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足球裁判执法权威的消解与重塑路径

2013-02-21 07:15:56范成文钟丽萍刘亚云
中国体育科技 2013年3期
关键词:裁判员权威裁判

范成文,钟丽萍,刘亚云

Hun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Zhuzhou 412008,China.

足球裁判作为足球赛场的执法者,代表着公平、公正和合理,足球运动规则赋予他们在绿茵场上执法比赛的权力,具有权威性。然而,这些绿茵场上的执法者如今在中国足球赛场上却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信任危机,公众对于赛场上的裁判时有不满,裁判的公信力降到了历史最低点,造成其执法权威的消解。裁判执法权威的消解可能导致足球赛场的无序,直接影响着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因此,剖析我国裁判执法权威消解的主要原因,重塑我国足球裁判执法权威,提高裁判的公信力,使公众对裁判从在某种程度上的“习惯性怀疑”转变为坚定的“习惯性信任”,增强公众对裁判执法公正的认同感,不仅是理论问题,还是一个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实践问题。

1 足球裁判执法权威的含义

1.1 权威的含义

“权威”(Cauthority)一词源于拉丁文“auctoritas”,含有尊严、权力和力量的意思,不同的研究者对其内涵有不同的理解。一般认为,“权威”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将其视为权力,与人们所处的地位、职位相关。如乔·萨托利在其《民主新论》中认为,“权威是一种权力形式,一种影响力的形式,它来自人们自发的授权,它从自愿服从、为民认可中得到力量[15]。”二是,将其视为一种使人信从的力量,与威望、威信等含义较为接近,不仅与权威者自身的地位、职位相关,而且强调权威对象的认可、接纳和信从。《辞海》把“权威”界定为“人类社会实践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威望和支配作用的力量[20]。”恩格斯指出,权威具有两个方面的特征:一是,把别人的意志强加于我们;另一方面,权威又是以服从为前提的[29]。这一论述指出权威是一种统治与被统治、领导与服从的关系,是一个人在相信某种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基础上而产生的对他人或组织的服从和接受影响的可能性。

1.2 足球裁判执法权威的含义

裁判作为体育比赛中负责维持赛场秩序,执行比赛规则的人物,既是比赛中的执法人员,又是比赛中的组织者和领导者,是体育赛场上一种社会契约行为的体现。足球裁判作为足球规则的一部分,是团队足球规则形成后,球迷和球队之间的一种契约。根据《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根据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和业务水平,对裁判员实行分级审批、分级注册、分级管理”和第三条“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授权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对本项目的国家级以上裁判员进行考核和注册”之规定,足球裁判员应当向中国足协申请注册,由中国足协进行考核和管理[9]。足球裁判员对足球比赛的裁判活动,实际上是足协对专项运动进行管理的组成部分。足球裁判员在足球比赛中的裁判权力来源于中国足协正式授权,代表中国足协对足球比赛进行的组织、管理、指挥和仲裁活动,其在执哨时所行使的权力乃是国家对体育竞技进行管理的公权[21]。裁判权威作为裁判执法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附随于裁判行为。裁判维持赛场秩序、执行比赛规则的职责要求相对人服从,必然要求取得和享有权威。因此,足球裁判执法权威是指足球裁判运用中国足协赋予的权力在实施裁判行为过程中形成的裁判威信以及由此产生的社会影响力,其本质在于公众对裁判权力和裁判行为的认可和服从。

2 我国裁判执法权威的消解

2.1 侮辱、谩骂裁判

为维护足球赛场秩序,中国足协在1994年职业联赛开始前就制定颁布了《全国足球比赛纪律规定》,并根据形势发展,不时对赛场人员的纪律要求和违规、违纪处罚进行了修改。先后于1999年出台了《中国足球协会足球比赛违规违纪处罚办法》、2005年出台了《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处罚办法》、2009年出台了《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每一次的修改相比前面的规定都更加具体、全面,违规责任更加明确,处罚力度也大大增强。但在各类足球比赛过程中,部分球迷、运动员、教练员、俱乐部官员甚至部分媒体不能正确对待裁判判罚,赛场上侮辱、谩骂裁判的事件层出不穷。由表1可以看出,侮辱、谩骂裁判的方式很多,既包括“黑哨”、“裁判是神经病”等严重的言语攻击,也包括朝裁判吐口水、脱球衣等羞辱行为,近几年,频繁出现的当众挥舞钞票羞辱裁判的行为有愈演愈烈之势,裁判成了公众发泄的出气筒。

表1 中国足球赛场部分侮辱谩骂裁判事件一览表Table 1 Part of the Abusing and Insulting Referee Affairs in Chinese Football Match

续表1

2.2 围攻、袭击裁判

在我国足球赛事中,时常发生国外足球赛场上很少出现的围攻、袭击裁判的恶性事件。从表2可以看出,最早出现围攻袭击裁判的恶性事件发生在1993年第七届全运会足球预赛陕西队和江苏队比赛中,陕西运动员对主裁判的判罚不满,赛后全队集体围攻、追打裁判,还有一名球员提着角旗杆追打裁判,后来被媒体称为“7.22事件”。上个世纪整体来说足球赛场围攻、袭击裁判的事件还不是很多,但进入21世纪后,足球赛场围攻袭击裁判的事件基本上每年都有发生,其中,2004年发生了3起,2005年、2006年、2011年、2012年分别发生了2起,2009年和2010年则分别发生了4起和5起,围攻、袭击裁判的次数明显偏多。纵观国内足坛这些年出现的裁判被围攻袭击事件,从男足到女足,从青少年比赛到成年人比赛,从业余联赛、锦标赛、全运会到职业联赛,诸多比赛中都有袭击裁判的行为。涉及人员包括运动员、球迷、教练员、俱乐部工作人员等,除个人外,很多是集体围攻。特别是2009年4月23日全运会女足预赛中新疆女足运动员集体围堵、殴打裁判和2009年7月26日全运会U20男足小组赛末轮天津男足集体围追、殴打裁判的野蛮之举,在现代国际足坛都是极其罕见的球场暴力事件,违纪行为极其恶劣。由此可见,我国足球裁判执法权威的消解已成为不争的事实。

表2 中国足球赛场部分围攻袭击裁判事件一览表Table 2 Part of the Besieging and Attacking Referee Affairs in Chinese Football Match

续表2

3 我国足球裁判执法权威消解的原因剖析

3.1 裁判自身素质偏低

足球裁判执法权威消解的首要原因在于我国裁判自身素质偏低。自身素质包括职业道德素质和专业技术素质。心理学研究表明,人的一切行为都是受其动机所控制的,裁判的执裁行为也是如此。如果裁判自身有较高的道德修养,执裁行为受良好动机所控制和支配,就会自觉抵制金钱利益的诱惑。一旦裁判员的思想和动机由于私心出现了问题,受其思想和权钱交易不良动机所支配的执裁行为也必然会出现偏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裁判缺乏正确的价值观,经受不住赛场外的经济利诱、人情干扰和行政干预等影响,往往利用规则赋予其在赛场上的权威地位及其判罚的不可更改性等规定,操纵比赛结果,丧失应具有的职业道德品质,而职业道德品质的沦丧严重损害了裁判的道德权威,降低了公众对裁判的信任度,导致了裁判与运动员、教练员和球迷的关系恶化,进而影响其权威的树立。同时,我国足球裁判人口和裁判专业技术素质的不足也严重降低了裁判的执法权威。有数据显示,目前在中国足协注册的裁判员只有2万人,而这个数字在日本高达23万[13],获得中超、中甲联赛执法资格的裁判员只有100人左右。多年来,由于中国足球竞赛数量有限、质量低劣,年轻裁判得不到实践锻炼,全年下来平均每人执法不超过3场职业联赛,严重制约了裁判整体水平的提高。“反赌扫黑”后,我国足球联赛大量启用年轻裁判,这些年轻裁判被称为“嫩哨”,不仅指年龄轻的裁判,同时,也指那些年龄大,但之前没有多少执法机会的裁判。这些“嫩哨”在赛场上的执法出现了较多的争议判罚。根据统计,2011年联赛裁判严重错漏判(错判进球、错判点球、漏判点球)为25次,平均每轮0.8次,较2010年赛季的0.6次,增幅超过30%。而根据不完全统计,2011年中超裁判的点球错漏判率超过40%[3]。这些严重的错、漏判,使得裁判与运动员、教练乃至球迷之间的对立情绪日益加剧,进一步抹黑了中国裁判的整体形象,消减了裁判的权威性和诚信度。因此,足球裁判职业道德素质和专业技术素质偏低,成为影响其执法权威的主要因素。

3.2 裁判权力失范

根据国际足联的规则,赛场上裁判的判罚就是最终判罚,具有绝对效力,不存在事后申诉和改判,任何个人包括运动员、教练员和官员不得干涉裁判员根据规则和场上的事实所做出的任何判决,都必须对其判罚结果给以尊重和信服。这决定了裁判具有赛场上的“终审权”,其权威地位不容置疑。从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上看,权力表现为一种物质力量,具有极大的诱惑性和腐蚀性特征。由于规则的执行和贯彻是由裁判员来完成的,几乎每一项体育运动的规则都或多或少地赋予裁判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4]。裁判在比赛中对违例、犯规的判罚尺度弹性较大,对自由裁量权的选择有较大的余地。然而,这种自由裁量权在我国的足球赛场一度演化成以“黑哨”盛行为表征的大面积裁判权力的失范。首先,依据西方经济学“理性经济人”的假设,裁判具有追求私人利益最大化的趋利本性,由于吹“黑哨”能够为其带来巨大的额外利益,比赛中裁判有凭借手中的权力寻求其超过合理需要的利益的需求。其次,目前我国体育市场还不够完善,足球职业联赛的管理仍在职业化与行政化之间徘徊,部分监督机制和法律制度出现空缺和不完善,增加了违法裁判成功逃避处罚的心理侥幸程度,为裁判权力的异化和寻租提供了较多的空间。如我国现有的《体育法》对裁判权力的规制既不完备也不具有可操作性,《体育法》虽然在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了裁判员应该遵守的一些事项,但并没有在相关的法律规范中予以明确,而只是一些空洞的条款。正是因为法律的不完备及不具有可操作性,带来了足球领域的监管的缺位,致使我国足球赛场假、赌、黑现象泛滥。再次,由于我国足球裁判都是兼职裁判,足协对不是自己雇员的裁判的控制力相对较弱,裁判即便是因为某些问题丢掉了裁判工作,他们还可以回到本职工作岗位上继续工作。此外,“有权不使,过期作废”的世俗观念也导致裁判在绝对权力行使上的失范。因此,他律监督失控,自律又难以做得很好,部分裁判在私欲的诱惑下产生权力失范现象,进而影响到其执法形象和执法权威。

3.3 管理制度滞后

裁判作为现实生活的个体,其思想和行为不可避免要受到现实社会各种因素和条件的影响和制约。这除了依靠裁判本身自律外,管理制度的约束就显得至关重要。“人们需要的与其说是好的人,还不如说是好的制度[11]”。但目前我国的裁判制度建设仍然滞后于我国足球的职业化进程,主要表现在:其一,裁判监管制度不健全。一直以来,裁判委员会作为中国足协的下属部门,既担负着足球裁判的选拔和培训的职能,又负责裁判的委派、监督及处理等,集管理、监督于一体。这种管、办不分、自己监管自己的制度为权力的寻租提供了空间。同时,考核评价制度的不合理也是导致裁判监管不力的一个重要原因。为了监督并提高裁判的执法工作,中国足协于2010年推出了裁判评分制度,并从2012赛季开始恢复了此前的裁判员监督制度,每场比赛都会有专门的监督人员负责监督裁判员到赛区之后的行为。但据2012年11月23日《北京日报》报道的裁判圈内的某位知情人士透露,一些裁判和裁判监督互相照顾,赛后,无论这个裁判表现得如何,裁判监督都会打高分。而联赛结束后,排名靠前的裁判,会得到高额奖金[28]。此外,我国的体育法律制度也已跟不上职业体育市场化发展的需求,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能建立司法介入体育监管的长效机制,司法对裁判的威慑尚未发挥作用。其二,裁判选派制度不合理。众所周知,无论是各国联赛还是世界杯和欧洲杯等赛事,几乎都用指派的方式来选择裁判。然而,2009年我国足坛反赌扫黑风暴开始后,中国足协改革指派制度采用“抽签定哨”的裁判选派制度,并于2011年开始将抽签和指派的办法结合起来,其目的在于避免腐败现象的发生。这一看似公正、公平的裁判选派制度在实际应用中出现了许多问题。一方面,这一制度导致了对裁判的不信任,特别是在一些关键场次中,采用指派方式替换下事先抽签决定的年轻裁判或普通裁判,容易造成被替换裁判心理上的冲击,不利于年轻或普通裁判自信与权威的建立;另一方面,这一制度是对裁判择优起用制度的否定,与为中超联赛提供更好的执裁服务的宗旨相背离,造成水平相对较高的裁判经常不能上场,而水平相对较低的裁判却可能屡屡出现在关键性比赛场次,不仅不利于中超联赛的健康运行,也不利于精英裁判的培养。其三,裁判培训制度的落后。正如足球运动存在着自身的发展规律一样,在裁判走向成熟的道路上,同样也需要一个过程,而完善的裁判培训制度则是培育优秀裁判的保障。事实上,近年来国际足联也没有将过多的资金投入在技术手段上,而是集中精力培养裁判员,提高他们的执法技术水平。但目前我国裁判员培养还没有一个长远的目标,培养过程也缺乏正规化、体系化,在培训模式、形式、方法上与国际足联及国外足球发达国家都还有一定差距。虽然近年来中国足协在裁判培养方面也尝试与国际足联合作,开办裁判专业培训班,然而由于培训次数有限,并且时间短,很难在短时间内从根本上解决裁判质量问题,以至于“反赌扫黑”后中国足协大量启用年轻裁判造成赛场上出现了大量的争议性判罚。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5]。”因此,裁判管理制度的滞后,是造成我国足球赛场上一度出现大量“嫩哨”、“昏哨”、“黑哨”甚至“官哨”的重要原因,也是裁判执法形象受损、执法权威消减的主要原因。

3.4 法律执行力不足

法律的权威显性表现为执行力,当执行力不足或毫无执行力时,法律的规范和制约作用将大打折扣,其权威不可避免要受到挑战,执法者的权威则更无从谈起。我国已出台了许多关于规范足球赛场秩序的法律法规,然而中国足球裁判的生存状况并没有得到明显改善,反而在整体上还有所恶化,究其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但不容忽视的是,法律执行力的不足是其中重要的一个原因。2011年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有上述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005年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分别规定:“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行为,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和“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但由于足球比赛的特殊性,许多球迷、运动员、教练员和俱乐部工作人员在围攻、辱骂和殴打裁判员后只是受到足协的相关纪律处罚,或者是罚款、停赛,或者是口头警告处罚、通报批评等,而很少上升到治安管理处罚和刑法的程度。如2010年青岛赛区发生的球迷飞踹裁判事件,足协对青岛赛区是罚款加警告的处分;2012年大连赛区发生的球迷飞踹裁判事件,足协对大连赛区还是罚款加警告的处分,而袭击裁判的当事人都逃脱了严惩。这些处罚措施对于部分球迷、工作人员和俱乐部来说,根本不可能让他们有所触动,反而使他们认为闹事不但不会有严重的处罚,还可能通过闹事实现自己的诉求,违规成本过低。因为藐视相关法规的起因在于抗法者清楚抗法后所付出的代价或受到的惩罚后果太小,甚至可以忽略不计,所以才敢无所顾忌。因此,法律执行力的不足,严重弱化了对攻击、侮辱裁判行为的打击力度,法律威慑力难以发挥其应有作用,才屡屡发生暴力和非暴力的抗拒裁判执法事件。这不但使公众对裁判执法能力和执法权威产生怀疑,也助长了违法行为人不断挑战法规、肆意侵犯裁判合法执法权益的不良心态,从而深深伤害裁判的执法热情,进一步损害其权威。

3.5 社会公信力缺失

公信力指的是公共权力领域与公民社会领域中以组织形态存在的行动者(公共机构)及具有“公共性”的抽象存在物(主要包括语言、制度、权力、货币、真理等)因赢得公民的普遍信任而拥有的权威性资源[30]。公信力具有以下4个特征:1)公共性;2)是被信任机构的权威性资源之一;3)是一种无形资源、一种软实力;4)信任建立过程和破坏过程具有非对称性。社会公信力作为一种无形资源,是被信任机构在长期发展中日积月累形成的,是一个部门或行业发展的保障基础和动力源泉。裁判的社会公信力是裁判职业共同体取信于社会与公众,保持自身良好社会形象,求得自身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条件。然而,如今中国足球裁判行业却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信任危机,并由此引发了很多不满。究其原因,从整个社会来看,我国现阶段正处在社会深刻转型的现实进程中,社会结构快速转型,体制和制度急速变化,社会群体与组织不断解体和重组,社会文化出现断层,社会主导价值观趋向弱化。这些因素使得传统意义上的社会信任结构出现解体的趋势,而新型的社会信任结构尚未建立,由此出现了整个社会信任缺失的局面。“习惯性质疑”已成为当前一种比较普遍的社会心理,在这些质疑中,对权力的质疑尤甚。据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2012年通过题客网对10 709人进行的调查显示,71.8%的受访者确认身边普遍存在习惯性质疑者,41.1%的人坦言自己就有“习惯性质疑症”[18]。大社会中这种集体性的信任缺失也会以不同的方式折射到足球联赛这一小社会中来,并对它产生深刻的影响。特别是,近年来发生的“黑哨”事件,在部分足协官员、裁委会人员和裁判被被警方控制后,社会更是将目光聚焦到裁判行业,公众、俱乐部、媒体纷纷表达了对裁判的质疑,足球权威,特别是裁判的权威降到了最低点。虽然中国足协也采取了一些措施诸如大量启用年轻裁判、抽签定裁判、大量聘用外籍裁判等来修补裁判的公信力,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效果并不理想。以2010年《足球》报和新浪网联合举行的“您还会相信中国足球裁判吗”问卷调查的结果为例,对“经过反黑整顿之后,您认为中国足球裁判界会干净起来吗”的问题回答中,42.0%的公众认为中国足球裁判界不会干净起来,并对这个圈子彻底失望;31.9%的公众认为目前不好判断;26.1%的公众认为这次反腐较彻底,中国足球裁判界应该会干净起来。对“您怎样评价被捅破黑幕的裁判圈”的问题回答中,84.8%的公众认为这个圈子确实黑透了;8.9%的公众认为也不一定全这么黑,肯定有不少裁判还是公正廉洁的;3.4%的公众认为不了解真实情况;3.0%的公众表示不关心[19]。可见,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公众对于足球裁判已产生了“习惯性怀疑”。由于公信力的建立是个渐进的过程,公民需要通过从社会中获得的直接或间接的经验来决定自己信任与否;而信任的破裂则是个短暂的瞬间,公众从社会中获得的些许负面经验就可能造成公信力的的破坏甚至是毁灭。目前的足球裁判正在因其先前的不端行为付出公信力缺失的巨大代价,成为赛场上的弱势群体,在赛场上很难树立威信,导致执法权威消失。

3.6 国民社会心态失衡

一个人的举止是和他的社会地位、心情、周围的环境密切相连的,同样,一个民族、一个人群的举止也是和当时整个社会的经济水平、文化水平相连的。脱离这个大背景,孤立地看问题,就无法得出正确的结论[16]。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大大提升,人们的物质生活得到了极大丰富。但与此同时,随着我国社会发展与转型的不断推进,人们的价值观发生很大改变,社会心态也产生剧烈的变化和迷茫,社会心态失衡问题逐步显现。有研究者列举出我国社会心态失衡的4种表现形式:1)因焦虑心理而引发的失意、迷茫、怨气、谩骂心态;2)因非理性情绪滋生、蔓延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异向行为;3)浮躁、急功近利心理而引发的不适应感、不耐烦、紧绷心态;4)因归属感、稳定感和公平感迷茫而引发和蔓延的弱势心态。社会心态产生于每一个社会公众个体,又以一种整体的形态存在和影响着每一个社会公众,是社会变迁过程中的各种社会问题、社情民意、社会热点和社会公众情绪的折射和反映[7]。而中国足球的发展路径,脱离不开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大环境影响,中国足球作为社会的一个缩影,在某种程度上折射着社会的种种镜像,观众、运动员、教练员、俱乐部以及媒体的情绪都可以在其中窥见一斑。一些观众可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球迷,对足球比赛本身并不关注,而是将其浮躁心理、对社会的不满情绪带到球场,把球场当作宣泄之地,陷入了一种“集体暴力”的情绪当中,裁判的每一次不利于本方的判罚,都可能招致他们的谩骂、侮辱甚至殴打,从中获得快感。有观众这样解释为什么要骂裁判,“你裁判胡乱吹,我球迷是消费者还不能喊了?”“我们骂裁判是给裁判施加压力,这是一种帮助球队获利的方式”[24]。在成为全世界最流行、关注度最高的比赛后,足球比赛已不单单是游戏,而是一种商业活动,因为比赛的胜负已不是单纯的胜负概念,输一场比赛不仅运动员将损失很多钱,俱乐部会失去更多的商业利益。部分俱乐部在利益至上价值观指导下,急功近利,为追求球队的成绩,很多时候放纵球迷的“暴力行为”,甚至乐于利用球迷的疯狂向裁判施压;对于违规运动员、教练员的处罚也不重,甚至袒护,以求取得利益最大化。我国媒体的主要功能是倡导正确的社会舆论,当其成为产业时,倡导正确社会舆论的功能有弱化的趋势,收视率成了他们追求的目标。在追求收视率的时候,不知不觉地成为了社会不良心态的帮凶[23]。由于足球联赛具有较强的娱乐性和新闻价值,吸引了众多媒体的广泛关注,部分媒体为了寻求更高“卖点”,刻意迎合少数观众的口味,过度渲染裁判问题,几乎每轮联赛后都会对裁判口诛笔伐。甚至还有媒体居然说出“骂裁判也是球场文化……到球场来就是骂裁判的[22]”。因此,急速变革中产生的社会心态失衡的社会环境使本来拥有权威地位的裁判变成了足球赛场的弱势群体,成为受害者,权威倒塌。

4 我国足球裁判执法权威的重塑路径

4.1 加强裁判思想道德教育,提高裁判执法水平,是重塑裁判执法权威的前提

4.1.1 加强裁判思想道德教育

裁判权威作为在体育赛场实践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威望和支配作用的精神力量,其影响力不只是来自于社会所授予的职务、权力、地位、身份等制度性外在因素,更重要的是如何使这些外在因素转化为个体裁判的内在素质。诚如郑观应先生所说的“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故有其人,然后有法;有其法,尤贵有人[25]。”法治社会中,作为体育活动秩序的特定维护者,执法独立、公平正义等诸多价值的实现离不开高素质的裁判,裁判道德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裁判这个群体的权威。正如马克思所说“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因此,要想尽快改变目前球迷、运动员及俱乐部的习惯性思维,摆脱裁判信任危机,裁判必须认识到自身的角色定位,必须具有自律精神,修炼与其职业特点、职业要求、职业形象相符合的素养和品质。这就要求中国足协必须加强裁判的思想道德培训机制,通过道德规范和道德教化的力量,来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克服市场主体因片面追求自身的局部利益而削弱社会整体利益的自发倾向,实现“裁判道德化”,使裁判员通过对业务、行规、法规的不断学习,形成正确的裁判角色认知,把认真执法、公平执法内化为价值取向,外化为行为标准,让他们在赛场上对于营私舞弊行为真正的做到不想干,从而实现由对个体道德进行调节达到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为重树裁判形象,提高执法权威奠定社会基础。

4.1.2 提高裁判业务技术水平

“反赌扫黑”后,国内足球赛事大量启用年轻裁判,但由于自身业务素质不够,在赛场上容易上当受骗,执法机械、教条,出现一些有争议的判罚,这种现象虽然是裁判的技术性问题,是其业务能力不够的表现,但最直接的后果是导致裁判权威的丧失。纵观世界足球运动发达国家,都十分重视裁判员的培养,都有一个良性的裁判员培训机制。英格兰足总为提高裁判的业务素质,设立了专门负责英超、甲乙丙3级联赛以及英格兰足总比赛的联赛裁判委员会,裁判委员会专门设有3名裁判主任,负责3种比赛的裁判管理、培训和评估。英超裁判主任每两周召集分管裁判开会,分析讨论近期比赛中裁判们遇到的执法难题和争议。对一些执法表现不佳的裁判,裁判主任会及时提醒他们。裁委会每周都会有一个关于裁判执法表现的评估报告,使裁判意识到需要改进的地方。对于英超裁判队伍中资历较浅的裁判,还专门由已退休的资深裁判担任“裁判教练”,提供业务指导,帮助分析其每场比赛执法中出现的问题。另外,每名英超裁判在周一都会收到一张比赛录像光盘,帮助他们分析自己在比赛中的表现[12]。韩国足协每年都会组织裁判队伍到欧洲进行业务培训,因为欧洲五大联赛的裁判员一直以来都被视为国际足坛执法水平最高的裁判团队,通过在欧洲执法各种高水平的热身赛,从而达到以赛练兵的作用。因此,应制定系统的裁判培养计划,培训机制应与国际接轨,重视实战锻炼。一方面,可以学习英格兰足协对裁判的培训办法,对联赛期间裁判的短期培训更加频繁化;另一方面,可以借鉴韩国经验,利用每年职业联赛间歇期组织裁判到欧洲进行业务培训和锻炼。通过这些措施,切实提高我国足球裁判对规则的理解能力、阅读比赛的能力以及掌控场上局势的能力,尽量减少执法中的误判、错判或漏判,从而树立执法权威。

4.2 完善法律及管理制度建设,确保裁判权力规范运行,是重塑裁判执法权威的关键

4.2.1 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

裁判在足球场上有着绝对的权威,但裁判必须有所畏惧,否则他会成为公平的叛徒,使游戏以最坏的方式进行下去,从而失去意义。社会实践证明,旦凡存在普遍社会失序现象,必定存在着较为严重的权力运行失范,或者是权力出现暂时的真空,或者是权力失却了其应有的权威,或者是权力被滥用,以致原本应当被用来整合社会,保持一定社会秩序的工具,反而由于假公济私成为社会动荡的原因[8]。中国足协作为中国裁判的选拔、培训、派遣和监督机构,为规范裁判执法权力,保证裁判执法的公平、公正,需要研究制定出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加强防范措施,使裁判在赛场上营私舞弊行为真正的不能干。如建立裁判权力和利益的合理规范机制,进一步严格裁判的选拔、培训和调配制度,真正落实裁判的考核和奖惩制度,加强裁判权力使用监督制度等。在裁判监督制度上,可以借鉴欧洲英超联赛,每场比赛后,有包括裁判委员会委员、退役的运动员和教练、资深老裁判等多方人士评估当值裁判执法,并且还可以综合考虑各媒体对裁判的打分,多方评估较差的裁判受到警告或被暂停执法,甚至降级使用,以确保评价的公正和过程的透明。或者借鉴巴西足球联赛建立观察员制度,每场比赛,足协都派一名观察员负责监督裁判的工作,裁判同观察员不准见面,足协也对此保密,以保证裁判能廉洁公正地执法。通过制度激励裁判提高自身素质,约束裁判行为,保护裁判的安全,维护裁判形象。这些相互制约、紧密联系、环环相扣的制度链,使裁判执法权威制度化真正落到实处,有效构筑裁判权威。

4.2.2 完善体育法律、法规

在法律统治的地方,权力的自由行使受到了规则的阻碍,这些规则使掌权者受到一定行为方式的约束[1]。因此,对裁判权力进行规制的最好途径就是通过法律。我国在上世纪90年代初制定的《体育法》对规范体育秩序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已远远不能满足我国当今体育的需求,正如中国社会科学院体育文化研究中心主任金汕所分析,中国的《体育法》已经近20年都没有修订了,依然停留在没有商品经济的时代,它不可能指导商品经济时代的体育,中国的《体育法》落后现实一个时代。针对足球领域中出现问题后足协采取的一些补救措施,金汕认为这些措施能起一定作用,但治不了本,治本的方法应该是把体育的东西纳入到法制中去,尽快修订《体育法》[26]。现代社会中,众多行业迅速发展,不断产生新的问题和利益冲突,法律不可避免出现漏洞。“复杂的法作为社会与政治制度的镜子[2]”,体育法律必须不断加以完善才能应对大量的、不断变化的社会问题与冲突。因此,必须完善体育法律、法规的制定,增强操作性,真正做到有完备的法律可依。同时,应当把“反赌扫黑”过程中司法介入推向纵深,建立司法介入体育监管的长效机制,发现裁判违法行为之后给予严厉惩处,真正起到持续有效的司法威慑作用。

4.3 加强中国足协公信力建设,加大裁判工作宣传力度,是重塑裁判执法权威的基础

4.3.1 提升中国足协公信力

政府公信力是社会信任的基础,要让人们彼此信任,首先政府要值得信赖,人类的进步正是公共权威不断获得公众信任的过程。要修复公众对权力的信任,除了依赖于公众的改变,更需要权力的自我修复,而扩大公共领域社会分工则有助于完善社会信任。纵观国外足球领域社会信任得以良好确立的国家,大都有明晰的社会分工。英格兰足总与英格兰各级联赛组织的关系是既相互独立,又密切协作,而比赛的裁判由超级联盟和职业联盟自己选定,足总可以帮助选裁判,但也无权干涉俱乐部的经营和管理活动。意甲也由职业联盟管理,足协只负责国家队训练和比赛事务,韩国足协只对全国足球发展提出规划,俱乐部由韩国职业足球联盟管理[14]。因此,中国足协必须与行政部门划清界限,调整自己的治理结构,恢复自己作为社会自治性组织的角色,改革现有的裁判监管机制,成立分属于中国足协的裁判管理机构,专门负责裁判的管理与监督,从而最大程度地减少裁判争议。同时,任何一个问题如果以不透明的方式解决都可能引起强烈的猜疑和质问。近些年来,中国足协在面对俱乐部、运动员、球迷的质疑时曾经有过回避、隐瞒的态度,造成了公信力的下降和公众的习惯性质疑。为转变这种态势,足协必须习惯和适应被公众质疑,并及时地回答公众的问题,与俱乐部、运动员、球迷间建立良好的信息沟通渠道。这样才能恢复公众对权力的信任,提高裁判的公信力。

4.3.2 加大裁判工作宣传力度

裁判作为绿茵场上一种社会契约行为的体现,是保证比赛公正性的核心人物,比赛中如果没有裁判的居中调和、强调规则、维护正义,足球乃至于所有运动项目,都可能会变成无政府主义的街头斗殴,最终衰亡。裁判主持赛场正义、维护秩序的职责要求相对人服从,必然要求取得和享有权威,足球裁判权威是社会意志和足球行政权力的集中体现,是确保足球竞赛有序有效公平、公正进行的基本前提。正如恩格斯所说,“问题是靠权威来解决[29]”。足球裁判的这种执法权威,既来源于裁判个体身后强大的社会制度、足球竞赛规则和足球文化传统,也来源于裁判个体内部崇高的精神力量[27]。因此,中国足协必须加强对裁判工作性质和特点的宣传,绝对保护裁判的声望和权威,充分利用每年9月1日的“中国足球裁判日”,向全社会宣传尊重和服从裁判,推广公平竞赛的理念和精神。同时,正如国际足联主席布拉特所言“裁判的错误是足球魅力的一部分”,裁判管理工作还需要得到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因为裁判和运动员一样,成长也需要一个过程。社会公众和媒体应以理性、客观的心态对待执法裁判,为裁判员提供一个更为宽松的环境,帮助裁判员尽快成长,逐步形成尊重裁判、服从裁判的良好社会氛围和舆论环境,为裁判员在各级联赛中执法创造宽松的工作环境。

4.4 建立健全裁判执法保障机制,加大公众违法行为打击力度,是重塑裁判执法权威的保证

4.4.1 构建完善的组织保障

足球项目要求尊重裁判,裁判的权威不容侵犯,在场上是有绝对权力的人,而场下,当出现裁判争议时,足协必须坚定地站在裁判身后,就算有错误也是内部处理,这样才能保障场上执法的裁判员没有后顾之忧。世界上许多体育组织都注重对裁判执法权威的保护。为了在比赛中树立裁判的绝对权威,美国职业篮球联盟就对场上的球员作出了“零容忍”规定,运动员不得在裁判吹罚后诅咒、辱骂,不得以举起双手作为对裁判的抗议,不得做出其他的手势或者姿势来表达自己对判罚的不满,否则就将被判罚技术犯规。英超联盟为保护裁判权威,针对赛场上攻击主裁判的行为,制定了一些类似于NBA“零容忍”的规定,赛场上对待主裁判的不当行为被明令禁止。根据国际惯例,为了维护裁判的绝对权威,各国足协对裁判的打分和处罚都是内部机密,不会对外公布。并且,规定各俱乐部及其官员、教练员、运动员及球队其他成员不得在公开场合指责、评论裁判员。在已经结束的2011/2012赛季的CBA联赛中,篮协推出的“零容忍”新政,让临场裁判有了前所未有的权力,让场上的运动员和教练员无法对裁判的判罚提出任何异议,这对树立裁判权威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与国际规则接轨,重建裁判权威,中国足协近年来也采取了一些措施,如规定各俱乐部及其官员、教练员、运动员及球队其他成员不得在公开场合指责、评论裁判员,并从2012赛季起足协不再受理各俱乐部对裁判的申诉。但实际操作中,当裁判的判罚引起争议时,足协往往以牺牲裁判的利益来平息俱乐部和公众的愤怒。如足协对2012赛季中甲联赛湖南湘涛与北京八喜比赛中引起判罚争议的当值主裁的处罚就引起了很大争议。按照裁委会当时的评议意见,裁判严格按补时时间吹停比赛,并没有出现重大误判,他错在过于机械执行判罚规则,在吹终场哨音上时机掌握不当,因此初步决定对其停哨3场。然而处理意见报到中国足协相关高层后,裁判的停哨场次由3场升至6场。这种处罚在某种意义不但助长了来自俱乐部、甚至地方足协维护私利无理取闹的气焰,而且大大削弱了裁判员的执法权威。因此,为保障裁判执法权威,作为裁判组织管理机构的中国足协必须成为裁判的坚强后盾,大力支持裁判个体,为裁判执法提供组织保障。

4.4.2 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为保证裁判权威,必须为裁判的执法提供法律保障。一方面,根据赛场的新形势,制定和修改法律,增加法律的可操作性。如现有的《中国足协纪律准则与处罚办法》中有关裁判员保护的条例内容就比较缺失,对于什么样的违规情节应该受到什么样的处罚,规定得不够详细,对于攻击裁判的运动员、教练员、官员的一些处罚不足以产生大的影响。近几年,职业联赛中球迷、教练和俱乐部工作人员因为不满裁判判罚而当众挥舞钞票羞辱的事情频繁发生,而依据目前的《中国足协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这种具有强烈侮辱性的行为处罚力度还不够大。因此,可以考虑修改《中国足协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加重对这种具有强烈侮辱性的行为的处罚力度。另一方面,加大法律执行力度。在欧洲赛场上,裁判员的绝对权威往往受到严格保护,只要对裁判员出言不逊,不但现场马上会受到裁判员处罚,事后还将受到追加处罚。因此,法律制定公布后,应当保证其实施。中国足协应该充分利用已有的法律、法规,坚决处罚赛场上挑战裁判权威的运动员、教练员、俱乐部和球迷。对于球迷,中国足协作为行业管理者可能无法制裁,但足协可以通过加大俱乐部的处罚力度,或者将赛区安保与赛区资格挂钩,当安保出现严重纰漏导致裁判受到伤害时,相关赛区承办比赛资格可能被取消,这样迫使俱乐部加强球迷的管理,或者将相关人员交由公安、司法部门依法处理。此外,当裁判员自身受到人身或权利侵害时,他们可以拿起法律武器进行自我保护。

任何一个社会,权力与权威的存在是实现秩序的必要条件。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阶段,然而,我国足球裁判执法权威的消解却可能扰乱足球赛场正常比赛秩序,成为阻碍我们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绊脚石。因此,重塑足球裁判场上执法权威,增加公众对裁判的理解、尊重与服从,是比赛能够公正与顺利进行下去的基本保障,也是新时期我国足球赛场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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