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企业社会责任负面信息披露问题探析*

2013-03-08 08:26张胜荣,吴声怡
关键词:负面责任农业

一、问题的提出

由于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以及农业企业的特殊性,使得农业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尤其是最近几年,农产品安全事故频发,引起了人们对农业企业社会责任的强烈关注,纷纷要求农业企业进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

与此同时,农业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也成为学术界研究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重要内容之一,国内不少学者都对此进行了探讨。贾莉莉(2007)[1]从农业的外部性出发,分析了我国农业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问题,认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有不同的方式,并对两类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提出了相关建议。陈辉(2010)从国内和国外各选择了一家农业企业,进行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方面的比较研究,认为我国农业企业在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方面与国外企业差距较大,并进行了原因探讨,提出了加强我国农业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建议。董淑兰、戴蓬军(2010)[2]以农业上市公司为例,从利益相关者理论的视角出发,构建了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指标,认为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有利于增加企业价值。随后,董淑兰、王永德(2012)[3]进一步研究发现:国家强制履行的政府责任会计信息披露水平普遍较高,其他由企业自愿履行的各类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水平较低,并且总体来看,农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总体水平较低。刘志成等(2012)[4]讨论了影响农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水平的影响因素,认为农业企业的规模、管理能力、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发展能力、国家的政策支持等因素会影响其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水平。熊莉(2012)[5]以我国食品、饮料及烟草制品行业的企业为研究对象,分析了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与股价之间的关系,结果表明虽然两者并没有显著的相关性,但其总资产收益率与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呈正相关的关系。

虽然农业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研究成果不少,但有一个不容回避的事实:企业社会责任负面信息披露缺失。国内大部分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都是报喜不报忧,在报告中披露企业经营过程中遇到的负面信息的企业寥寥无几。如在2009年1月1日—2009年10月31日在中国内地发布的582份社会责任报告中,只有10%的企业披露了负面信息。[注]企业社会责任发展中心:《WTO经济导刊》,2009。农业企业亦不例外。

在西方,由于西方国家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发展历程比较早,少量学者在研究中注意到了负面信息披露的问题。Hogner(1982)[6]在研究美国钢铁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时,区分了正面信息和负面信息,他把企业行动对社会消极的、有害的信息称为“坏信息”;Deegan(1999)[7]等认为,缺少负面信息披露会使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价值降低;Holme(2000)[8]认为,目前对企业沟通的怀疑越来越多,企业社会责任信息需要正确的披露尤其是那些夸大其社会责任行为的企业。在国内,研究企业社会责任负面信息的文献相当之少,只有少数学者(聂嘉,2009;李诗田,2009;张萍,2009;陈佳贵,2010)[9]在研究中提到了负面信息披露问题,但以农业企业为研究对象的文献几乎是空白。鉴于农业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以及日益突出的食品安全问题,加强对农业企业社会责任负面信息披露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农业企业社会责任负面信息披露的内容

农业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是指能够反映农业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状况的信息。而负面信息即“坏信息”,是指企业在履行消费者、员工、债权人、社区、政府、环境等社会责任活动方面不利于企业的消息。

(一)农业企业社会责任负面信息披露的一般内容

国内外众多学者都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内容进行了探讨。如Trotman等人(1981)[10]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包括环境、能源、人力资源、产品、社区参与、其他六大类指标。Gray等人(1995)[11]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包括环境问题类、消费者问题类、社区问题类、慈善和政治捐赠问题类等十五个指标。在国内,1985年财政部曾规定,企业必须公布社会贡献率和社会积累率两个指标。在此基础上,阳秋林(2005)[12]认为,企业应该披露其在产品和维修服务方面的贡献、商业道德贡献、生态环境贡献、社会福利贡献、人力资源贡献等方面的内容。沈洪涛(2007)[13]认为,企业应该披露环境、员工、产品、社区和其他相关利益者五大类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内容。虽然这些学者都不是以农业企业为研究对象,也没有指出企业社会责任负面信息应该披露的具体内容,但根据他们的研究,我们还是可以大致看出农业企业社会责任负面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涉及对象。从一般意义上讲,农业企业和其他企业在社会责任负面信息披露内容方面基本一致,具体如表1所示。

(二)农业企业社会责任负面信息披露的特殊内容

由于农业企业不同于其他企业的一些典型特征,在分析农业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内容时应考虑农业企业的特殊性。从信息披露的角度来看,农业企业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产销链上,即体现在采购环节、生产环节和销售环节与一般企业的区别。农业企业社会责任负面信息披露的特殊内容具体如表2所示。

表1 农业企业社会责任负面信息披露的一般内容

表2 农业企业社会责任负面信息披露的特殊内容

三、农业企业社会责任负面信息披露的必要性

企业作为经济社会中的一员,主动披露真实的社会责任信息,既反映了企业对社会责任的责任,也反映了其对社会的贡献。因此,农业企业主动、自愿的披露社会责任负面信息于社会、于企业都是十分必要的。

(一)社会必要性:有利于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保护相关群体的利益

首先,农业企业社会责任负面信息披露,有利于政府发挥宏观调控职能。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农业企业向社会提高的产品事关所有百姓的生命安全。因此,政府必须对其进行宏观经济调控,以提高社会的整体福利。为了有效履行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政府需要农业企业的真实社会责任信息。只有农业企业真实的进行信息披露,尤其是负面信息的披露,才能使政府职能部门制订出有效的调控措施,收到预期的调控效果。如在环境保护的责任方面,农业企业只有提供真实的环境污染数据,政府有关部门了解环境污染的整体情况,才能制定相关的法律、政策,采取相关措施,进行环境保护,提高整个社会的环境质量。

其次,农业企业社会责任负面信息披露有利于保护相关群体的利益。农业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会对消费者、股东、员工、投资者等产生各种影响,它们之间难免发挥利益冲突。为了更好地保护各相关群体的利益,就需要强制企业进行社会责任的负面信息披露,让政府了解企业对相关群体利益伤害的真实情况,以便政府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相关群体的利益。以维护消费者权益为例,政府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就迫切需要通过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手段,定期由农业企业反映自己在产品生产和销售服务方面对消费者的责任情况,政府据此来决定是否要相关企业进行停业整顿或是强行关闭等。

(二)有利于农业企业发现不足,密切企业与外界的关系

首先,进行社会责任负面信息披露,有助于帮助农业企业全面的认识自身,发现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农业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进行信息披露,并把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编制成报告,尤其是负面信息的编制,有利于企业审视自己在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使企业认清自身的不足,从而根据存在的问题和社会责任发展战略,调整企业在市场上的定位,积极创新,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其次,农业企业社会责任负面信息的披露有利于取得外界的认可和谅解,从而密切企业与外界的关系。企业进行社会责任负面信息披露,虽然像外界表明企业存在一定的问题,有可能会损害企业的形象。但是,在信息传播渠道高度发达的今天,很多信息靠欺瞒是很难有效的,三鹿集团的破产就说明了这么一个道理。于是,主动的、坦诚的披露企业存在的各种问题,积极地与外界沟通,就成了企业克摆脱危机,重塑形象的有效选择。

四、农业企业社会责任负面信息披露缺失的原因

根据现有的调查和研究来看,我国农业企业社会责任负面信息披露状况存在众多问题,如规格不规范、内容简单、报喜不报忧、避重就轻、信息失真等。究其原因,我们认为,应该从农业企业内部和社会外部两方面来探讨。

(一)农业企业内部原因

1.本质原因:农业企业逐利的本性使然

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逐利是企业的根本属性。因此,农业企业是否进行社会责任负面信息的披露,首先会考虑成本和收益的问题。就成本而言,农业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成本包括显性成本和隐形成本两部分。显性成本主要是指会计成本,比如企业进行负面信息披露所要花费的调查成本、打印成本、发布成本等;隐性成本则是由于社会责任负面信息披露可能给企业竞争带来的不利影响。由于农业企业与人们的生活和安全息息相关,其负面信息披露的成本或者代价往往事先难以估计。如百年老字号南京冠生园就是由于媒体披露了其在生产中存在的负面信息导致企业破产的。正是由于负面信息的披露可能会使消费者对企业丧失信心,影响企业的品牌形象和产品销量,从而减少收入,给企业带来财务损失。大部分农业企业出于追逐利益、稳定股价等目的往往不愿意主动披露负面信息。

2.具体原因:农业企业的一般特征所决定

首先,农业企业的社会责任状况并不能由企业完全掌控。农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对自然资源有较强的依赖性,自然条件的不同会造成农业企业生产所需原材料在数量、品质等方面的差别,从而最终影响产品的质量。可见农业企业社会责任状况不仅受到企业自身的影响,还受到不可控的环境因素的影响,导致企业在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方面存在客观困难。

其次,农业企业规模小、管理不规范。当前我国大部分农业企业规模小、效益低,而且农业生产过程周期较长,受自然条件等不可控因素的影响较大,企业的经营风险和竞争压力较大。在这种环境下,行业里的任何一个企业都很难有勇气自揭其短,这也是食品生产行业存在众多“潜规则”的原因所在。另一方面,在许多农业企业甚至包括上市的农业企业都存在“一股独大”的现象。股权的高度集中改变了委托代理理论中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关系,控股股东缺乏对外报告真实财务信息的动机,尤其是对企业经营中的负面信息,避重就轻,能不披露就不披露。

(二)农业企业外部因素的影响

1.传统农耕文化和“中庸”思想的影响

我国传统文化制约着企业的自愿信息披露。[14]任何一种经济制度都是在一定的文化环境中成长起来的,文化价值奠定了经济主体基本的行为方式。中国传统的农耕文化和“中庸”思想,难以为农业企业主动进行社会责任负面信息披露提供思想基础。

中国几千年的农耕文化是在自然经济的基础上产生的,它使人们具有明显的小农意识,使大多数人都具有小富即安、个人主义、爱占小便宜、缺乏合作精神、缺乏契约精神等特征。许多农业企业地处偏远的农村,企业主和员工很多都来自于农村,他们深受农耕文化的影响,缺乏契约精神。而企业社会责任体现的是一种契约关系,是企业对所有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契约,这种契约关系是农业企业主动披露社会责任负面信息所必需的人文基础,这恰恰是农耕文化所缺乏的。

此外,儒家文化中强调的“中庸之道”“明哲保身”等功利思想与现代市场经济理念格格不入。在这种功利思想的熏陶下,企业缺乏诚信,投机心理强,往往追求短期利益。在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方面也表现出极强的功利性,往往披露对企业有利的信息,对于负面信息隐讳不言,甚至编制虚假信息,欺骗各利益相关者。

2.相关法律法规不规范,监管体系乏力

首先,由于我国资本市场起步较晚,相关法律不完善,执行不到位。虽然《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证券法》《公司法》《会计法》以及证监会等主管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都涉及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内容,但上述法律法规并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有些还存在各种漏洞,如对于负面信息并没有明确界定、对未准确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情况缺乏明确的处罚条文等。在法律的执行过程中,又经常存在有法不依,违法不究,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现象,使企业的违法成本低。

其次,监管体系乏力。一是政府部门监管力度不够。很多地方政府为了追求税收和GDP,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对农业企业存在的用工、污染环境、食品卫生等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二是处罚力度较小。例如深交所对企业信息披露违规的情况一般只给予行政处分,只有在严重违规和违法时,才由交易所提请证监会立案稽查。三是由于农业企业的员工就业能力较差、消费者对农产品的真实情况又难于识别等原因,导致农业企业最核心的利益相关者员工和消费者维权意识差,维权成本高。

3.缺少统一的社会责任负面信息披露规范

缺乏统一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规范是目前我国企业社会责任负面信息披露缺失的重要原因。社会责任报告标准和规范的缺失,使得企业究竟要承担哪些社会责任,哪些信息属于负面社会责任信息,应该进行披露,并不十分清楚。在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上交所发布的《关于加强承担上市公司社会责任工作通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编写指南》四个规范文件中,存在着不同的规范对社会责任报告的内容和结构有不同的规定、不同的规范适用的对象不同、不同的规范对企业披露社会责任报告要求的强制性不同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负面信息的披露更多地取决于企业管理者的主观意愿。

五、推动农业企业社会责任负面信息披露的对策

企业的任何决策都是外部环境和内部素质交互作用的结果[15],解决农业企业社会责任负面信息披露问题也不例外,需要从企业内部素质和外部环境两方面着手。

(一)提高农业企业社会责任负面信息披露的内部素质

组织素质从根本上决定了组织的行为和能力。要使农业企业主动、自愿披露生产经营中存在的负面信息,必须要使农业企业具备这种行为的能力和意愿。因此,壮大农业企业规模实力,提高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意识和意愿是解决其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中存在问题的根本之道。

1.壮大农业企业的规模实力

研究表明,规模大、发展能力强、经营管理水平高的农业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整体水平高。[16]因此,要着力提高农业企业的经营管理能力,挖掘发展潜力,扩大公司规模。一是要给农业企业一个相对宽松的制度环境。从目前来看,市场中还存在不利于农业企业资源优化配置的体制性障碍,政府要提高宏观经济调控的有效性,考虑到农业企业对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性和农业企业竞争力相对较弱的现实性,在政策上给以支持和倾斜。二是农业企业要主动完善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治理结构的完善既有利于提高农业企业的管理水平,又能规范企业经营者的行为,推动企业社会责任负面信息的披露。

2.提高企业社会责任负面信息披露的意识和意愿

“意识决定行为”,农业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水平固然受到企业规模、业绩、能力等客观能力因素的影响,但企业的意识和意愿也不可忽视。首先,要使农业企业树立正确的社会责任成本收益观。在企业管理实践中,不仅仅要看到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中的成本,也要看到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对企业品牌形象等无形资产的重要影响,提高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意愿。其次,要正确认识负面信息,主动向社会各界披露企业存在的问题。农业企业应该明白,在现代信息社会,企业希望通过各种手段隐埋存在的负面信息是不太可能的,冠生园、三鹿的破产无一不说明这一点。因此,企业主动报“家丑”,主动担当,并采取有效公关行为和纠正措施,取得社会公众的谅解和支持,借此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才是正确的选择。

(二)完善农业企业社会责任负面信息披露的外部环境

1.构建一个有利于农业企业负面信息披露的社会文化基础

文化影响着人们的行为和价值观,要使农业企业主动披露社会责任负面信息,离不开一个有效的、宽松的文化土壤。首先,要推动社会的诚信体系建设,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这是促使企业遵守市场规范、提高企业道德的治本之道。其次,加强农业企业的文化建设,在农业企业文化建设中要将中华民族传统的优秀文化和道德思想观纳入其中。企业文化是企业的信仰和价值观的直接体系,只有在企业文化建设中强调道德、诚信的思想观,才能为企业自愿信息披露奠定扎实的文化底蕴。同时,在整个社会体系中,我们应该大力提倡“以人为本”的思想,调动社会公众的积极性,形成全民重视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文化体系。

2.加强法制建设,构建完善的社会监管体系

法律是规范企业行为的最有力武器。2005年,社会责任就已经纳入了新修订的《公司法》,对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行为起到了引导和监督作用。在此基础上,应当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规范,应该有相应的规范明确规定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内容、范围、方式及如何向社会披露等内容,形成比较完善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框架,做到有法可依,才能有效遏制农业企业选择性的信息披露行为。

其次,要构建一个完善的社会监督体系。对新兴的中国农业资本市场来说,农业市场中各种不规范现象的形成有着复杂背景,这时候构建一个全面监管的体系就尤为重要。首要的是强化政府监管,严格执法,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对农业企业不遵守伦理道德的行为进行处罚,增加企业违法经营的成本。

再次,加强媒体、公众的监督作用。在中国现行的情况下,加强媒体监督有重大意义,农业企业诸多不守道德伦理的生产经营案件往往都是由媒体首先报道出来的事实就是最好的例证。提高公众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关注意识,增加农业企业信息披露行为的外在压力和动力,是推动企业社会责任负面信息披露发展的有效途径。

3.建立统一的信息披露规范,强迫要求进行负面信息披露

建立统一的、可操作、可比较的信息披露规范是推动农业企业社会负面信息披露的有效举措。虽然目前学界对统一规范的标准还没有达成共识,但必须具备以下特点:一是有可比性。国家的财政部门应尽快出台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准则,明确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目标、内容、质量要求,制订统一的报告格式和编制要求,使信息披露易于比较,企业做得优劣一目了然。二是强制性和自愿性相结合。企业进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过程中往往是强制性信息披露与自愿性信息披露相互补充的。由于在资本市场中存在信息不对称,因此要改善农业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水平比较低的现状,必须要强化信息披露中的强制性。三是可以对社会责任负面信息进行专门的界定,在信息披露规范中,专门拿出一个专题,企业必须对存在的负面信息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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