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推进节能减排,促进大气污染治理,报经国务院批准同意,2013年9月13日,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4部门联合发布《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通知》指出,2013—2015年全国将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并将有关补贴政策进行详细介绍。
《通知》指出,该项工作重点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细颗粒物治理任务较重的区域,选择积极性较高的特大城市或城市群实施推广。示范城市或区域须满足以下条件:2013~2015年,特大型城市或重点区域新能源汽车累计推广量不低于10000辆,其他城市或区域累计推广量不低于5000辆;推广应用的车辆中外地品牌数量不得低于30%。……新增或更新的公交、公务、物流、环卫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地方政府对新能源汽车购置、公交车运营、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需出台具体明确的政策措施;相关城市须接受年度考核评估,未能完成年度推广目标将予以淘汰。
对于补助范围,《通知》明确,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的新能源汽车车型应是符合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重点加大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公共交通等领域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力度。补助对象是消费者,消费者按销售价格扣减补贴后支付。补助标准依据新能源汽车与同类传统汽车的基础差价确定,并考虑规模效应、技术进步等因素逐年退坡。
其中,2013年纯电动专用车(主要为邮政、物流、环卫等领域)推广应用补助标准:按电池容量每kWh补贴2000元,每辆车补贴总额不超过15万。2014年和2015年,纯电动专用车补助标准将在2013年标准基础上分别下降10%和20%。
(鸿 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要求,加快推进我国油品质量升级步伐,2013年9月16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出《关于油品质量升级价格政策有关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845号),就油品质量升级加价政策进行公布。
《通知》指出,按照合理补偿成本、优质优价和污染者付费原则,根据油品质量升级成本调查审核结果,在企业适当消化部分升级成本的基础上,确定车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质量标准升级至第Ⅳ阶段的加价标准分别为290元/t和370元/t;从第Ⅳ阶段升级至第Ⅴ阶段的加价标准分别为170元/t和160元/t。普通柴油价格参照同标准车用柴油价格执行。第Ⅳ、第Ⅴ阶段油品质量标准在全国全面实施后,将重新进行成本监审,必要时调整加价标准。
据介绍,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油品质量升级时间表,第Ⅳ阶段车用汽油标准过渡期至2013年底,第Ⅳ阶段车用柴油标准过渡期至2014年底;第Ⅴ阶段车用汽油和柴油标准过渡期均至2017年底。北京、上海、广东、江苏等已进行试点加价的地区要进一步加快油品质量升级步伐, 2013年10月全面供应更高一级质量标准的油品(北京市已完成升级),并做好价格衔接工作。
(鸿 雁)
2013年10月18日,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发布《关于受理满足国Ⅴ排放标准汽车产品《公告》相关事项的通知》(中机函[2013]247号),按照工信部产业政策司的要求,对受理满足国Ⅴ排放标准汽车产品《公告》的有关事项进行公布。具体内容如下。
(1)自即日起,受理满足GB 18352.5-2013标准的国Ⅴ轻型汽车产品和满足GB 17691-2005标准的国Ⅴ重型柴油车产品。
(2)根据GB 18352.5-2013标准要求,在2014年12月31日之前,企业可申报“不带催化器的NOx监测和OBD实际监测频率(IUPR)”的国Ⅴ轻型汽车产品;2015年1月1日之后,企业申报的国Ⅴ轻型汽车产品必须满足标准中“对催化器的NOx监测和OBD实际监测频率(IUPR)”要求。
(3)按国Ⅳ标准发布《公告》的轻型汽车产品,如果满足京Ⅴ地标要求并获得京Ⅴ目录,在提供相应佐证材料并由检测机构出具满足GB 18352.5-2013国Ⅴ标准的检验报告后,企业可在2014年3月31日前申报排放标准变更,经审查后可变更为国Ⅴ产品公告。
(4)《公告》发动机系族数据库中,按国Ⅳ标准系族入库,但满足GB 17691-2005国Ⅴ要求的重型柴油发动机产品,由检测机构出具满足GB 17691-2005国Ⅴ标准的检验报告后,企业可在2014年3月31日前申报变更,经审查后,可由国Ⅳ系族库变更为国Ⅴ系族库。
(5)按国Ⅳ标准发布《公告》的重型柴油车产品,如果装备的发动机均满足GB 17691-2005国Ⅴ标准的要求,且发动机系族数据库中已由国Ⅳ变更为国Ⅴ,企业可在2014年3月31日前申报排放标准变更,经审查后可由国Ⅳ产品公告变更为国Ⅴ产品公告。
(6)近期《公告》中将撤销轻型汽油车(含气体燃料车)国Ⅲ产品和重型汽油车国Ⅲ产品。对于撤销产品,允许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销售库存产品。
(鸿 雁)
2013年10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全国物流园区发展规划(2013—2020年)》明确了全国物流园区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为物流园区发展画出“路线图”。北京、天津等29个城市确定为一级物流园区布局城市,石家庄、邯郸等70个城市确定为二级物流园区布局城市。鼓励园区运营主体通过银行贷款、股票上市、发行债券、增资扩股、合资合作、吸引外资和民间投资等多种途径筹集建设资金。
《规划》指出,今后几年是我国物流业发展的重要时期,要求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促进物流要素聚集、提升物流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为目标,以物流基础设施的整合和建设为重点,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整合资源、集约发展,完善功能、提升服务,市场运作、政府监管的基本原则,加强统筹规划和管理,加大扶持力度,优化空间布局,促进物流园区健康有序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物流服务保障。
《规划》按照物流需求规模大小以及在国家战略和产业布局中的重要程度,将物流园区布局城市分为三级,确定一级物流园区布局城市29个,二级物流园区布局城市70个,三级物流园区布局城市具体由各省(区、市)根据本省物流业发展规划具体确定,原则上应为地级城市。物流园区布局城市可根据实际需要建设不同类型的物流园区,包括货运枢纽型物流园区、商贸服务型物流园区、生产服务型物流园区、口岸服务型物流园区、综合服务型物流园区。
《规划》要求,各地有关部门严格控制园区数量和规模,防止盲目建设或以物流园区名义圈占土地。选择一批发展条件好、带动作用大的园区,作为省级示范物流园区加以扶持推广,在此基础上,开展国家级物流园区示范工程,列入国家级示范的物流园区,有关部门可给予土地、资金等政策扶持。各地应及时将物流园区纳入所在城市的各类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规划和建设,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合理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示范物流园区新增建设用地,优先列入国家和地方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在投融资方面,《规划》支持物流园区及入驻企业与金融机构联合打造物流金融服务平台,形成多渠道、多层次的投融资环境。各地要适当放宽对物流园区投资强度和税收强度的要求,鼓励物流企业入驻物流园区。
(京 讯)
为进一步规范粉粒物料运输车辆的公告管理,并请示工信部产业政策司同意,2013年9月17日,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简称中机服)官网发布了《关于对粉粒物料运输车产品增加规范性要求的通知》(中机函[2013]228号,下简称《规范性要求》),对粉粒物料运输车产品增加规范性要求。
在《规范性要求》中,对粉粒物料运输车增加5点技术要求,主要包括:顶部不可开槽,也不允许有可以撤卸的封板;后封头不可整体开启,禁止加强筋及铰链结构;有用于卸料的外接气源接口及管路;有举升功能的,罐体后部应为异形锥体结构;在《公告》申报时,增加顶部照片,在《公告》其他栏注明:“顶部封闭不可开槽,后部不可开启”。同时,对下灰车、散装水泥车等此类结构的车辆,参照粉粒物料运输车以上要求执行。
自2013年9月17日起,各有关生产企业和检测机构应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新产品申报和检测工作,中机服也将据此进行产品审查。对《公告》内不符合上述技术要求的相关产品,允许企业在1个月内限期整改;逾期仍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将撤销产品公告。
(鸿 雁)
2013年9月29日,山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新《条例》将于2014年1月1日施行。该《条例》对于规范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维护高速公路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据悉,新《条例》对服务区管理、路旁摆摊设点和擅自超限行驶等内容做出新规,明确规定无通行凭证按最远距离计费,超限行驶最高可罚3万元。
对于超限车辆的处罚,新《条例》规定,未经许可在高速公路擅自超限行驶的,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车货总质量每超过限定标准1%(含1%)的,处以200元罚款;超过100%的,加倍处罚,最高不超过3万元。超限运输车辆运输物品的外廓尺寸,超过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内容的,每超过2%(含2%),处以50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同时,针对高速路边经常有附近村民翻越护栏或在高速公路两旁摆摊等危险行为,原有《条例》对此没有明确禁止。新《条例》规定,在高速公路及高速公路范围内,禁止摆摊设点、兜售商品。若违反规定,将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据悉,近年来,山西高速公路建设发展迅速。截至2012年底,山西高速公路已建成5011 km,全省119个县(市、区)中有108个通了高速公路。2013年8月,山西高速公路路网布局由此前的“三纵十一横十一环”调整为“三纵十二横十二环”,新增10条高速公路,规划总规模达7258 km。
(晋 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