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花建华 刘峰峰
标准版权的侵权与维权
文/花建华 刘峰峰
标准委主任田世宏查看打假维权成果
标准作为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结晶,为人们提供了判断的准则、检测的依据、技术的支持和提高生活质量的手段。随着标准不断深入影响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标准版权及其法律保护问题也逐渐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标准属于科技成果,也是一种科技创新的活动。根据《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标准属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去的显著效益的国家标准,应当纳入国家或部门科技进步奖励范围,予以奖励。”在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奖励条例》中也提到“在标准、计量、科技情报、科技档案等技术基础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成果”,讲标准归为科技成果。此外,我国为提高标准化工作自主创新能力,在2006年还设立了“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
标准的著作权人应属标准的组织制定、管理和发布的机构。《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其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1990年8月14日,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明确了国家标准的出版单位资质。1997年8月8日,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与新闻出版署联合印发了《标准出版管理办法》,明确了国家标准的专有出版权。
1999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在给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国标准出版社与中国劳动出版社著作权纠纷案的答复中提出,“推荐性国家标准,属于自愿采用的技术性规范,不具有法规性质。由于推荐性标准在制定过程中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具有创造性智力成果的属性,如果符合作品的其他条件,应当确认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自1951年制定和出版其第一个“建议”起,即已声明其版权归ISO所有。美国国家
标准学会(ANSI)、英国标准化协会(BSI)、法国标准化协会(AFNOR)、日本规格协会(JISC)、德国标准化协会(DIN)作为国家标准化组织,负责国家标准制定和管理,同时均拥有标准的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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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点盗版标准
随着现代媒介传播手段的发展,标准侵权盗版行为愈加多样化,特别是利用网络传播盗版国内外标准全文、无限度地下载销售、打包销售或制作光盘销售,以低价倾销或提供标准免费下载的方式从事盗版的活动,来获取流量、赢得广告收入,从而达到非法获利的目的。标准的盗版者不仅非法侵害中国的相关标准版权,还肆意盗版国际标准和国外标准。
针对目前盗版标准的复杂局面,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定期与有关政府执法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判研标准侵权盗版标准形势,组织标准盗版案件的查处工作。形成了维护标准版权的联络工作机制。2012年8月国家标准委成立了国家标准版权工作组并设立了办公室,专门负责指导、组织和开展打击盗版标准的行动,加强与各级政府执法、维权机构的合作。2012年度,国家标准版权工作组办公室协助政府机关,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侵权盗版专项行动12次,收缴盗版标准图书2余万册,采取多种方式追究侵权盗版案件145起。
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打击非法印刷复制含有著作权的标准类出版物的侵权盗版行为列入“2012年第三季度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重点工作安排;新闻出版总署也将打击标准侵权盗版行为列入了“剑网行动”。国务院办公厅在今年下发的《2013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的通知》中,专门把打击含有著作权的标准类作品的侵权行为纳入其中,充分体现了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和态度。
1997年12月18日
原中国标准出版社向最高人民法院致函,作出《关于中国标准出版社诉某出版社标准专有出版权案的情况说明及请求》,国家技术监督局全文转送。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会同国家版权局达成共识,以最高司法解释形式通知北京高级法院:推荐性标准受著作权保护。
2001年8月15日
国家质检总局发出《关于重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出版发行若干规定的通知》。
2004年7月22日
国家标准委发出《关于立即停止非授权网上或以光盘形式销售国家标准活动的紧急通知》。
2004年7月29日
国家质检总局发出《关于转发<关于坚决禁止违法印刷活动和取缔非法出版物的通知>的通知》。
2004年8月20日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标准版权保护规范标准出版发行工作的意见》。
2005年8月31日
2006年5月29日
国家标准委、国家认监委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标准版权保护规范标准出版发行工作的通知》。
2007年1月15日
国家标准委制定并颁布了《ISO和IEC标准出版物版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
2010年11月16日
国家标准委、国家认监委发出《关于进一步打击标准侵权盗版、加强标准版权保护工作的通知》。
2013年5月S
国家标准委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加强国际标准版权保护工作的通知》。
执法人员在认真检查该公司电脑中的数据
【案例一】陈哲名案件是一起侵犯国际标准版权的典型案件。2011年ISO等多家国际权威标准化组织向国家标准委举报称,温州有不法人员开设网站侵权销售ISO、IEC、ASTM等标准类出版物,要求依法查处。在公安、检察院、法院、文化执法等多部门的共同配合下,查获了盗版标准的证据,2012年8月30日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将陈哲名向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2年11月21日,鹿城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法院最终认定,陈哲名以盈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违法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这是我国首例对标准以著作权罪刑事判决的案例。
【案例二】国家标准委认真分析国际标准化组织提供的涉嫌盗版国际标准的网站线索,对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及服务器的分布情况进行了区分,展开了深入调查,针对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或服务器在中国。2013年1月4日,与政府有关网络管理机构合作依法取缔了十多家盗版国际标准的网站。
2013年7月国家标准委在核实国际标准化组织提供了 “我爱标准网”(5ibzw.com)线索时,深入挖掘,发现了相关的盗版标准网站“标准查询网”(5ibzw.com.cn)从事提供国际标准、国外标准免费下载服务的盗版活动。通过获取流量赢得广告收入,以此获利。据此,通过网络管理部门依法取缔“我爱标准网”和“标准查询网”两个非法盗版标准的网站。
【案例三】2013年4月26日,国家标准委根据ISO反映www.iso. gov.cn网站存在涉嫌侵犯ISO知识产权,涉嫌非法使用ISO商标,并从事经营活动问题进行了追查,开展对厦门某某顾问有限公司侵犯国际标准化组织知识产权行为的调查工作。
5月6日,国家标准委办公室与厦门某某顾问有限公司进行交涉。厦门某某顾问有限公司向国家标准委工作人员递交了加盖该公司公章的关于www.iso.org.cn网站的整改情况汇报和中英文并加盖该公司公章的致ISO以及国家标准委的正式致歉函,并同意无偿交出www.iso.org. cn网站域名。
委作出《标准
发行管理规定(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