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维埃法律生成的法文化背景考察
——以《井冈山土地法》为例

2013-02-19 12:33肖子华
关键词:苏维埃共产国际民粹主义

肖子华

(井冈山大学井冈山研究中心,江西吉安 343009)

苏维埃法律生成的法文化背景考察
——以《井冈山土地法》为例

肖子华

(井冈山大学井冈山研究中心,江西吉安 343009)

土地革命时期的苏维埃法律,是我国社会主义法萌芽的最初形态,是社会主义法制思想的滥觞。井冈山革命根据地制定的土地法是土地革命时期苏维埃法律的典型。井冈山土地法制定的背后,充满着传统与现代、自由主义与激进主义等各种法文化的交织与碰撞。透过《井冈山土地法》生成的历史性考察,可以观察到包括孙中山的民生主义、共产国际的激进主义,以及忽隐忽现的民粹主义等法哲学思想的印迹。

苏维埃法律;井冈山土地法;民生主义;激进主义;民粹主义

早在1906年,孙中山在《军政府宣言》中就提出了“驱逐鞑掳,恢复中华,建立民国,平均地权”的四大纲领。其中“平均地权”是他关于民生主义的最早表述。1912年4月,他在《在南京中国同盟会会员饯别会的演说》中进一步指出了达到平均地权的方法,“最善者,莫如完地价税一法”。受十月革命影响,在中共影响和帮助下,孙中山完成了对国民党的改组,并确立了“联俄、联共,扶助农工”的政策,社会主义思想在孙中山这里开始得到关注。在此基础上,从1924年1月至8月,孙中山对三民主义作了全面系统的论述。在孙中山看来,“民生主义就是社会主义,又名共产主义,即是大同主义。而解决民生主义的问题,头一个办法就是解决土地问题”,而解决土地问题的办法就是“平均地权”。[2](P837)

孙中山关于“平均地权”的政治主张不但是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国民党关于农民问题的政策纲领,也是第一次国共合作的坚实基础。受苏俄土地政策的影响,孙中山在“平均地权”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耕者有其田”,以解决平均地权以后农民仍“替地主耕田”的不公平问题。1924年国民党一大宣言指出:“国民党之民生主义,其最要之原则不外二者:一曰平均地权;二曰节制资本。盖酿成经济组织之不平均者,莫大于土地权之为少数人所操纵。故当由国家规定土地法、土地使用法、土地征收法及地价税法。私人所有土地,由地主估价呈报政府,国家就价征税,并与必要时依报价收买之,此则平均地权之要旨也。”并进一步提出:“农民之缺乏田地沦为佃户者,国家当给予土地资其耕作。”接着在1926年国民党二大通过的农民运动决议案中宣称:“故中国之国民革命,质言之即是农民革命”,要“从速整理耕地”,“清理官荒,分配失业之贫民”。1926年9月7日国民政府发表了对农民运动的第三次宣言,要“设法解决土地问题,务使农民能自由使用田土”。1927年3月国民党二届三中全会通过《对农民宣言》,指出“因为革命的发展、农民的要求,已是很迅速的由初步进到了第二步,即在许多地方,已发生了严重的土地问题”,“原来中国的农民问题,其内容即是一个贫农问题”,“贫农问题的中心问题,就是一个土地问题”。[3](P32-33)可以看出,国共合作时期,国共两党在如何推进革命的路线上是基本一致的,即从国民革命到农民革命再到土地革命。国共合作破裂后,国民党在土地问题上日趋保守退却,共产党则沿着既定的路线继续向前推进。

毛泽东作为井冈山斗争时期法制建设的主要领导者和实践者,对苏维埃法尤其是土地法的制定,影响是决定性的。按照毛泽东自己在《井冈山前委对中央的报告》一文中的叙述,从1927年11月底起,即与省委断绝交通,党的一切政策主张全不知道。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1928年11月中央六月来信,共产国际的指示经中央辗转到达井冈山根据地。从1927年10月至1928年11月,包括井冈山根据地在内的各个根据地,对于如何开展土地革命和法制创建,都是处于摸索阶段。就这一时期毛泽东的思想而言,有学者认为毛泽东思想的理论来源是“三元”,除了马列主义和中国传统文化之外,还应当包括孙中山的思想。[4](P62)毛泽东自己也曾强调,“从孔夫子到孙中山我们应当给予总结,继承这一分珍贵的遗产”,并且高度评价孙中山先生的“耕者有其田”的主张是“目前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性质的革命时代的正确的主张”。[5](P1074)在“平均地权”实行“耕者有其田”这一点上,共产党和国民党在整个大革命期间都是一致的,但由于孙中山的早逝,围绕着是现在还是将来解决土地问题,是由政府主导自上而下地开展还是自下而上发动和依靠农民自身开展,是采取激进的暴力革命的方式,还是采取温和的渐进的非暴力改良方式等一系列问题上,国共两党由分歧而渐趋对立。共产党人在继承孙中山关于“平均地权”、“耕者有其田”的土地革命的目标的同时,与国民党在如何达到这一目标的方式方法上则分道扬镳,渐行渐远。

二、共产国际的激进主义

苏俄革命遵循的是一条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化——斯大林主义化的思想路线。共产国际这一苏俄革命的特殊产物,在其24年的历史中(1919-1943),中国共产党从1920年筹备建党算起就与它紧密联系在一起长达23年之久。共产国际对中国革命的根本性影响,随着一系列档案公布和研究的深入已日渐明晰。对共产国际和中共关系的认识,也逐渐突破了毛泽东关于共产国际的“三段论”而渐趋全面、客观。纵观共产国际的历史,其从头至尾贯穿的是一条激进主义的思想路线。首先,列宁创立共产国际的初衷,是基于其“从一国革命变成世界革命”的理论,要把十月革命推广到欧洲乃至世界各国。其次,共产国际初期阶段的指导思想,充斥着激进主义色彩。这可以从《共产国际第一次代表大会邀请书》(1919年1月24日)、《共产国际行动纲领》(1919年3月4日)、《共产国际宣言》(1919年3月6日)等重要文件得以证明。当1920年欧洲几个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相继失败后,列宁写了《共产主义运动中的“左派”幼稚病》一文批评欧洲共产党内的“左倾”激进主义思想。殊不知“左倾”激进主义思想的根源其实应该追溯到共产国际和列宁本人身上。再次,列宁逝世后,斯大林继续提出“十月革命是世界革命的开端和前提”,强调苏联是世界革命的中心,并在此后整个国际共运中都不遗余力地把斯大林模式推广到所有社会主义国家。[6](P73)

如果说孙中山的民生主义对井冈山土地法制定的影响是间接而隐性的,那么共产国际的激进主义对井冈山土地法的影响则是直接而显性的。这是由共产国际的组织原则决定的。与马克思和恩格斯创建的第一国际和第二国际的民主制原则不同,共产国际实行的是严格的集中制原则,受俄共中央控制的共产国际实际上是把各国共产党包括中国共产党作为它的一个支部而加以操控的。在如何开展土地革命、制定什么样的土地法的问题上,井冈山根据地,包括同一时期的鄂东、闽西、赣东北、湘西等根据地从一开始都是边实践边摸索,但不久就在几个重大问题上明显受到来自共产国际的影响:一是关于土地所有权的归属;二是没收土地的对象范围;三是土地分配的方式。随着中共临时中央和共产国际的指示辗转到达井冈山,井冈山根据地的土地立法出现一系列反复和波折。

1927年中共“八七”会议《告全党党员书》宣布:土地革命问题是中国的资产阶级民权革命中的中心问题,共产国际特别说明这一问题不止一次了。这许多时候,共产国际曾经给中国共产党明显清楚的指示,指示解决土地问题的方法。并直接援引共产国际第八次全体会议的决议中的原话——“坚决取消向富豪缴纳田租,重新分配土地,没收地主,寺院,官僚等一切土地”,就土地政策作出原则规定:“土地革命,其中包括没收土地和土地国有是中国革命新阶段的基本的内在的社会经济内容”,在斗争策略上要用“平民的革命方式来解决土地问题,几千百万的农民自下而上的解决土地问题”,接着在讨论《最近农民斗争决议案》时,毛泽东就其中“没收大地主及中地主的土地”的主张提出“对于什么是大中地主,应当定出一个标准”,但由于参加会议的共产国际代表强调:“谁是大中地主,是无法确定的”,“土地的根本问题是土地国有”。[7](P5)因此,该决议案最终照搬共产国际“土地国有”的口号,也没有对大中地主定一个区分的标准。1927年11月,中共中央临时政治局召开扩大会议,在土地政策上继续坚持没收一切土地,土地国有,并且在斗争策略上更加左倾,提出“杀尽地主豪绅甚至富农”,这些基本都与当时共产国际驻中国的代表罗明纳兹的主张一致。

1928年6月,共产国际执委会给中共中央写了一封《关于农民问题》的指示信,批评中共六大关于“不加紧反对富农”、“联合富农”的“错误”,在上海的中共中央于9月接到该信后,作出《接受国际关于农民问题之指示的决议》,要求各个地方党组织加紧反对富农的斗争。井冈山根据地于1928年11月才收到这一中央来信。《井冈山土地法》是在1928年10月召开的中共湘赣边界工农兵苏维埃政府第二次代表大会上起草的,是自1928年5月湘赣边界工农兵苏维埃政府成立以来的土地工作经验和模式的总结,是中共和新民主主义革命的第一个土地法草案。在11月接到中央六月来信后,根据信中“就是要彻底的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由乡苏维埃全新分配”的精神,经过反复讨论和修改,于1928年12月正式颁布。反映在《井冈山土地法》中,第一条规定:“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第二条:“一切土地,经苏维埃政府没收并分配后,禁止买卖”。1941年毛泽东总结了《井冈山土地法》存在三个错误:(1)没收一切土地而不是只没收地主的土地;(2)土地所有权属政府而不是农民,农民只有使用权;(3)禁止土地买卖。[8](P212-213)这些错误,其实根源都在共产国际。

1928年6-7月,中共六大在莫斯科召开,通过了《土地问题决议案》和《农民问题决议案》,把“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地主阶级的一切土地”,但是仍坚持土地公有即国有。六大决议于1929年1月才送达井冈山,没能对此前刚刚颁布的《井冈山土地法》产生影响,但1929年4月制定的《兴国土地法》完全贯彻了该决议精神,把《井冈山土地法》规定的“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归兴国工农兵代表会议政府所有”。受共产国际影响,1930年2月召开“二七”会议,重新确定了没收一切土地平均分配的原则,改变了1929年7月中共闽西“一大”后确定的只没收富农“自食以外尚多余”土地的做法,并写进了稍后成立的赣西南苏维埃政府颁布的《赣西南苏维埃土地法》。

通过对井冈山土地法制定过程的历史性考察,可以看出共产国际对井冈山土地法,乃至整个苏维埃时期的土地法制建设的影响是直接、全面和深刻的。

三、民粹主义

与孙中山的民生主义和共产国际的激进主义相比,民粹主义对土地革命和土地法创制的影响更为深刻。民粹主义作为一种世界性的思潮,是世界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确切地说,是在世界历史从传统的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变的过程中,从传统农业文明出发,对西方工业文明进行反思的思想产物。中国大陆对民粹主义的理解,在很大程度上一直囿于列宁对俄国的民粹主义的批评,即1912年7月针对孙中山在同年4月1日《在南京中国同盟会会员饯别会的演说》的一篇评论文章——《中国的民主主义和民粹主义》。列宁在《中国的民主主义和民粹主义》一文中认为孙中山“在完全不管俄国,不管离开俄国经验和俄国文献的情况下,提出了一些纯粹俄国的问题。这位先进的中国民主主义者简直象一个俄国人那样发议论。他同俄国民粹主义者十分相似,以致基本思想和许多说法都完全相同”。[9](P290)其实就世界范围来看,在同一时期的英国、法国、德国、印度、日本及非洲和拉美都有民粹主义的不同表现形态,如拉美的民众主义、非洲的乡村社会主义、印度的甘地主义。俄国的民粹主义只是诸多表现形态中的一种。胡绳在谈到什么是民粹主义时概括地把认为中国可以从农业国跳过资本主义跳过工业化直接到达社会主义的看法称之为“民粹主义”,并认为孙中山和毛泽东都染上过民粹主义色彩,孙中山的名言是“毕其功于一役”,毛泽东的典型说法是“一张白纸没有负担,好画最新最美的图画”。[10](P1)还有学者认为20年代的中国,存在一种有中国特色的民粹主义,至于中国早期的各种社会主义思潮,国粹主义、工读新村主义、平民教育主义、新儒家思想等等可以归于中国化的早期民粹主义思想范畴中,并进一步指出湖南农民运动高潮中民粹主义思想有较严重的发展,如盲目崇拜农民,从小生产者的立场出发否定地主土地所有制和封建财产私有制,发动贫苦农民对乡土社会进行激进改革,认为涌动于乡土社会动员中的民粹主义是农民运动和国民革命失败的主观原因之一。[11](P62-72)在早期中国共产党内,对民粹主义作了全面深刻的剖析的,恐怕要数瞿秋白了,瞿秋白不但批评了孙中山的“小资产阶级的民粹主义派的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而且还批评了章士钊所说的“农业社会主义”这一民粹主义的另一种表现形式。[12](P63-64)毛泽东直到40年代,随着新民主主义理论的成熟,逐渐对民粹主义思想有了比较清醒的认识和反省。1945年,毛泽东在中共七大的口头报告中谈到:“我们党内有民粹主义思想存在,就是想直接从封建经济到社会主义,不经过资本主义。”虽然从列宁到毛泽东,都对民粹主义加以批判,并试图与之划清界限,但他们却也自觉或不自觉地不同程度地染上了民粹主义的色彩。胡绳在《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论再评价》一文中再次论述了这一观点。

井冈山根据地在土地革命和土地立法的摸索实践过程中,民粹主义表现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土地革命的指导原则上,“以民为粹”,强调主要依靠农民特别是贫民。从“八七”会议关于《最近农民斗争决议案》中指出“农民运动的主要力量是贫农”,和《中共八七会议告全党党员书》强调,现时主要的是利用“平民式”的革命手段来解决土地问题,几千百万农民自己自下而上的解决土地问题。[13](P59)到中共六大政治决议进一步明确,农民运动中,“主要的敌人是豪绅地主,无产阶级在乡村中主要力量是贫农,中农是巩固的“同盟者”。从大革命时期轰轰烈烈的农民运动,到井冈山根据地时期的土地革命和土地立法的探索和实践,农民都是主要的依靠力量。二是在开展土地革命斗争的方式上,主张采取自下而上的“民众主义”的方式。在1927年11月中共中央临时政治局扩大会议上通过的《中国现状与共产党的任务决议案》主张:“我们应该使农民劳动有民众式的性质”,“应该尽量发动群众,引进更多更广大的群众参加,实行自动手(‘民众式’)的没收土地,杀戮豪绅,工贼,摧毁中国一切旧社会关系”。三是在土地分配的标准上,采取绝对平均主义。《井冈山土地法》、《兴国土地法》以及六大之后召开的中共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土地问题决议案》,都无一例外地把按“男女老幼平均分配”作为分配土地的数量标准。尽管也提及了“劳动力”等标准,但由于限制条件较多,这些标准在实践中很难执行而流于形式。民粹主义的阴影不光伴随了从《井冈山土地法》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这一苏维埃法律生成的全过程,而且影响到新中国成立后的很长一段历史时期,文化大革命中法律虚无主义的泛滥,为之作了最好的注脚。

民粹主义较之于孙中山的民生主义和共产国际的激进主义,在井冈山土地法上的表现是忽隐忽现,对苏维埃法律的生成乃至中国革命和社会变迁的影响则更为深远。如果说,1912年列宁发表的《中国的民主主义和民粹主义》一文是对中国的民粹主义的关注和讨论的开始,那么1945年毛泽东在延安发表的关于民粹主义的讲话则成为此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中共党内和学界探讨民粹主义的重要理论依据。这一状况一直持续到1998年,以胡绳先后发表《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关系:世纪之交的回顾和前瞻》、《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论再评价》两篇文章为标志,国内对民粹主义的研究进入一个理性客观的学术层面。从关注毛泽东的民粹主义问题,逐步扩展到关注民粹主义与传统文化、社会主义和左倾思潮的关系问题,为我们理解民粹主义与中国的社会变迁和法制现代化的关系,打开了全新的思路。

四、结语

以井冈山土地法为代表的井冈山苏维埃法律的创制,具有时间短、实施范围小、政策反复大、功利性强等局限性。其法制思想既源于西方,又具有强烈的反西方法律传统的色彩;既植根于中国传统社会,又是与传统的一次决裂;既是清末变法以来法制近代化的延续,又是对世界现代化潮流的一种矛盾的反映。在苏维埃法律的生成过程中,革命文化和各种思潮的影响,决定了苏维埃法律的特质,而这些特质恰是决定此后相当长时期社会主义法律演变、发展的基因所在。这一切诚如哈耶克所言,在社会演化中,没有什么是不可避免的,使其成为不可避免的,是思想。[14](P51)而对于此后中国社会的现代化和法制变迁而言,也正应验了德裔美国法学家沃尔夫冈·弗里德曼的那句名言:对于社会变迁来说,法既是反应器又是启动器。[1](P269)

[1]季卫东.社会变迁与法制[A].李楯.法律社会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2]孙中山.孙中山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

[3]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农民运动资料[Z].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

[4]陈金龙.孙中山思想:毛泽东思想的重要理论来源[J].教学与研究,2000(8).

[5]毛泽东.毛泽东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6]吴兴唐.重评共产国际对中国的功过[J].炎黄春秋,2013(4).

[7]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土地革命记事[Z].北京:求实出版社,1982.

[8]井冈山革命博物馆.井冈山革命根据地(上)[Z].北京: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7.

[9]列宁.列宁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0]胡绳.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关系:世纪之交的回顾与前瞻[J].中共党史研究,1998(6).

[11]姚曙光.国民革命失败的民粹主义因素分析[J].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2003(3).

[12]瞿秋白.瞿秋白选集:政治理论编2[C].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

[13]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农民运动资料[Z].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

[14]F·A·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

(责任编辑:韩曦)

A Survey of the Legal Culture Background of Soviet Law Formation——W ith a Case Study of Jinggangshan Land Law

XIAO Zi-hua
(Center for Jinggangshan Studies,Jinggangshan University,Ji′an 343009,China)

The soviet laws formed in the Land-Revolution Period are rudiments of Chinaˊs socialist laws and the source of its socialist legal thoughts.The Land Law formulated by Jinggangshan Revolutionary Base is a typical law of the category.The background of the formulation is interweaving and contradictions between traditional and modern,liberal and radical legal cultures.Through a historical survey of the background,we found the trace of legal philosophies including Sun Yat-senˊs Livehoodism,Communist International radicalism,and faint Populism.

Soviet laws;Jinggangshan law Law;Livehoodism;radicalism;populism

K263

A

10.3969/j.issn.1674-8107.2013.06.002

1674-8107(2013)06-0010-05

一、孙中山的民生主义

2013-09-08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土地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解决民生问题的历史经验研究”(项目编号:11BDJ010);江西省社科规划项目“井冈山与中央革命根据地时期法制建设研究”(项目编号:09DJ206);江西省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招标项目“井冈山革命与乡村社会变迁研究”(项目编号:JD1356)。

肖子华(1973-),男,江西吉安县人,副教授,硕士,主要从事中共党史、法律社会学研究。入亩”,其实质都是承认因兼并导致的土地私有与土地国有并存的前提下,依据土地资产征税,从而达到利益再分配的这样一个往复循环的历史过程。另一方面,从推动和导致中国古代王朝更替的重要原因——历代农民起义来看,平均主义思想几乎是一以贯之。黄巢起义提出的“天补均平”,钟相、杨么起义提出的“等贵贱,均贫富”,李自成提出的“均田免粮”等口号,太平天国运动提出“凡天下田,天下人同耕”,“凡分田照人口,不论男女”,并第一次在《天朝田亩制度》这一正式立法中加以规定。这些响亮的口号,几乎都可以追溯到孔子的“不患寡而患不均”的儒家“大同理想”,历经千年积累和沉淀,成为包括孙中山在内的后来者谁都挥之不去的沉重的思想遗产。

从清末至20世纪20年代,特定的二元经济结构、持续的制度变迁和后来居上的革命文化构成了苏维埃法律赖以生成的特有土壤,而苏维埃法律生成现象本身又是观照这一时期剧烈社会变革的视角,庞德曾把这叫做在非法的正义与合法的正义之间往返的历史过程,马克斯·韦伯称其为在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之间的紧张选择。[1](P279)《井冈山土地法》的反复和多变为此提供了最好的诠释。从法律进化论角度看,苏维埃法律的生成是社会主义法萌芽的最初形态,井冈山根据地制定的土地法是土地革命时期苏维埃法律的典型,透过井冈山土地法生成的历史性考察,可以观察到包括正统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在内的各种社会思潮,它们相互交织和碰撞,在苏维埃法律身上留下了深刻的法哲学思想印迹。在当时中国社会的各种思潮中,孙中山的民生主义,共产国际的激进主义,以及忽隐忽现的民粹主义,对《井冈山土地法》的制定乃至苏维埃法律的生成具有根本性的影响。

有学者把20世纪中国土地制度的百年变迁总结为一个土地问题、两条土地路线:一条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一条是以私有制为主体,而公私双方奉为麾帜的都是孙中山先生坚持的“耕者有其田”,都以同一词汇“土地改革”来称呼其土地实践,也都在20世纪50年代上半叶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目标。孙中山提出的“平均地权”的宗旨和“耕者有其田”的口号,是其三民主义中“民生主义”的集中表述。土地制度不光构成了孙中山思想的核心内容,也贯穿了中国传统与现代,是把握中国社会变迁的一把钥匙。夏商周以降,春秋以前,在“溥(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观念主导下的“井田制”,强调由天子代表国家占有土地,长此以往,土地国有的观念愈发根深蒂固,支配中国长达几千年。商鞅在《商君书·徕民》篇中基于“意民之情,其所欲田宅也”的人性判断,在秦“废井田,开阡陌,民得买卖”,土地私有的观念和制度开始在夹缝中艰难生长。此后,中国历代王朝的更替和变革,围绕的都是土地的国有和私有、土地的集中和分散这一命题展开。从北魏太和九年实行的“均田制”,到唐德宗建中元年实施的“两税法”;从北宋王安石推行的“方田均税法”,到清朝的“摊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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