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忠
近年来,国务院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发布了一系列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文件,加大了清欠工作力度,各地也推出了自己的措施。尽管如此,为何欠薪事件还是层出不穷呢?
政府拖欠工程款
一说到农民工被欠薪,人们往往就把矛头指向包工头、施工企业,这自有其道理,但很多时候,包工头拖欠农民工的钱,是因为施工企业拖欠包工头的钱,而工程发包方又拖欠施工企业的钱。层层拖欠之下,清理欠薪才变得非常棘手。更棘手的是,这个工程可能是政府部门投资建设的,但建设资金没到位,没钱支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奈何?在2012年1月召开的深圳市“两会”上,该市政协委员陈亿武直言不讳地“炮轰”政府工程欠薪问题。他说,年关到了,他了解到很多建筑单位没给工人发工资,工人找施工单位讨要时,得到的回复则是:政府没钱给他们,他们自然没钱给工人。陈亿武质问:“既然没钱,当初发改委为什么要立项?不能到了要发工钱时,政府说一句财政没钱就完事了。”
是的,治理欠薪,首先要承认并正视一个尴尬的事实:农民工被欠薪,相当一部分并不是企业在欠薪,而是政府部门在欠薪,欠薪的源头在一些政府部门那里。时下,一些地方政府财政捉襟见肘,但在G D P 政绩驱使下,有的地方政府盲目上马工程,热衷于形象工程、面子工程,这些工程从一开始就留下了欠薪的隐患。2011年年底,河南省高院院长替农民工讨薪的新闻引起舆论热议,新闻中提到他带着农民工到河南省遂平县公路局讨薪;另一起引起舆论热议的讨薪事件是,新疆伊犁察布查尔自治县农民工索传平奔波27年才讨回5000多元工钱,而欠他钱的则是县教育局;另据媒体报道,广东东莞市石排镇政府的园林绿化工程拖欠施工单位210万元工程款,致使许多在此干了一年多活的农民工拿不到工钱、回不了家。
政府建设工程欠薪,同样损害了农民工的权益,除此之外,它还损害了政府部门的公信力,并对社会单位起到负面的“示范”作用,产生某种“上行下效”的效应。
建筑工程层层转包
工程层层转包,是欠薪案件高发的一个重要原因。虽然国家三令五申严禁工程分包、转包,但在劳动监察部门实际接待的投诉案件中,很多都是因此引起的。“当出现工资拖欠时,很多工程公司根本不清楚自己的工地上有多少工人。”由于中间环节过多,一旦哪个环节出了错,工资拖欠就在所难免。
在广州揽活的湖南武冈包工头老姚告诉羊城晚报记者:“拖欠我们农民工薪水、工程款的事情是经常有的。”2010年亚运会期间,老姚与四川的一包工头,组织了50个农民工,承包了海珠区的部分“穿衣戴帽”工程。
“海珠区建设局把工程转给了山东一家公司,山东这个公司承包后没有参与建设,只是做中间人,又转包给5个农民工班组负责。我们班组50个人是其中之一。工程干完了9个月,我们还有一大笔钱没有拿到。”老姚说,转包者拖欠了他们班组50名工人费用、工程款等超过40万元。
老姚和50个工人一下子傻了眼。“我们是农民工,没有什么社会关系,都是卖苦力。这么多钱拿不到,我们以后怎么过?”老姚急得直跳脚,他开始向身边所有人求救。“有人支招找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有人支招找律师,有人支招找媒体报料热线,只要是路,我都试试。”在老姚反复去找海珠区建设局、法院和媒体后,“穿衣戴帽”工程款才初步得到解决。
珠海人社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经过层层转包,最后一级包工头的利润已经微乎其微,拖欠工程款或者发生质量纠纷时,包工头往往煽动闹事,讨薪事件由此发生。”
劳动合同签订率低
“防不住欠薪,相关行业用工不规范是根本原因”。江苏省劳动监察总队队长经洪斌说,从检查情况看,99%的欠薪受害人都没有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他介绍,和往年一样,建筑、船舶行业仍是2011年的欠薪大户,金额占了总量的八成以上。而这两个行业,恰恰是劳动合同签订率最低的行业。
劳动合同是确认劳动关系的凭证,也是确定劳动者的工资、工种、工时等工作内容的最重要的证据,但在外出打工的农民工中,存在最严重的问题就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各项权利得不到保障。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究其原因,从企业看,一是主要管理人员法律意识不强,认为劳动合同束缚了企业行为,特别是束缚了企业任意解雇职工的行为。二是为了减少劳动成本,因为签订了劳动合同在解雇工人时就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三是许多小企业和季节性用工的企业认为这是增加麻烦。四是企业为了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金,尽量压低工资,以及在发生劳动争议时规避承担法律责任,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从农民工的角度看,由于劳动力供求的不平衡,使得找到一份工作变得极为可贵。一般劳动者认为有工作就很满足了,不敢向企业提出签合同的合理要求。面对激烈的岗位竞争,为了尽快找到工作,不得不主动或被动地放弃了劳动合同的签订。由于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约束、发生劳动争议后缺乏最直接的证据和衡量侵权与否的标准,给维权带来了一定困难。
欠薪付出成本较低
“无利不起早”用在解释黑心老板欠薪的动机上再贴切不过。
恶意拖欠劳动者报酬,说白了就是老板想免费用工。现实中,老板拖欠工资的违法、违约成本极小。
我国《劳动法》规定,如果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但在司法实践中,违反此规定的老板,即使被查处也只需要支付工资,违法成本很低。
“很多老板拖欠了几年的工资,最后给工人的钱还是几年前的数目。而事实上,即便把那些钱存到银行,也能获得一大笔利息。再加上目前的劳动争议诉讼费仅10元钱,用人单位如果败诉承担诉讼费也毫无惩罚可言。”曾代理过多起农民工讨薪案件的金宏伟律师道出了不少老板“热衷”欠薪的现实原因:“躲得了就是无本万利,躲不了就把该付的工钱付上,没有任何损失。只要老板的违法成本比欠薪带来的获利低,欠薪就很难根治。”
维权成本较高
与“黑心”老板恶意欠薪的“低廉”违法成本相对应的,是讨薪者以及全社会为“清欠”所支出的高昂代价。
2012年1月4 日,家住连云港的董磊没有踏上回乡之路,而是选择坚守在潍坊讨薪。
2010年,董磊在潍坊市寒亭区的一个工地当钢筋工,至2011年底已是工程结束后的第二个年关,建筑公司还未付清欠款。为了要回9000元工钱,他去了潍坊6次。
为了9000元,董磊光车票钱就花了4000多元。
但董磊的付出不是讨薪者中最昂贵的,还有一种讨薪成本是“被打致死”——2010年8月,刚过不惑之年的陕西农民工段天长和工友在工地讨要工资时遭到暴力袭击,段天长不幸身亡。
一个公益律师团队发布的《中国农民工维权成本调查报告》显示,为了索要不足1000元钱的工资,完成所有的法定程序,农民工维权要直接支付至少920元的各种花费,历时11天到21天。
这个发布于2005 年的报告,本早该是“老皇历”了,然而,最近却频繁被媒体引用。一个直接的原因,是如今的讨薪成本依然高昂。
该报告还测算过讨薪的政府成本和法律援助成本:一般情况下,讨薪1000元需要付出综合成本至少3000元,这些数字还仅是几年前的保守估算。
当前,解决欠薪问题的制度规定、司法救济不是没有,但程序复杂、过程较长、成本较高的门槛,让很多农民工却步,制度化保障作用难以充分发挥。
比如,解决欠薪问题的一般程序为“一调一裁两审”——劳动人事仲裁机构先调解后仲裁;双方不服可向法院起诉,再不服判决可上诉,法院进行二审。走完这些程序少则数月,长则达3年之久,生计困难的欠薪农民工往往面临“等不起”的无奈。于是,或选择“忍气吞声”,或催生“极端维权”,让欠薪问题久治不愈。
社会诚信体系不健全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信用经济。诚实守信,是企业的基本道德和生存底线,任何一家企业都应懂得这个基本道理,并严肃恪守。有些企业明知诚信的规则,也知道诚信事关企业的成败,为何偏偏倒行逆施,缺德无信,“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呢?这与我们社会诚信建设体系缺失有关。他们总抱着一种侥幸心理,认为大家都不讲诚信,我也不讲诚信,谁诚实守信谁吃亏。正是因为这种荒谬的认识和逻辑形成了恶性循环,便形成了对无信趋之若鹜的恶性氛围,“老赖企业”生生不息,层出不穷。
经营困难无力履约
在市场经济中,有的企业经营状况不佳,容易产生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问题。还有的企业面临倒闭,支付劳动者工资更是问题。
羊城晚报记者在珠三角采访时发现,由于出口不旺、内销乏力,导致珠三角很多劳动密集企业经营困难,工人工资拖欠。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说:“近期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很大,部分行业和企业,尤其是珠三角一些企业出现经营困难,从而造成欠薪或出现欠薪苗头。”
拖欠农民工工资,不仅影响农民工的收入,也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隐患,并由此引发出一系列社会问题。因此,我们要标本兼治,积极化解欠薪顽症,让农民工不再讨薪难。
首治政府工程欠薪
治理欠薪,政府部门不能“手电筒只照别人”,而要首先从自身做起,带头杜绝欠薪,给社会作出表率,唯有如此,政府部门才能更加理直气壮、采取更有力的手段治理欠薪。
2011 年1 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地方政府未能解决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除极特殊原因外,一律不再批准其新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此通知可谓击中了欠薪顽疾的要害。
政府要为欠薪设置多道防火墙
预防和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是各级政府的分内工作,需要常抓不懈,实行常态化的监管。
浙江嘉兴打造“无欠薪城市”
多年来,浙江嘉兴很少发生农民工工资被拖欠事件,即使偶尔出现这种情况,也很快能得到妥善解决。这得益于嘉兴市自2005年起一直致力于打造“无欠薪城市”,得益于当地政府为此建立和完善了一系列制度。
其一,嘉兴市规定,辖区内所有用人单位必须按月支付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等,坚决杜绝“平时只发生活费,年终结算工资”的违法行为。
其二,嘉兴市建立了“欠薪保证金”制度,即企业在登记注册时须根据用工规模向政府部门缴纳一定比例的“欠薪保证金”,如果该企业出现拖欠工人工资情况,政府部门先责令该企业支付,企业无力支付的,则由政府部门动用“欠薪保证金”支付工人工资。这样,即使企业破产,即使老板跑掉,也不会影响工人领到属于自己的报酬。
其三,嘉兴市在“欠薪保证金”之外还建立了“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应急周转金”由公共财政支出,当工人工资被拖欠时,如果该企业没有“欠薪保证金”可供支付,政府部门则动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工人工资,然后再由劳动保障部门通过执法或者法院通过拍卖向欠薪企业追回。由政府部门或法院向欠薪企业“讨薪”,其力度和效果显然是工人自己“讨薪”所无法比拟的。
江苏省宿迁市推行工资支付担保金制度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制度
从2008年起,江苏省宿迁市在工程建设领域实施工资保证金制度,要求施工企业在进场施工前,必须按工程造价2.5%~3.5%的比例缴纳保证金。这样,工程无论如何转包,最终出现什么问题,但农民工的工资都有保证。
除了保证金,项目开发建设单位还必须按合同约定,将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款定期划入专用账户,专用账户资金只能用于发放工资,由企业和劳动监察机构双印鉴管理,避免了层层拖欠问题,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到位。
宁夏确保农民工“站着”拿到工资
2011年4 月18日,宁夏下发《关于在全区建立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制度的通知》,要求政府从本地财政中划拨一部分资金设立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专门账户,账户金额按不同地域经济发展情况分为3类:一类地区不低于150万元,二类地区不低于100万元,三类地区不低于50万元。如用工单位出现欠薪逃匿、破产等情形,给与其有明确劳动关系的农民工造成吃、住、行困难的,使用应急周转金支付农民工工资。使用应急周转金支付农民工工资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向有偿还能力的单位追偿。
2011年11月16日,宁夏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办法》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的职责,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应急周转金两项制度。
2011 年12月9日,由人社厅联合13个部门下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在宁夏从事建设活动,招用农民工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向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分别按照工程总造价的2%向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专门账户缴存工资保证金。
成都市颁发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
2010年6月10日,经成都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该市政府以“第168号令”的名义颁发了《成都市建设领域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并决定此《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办法》硬性要求,凡成都市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自《办法》试行之日起,即实行实
名信用管理制度,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则于10月31日前全部纳入实名信用管理范围,同时,该市建筑农民工将人手“双卡”——权益卡和工资卡,双卡关联对应,即:只要一有欠薪情况出现,银行就会向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业主、施工单位通报,相关负责人可以及时清查,遏制欠薪事件出现。
《办法》明确规定企业责任是, 按照“谁承包、谁负责”和“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日常管理实行施工总承包企业全面责任制、建设单位监管责任制、监理单位监督责任制和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直接责任制。并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单独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并确定专人负责农民工造册、劳动合同签订、农民工进出场实名刷卡、农民工工资发放等工作; 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并单独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监理单位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监理日志内容,督促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
成都市建委负责人称,通过创新建立的实名管理制度、月公示管理制度、劳务企业信用评价制度、工程保证担保制度等5 项长效监管机制,有效发挥了工伤保险、技能培训、身份认证、门禁考勤、工资发放等一系列服务和管理功能,从根本上改善了建筑行业的传统劳务用工管理模式,使企业欠薪有据可查。
云南省发布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
2011年4 月11日,《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发布。这是全国第一部专门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省级政府规章,从2011年5月1日起实施。
《规定》以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准备金制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应急周转金制度的“三金制度”为核心,要求建设领域用工单位在银行开设专门的农民工工资准备金账户,建设单位将不低于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总额10%的资金预存入账户,专门用于农民工工资的正常支付,并由银行直接从工资准备金账户向农民工个人账户发放工资;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并负责管理;建设领域由建设单位按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的3%存入工资保证金,非建设领域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农民工一至两个月工资总额存入工资保证金;要求州(市)和县(市、区)政府利用财政资金建立应急周转金,在发生用人单位确无能力支付、逃避支付农民工工资等情况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时,动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部分农民工工资或基本生活费。
此外,《规定》还明确了实名管理、连带责任、支付信用、部门联动、行政问责5项保障制度。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应当编制实名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表必须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建设工程承包企业应当对建设工程各环节的工资支付情况履行监控义务,对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
《规定》明确,因建设工程承包企业违法规定将建设工程发包、分包给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造成拖欠、克扣工资的,由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连带责任;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工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通信、铁路、水利、电力等部门和公安、监察机关和工会加强监督检查,并公布受理电话、网站等信息;规定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中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由监察机关实施行政问责,并给予相关责任人处分。
四川眉山规定农民工工资发放须“三清”
为切实保障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四川眉山市人民政府在2012年5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的意见》,明确提出农民工工资发放不仅要做到“月月清、季度清、年度清”,而且“每月支付工资和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要在用工场所公示不少于5日,接受相关部门检查和职工监督。”
作为“劳务大市”的眉山市共有外出和本地农民工达80多万人。该《意见》规定,从2012年4 月起,建设领域实施各用人单位直接发放或银行代发工资制度,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由用人单位统一制发工资表,按月把工资发给农民工本人。工作时间不足1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时间一次性足额支付,并提供工资支付清单,严禁通过包工头进行分配。各行业主管部门每月通报所管辖领域工资支付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该《意见》还对如何“实行工资与工程款分离”“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建立违法用工处理机制”“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以及“健全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落实部门职责”等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其中,对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备案、拖欠工资、不参加社会保险的违法用工单位,相关主管部门必须严格限制市场准入,取消招投标资格,停发施工或开工许可证,降低相应资质和信贷等级,不予办理年检、注销等手续,不予评先晋级。
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何万高告诉记者,“出台《意见》的根本目的,就是要求各级劳动部门和相关单位、企业要把工作做在平时,避免到年终再集中为农民工讨薪的现象出现。”为保证上述《意见》落到实处,该市还明确了地方、区域和行业“谁主管、谁负责;谁颁证、谁监管”的工作职责,并借助媒体公开曝光。
家乡政府派人出面,与事发地政府共同协调解决
输出地政府可以成立一支有别于劳动监察和工会组织的专业维权机构,指派专职人员开展日常工作,一旦本辖区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在异地受到严重侵害,专职人员立即以农民工家乡政府特派代表的身份,前往事发地政府进行协调。协调过程中,特派代表既是政府指派的协调者,又是受害农民工的委托代理人。
当然,这个专职人员,除了必须具有极强的正义感外,还要熟悉相关法律知识和有关政策并能娴熟运用,同时,在谈判现场,要敢于与履职不力的职能部门抗衡较量,敢于与财大气粗的用工企业据理驳辩。
大幅提高欠薪代价
大大提高强势一方的违法成本,有利于保护弱者的合法权益。如果能让欠薪老板们为拖欠农民工工资付出昂贵的代价,那将在很大程度上遏制他们的违法行为。
一是提高欠薪的违法成本。
因为欠薪违法成本太低,多年来坊间一直呼吁恶意欠薪入罪。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 《刑法修正案 (八)》第41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一法律条款2011年5月正式实施。自此,恶意欠薪终于入罪。恶意欠薪入罪,就是提高欠薪者的违法成本,从法律上震慑相关单位和个人不敢欠薪。
2011 年12月,最高法院与广东省有关部门对欠薪入罪做出司法解释,单位欠单个劳动者5000元到3万元以上或欠多个劳动者5万至30万元以上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就成立。
与恶意欠薪入罪相对应的,是全国各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判案相继出现。
2011年6月9日,四川双流县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接到工人对三盛翡俪山一期景观工程项目包工头胡克金拖欠工资的投诉后,对胡进行了调查询问。经查,胡克金拖欠农民工工资137919元。6月10日,双流县局向胡克金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但胡克金未履行支付工资的义务,双流县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双流县公安局。双流县公安局对嫌疑人胡克金进行网上追逃并迅速抓获胡克金。后经双流县人民法院判决胡克金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向农民工足额支付了工资款。
2010年11月,四川精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都江堰市灌口镇万利酒店建设工程项目,近200名农民工在该项目工地工作。精琢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长达八个月之久,经当地镇政府多次协调无果,从2011年8月初开始,农民工陆续到都江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
经都江堰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调查处理,该工地早已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注册地不在都江堰,早已撤离施工场地。监察大队积极与当地建设部门联系,掌握了该公司基本情况后,先后十余次电话通知该公司法人代表到场处理,但均以种种借口拒不到场。监察大队多次到该公司住所地成都实地查找,也未能找到该公司。
在与用人单位法人代表无法取得联系的情况下,都江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知一百多名农民工和班组长到场协助调查,对工资情况逐一核对。经半个月细致工作,核定精琢公司拖欠工资101万元。都江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采取留置和邮寄送达方式,分别于2011年8月15日、8月23日、8月27日向精琢公司法人代表及项目负责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该公司未按要求改正。9月1日,都江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局处理。9月28日,都江堰市公安局经侦大队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刑事拘留了精琢公司万利酒店项目负责人,同时充分收集证据,报请市检察院批准逮捕。10月18日,精琢公司迫于强大压力支付拖欠工资款101万元。10月27日,在监察大队的监督下,101万元欠薪发放到189名农民工手中。
2011年9月29日,广东惠州当地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杨昌均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这是广东省首例审决的欠薪判决案例。这一判决释放了积极信号,广东省劳动监察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它为广东运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打击恶意欠薪提供了可操作的范本。
2012年1月5日,深圳新年第一宗恶意欠薪案一审判决,被告人许时军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2万元。
2012年1 月6日,福建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宣判 ,因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报酬15.8万余元,包工头任某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2年9月11日,江苏第一宗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在灌南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范某因故意拖欠农民工工资140多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同时,法院还责令范某支付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
恶意欠薪入罪,无疑有利于破解农民工讨薪难。
二是提高欠薪的经济成本。
对于敢于以身试法的欠薪者不仅要让其兑现拖欠工资,而且要让他们付出应有的经济代价。例如让欠薪者赔付补偿金,以及农民工为讨薪而付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费用。
2012年5月,欠员工9000余元工资玩“失踪”的董某在拱北口岸过关时被边检部门控制了。“老赖”董某此前拖欠员工陈某工资9800元。在陈某提起诉讼并申请执行后,董某故意玩“失踪”躲避执行。为了抓住这一“老赖”,法院随后对董某采取“限制出境”措施。被逮无法再赖账时,董某只得支付给陈某9800元工资,并被法院罚款5000元。“老赖”拖欠员工工资如数偿还了,又受到了应有的惩罚,看起来,正义已经得到了实现。
但是,对于被拖欠工资的陈某却依然难说得到了公平正义。因为他被拖欠9800元工资,是在法院打官司之后才拿到的。他为此牺牲的时间、精力并没有得到相应的补偿。根据法律规定,他应该得到相应的补偿。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更把劳动法“可以”责令支付补偿金改为“应”支付,同时明确了补偿金是以“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就是说,陈某被拖欠工资9800元,他还应该得到4900元~9800元的补偿金。现在,这笔钱他没有拿到。5000元罚款是因为他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被法院处罚的,与补偿金无关,陈某一分也得不到。
应该说,对于拖欠工资者向被拖欠者支付补偿金的法律是非常必要的。一方面,这是对被拖欠者造成的损害和为讨薪支付的成本的补偿;另一方面,也是对拖欠工资者的必要惩罚。如果拖欠工资最后经过劳动部门,甚至法院裁决,也不过是把原来所拖欠的工资补发,这对于拖欠者就是零成本,最坏的结果就是发还原来的工资,负激励凸显,所以拖欠现象屡禁不止。事实上,现在拖欠工资的事不断发生,就与拖欠者零成本有关。被拖欠工资的工人经过诸多努力,最后只是“拿回”了工资,很少有“拿到”补偿金的情况。
所以,惩治欠薪“老赖”别忘了劳动者的补偿金。如果连经法院审判的案件也不执行法律规定的补偿金,则法律如何落实,劳动者的权利如何维护?
三是提高欠薪的信誉成本。
广东省人社厅负责人表示,对无故拖欠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在依法处理的同时,要按照有关规定实行社会公布,并将有关信息报送人民银行纳入企业征信系统,使用人单位一地违法,他地处处难行。
四是砸欠薪者的饭碗。
通过降低其企业资质、不让其参加工程招投标等办法,对欠薪者会产生更大的约束力。
2011 年元旦前,江苏省亚泰建设有限公司因拖欠200名工人250万元工钱,成为南京第一家在全市范围内因欠薪被停标的建筑企业。
对企业来说,被停标不仅意味着停标期内在全市范围内接不到工程,而且由于其拖欠行为上网公布,在外地也难以接到工程。
农民工自己也要提高维权能力
有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无论劳动监察部门还是帮农民工维权的司法部门都表示,对欠薪企业要加强监管,但农民工要想快速拿到所欠工资,也需要学会一些讨薪的“技巧”。
广东一家律师事务所廖建勋律师说:“首先大家要联合起来。一个人跟老板谈,肯定没有优势;人多了,自然好说话。其次,遇到欠薪,要留意准备工资单、欠款条、劳动合同等资料,这些材料都要保管好。第三当然是跟老板好好协商。”
在老板继续拒绝支付工资的情况下,廖建勋律师建议劳动者集体前往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服务窗口投诉、并提交相关材料。“12333劳动保障热线也可以进行投诉,一定要向劳动部门提交完整的材料。”
廖律师认为找政府部门是一个方面,劳动者还可以借助其他社会力量的帮助。“为了保险起见,劳动者可以拿起法律武器,通过法院来处理薪酬纠纷。一般办企业的,即使再是‘老赖’,也不愿意公司被法院查封。同时,对‘老赖’施加舆论压力也有一定效果。”
南京雨花台区法律援助中心办公室主任汪晨说,很多前来申请援助的农民工,甚至说不清欠薪企业的名称,让维权变得很困难。他建议,农民工得学会一些最简单的取证技巧,如记住单位或老板的名字,如果不识字,可以保留一件工作服、一张工资单等。
江苏省海门市劳动监察大队队长邢建中认为,如果农民工平时多留个“心眼”,一些欠薪案件完全可以避免。比如,到一个单位打工,先了解一下这家单位实力如何,摸清这家单位有没有资质,最稳妥的办法是要求企业签合同缴保险。即便不签合同,如果知道自己的工程属于哪个项目部,讨薪也会容易得多。工作时,万一企业连续2个月没发工资,要早一点解除合同,并提前维权,以免辛苦一年却是“白打工”。
欠薪入罪后,按照刑法法条对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各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的办案流程很相近:劳动者遭遇欠薪,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劳动监察部门进行调查,如情况属实,劳动监察部门下达支付令,接到支付令后,用人单位仍不履行,劳动监察部门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查阅相关材料后立案,随后进入司法程序,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开庭审理,作出判决。也就是说,在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作出责令发放劳动者工资的行政裁定之后,警方才开始介入。作为劳动者,遭遇欠薪,首先应该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这是法律讨薪的初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