,即形成了我们所谓的制度化社会分类范畴体系——社会范畴化体制[2],民族概念正是这种范畴化的产物。简单来说,民族就是一种对“我”与“他”、“我群”与“他群”的衍生区分,这种区分已超越血缘关系而表现为一定的文化边界与结构边界:文化边界是民族意识与民族主义生成的基本场域,这种边界在跨国界民族中表现得尤为明显;而结构边界则是现代民族国家的产物,是政治和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社会边界,它规定了政策、法律与权力的有效应用边界。

从理论上看,解决民族地区稳定问题的最佳方案即是消除民族分类范畴,使各民族融为一体。因为只要有区分,就必然存在——即便是最低限度的——民族意识及相应的民族主义情绪,这种民族意识一方面会沿着文化边界传播,不断强化域内民众的团结和民族认同;另一方面,也会存在这样一种取向,即将种种普遍的社会问题(有时也包括部分民族内部问题)强行转化成与社会分类范畴体系规定的“他族”之间的关系问题,例如在同源跨国界民族中,该民族的异国部分的独立状态就很容易在本国的该民族中煽起民族分裂主义情绪,由此造成民族间的矛盾与冲突,破坏地区的团结与稳定和国家的主权完整。然而,这终归只是一种理论上的逻辑推断,社会范畴化体制的存在是一种事实而非单纯的理论构建,如果不顾这一事实而去盲目地消除民族分类范畴,结果只会助长民族分裂情绪,造成民族地区的严重失序①由此可知,所谓“第二代民族政策”只是具备了理论意义上的形式合理性,却并不具备实际可行性甚至是实质合理性。因为这一观念未能充分考虑到,在民族分类范畴长期存在的事实前提下,有意识的政策方向(大)调整不仅容易为境内外的民族分裂势力提供煽动骚乱的借口,更会激发少数民族为维护自身文化传统而生的狭隘民族主义情绪,从而更加不利于民族间的团结和民族地区的稳定。。由此,解决民族地区稳定问题的最可行方案就是在结构边界内不断丰富超越于单一民族文化之上的文化要素和增强更高层次的公民认同意识,实现文化边界与结构边界的最大限度重合。承认民族分类范畴的事实性存在,即是承认我国民族关系在“民族连续统”②关于民族连续统理论,以美国学者乔治·辛普森(George E.Simpson)和大卫·帕金(David Parkin)的论述最为系统,我国学者马戎亦有详细介绍,参见马戎撰:《族群关系变迁影响因素分析》一文,载《西北民族研究》,2003年第4期。上的多元定位。既为多元,以人为本的社区民族工作对民族关系的调适就必然要依势而为——这种多元定位下的调适努力突出地表现为三个方面:其一,通过教育、文化活动(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和大众媒介等手段增进各民族间的相互理解,消除潜意识中因误解而生的偏见成分和民族交往中的“政治紧张神经”,提升各民族间的非经济性交往意愿。其二,在改革开放的发展实践中,缔造超越单一民族层次的中华民族团结奋斗的共同集体记忆和认同心理,使地区发展成果能被各民族成员感知为“共同参与创造”和“共同分享”,从而增强少数民族自身的平等国家主人意识。其三,统筹中、东、西部发展,特别是增强东西部之间、城市与农村之间的密切联系,通过再分配手段削弱社会对比所产生的阶层分化感与民族差异感,推进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的传统与现代文化因素的传播,实现结构边界内新文化边界的形成。

2.少数民族的复合型发展。在现实民族关系的多元定位下,“以人为本”新型社区民族工作所推动的少数民族的发展必然是一种复合型发展,其中,既涵盖了作为独特民族的自身之发展,又包含着作为国家之组成部分的发展。“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少数民族自身发展,突出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要尊重与传承少数民族的文化传统。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是各民族之间相互扶持和相互交融关系,而非“大鱼吃小鱼”的同化关系,加强对各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和继承,不仅有益于保存中华文化的内容多样性,更有助于减少转型时期的社会失范现象,提高少数民族成员的社会融入度和生活满意度。第二,要以本民族特性之充分发挥作为发展的重要依靠。由于自然环境、历史传统和文化习俗等方面的差异,不同民族拥有着各具特色的生产生活方式,如果能把民族特性因素引入文化域/民族域的发展规划设计中,如利用回族善于经商特点发展商业,利用蒙古族与青海藏族善于牧业生产的传统发展畜牧业,利用维吾尔族善于种植水果的特长发展水果加工业,不仅能够激发起少数民族成员的参与积极性,提高其参与感与自在感,更有助于充分地发挥域内自然资源与人力资源的合理潜能,从而加速少数民族的现代化进程。第三,要以本民族成员生活的富裕与满意作为发展的最终目的。作为第一要义的发展,绝不只是单纯GDP的数字式增加,必须要统筹兼顾、综合考量,使经济社会发展与人的全面发展相统一,使民族成员的外在财富正增长与内在精神富足相统一,着力改善民族地区的收入、教育、医疗等与少数民族日常生活切身相关的民生问题,不断提升少数民族成员的生活满意度。作为民族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一方面要利用市场经济的范围优势,与东中部地区统筹一体,“全国一盘棋”,继续推进西部大开发战略,合理引导东中部地区的技术、资金和知识输入,科学开发西部地区的自然资源,走出一条独具特色而又实际可行的少数民族工业化和城市化道路。另一方面,也要加强具有纽带性质的普遍化因素推广,特别是注重语言作为集体记忆“启动器”的作用,继续开展双语教育,不断增强各少数民族的中华民族认同意识,为民族地区发展提供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

四、“以人为本”的“人”之表征:个人与社会、心灵与物质的双重交感

人之所以为人,不仅在于以生产方式实现生存需要的满足,更在于对人的真正生命意义——对现实快乐的追求与享受——的承认与尊重。这种快乐至上的观念并非物质主义的享乐观,而是一种包含着满意、秩序、公正和参与的自然主义朴素享乐观。由此,推动个人与社会、心灵与物质的双重交感,不断培育少数民族成员的生活积极情绪,也就必然要成为“以人为本”新型社区民族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1.个人与社会的交感。作为生物机体的个体,只有经历了社会化过程才能转变成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人,其中,不仅包含着社会范畴化体制赋予群体身份的过程,也包含着个人对群体构建产生认同而明确自我归属的过程。所谓社会与个人的交感,即是在文化边界与结构边界内构建起个人对社会的认同感和自在/自觉感。相对于单个的民族成员而言,社会范畴化体制是一种先于其存在的客观事物,个人从出生起即被赋予了某种群体身份,如民族、国别之类的先赋资格。然而,仅是身份的获得并不足以使个体明确自身的归属,其中还存在着作为中介环节的群体认同建构过程,即个人认可群体特性并将群体规范与边界内化的过程。在单一群体内部,由于文化濡化的型塑作用,大多数成员的思维方式与行为方式从一开始便与群体特性相契合,因而认同建构成为了一种潜意识过程,也不存在认同上的明显冲突。然而,对于多民族国家中的少数民族成员来说,由于“国别—结构”分类范畴体系与“民族—文化”分类范畴体系同时存在,其认同的建构必然是一种有意识的双重路径,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结构边界内构建起公民认同(国家认同),而在本民族文化边界内构建起族员认同(民族认同)。实际上,国家认同(中华民族认同)与民族认同并不归属于同一层次,特别是在多民族国家中,前者是以后者为基础而形成的更高层次的认同感,这是因为现实中的结构边界范围要远远超过文化边界。“高层次的认同并不一定取代或排斥低层次的认同,不同层次可以并存不悖,甚至在不同层次的认同基础上可以各自发展原有的特点,形成多语言、多文化的整体。所以高层次的民族可说实质上是个既一体又多元的复合体,其间存在着相对立的内部矛盾,是差异的一致,通过消长变化以适应于多变不息的内外条件,而获得这共同体的生存和发展。”[3]然而,这种层次或边界超越并非自然而生的,必须依靠一定的普遍化因素或关系纽带才能得以实现。在以人为本的社区民族工作视野下,处理好民族间关系与民族地区稳定的重要一点便是对这种具有纽带性质的普遍文化因素的人性化推广,即在尊重少数民族文化传统和各民族成员的意愿的前提下,加强中华民族共同记忆的缔造,让中华传统文化深入人心。

2.心灵与物质的交感。在哲学层面上,物质与心灵(意识)始终被视为一种二元对立范畴,并由此衍生出唯物论与唯心论的分野。然而在新人文主义者看来,这种身与心、物质与意识的二元化观念忽视了人类的生物学存在基础,“自我意识不过是大脑的一种神经活动过程。理性也并非高于情感,恰恰相反……情感不仅主宰了理性决断,甚至也支配了人们的道德行为”[1]。虽然这种将感性因素置于行为动机的决定地位的观点本身并不足取,但新人文主义对感性因素的强调却给我们以启发:民族政策的落实和民族工作的开展必须高度重视少数民族成员的积极情感培育,推动民族成员的心灵与物质的正向交感。这种正向交感,如果以函数形式表述,即是二者之间呈现正比例关系。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这种正比关系并非是自然的直接因果关系,托克维尔在分析法国大革命爆发的原因时就指出,“经济的飞速发展,造成了史无前例的国家经济繁荣”,“这种不断增长的繁荣,未能安定民心,却到处激起了人们的不安情绪”,并且“恰恰是在法国经济状况改善最明显的地方,民众的不满达至顶峰”[4]。亨廷顿也认为,伴随着现代化过程必然会出现秩序的混乱,但二者之间并非直接的因果关系,而是以“社会挫折感”这一感性因素为中介的因果关系链的两端。经济的发展提升了人们的生活期望,却并未提供实现这些期望的充足机会,人们因而备感受挫,在繁荣的土壤中埋下了混乱的种子[5]。如此,如何以外在物质财富的增长催生出少数民族成员的生活积极情绪,就必然要成为“以人为本”新型社区民族工作所要思考和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

所谓“人”的生活积极性情绪,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首先是满意感,即民族成员因个人的基本需要得到满足而生活的快乐感觉,这是其他情绪生成的源头。其次是秩序感,其中既包括自身的合法行动意愿得以自由实现的受尊重感觉,也包括因现实情境同个人习惯和文化传统相互适应而生的安全感觉。再次是公平感,它的生成有赖于依靠种种制度化手段不断缩小阶层间、民族间和地区间的贫富差距,切实保障少数民族的公民权利,以削弱由社会横纵对比所引发的个人受排斥、受剥削感觉。最后是参与感,它是指通过使少数民族成员切身感知到自己是生产生活的真正参与者而生成的自在感或自觉感。通过开展以人为本的社区民族工作,推动少数民族成员心灵与物质的正向交感,激发起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的生活积极情绪,对于维持民族地区的和谐稳定至关重要。

五、结语:新型社区民族工作的必要性

稳定是发展的必要基础,缺少了稳定的环境与土壤,发展就无从谈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伟大事业势必会受到严重制约。古往今来,民族问题始终是关涉多民族国家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当前,我国正处在城市化、工业化快速发展的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社会问题与民族问题形势依然严峻,加之境外反动势力的国内渗透,严重危及到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和民族间的和睦团结,甚至危害国家的主权完整。西藏“3·14”事件、新疆“7·5”事件和去年甘青地区藏族自焚事件的发生,严重扰乱了民族地区的社会秩序和各族群众的正常生活,带来了巨大的经济财产损失和人员伤害,这些都充分说明了我国现有的民族工作仍有改进的必要。将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引入到民族工作中,既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也是新时期、新形势下巩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增强各民族间团结和睦,维护民族地区稳定的必然要求。强调以人为本,就是要走出“只见社会不见人”、“只见理性人不见感性人”的原有工作误区,就是要以社区为纽带,实现社会与个人的有机统一,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人的全面发展的统一,实现“人”的完整意义的回归。以人为本的社区民族工作,是一种以文化域/民族域为服务对象,具备交互性、针对性、灵活性等基本属性的新型民族工作机制,它强调对于少数民族自身意愿和民族特性的尊重与利用,强调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构建和少数民族合法权利的保障,强调对少数民族成员参与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积极性的激发和生活积极情绪的培育。在现实民族关系的多元定位下,开展“以人为本”新型社区民族工作的真正价值,就在于以人性化的方式处理好稳定与发展的关系,处理好少数民族成员与整个社会的关系,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良好局面的长期延续。

[1]甘绍平.新人文主义及其启示[J].哲学研究,2011(6).

[2]方文.转型心理学:以群体资格为中心[J].中国社会科学,2008(4).

[3]费孝通.简述我的民族研究经历和思考[J].北京大学学报,1997(2).

[4]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M].冯棠,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207,209.

[5]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王冠华,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5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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