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香,王丽艳
(1.吉林省红石林业局,吉林吉林 132405;2.吉林建筑大学,吉林长春 130118)
在 GB/T144—2003《原木检验》中,4.16对劈裂材的检量方法进行了规定,具体为:
4.16.1规定“未脱落的劈裂材:顺材长方向检量劈裂长度,按纵裂计算。检量检尺径,如须通过裂缝,其裂缝与检尺径形成的夹角在45°以上,应减去通过裂缝长二分之一处的裂缝垂直宽度;不足45°应减去裂缝长二分之一处垂直宽度的一半”。
4.16.2规定“小头已脱落的劈裂材,劈裂的厚度不超过小头同方向原有直径10%的不计;超过10%的,应予让尺。
让检尺径:先量短径,再通过短径垂直检量最长径,以其长短径的平均数经进舍后为检尺径;让检尺长:检尺径在让去部分劈裂长度后的检尺长部位检量。”
4.16.3规定“大头已脱落的劈裂材,如该断面的长短径平均数(先量短径再通过短径中心垂直检量长径),经进舍后不小于检尺径的不计;小于检尺径的,以大头为检尺径或让去小于检尺径部分的劈裂长度”。
4.16.3规定“劈裂材让尺时,让检尺径或检尺长,应以损耗材积较小的因子为准”。
我们首先探讨小头已脱落的劈裂材,当劈裂厚度为小头同方向原有直径10%时,检尺径的变动情况。假设断面为圆形,小头直径X cm,则已脱落的劈裂厚度为 X×10%=0.1 X cm,剩余断面短径为X -0.1X=0.9X.当X=18 cm时,断面短径18×0.9=16.2进舍后为16 cm,长短径平均(18+16)÷2=17 cm,进舍后为18 cm,等于检尺径;当X=19时,断面短径19 ×0.9=17.1 进舍后为17 cm,长短径平均(19+17)÷2=18 cm,小于检尺径20 cm;依此类推,当X≥20时,长短径之差0.1X≥2不等式成立,也就是说当小头直径自平均后的直径进18 cm以上时,长短径够平均,平均后的直径进舍后等于或小于检尺径。随着小头直径的增加,径级从相等到邻径(如18与20)相差到隔径(如46和50)相差,当X≥81时,开始出现间隔三个径级(如80与86)现象。就是说,当18≤X≤80时,径级变动不显著,而[18,81]这一闭合区间,基本可以满足一般原木径级范围。
以上讨论的是小头劈裂厚度为10%的情形,当劈裂厚度(小头)小于同方向原有直径10%时,径级变动将更微小。这里还需说明,当劈裂厚度不超过同方向原有直径10%时,若用作锯切,对加工出材率影响不大,完全可以通过合理下锯而保证出材率不受影响。所以,标准中对小头已脱落的劈裂材规定其厚度不超过同方向原有直径10%时不计是有一定科学依据的。
我们再讨论小头未脱落的劈裂材。其劈裂厚度不超过小头同方向原有直径10%时,劈裂部分对加工出材率也基本没有影响,可以通过合理下锯避免降低出材率,随板皮成为加工剩余物。既然如此,劈裂长度再按纵裂计算就没有必要。
例1:水曲柳原木,材长2 m,小头直径40 cm,小头劈裂厚度3 cm,劈裂长度41 cm,无其他缺陷。若劈裂已脱落,按GB/T144-2003《原木检验》中4.16.2的规定,应评为一等材;若劈裂未脱落,按GB/T144--2003《原木检验》中4.16.1的规定,裂纹长按纵裂计算,纵裂度41÷200×100%=20.5%,应评为二等材。即同一原木,木质脱落后不降等,有了木质反而降等,显然缺乏合理性。
再讨论大头未脱落的劈裂材。当劈裂厚度不超过某一数值时,不会影响加工出材率,参照前面论述,我们可以给定其厚度为检尺径的10%,既合理又便于检量计算。即大头未脱落的劈裂材,劈裂厚度不超过检尺径10%的不计;超过10%的,顺材长方向检量劈裂长度,按纵裂计算。
例2:核桃楸原木,材长2 m,检尺径40 cm,大头有劈裂,未脱落,劈裂厚度3 cm,劈裂长42 cm,无其他缺陷,因劈裂厚度不超过检尺径的10%(3÷40×100%=7.5%),劈裂长度不予计算,应评为锯切用原木一等材。如果劈裂厚度为5 cm,厚度百分率:5÷40×100%=12.5%,超过检尺径的10%,劈裂长按纵裂计算,纵裂度:42÷200×100%=21%,应评为锯切用原木二等材。
劈裂部分厚度的单位应量、算至毫米为宜,小头同方向直径也应量、算至毫米。如例1中若劈裂厚度是 3.9 cm,3.9÷40×100%=9.75%,视为不超10%;若劈裂厚度为4.1 cm,4.1÷40 ×100%=10.25%,视为超过10%。
按上述方法检量,能使有限的资源利用趋于合理,又不损害消费者利益。
综上所述,GB/T144-2003《原木检验》中,4.16的几个条款可以如下规定:
4.16.1小头未脱落的劈裂材,劈裂厚度不超过小头同方向原有直径10%的不计,超过小头同方向原有直径10%的,顺材长方向检量劈裂长度,按纵裂计算,检量检尺径,如须通过裂缝,须减去通过裂缝长二分之一处的裂缝垂直宽度。
4.16.2小头已脱落的劈裂材,劈裂厚度不超过小头同方向原有直径10%的不计(检量检尺径时复原),超过小头同方向原有直径10%的,应予让尺。
让检尺径:先量短径,再通过短径垂直检量最长径,以其长短径的平均数经进舍后为检尺径;让检尺长:检尺径在让去部分劈裂长度后的检尺长部位检量。”
4.16.3大头未脱落的劈裂材,劈裂厚度不超过检尺径10%的不计,超过检尺径10%的,顺材长方向检量劈裂长度,按纵裂计算.
从充分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的角度出发,这是可行的,符合企业利益,符合用户利益,符合市场经济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