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社会·权力*
——论布迪厄的语言社会观

2013-03-18 20:39刘永兵
外语学刊 2013年1期
关键词:布迪厄语言学话语

赵 杰 刘永兵

(东北师范大学,长春130024;吉林大学,长春130012)

1 引言

社会语言学研究包括两方面,一是social linguistics,其基本含义是:从语言的社会属性出发,用社会学的方法研究语言,从社会的角度解释语言变体和语言演变;二是sociology of language,其基本含义是:从语言变体和演变的事实来解释相关的社会现象及其演变和发展的过程(游汝杰邹嘉彦2004:1)。今天,随着二语习得研究的深入开展,社会文化理论在该领域异军突起,研究者的视线正在从多年来一直占主导地位的以乔姆斯基的普遍语法为理论基础的二语认知理论转向社会文化理论(文秋芳2008,谭芳 刘永兵2010)。这一转向标志着研究者的视线已从研究人内在共有的语言认知机制转移到影响人的语言习得的外部社会文化因素如何影响语言习得的本质、过程和主体间的交流和传达、话语意义的社会建构和它们在不同语境中的实现。该领域长期以来的文献研究表明,在大多数研究者的众多宏大叙事之中,主要探讨的议题多是关于前者,social linguistics视语言本体为研究对象;对后者,sociology of language从语言变化解释社会现象的研究甚少。布迪厄作为该领域的领军人物,以其独特的研究视角和方法,被著名语言学家哈桑誉为20世纪最有影响的社会学家和对当代社会语言学研究影响深远的语言研究者(Hasan 1999)。但是国内对他的众多研究多是围绕他对社会学的贡献,而对他的语言与社会的研究相对较少。本文首先界定布迪厄语言研究的取向,然后通过比较,重点分析他从语言社会学视角对语言本质的解读,旨在指出布迪厄不同于其他语言学家或者语言社会学家。布迪厄认为语言不仅是一种交际工具,而且是一种象征性暴力符号,它标志着更深层次的经济权力关系。对语言和权力之间关系的剖析,是布迪厄对纯粹语言学观的颠覆,对结构主义语言分析的修正,对语言研究中意识形态的批判。这种对语言哲学层面的反思性研究值得我们借鉴。

2 布迪厄语言社会学研究的取向

布迪厄一生关于语言与语言学(language&linguistics)的著述很多,最有影响的是他利用语言推理来详细阐述更广阔的社会学概念,例如惯习(habitus)、场域(field)、资本(capital)、象征性权力(symbolic power)等概念。宏观上探讨语言、人与社会的哲学命题,微观上探究社会文化背景下语言、语言使用者及其之间的权力关系。这种既从社会研究语言,又从语言研究社会的独特结合使他注意到社会语境中语言与权力的密切关系,通过对语言象征性的反思形成对语言的象征性理解,并在此基础上建构了指导自己研究的实践理论的功能框架。很多布迪厄的研究者(Collins 1998,2000;Hanks 2005;高宣扬2004;刘永兵赵杰2011)都提出应该在一个实践理论的功能框架中来理解布迪厄的语言理论及其研究,也就是说,在一个他对语言和文化再生产的理解场景中确定他既是一位语言学家也是一位社会学家的双重身份。布迪厄自己也这样认为,他不同于那些语言学家、符号学家或者哲学家,其原因是他不断地将权力概念引入到语言理解中,并在此基础上对他们的语言理论进行社会学意义上的批判。因此,我们认为布迪厄对语言的理解是以社会文化理论为支撑的。

贯穿于布迪厄语言研究中的一个主题是他颠覆了长期以来以亚里斯多德为首的一些语言学家的“语言工具说”。在剖析语言中的权力体系、人际关系、阶级差异等社会因素的基础上,布迪厄重构了语言、话语、社会文化、暴力符号之间的关系(唐礼勇2009)。著名语言学家哈桑尽管对布迪厄的语言分析法持不同意见,但她还是承认,虽然语言是大多数社会语言学家研究的内容,但是能像布迪厄那样坚持不懈进行语言研究的人却很少(Hasan 1999)。布迪厄对语言的分析无论从见解的深刻性还是涉猎的广泛性上都是罕见的。因此,他对社会语言学研究有深远的影响。

3 布迪厄的社会语言观

布迪厄的关注焦点不同于语言学家一直关注的作为概念化符号系统的语言,而是实际语境中作为特殊符号象征性系统的话语。

3.1 从“语言”到“话语”

语言(langue/language)和话语(parole/utterance/speech/discourse)的二元论一直是语言学界的主流观点。有学者认为它们是与语言意义相关或相近的术语中最基本和最核心的概念,代表着两种不同的语言哲学视角(王永祥2010:21)。作为这样一种最基本和最核心的概念,一直是语言学界百家争论的焦点,各有其独到见解,可谓见仁见智(Hasan 1999)。其中,最有代表性的当属索绪尔。布迪厄在承认他的语言学研究所具有的里程碑意义的同时,对其二元化分的片面性和局限性进行了社会学意义上的修正和批判。

尽管布迪厄在语言研究初期深受索绪尔结构主义语言学的影响,但后来的深入研究引发了他对结构主义语言观的反思和质疑,直至引发他对语言问题更多社会层面的关注和思考。因此,他从根本上反对索绪尔在纯粹语言学层面对语言的二元对立划分(Hasan 1999,Collins 2000)。他反对索绪尔认为语言学的唯一的、真正的对象是语言和为语言而研究的语言(索绪尔1980:232),一个自身规则一致的语言体系,语言的语言学才是“真正的、学科的语言学”,而不是个人行为的话语(索绪尔 1980:29-30)。更不赞成他对“语言”(langue)和“话语”(parole)的界定,认为语言是整个言语社团共有的、静态的语言系统,是超越个人说话的社会性语言系统,而话语是单个言说者在现实生活里使用的系统。布迪厄认为索绪尔的这一划分表明他忽略了社会历史条件对语言的影响,也忽视了在历史过程中话语的运用能改变语言体系这一事实(Bourdieu 1990:29-30)。

传统语言学普遍认为,语言是一种编码系统,是一种不变的内在逻辑的产物。换言之,言说同一种语言的人必然共享一种编码系统。这种共享是交流中相互理解的前提条件。然而,社会文化理论认为语言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和由多种因素交织在一起的开放体系,它涉及到使用者自身的各种因素以及其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多个层面。根据这一理论,布迪厄的语言模式认为,语言表达不是根据规则、编码或者规约来解释的,而是通过言说者具体的早期形成的秉性(dispositions)和认知图式来解读的;语言已不是一种由语法规则支配的一成不变的编码系统,而是一种由两个“独立的、随意的”交谈双方在即席的相互交流中不断产出的话语(Bourdieu 1990:38)。一方面,言说者的“语言惯习”和一套能帮助他在交谈中掌控话语权的秉性系统使他能够讲出既符合语法规则又适切社会规范的话语。另一方面,“语言市场”又通过审查和认可哪些可以说,哪些不可以说以及各自所附带的利害关系。这种关系,我们可以理解为语言使用以及使用者与使用权之间的关系。语言与暴力符号的关系将布迪厄研究的侧重点从纯理论研究层面上的语言转向使用中体现各种关系的话语。因此,布迪厄认为,“在语言市场上流通的语言不应称其为语言,而应该是话语”(Bourdieu 1990:39)。

3.2 从“语言能力”到“合法运用能力”

在乔姆斯基的转换生成语法中,“语言能力”(competence)和“语言运用”(performance)可以简单直译为:一个人内在所知(what an individual knew“inside”)和一个人外在所为(what an individual did“outside”)(Chomsky 1965:3-4)。换言之,前者是一个人先天具有的内在掌握语言的机制或者一种内在的语言能力;后者是一个人对语言的实际使用,即在交流中能产生符合语法规则的句子。很多语言学家认为语言能力对每个人都是平等的,是所有儿童都具备的用以发展基本能力的普遍潜质(universal potential)(Chomsky 1964,Piaget 1971)。在他们看来,语言能力是一种心智的而不是类属的或社会的行为,是由心智的内在逻辑所掌控的。因此,乔姆斯基的二元划分强调的是人天生的语言能力与行为,是一种语言行为的普遍法则(UG)。

尽管乔姆斯基在很大程度上认为人的社会地位、文化背景会直接影响人的语言能力,但是同索绪尔一样,他也没有触及语言合法能力的获得条件(Bourdieu 1990)。因此,布迪厄的研究正是在这一点上提出了乔姆斯基等人忽视的问题。布迪厄认为这种划分片面重视无关于社会实践的抽象语言模式。他认为,语言能力不仅仅是一种心智的行为,更是一种社会行为。语言运用绝不仅仅是在交流中产生符合语法规则的句子,它是在社会语境控制下使用的一种是文化上的特殊行为、一种在特殊话语场景中作出的特殊选择。

因此,在布迪厄的研究范畴中,语言能力被分为技术语言能力(technical linguistic capacity)和合法使用能力(statutory capacity)。前者主要是指语言中用法和词义的正确掌握,是语言学范畴。后者主要是指有权讲话的能力,换言之,有话语权的能力(Lechte 1997),属于语言社会学范畴。前者类似于乔姆斯基意义中的“语言能力”,而后者却远远超出他的“语言使用”。这也正是布迪厄真正所关注的:社会学意义上的合法语言的概念不是语言学层面的词义概念,是语言的价值和权力的问题,不是语言的字面意义问题。这一问题之所以重要,就是因为“缺乏合法讲话能力(legitimate competence)或者说缺乏话语权的言说者实际上是被要求有这个能力的社会领域排除在外的,或者只能是装聋作哑的……”(Bourdieu 1990:55)。在布迪厄看来,整个社会就是一种通过语言而进行象征性交换的市场,体现话语权与语言资本的关系。在这个市场中,始终存在着一种客观标准与主观运用之间的紧张关系(Bourdieu 1990:47)。社会标准承认的语言能力是以一种象征资本的形式体现出来的,通常被“理性的”误认为是“精炼的”、“恰当的”讲话形式的内在固有价值,但实际上它是彻头彻尾的权力关系的派生品,而绝不是语言自身产物。这种合法能力的重要性,连言辞激烈攻击布迪厄的哈桑也承认“(它)的缺乏定会转化为学业上的失败”(Hasan 1999:73)。布迪厄认为,语言本身就是权力关系的一种工具和媒介,语言的使用过程本身就隐含着一种权利支配关系。因而,发生在各个社会空间的语言交际都会受到参与者社会文化资本的影响和干预(刘永兵 赵杰2010)。语言之外的冲突、控制与权力关系是语言之所以可能成为官方语言的决定要素。受尼采哲学的真理与权力的关系的影响和维特根斯坦的使用即意义的语用观影响,布迪厄一直认为语言不单纯是一种交际手段,而是一种暴力符号和一种权利媒介(Bourdieu&Wacquant 1992)。因此,他认为我们应该研究它的社会作用,应该在有权力作用的历史和实践生活的情景中研究真实的语言使用。

3.3 从“言外之力”到“言外之效”

奥斯汀提出的言语行为理论在整个语言学界引起很大的反响。其基本思想“言则行”是对人类语言活动本质的哲学解释,是一种很有创建的语言观(何兆熊2004:28)。布迪厄也认同奥斯汀的How to do Things with Words为经典之作,但是否认他的“言语行为”理论中的“言外之力”这一概念的说服力。“言外之力”意为:说话人或作者表达的词语的字面意义给听者或读者造成的预期效果。如:I am thirsty(我渴了)的字面意思不仅仅是告知说话人的某种生理状态,更是要表达说话人的某种意图和愿望(如:请给我喝的东西)。奥斯汀(1962)认为,当人们把任何语言表达都看成以此做某种事情的全部方式和涵义的时候,除了某一表述的意义这个以前曾被充分研究的问题外,还会出现一个与它完全不同的进一步的问题,即有关表述的语力(force)的问题。布迪厄不同意奥斯汀从言语行为视角提出的词语本身所暗含的这种“言外之意”本身所具有的“言外之力”。他认为词语确实能体现一定的语力,但那不是它们自身所拥有的内在属性,而是它们被授权和被接受的功能。“使词语和标语口号能有维持或者颠覆社会秩序威力的是赋予这些词语合法性的信念及那些说这些话的人”(Bourdieu 1991:170)。这些话语的合法化是该领域中言说者的权力、权威和名声的产物。附属于词语的威力是由特殊场合中,即语言市场中言说者的权利和地位决定的。对此,维特根斯坦(1955)早有论断。他提醒我们不该忘记一个词的意义不是由某种独立于我们的力量所赋予的,因而也不能用科学的研究来探讨一个词的真正意义。他说一个词的意义是由某人给予的。由此可见,奥斯汀言语行为理论中的“语力说”还是在微观层面围绕着对语言符号在言语交际中的指称和意义中的“意图”的理解而展开的。然而,意图不是决定话语意义的唯一因素,对话语意义的研究必须与认知、社会和文化等因素结合起来(Verschueren 2000)。相比之下,布迪厄探讨的“权利”说(power)是在宏观层面从语言使用者的角度探讨语言使用中所反映的的权力不平衡现象。

奥斯汀的言语行为被布迪厄修改为场域(field)中的实践活动,然后又从这个场域本身发展出他的理解术语“言外之效”(illocutionary effects)。这是一个与“言外之力”(illocutionary force)相对应的概念。言语行为之所以生效,是因为它一定要被视为有效力,是因为使用它的人一定要有合法性。这其间的限制条件被奥斯汀定义为“适切条件”,而这正是布迪厄的关注焦点,同时也是布迪厄(Bourdieu 1991)和奥斯汀(1962)对语言本质的理解的根本区别所在。

3.4 从“语言意义”到“语言权力”

韩礼德认为,研究语言的社会视角有两个根本目的:一是解释语言性质的内在目的,二是利用对语言的论述揭示社会结构的特征,并把它定义为“社会-语义”视角。这一视角强调的是功能而不是结构,中心概念是语义潜势,即“人所能表达的意义”(Halliday 2007)。尽管社会视角相同,但是布迪厄研究语言的目的是通过分析社会不同阶层的语言使用反思语言的象征性权力关系。因此,他的视角转向“语言-权力”关系。

韩礼德认为语言是一个社会意义系统,语言使用者根据自己的交际目的,从意义系统中选择语言形式(Halliday 1978:113)。这种将语言作为社会符号、从社会角度诠释语言与意义的研究范式标志着韩礼德的语言研究是超越语言本体的(extralinguistic)。但是这种以意义为核心的研究还是有其局限性的。伯恩斯坦认为,系统功能语法宣称意义是其基本研究,但是是一个不够严谨的体系,因为它只是一种表面的或者只是结构上的区分(Bernstein 1996:255)。相比之下,布迪厄从他独特的社会视域出发,更加关注的是语言的另一个层面——语言的象征性权力。在他看来,语言交换不仅是一种沟通手段,也是一种象征性权力的关系。当然,他的理论也被指责走到另一个极端,完全忽略了语言内部的研究(Hasan 1999)。

field,tenor,mode是韩礼德的系统功能语言学语境层面研究的几个主要概念,也是布迪厄认为能体现语言权力关系的话题。在韩礼德的语言系统功能中,field,tenor和mode构成情境语境的3大变体:field(语场)即“语篇涉及的社会活动”,tenor(语旨)即“交际参与者之间的角色关系及交际意图”,mode(语式)是“交际的渠道或媒介”(Halliday 1978:33)。它们探讨的是交际过程中交际者以什么方式传递信息以便达到交际意图。不同于韩礼德的意义系统的研究,布迪厄将其焦点转向语言在其使用中的象征性权力关系。对以上几个语境概念,他通过分析谁在说话,在什么时候说话,在什么场合说话,跟谁说话,说什么话,怎样说话,以什么方式和策略说话等,着重探求的是这些方式所形成和产生的完全不同的社会效应(Bourdieu&Wacquant 1992:150)。

虽然韩礼德也将语言划分成不同的变体(variety),其中有地域的和社会的,而且不断探讨两者之间的区别。他特别关注社会变体。对社会阶层之间的语言变异的研究是韩礼德的主要关注点之一。布迪厄也坚决反对“共同语言”(the language)之说。他将所谓的“共同语言”分解成不同社会阶层的语言变体。但是所不同的是,他的目的还是揭示其间的权力关系。他指出人们的语言并非是一块统一的模板。人们所说的所谓的“同样”(the same),无论从感知还是理解着眼,其实都不是 the same,都是不一样的(Hasan 1999:69)。从语言社会学的视角审视,布迪厄认为,无论在任何语言中,根本就没有所谓的“共同语言”之说,有的只是在任何场景中或多或少支配或被支配的语言。语言关系是体现在权利关系中的:语言即强加权利,又被强加于权利。因此,语言既是统治的手段,又是统治的结果。他认为语言学家把语言行为简化为对共同语言的执行,是他们忽视了某种特定的语言成为不同群体共同使用的官方语言的社会历史演变过程,忽视了某种语言成为合法的支配语言所必须包含的权利关系(Bourdieu 1990:35-40)。

人际关系(interpersonal)——语言反映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是韩礼德系统功能语言学中一个很重要的概念:人们运用语言互动,建立和维持彼此间的关系。在布迪厄看来,这只是一种表面上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布迪厄认为,交际者之间的交流涉及到象征性权力关系。他说,希望每个人都能像享受阳光、空气和水那样自由平等参与语言交谈只是一种幻想,只能是一种“语言共产主义的幻象”(the illusion of linguistic communism)(Hasan 1999:35),只能是哈贝马斯的乌托邦视域中的超越和希望的“公正世界”。哈贝马斯的目的是建构社会行为理论(theory of social action),因此他主要研究语言的交往功能,着重探究人际功能的建构,寻求在任何语境中成功实施言语行为的条件(冉永平2007)。这是从形而上学的角度考察人类理想,是脱离现实的一种理念。尽管布迪厄认同哈贝马斯的语言是通向生活世界的理性的必由之路的观点,但他坚持认为语言交往是一种言语行为,更是一种社会行为。语言交往中存在的使用、使用者和使用权力之间的某种形式的不平等关系是不可否认的(Bour-dieu&Wacquant 1992:144-146)。他认同“语言表达和说出的话语从来就不是中立的,而总是反应社会结构的”(Goke-Pariola 1993:222)。

布迪厄对语言功能的探究已经远远超出韩礼德系统功能语言学的“语言之外的”(extralinguistic)研究(Goke-Pariola 1993),类似于 Fairclough,Van Dijk等关注语言的社会效能的批评话语分析(Collins 1998)。

4 结束语

布迪厄对语言的研究打破了传统意义上在哲学和语言学层面对语言的认识,将语言研究带入社会文化空间,将关注焦点从语言作为交际工具转移到语言的象征性权力关系及其社会效能。布迪厄的从语言的视角去研究社会的同时从社会的视角来反思语言的研究范式,是他对传统语言学观的颠覆,对结构主义和心智主义语言分析的修正,对语言研究中的意识形态的批判。这种反思、批判性的研究使他的语言观突破了形式主义的语言分析,远离了形而上学的语言哲学研究,为我们当下语言的社会哲学研究提供了一种值得借鉴的研究范式。从他对诸多理论语言学家的分析、解读中,如本文提到的 Saussure,Chomsky,Austin,Halliday等,观察他对语言和语言学的论断,更重要的是他的论证方法,必将有利于我国语言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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