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暴力犯罪的主观因素分析及预防对策

2013-02-19 23:32冯桂梅王晓英
吉林医药学院学报 2013年4期
关键词:暴力心理大学生

冯桂梅,王晓英

(吉林医药学院心理学教研室,吉林 吉林 132013)

·经验交流·

大学生暴力犯罪的主观因素分析及预防对策

冯桂梅,王晓英*

(吉林医药学院心理学教研室,吉林 吉林 132013)

大学生;暴力犯罪;心理因素

近年来,大学生的暴力犯罪案件屡见不鲜。大学生暴力犯罪不仅给家庭带来巨大的伤害,甚至会影响高校和谐的环境和社会的稳定,最重要的是会破坏大学生在社会大众中的美好形象,影响其自身健康成长。因此,对当前大学生暴力犯罪的原因及对策进行分析,是高校教育工作者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课题。

1 大学生暴力犯罪的原因分析

大学生暴力犯罪的发生是各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没有主观因素的缺陷,客观因素就不会被主体所接受,主观因素缺陷的形成和变化也离不开客观因素的影响。但是,本研究主要侧重于大学生主观因素的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内因是决定事物发展变化的根本因素。外因要通过内因起作用。大学生的主观因素主要表现在生理因素、心理因素。

1.1生理因素

大学生违法犯罪的生理因素主要是指个体的遗传素质、年龄及其他异常的生理因素等。第一,遗传素质。法国著名犯罪学家托皮纳尔的研究表明:75%的犯罪人有遗传缺陷,约30%的犯罪人有病态遗传,分别犯有癫痫和人格障碍等病症。国外有学者指出,血型、染色体、中枢神经系统、内分泌系统、血糖甚至体型等都有可能与犯罪有关。第二,年龄。违法犯罪率最高的年龄一般在14~25岁之间,而大学生正好处于这个年龄段。由于这时期大学生体格强壮、精力旺盛、爆发力强、喜欢争强好胜、各种需求迫切,且自控能力和抗挫折能力较差,就很容易陷入暴力违法犯罪的泥潭。第三,其他异常的生理因素。有关资料显示:不同的生理异常与违法犯罪是有关系的。比如脑电波,根据波长命名为α波、β波等。有研究揭示,精神病质中的50%~75%具有慢节律的θ波。异常脑电波可能成为判断犯罪者的因素,但不能说对全部犯罪者都是有效的标志。

1.2心理因素

人的行为是人的心理的外部表现,所以大学生实施暴力犯罪的行为是由他们的心理特征支配的。

1.2.1自我定位错误,以自我为中心

某些大学生由于自幼受父母宠爱甚至溺爱,养成凡事以自我为中心的极端自私的性格。进入大学后,大学生有着对学业、就业、恋爱、人际交往等方面多元的需要。而在现实的情况中,大学生的这些需要未必能够全部得到满足。当自己的利益得不到满足,或他人的言行与自己的自尊、自信等自我体验相悖的时候,如果不能够接受客观现实,或者以脱离现实的思维方式极端地追求,由此引起的紧张感、挫折感很容易转化为大学生暴力犯罪行为的动因。在有关调查统计中发现,41.5%的人和18.7%的人分别具有“谁要惹我决不轻饶”、“不允许他人超过我”的心理。马加爵案就是典型案例之一。

1.2.2认知能力较低

一般而言大学生违法犯罪首先表现在自身的认知能力较差,但是不排除具有较高认知水平的犯罪,如计算机犯罪、信用卡犯罪等。这种较差的认知能力主要表现在道德观念颠倒、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的偏颇、缺乏高尚的兴趣、爱好等,直接影响了他们对客观事物的反应和理解,容易产生偏激、庸俗、颠倒是非、混淆黑白等错误认识。

1.2.3心理脆弱,抗挫折能力差

大学生中独生子女是绝大多数,远离父母独立生活之后,由于种种原因不能适应校园里面的生活,对挫折没有心理准备,一旦遇到重大生活事件,容易产生过激行为。还有一些大学生因出身贫寒,或有某些缺陷,一方面对家庭和社会不满、仇视,另一方面敏感、自卑,无法应对社会的某些不公和挫折,对人生悲观,以至于不能自拔,最终走向极端。

1.2.4不成熟的恋爱心理,不健全的性心理

大学生一旦陷入热恋之中,往往不善于控制自己的情感,缺乏理智的驾驭能力。恋爱不成或恋爱失败往往导致心理变异,产生自卑感、自闭等心理问题。有的因心理负担过重而走极端,要么自杀,要么暴力伤人。同时,大学生的生理迅速走向成熟,开始对性充满了好奇和渴望,这本无可厚非。但是,如果不引导他们形成良好、正常的性道德观念,再加上受到各种暴力、色情文化的不良影响,就有可能在神秘感、好奇心的驱使下产生性犯罪行为。如当今校园里发生的多起奸杀命案中就不乏此类情况。

1.2.5自我调控能力差

心理学家们认为,青少年犯罪动机的形成,首先是青少年个体接受客观环境的不良影响而引起其内部需要结构的畸变。具有畸变需要结构的青少年,在诱因驱使之下,还需要经过自我调控机制的作用,才能决定行为动机。当自我调控无力时,他们的犯罪动机就会形成和恶化,进而转化为犯罪行为[1]。而大学生的自我调控能力非常薄弱。

1.2.6法律意识淡薄

这既是暴力犯罪的基本特征,也是引发暴力犯罪的主要原因之一。尽管高校都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但由于该课程属于公共课,不能引起学生应有的重视,加之该课内容多、课时少,无法进行系统细致的讲授,而且不少教学停留于课堂表面的形式化过程[2]。大多犯罪的学生对法律知识仅仅停留在书本上,没有与自己的社会行为联系起来,对于某些违法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及其法律后果认识不足,这就使他们遇事只凭一时感情冲动,图一时的发泄,而很少从法律的角度考虑自身行为的后果,以至于在酿成大祸时才后悔不已。

此外,家庭、学校、社会等一些不良因素对大学生的暴力犯罪行为也会产生不利影响。

2 大学生暴力犯罪的预防对策

结合以上分析的情况,有效的预防大学生暴力犯罪,必须结合特殊时期大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实行全方位的综合治理。

2.1纠正不良的人生观、价值观与世界观

健康的人生观、价值观与世界观是指导大学生日常生活的思想基础,有什么样的思想就会有什么样的行动。面对物欲横流的社会,唯有坚定正确地人生信念,加强自身修养,注重自身的综合素质,增强其公德意识,正确地认识自我,认识社会,遇事要冷静分析、辩证思考、理智行事,杜绝任何盲目地冲动与跟从。

2.2开展良好的心理健康教育

21世纪心理疾病已经成为各行各业的隐形“杀手”。针对大学生不成熟的心理特点,高等院校要加大对心理健康教育的投入力度,积极宣传、普及心理健康教育方面的知识,很多高校都设立了心理咨询室,引导他们对两性、婚姻、学习、就业等问题的认识,但是心理咨询在大学生当中没有充分普及,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为了使心理咨询能被大多数人认可,学校可以定期地开展心理讲座等形式宣传心理咨询,改变人们对于心理咨询的一些误解和顾虑,充分了解心理咨询的作用和意义,从而使大学生在遇到心理方面的问题时能想到并且选择通过心理咨询的方式排解困扰[1]。全方位、多层次地提高大学生承受和应对挫折的能力,正确引导大学生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进行情绪疏导和情绪调控的训练,尤其是大学生要改正偏激和自卑心理,热爱生活,使自己的心理常常处于轻松愉快之中。对于陷入心理误区或有暴力犯罪倾向的大学生进行适时的心理干预,增强大学生的自我控制能力。

2.3加强大学生的法制教育

学校应重视对学生进行品德心理教育。强化法学课程教学,使学生能够系统地学习法律的基本知识,通过一些学生喜闻乐见的实践形式对学生进行法制宣传和教育。要结合具体的案例来教育学生,感化学生,避免空谈理论。有条件的院校,可以组织学生到法庭、监狱等参观学习,也可以邀请司法人士到学校开展法制讲堂讲座。这样有利于大学生形成正确的法律观念和良好的道德修养。

2.4加强对学生的管理工作

要充分发挥学生辅导员的工作职能。辅导员主要负责学生的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与学生接触最多、联系最密切。学生之间有什么矛盾如果及时处理就会消弭于无形。学校对于已发生的暴力事件,要进行严肃处理,只有这样,才能起到应有的警戒作用;维持好学生宿舍的秩序。防止校园人员闯入对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产生威胁,对在校生禁止在宿舍过度饮酒、赌博,防止学生无节制地娱乐,以减少暴力案件发生的机会。此外,严格的管理也会对那些欲以暴力解决问题的学生以心理威慑,防止他们将暴力的倾向转变为暴力行为,以至于发生刑法意义的暴力犯罪。

2.5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

家庭成员应该和睦相处,给个体一个温馨的成长环境,避免其心理上、性格上出现偏失。而性格的偏差正是一些大学生走向暴力犯罪的内在心理原因。父母要学习正确的教育方式,而不是粗暴地对待孩子,更不能无止境地溺爱孩子。事实证明,民主开放型家庭,更容易培养出知书达理、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子女。家长也应该不断地学习提高自我的水平和素质,端正自己的行为,给孩子树立学习的榜样,这样就会对孩子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

2.6净化社会环境

防范校园暴力也离不开社会环境的整治。暴力文化对大学生暴力犯罪有着重要的影响,犯罪心理学的研究表明,暴力的社会环境和文化,容易使主体的自罪感降低,并对暴力事件的容忍度增强。因此,我们的文化执法部门应该真正加大打击力度,取缔、查处不健康的媒体,禁止含有暴力、色情的影视作品发行,取缔学校周边聚集着歌舞厅、游戏厅、网吧等场所,加强对暴力电子游戏的监管,依法规范文化市场,给学生创造一个培养健康心灵的社会环境,这样才可能从根源上防止暴力犯罪的发生[3]。

高校学生暴力犯罪问题,需要来自家庭、学校和社会形成合力,而大学生本人也要提升自我管理和教育,不断提高自身心理素质和法律修养,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杜绝暴力犯罪的发生。

[1] 陈 桃.大学生暴力犯罪的原因与预防[J].长春教育学院学报,2011,27(11):1-3.

[2] 汤印大,刘为勇.大学生暴力犯罪成因分析与特点[J].大江周刊:论坛,2011(6):77-78.

[3] 曹亚茹.大学生暴力犯罪的特点及防治对策[J].陕西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74(2):28-29.

1673-2995(2013)04-0256-03

D917.1

B

吉林省教育厅“十二五”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2013317).

冯桂梅(1980-),女(汉族),讲师,硕士.

王晓英(1968-),女(汉族),副教授,硕士.

2013-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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