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质监局发布质量安全风险预警提示安全使用电吹风产品

2013-02-21 12:07/
上海质量 2013年8期

/ 文

近日,上海市质监局发布今年第3号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提示电吹风在不恰当使用时可能存在的意外伤害风险,提醒消费者不要购买来历、渠道不明的商品。另外,在使用电吹风时,不要在浴室等潮湿环境或靠近水源的环境下使用。

根据预警通报,电吹风产品因其功能设计需要,完全不具有水密性。当电吹风产品在使用时发生掉落的瞬间,使用者往往会下意识立即伸手拾起,若此时电吹风已与导电性水溶液接触,可能会造成人体触电危险。

在国外,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在2011年6月通过一项法案中就强制要求在美国制造和销售的电吹风必须配备一个浸水断路保护装置,预防电吹风浸水后引发的触电风险。该法案中提到,从1984年到2004年的二十年间,全美共收到由于电吹风浸水导致的触电死亡104起,触电伤害43起。而在国内,与电吹风产品有关的国家强制性安全标准仅有GB4706.15-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的特殊要求》和与之配套使用的GB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通用要求》。这两个标准在器具防潮方面已经有了一些规定,但是对于器具落水后的安全防护却没有涉及。

为评估电吹风的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市质监局开展了家用及类似用途电吹风产品的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从市场采集了17个品牌的25个型号的电吹风产品样品,覆盖了市场上绝大多数的主流品牌。结果表明,24批次的样品不符合浸水触电防护要求,样品的泄漏电流达到了致人不能自主摆脱的量级,严重时足以造成肌肉抽搐、心脏颤动等后果。

这份风险预警还对电吹风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企业发出警示,要求企业切实承担起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在按照国家现行有效标准中技术要求设计与制造产品的基础上,还应充分考虑消费者的安全,建议在产品上配置浸水断路保护装置,从而保护消费者人身安全,从根本上杜绝产品质量安全隐患。若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