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家艺术基金会的体制与机制

2013-02-18 17:12凌金铸
关键词:资助机构艺术

凌金铸

(上海交通大学 媒体与设计学院,上海,200240)

美国是为数不多的不设文化部的国家,加之美国政府一向宣称没有官方的文化立场,所以人们对美国的文化体制颇多费解。而处于关注焦点的国家艺术基金会究竟是一个什么机构,是联邦政府文化行政职能机构,还是非政府文化组织,它是什么体制构造和运行机制,它在美国文化政策中究竟扮演什么角色,一直是研究美国文化政策的一个关键问题。

一个国家的文化体制与其历史文化传统密不可分。独特的历史文化传统造就了美国的文化体制。无论是第一批乘坐五月花号到达北美大陆的欧洲移民,还是作为他们后裔的美国开国者们,其核心价值理念在《独立宣言》中清晰地表述了出来:“我们坚信这些都是不言自明的真理,即所有人都是生来平等的,所有人生来即被造物主赋予某些不可夺权利,如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这一理念在宪法第一修正案中得到了具体阐释:“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因此自建国以来,美国一方面明确文化艺术创作的自由原则,一方面始终不渝地维护着这个原则,谨慎地防范政治对文化艺术的介入。

在时任总统亚当斯在给杰斐逊的信中,清楚地表明了这位开国者对政治与文化艺术关系的态度:“您所衷爱并精妙体验的艺术,是屈从于牧师、国王、贵族、君主、平民、王国与共和国的。自从有史以来美术就被猥亵而成为迷信与专制的玩偶。”[1]由于大多数开国者们对欧洲艺术长期被君主、贵族所豢养传统的记忆犹新,因此他们对政治介入文化艺术有天然的抵触,并以此为理念来重新构建与欧洲文化体制不一样的美国文化体制。而这一任务亚当斯则把它留给后辈:“我必须学习政治和战争,这样我的儿子们就能自由的选择学习数学、哲学、地理、自然历史、建筑工程、航海、商业、农业,这样一来,他们的孩子们就有权选择绘画、诗歌、音乐和建筑。”[2]

尽管如此,文化艺术并不可能在真空之中,完全撇清文化艺术与政治的关系几乎是徒劳的。华盛顿总统看到了艺术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认为艺术和科学是国家繁荣和国民幸福的必要条件。其后美国政界和艺术界都一直努力尝试找到政府与文化艺术关系的契合点。1826年美国艺术学院院长首次向总统提出了“联邦政府应当为艺术提供永久性的支持”的建议。1859年布坎南总统成立了国家艺术委员会。尽管这个机构没有国会的认可而得到财政拨款,仅仅存在了两年时间,但它是联邦政府第一个艺术机构。1896年美国公共艺术联盟成立,主要致力于影响国会的艺术立法。1909年罗斯福(Theodore Roosevelt)总统任命了有三十个成员组成美术委员会(The Council of Fine Arts),该委员会也因资金问题于次年被塔夫脱总统解散,作为政治妥协的结果,取而代之的是一个规模和职能更小的美术委员会(The Fine Arts Commission),主要为总统和国会提供关于华盛顿建筑样式的具体建议。

美国政府正式介入文化艺术始于罗斯福(Franklin Roosevelt)总统的“新政”。经济大萧条也使大批艺术家失业。据统计,罗斯福当政伊始,加入失业大军的艺术家就有一万多名。艺术家们组成“艺术家协会”(The Artists Union),举行游行和示威,敦促政府为改善艺术家的生活采取必要措施。罗斯福政府首先实施了公共工程艺术计划(Public Works of Art Project),总共雇用3749名艺术家,每周资助平均数从26到42美元不等,得到了有关公共设施的15663件艺术作品。政府还在财政部下设立绘画和雕塑部门,专门负责为全国的公共建筑采购适合的绘画和雕塑,总共购买1100多幅壁画和300件雕塑作品。其后又在工程振兴局下设立了联邦艺术计划(Federal Art Project),进一步扩大资助范围。数千名贫困的艺术家、教师、工匠、摄影师、设计师和研究者受雇于联邦艺术计划,共完成公共壁画2500幅,架上绘画108000幅,雕塑18000件,版画25万幅等。[3]

尽管经济危机给政府介入文化艺术提供了机会,但这些都是临时性资助,而非文化体制层面的长久构建。随着经济的好转,相关政府部门的艺术计划也陆续终结。表面上看起来,文化艺术似乎又回到了先前的状态,其实不然。随着“孤立主义”外交政策的重大调整,美国深深地卷入国际事务之中,国际政治因素开始对文化艺术产生重要影响,并推动了美国文化政策的重大转折。为了与纳粹德国争夺拉丁美洲国家,美国在国务院设立文化关系司,首开文化外交政策的先例。尽管由于国会担心它会影响思想自由的传播,所以拨给该司的款项并不十分充足,但该司通过与私人基金会的合作,使得政府介入文化合法化,文化输出在实现美国对外战略目标过程中的巨大作用显现了出来。[4]

而随着冷战的到来,美苏争霸的越演越烈,美国越来越清楚地意识到“世界的领导权已经落到了美国的肩上,美国不能只停留在拥有卓越的军力、财富和技术,而必须切实建立起让全世界对美国思想和精神领域领导者崇高品质的尊重和钦佩”,[5]而“要想成为世界名副其实的领导,对美国生活这一部分也就是现代艺术绝不能忽视,或者至少应与美国社会的其他方面一视同仁”。[6]意识形态因素的凸显,最终使得美国国内主张通过立法让政府名正言顺地介入文化艺术的声音渐大,尽管有人坚持反对“政府文化集权”,认为政府对艺术提供资助,会导致政府对艺术的控制,从而限制艺术的自由和创新的发展,但国会1964年还是通过了《国家艺术与文化发展法案》(The National Arts and Cultural Development Act,即88-579号公法),同年9月经约翰逊总统签署,成立了国家艺术委员会(National Council on the Arts)。经过近一年时间准备,1965年9月29日在第89届国会上,89-209号公法得以通过并由约翰逊总统签署实施。这项法案提出了建立艺术与人文基金会(National Foundation on the Arts and the Humanities),根据该法案正式建立了国家艺术基金会(The National Endowment of the Arts),美国政府介入文化艺术制度化的构建得以形成。[7]

国会法案开宗明义,认为对文化艺术发展的支持首先应是地方、私人团体和个人自发行为,联邦政府的作用仅限于扮演协调者和鼓励者的角色:

对人文艺术事业的奖励与资助既是个人和地方政府的首要任务,也是联邦政府应当重点关注的问题。对于联邦政府来说,补充扶持由各级政府和私人组织机构所创立的旨在推动人文艺术发展的项目是必要的,也是合适的。艺术实践和人文研究需要高度的专注和坚定的奉献精神,没有任何政府可以任意地创造出伟大的艺术家或学者,因此,政府不仅要营造一个鼓励自由探索,想象和思考的环境,还要为艺术家和人文学者们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从而使它们全身心地投入到精神创造中,而不用为生存操心。

约翰逊总统在签署这个法案时进一步明确了这个机构的性质:“政府不能创造伟大的艺术”,而要“提供创造伟大艺术的环境”:“政府应该采取措施营造一种有助于艺术繁荣的环境,这些措施包括对艺术成就的认可,帮助那些希望提升自身创作能力的人们,增加并拓宽人民群众享受艺术的机会与途径,以及将艺术作为伟大的美国精神追求的一部分。”[7]因此,成立国家艺术基金会不是建立一个联邦文化部或相关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而是通过该机构以资助和奖励的手段,来营造和培育文化艺术发展的有益氛围。

从机构设置上看,国家艺术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各项工作的开展在基金会主席领导下进行。主席直接向总统报告工作。基金会有执行和咨询两个系统。从执行系统看,为了便于主席开展工作,基金会设有负责政策和计划的副主席、艺术总顾问、国会联络主任等职位,此外还设3名主席助理,具体协助主席处理新闻媒体事务、少数民族事务和主席私人事务。具体业务工作的开展,则根据不同的项目部门设置理事、助理理事和职员等职位。基金会还将全国划分为7个区,各个区设置艺术代表1人,由他们每月向主席报告工作。从咨询系统看,设有国家艺术委员会(National Council on the Arts)。委员会由基金会的主席和26名在艺术训练、兴趣与实践中广为认可的个体公民组成,基金会主席担任艺术委员会的主席。该委员会成员主要是来自于音乐评论家、出版家、演员、建筑家、作家、画家、教授、制作人、戏剧影片和电视总监、博物馆馆长、图书馆馆长、爵士音乐家、歌剧团经理、舞蹈团负责人、表演艺术中心负责人、州艺术委员会主席、艺术赞助人、编舞者和民俗专家等不同文化艺术界的专业人士,也有一些州议员和联邦政府的官员。

从机构职能上看,基金会的主要职能包括:(1)扩大公众参与艺术,并提供更为广泛的专业活动和训练的机会;(2)提供各种机会让艺术家发挥才能;(3)协助推进有价值的艺术形式和新艺术的创作和表演,促进各项表演艺术的普及和推广;(4)维护和发掘传统文化资源;(5)鼓励联邦政府之外的个人和团体大力资助文化艺术活动;(6)鼓励将有意义的艺术活动列入教育课程或教科书;(7)提升文化艺术机构的经营能力;(8)提供给艺术家、艺术团体和艺术受众健全的资讯。

从资助对象来看,基金会在“通过资助计划和激励措施,鼓励政府以外的各种资源支持文化艺术活动,协助艺术家和文化艺术团体获得经济上的支持,以全力从事文化艺术创作和活动,促进美国文化艺术的发展”的原则下,摒弃性别、种族、宗教、年龄、风俗习惯和残障等方面的歧视,把百分之九十的国会拨款用在资助上。具体提供三种类型的资助:首先,为具有特殊才能的艺术家提供无需配套款的奖励资助;其次,为非营利文化艺术机构提供配套资助款(matching grant),为具有高水准的在全国或地区有重要影响文化艺术活动提供配套资助款(配套款是指项目申请者必须自行承担项目全部经费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同时承担基金会配套资助款一比一比例的配套款项);最后,为州及地方艺术机构或地区性文化艺术团体提供配套资助款。

基金会有严格的资助政策:(1)在审核申请资助项目的时候,品质和质量被视为考察的最核心内容。(2)一般不资助新成立的文化艺术机构或团体,资助审核的重点是作品的质量和对社会的价值,同时审核申请者获得非联邦资助的能力。(3)对能够筹足了项目配套款之外还能取得非联邦资助款的项目计划予以优先支持。(4)对把联邦资助款作为举办活动的主要预算来源的项目计划或把联邦资助款用来泥补机关和机构财政赤字的,一般不予资助。(5)资助对象无论是作为艺术家的个人还是作为团体的文化艺术机构,都必须具备一定程度的艺术造诣和发展潜力,具有作品的创新能力。

在资助资格上也有严格的要求:(1)凡申请资助的个人或机构、团体,应该符合各类项目所规定的资格条件,必须提供其作为州政府或地方政府所属单位的正式证明文件,或者提出其非营利机构免税资格的证明文件;(2)必须遵守美国的法律;(3)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申请手续,否则不予受理;如获得资助,则必须提交成果报告,否则不再资助;(4)在评审期间内,申请者不得打探任何消息。

资助的项目类别因年而异,一般包括以下五项:(1)奖励性资助。这项资助是奖励给美国公民或有永久居留权的优秀艺术家,便于他们专心于艺术创作。(2)项目资助。资助个人和机构,支持其艺术活动或项目。对机构的资助一般需要配套款。(3)专项资助。这项资助同项目资助相似,主要资助艺术项目,所不同的是,需要更多的配套款,资助款与非联邦资助款一般要达到一比三的比例。(4)挑战性资助。这项资助1976年由国会设立,资助那些拥有对艺术产生深远影响的项目的机构,资助是一次性的,可以持续三年,所需的配套款也是一比三的比例。(5)发展性资助。资助艺术机构解决自身的经理管理、技术平台以及开发长远发展计划等方面的问题。

资助项目一直处于变动之中。从变动的特点来看,第一,资助的艺术门类越来越齐全,第二,资助的目标越来越明晰。大致包括以下十二个类别。

(1)表演艺术。具体包括舞蹈、音乐、戏剧和歌剧。首先,舞蹈项目主要支持舞蹈领域的专业舞蹈家、团体以及其他推出舞蹈项目和为舞蹈界服务的机构(个人),具体资助内容包括舞蹈指导、舞蹈创作、巡回演出、影视记录以及有杰出表现的舞蹈项目。其次,音乐项目主要支持音乐创作和演奏,重点是对美国音乐发展和音乐家的扶持,具体包括对作曲家的奖励性资助、爵士乐(资助包括演奏、作曲、拜师学习、专业研究、名家以及乐团的经营)、独唱(奏)、音乐演出和音乐节、合唱(包括专业合唱团、一般合唱团和业界服务)、管弦乐(提升艺术和经营能力、创作和业界服务)、作曲家驻留、合作性委托性创作、音乐专业训练、独唱(奏)家的专业发展、对作曲家的服务、特殊创作项目以及影视记录等。第三,戏剧项目主要支持戏剧界专业艺术家作品的创作和表演、具有特殊才能的艺术家的发展、巡回演出、专业训练和能够改善艺术环境的各项活动,具体对象是专业剧团、滑稽戏团、剧作家、职业性演出和业界服务等。第四,歌剧项目主要支持专业歌剧和轻歌剧的创作机构、新作品的开发、排练和制作、地区性的巡回演出、全国性和地区性的服务机构、特殊制作人的项目等。(2)视觉艺术。这个项目的资助既可以奖励视觉艺术的特殊人才,也可以资助有关机构,具体包括:对艺术家的奖励性资助,旨在鼓励绘画、雕塑、摄影、制图、工艺、录影、表演等领域的艺术家潜心于创作;视觉艺术团体;视觉艺术的研讨;公共场所的艺术展示;视觉艺术与设计艺术的合作以及特殊项目等。(3)设计艺术。这个项目旨在提升建筑、景观、都市设计、乡村设计、室内设计和工业设计等艺术水平以及对历史性建筑的保护,对具有全国性或地区性意义的杰出设计和创新项目提供资助,具体资助对象包括专业设计家、创新设计的杰出设计家、非营利机构、艺术团体和机构、大学和学院、地方和州政府及其所属机构,资助内容包括对提升设计水平的资助、颁发杰出设计者的奖金、对颁发设计奖金的机构的资助和对州、地方艺术机构设计计划的资助。(4)文学。这个项目主要资助有创造力的作家(包括诗人、小说家、剧作家、散文家和文学评论家等)、文学翻译家和非营利的文艺团体,而对商业性的出版品和杂志、学生刊物、机关通讯、学术作品、教育机构的固定课程、新闻报纸和私人出版物等则不予资助。具体包括:对杰出的作家和文学翻译家提供奖励性资助,使他们能够专心于写作、研究和旅行;对文学出版物的资助(包括文学杂志、小型出版社以及文学作品的普及等)、读者群的开发(包括资助非营利机构的作家驻留计划、资助非营利机构的艺术中心活动和读者开发)等。(5)媒体艺术。该项目旨在资助电影、广播、电视等媒体艺术的从业人员以及非营利机构完成其创作。具体包括:资助杰出影片和录影带的制作(制作人为个人或非营利机构);剧情影片的推广;美国电影学院独立制片计划(包括卡通影片、纪录片、剧情片、实验电影和录影带的制作);地区性的奖金;艺术性的公共电视节目和全国广播节目;媒体艺术中心的资助;全国性服务;影片保存;优秀广播节目制作;研讨、驻留和广播服务等。(6)博物馆。博物馆项目为必要的博物馆功能提供支持。任何类型的博物馆以及博物馆的专业人员都有资格获得资助,具体包括:博物馆和其他组织(如博物馆购买计划、特展、合作项目、博物馆藏品的利用、编目、藏品维护及修复、专业培训等)以及个人(如博物馆专业人员的奖励性资助)。(7)民俗艺术。民俗艺术项目鼓励并保护国家小群体的传统艺术,促进社会大众接触并欣赏这些艺术。主要包括包括音乐、舞蹈、歌曲、诗歌、传说、演讲、工艺和礼仪等。社区和文化组织、部落、媒体中心、教育机构、专业社团、国家和地方代理机构都可以得到资助。它支持的内容主要包括传统艺术的展演、传统艺术的媒体记录、传承人培养以及对杰出的民俗艺术家和工匠的奖励等。(8)艺术创新。艺术创新项目是一种特别的项目设计,为不符合基金会上述项目标准的,但又具有潜在的国家和地区影响力的项目提供资助,旨在鼓励艺术创新。该项目既资助艺术家对新艺术形式的实验性创作以及艺术机构推出融合两个或两个以上艺术领域的表演节目,也资助为艺术创新提供服务的机构。(9)艺术拓展。艺术拓展项目反映了基金会希望每一个美国人都能参与艺术的愿望,鼓励国家多种文化团体进行艺术表达。该项目通过支持专业人士指导城市、城镇和乡村中的社区艺术组织来实现这些目标。该项目为以下八个类别提供资助:介绍和培训、艺术陈列项目、特别项目、社区文化中心、社区艺术服务组织、区域巡演活动、社区艺术联盟和综合技术援助项目(服务项目)。(10)艺术教育。艺术教育项目旨在促进艺术成为基础教育的一个重要方面。该项目通过让学生与老师、专业艺术家们在教室或社区计划中一同工作,让学生有机会能提高自己的艺术欣赏水平。资助的内容有:学校基础艺术教育、艺术家进校园和艺术教育课程和教材开发等。(11)艺术行政。艺术行政项目主要对三个方面进行资助:州政府艺术计划(对州艺术委员会的基本补助、对地区性艺术节目的资助和对为州政府艺术计划提供服务的资助等)、地方艺术计划(对地方政府艺术计划的奖励性资助和对地方艺术机构发展的资助)和文化艺术行政人员交流学习的资助。(12)国际交流。艺术基金会设有专门的国际文化活动机构,并通过专门的国际交流项目资助,开展艺术文化交流活动,以增进国际了解。

为了保证将有限的预算拨款公平合理地分配给最值得资助的艺术家或艺术团体,基金会制定了严格的资助程序:(1)研订、发布申请须知。每年研订的申请须知包括各项资助计划的目标与要求、申请者的资格条件、评审标准、接受资助应注意事项和申请流程等。(2)为申请者提供技术协助和咨询服务。(3)基金会初审。初审主要涉及非艺术内容,包括申请者的资格条件、材料齐备和承诺保证书(除了要求遵守美国的法律以外,还要求申请项目不得涉及同性恋、性暴露等猥亵内容)等。(4)专家评审。申请项目由项目评审小组负责审核,评审小组由各个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成员经常更换。评审小组对申请项目慎重提出资助与否以及资助数额的建议。(5)国家艺术委员会根据专家小组的建议,进行复审并提出建议提交委员会主席,由主席作出最后的决定。(6)资助款拨付。申请者会收到同意或不同意资助的信函。被资助者须提交要求拨款的申请和遵守劳工法律的保证书,经基金会审核后同意后,由财政部门拨款。[8]

从行政体制上看,国家艺术基金会属于联邦独立机构(Independent Agency)。联邦政府机构大体可分为三种类型:行政部门(Executive Department)、独立机构和半官方机构(Quasi-Official A-gency)。也就是说,一方面基金会不是半官方的机构,更不是非政府机构,而是一个纯粹的联邦政府机构;另一方面,基金会虽然是联邦政府机构,但它不是联邦政府的行政部门。上述三种机构之所以都隶属于联邦政府,是因为它们都承担着联邦政府的某种职能或某些职能,或者与政府职能有某种关联;而之所以又作出严格的区分,是因为它们承担职能的方式不同。行政部门可以提出政策建议并具体执行政策,而独立机构的主要职能是帮助执行政策或提供特别的服务。基金会作为一个独立机构,以其独特的方式承担着联邦政府特别的职能。

由于基金会是美国传统价值理念与现实政治妥协的产物,因而它是一项特别的制度安排。既然政府介入文化艺术势在必然,因此必须防止政府对艺术的管制。在制度设计上,就是政府文化行政职能的中介化。与联邦行政职能部门仅是政府意志的执行者角色不同,基金会一方面必须承担政府的职责,一方面又不能体现政府的意志。作为政府文化艺术事务的独立机构,在行使职能时,不能用行政指导,更不能用行政命令。这种职能定位就是中介(Intermediate)性,即政府与文化艺术的中介。而这种中介职能不是文化部或者文化行政职能部门所能胜任的,必须交给一个独立的政府机构来承担。基金会的产生就是为了尝试创造这个重要的媒介,即在没有政府的干预下对资助和奖励文化艺术的联邦财政资金进行合理有效的配置。

中介职能的制度设计源于臂距原则(Arm's Length Principle)。在研究国家艺术基金会年度报告时发现,在首份年度报告中,披露了国家艺术委员会最初几次会议的重要信息。在第二次会议上,重点讨论了基金会和艺术委员会的组织结构。而就在这次会议上,出现了唯一一个外国嘉宾的名字——英国艺术委员会秘书长(Nigel Abercrombie)。英国是首创这一原则的国家,政府对文化艺术采取一种分权式的行政体制,其特点是政府不直接管理文化艺术机构,而是在政府和艺术机构之间设立一种中介机构,这类机构可以向政府提供文化政策建议和咨询,也可以接受政府委托,决定资助文化艺术项目,并进行绩效评估,其目的是政府免受干预艺术自由的指责。根据这一原则,这次会议发表了一项特别声明,以避免该机构沾染任何政治或其他利益团体的色彩:

国家艺术委员会针对整个组织成员及员工制定以下声明,作为其行动准则:对于可能与本委员会及国家艺术基金会产生重要联系的组织、协会和机构,国家艺术委员会认为成员应尽量避免与其产生关联。只要有可能,成员会被敦促解除其在该类组织中的现任职务,并避免将来加入该类组织。而且,国家艺术委员会的执行人员严禁与该类组织有任何关联。[9]

不仅如此,臂距原则还贯彻于基金会与委员会的体制构建以及机制运行上。首先,为了保证基金会不受政府任何政府职能部门的辖制,把基金会从政府行政部门中分离出来,从体制上保证了基金会作为政府独立机构运行的地位。其次,由于基金会实行的是主席直接向总统报告工作的体制,因此为了防止总统可能对基金会的干预,基金会主席须有参议院批准后,总统方可任命,每届任期4年。第三,虽然基金会主席处于基金会金字塔的顶部,有最终决定项目拨款的权力,但其权力也受到极其严格的限制,按照规定,项目评审小组向主席报告评审意见后,主席需将评审意见交给艺术委员会审议,若果没有委员的认可,主席不可发布最终决定;此外,经委员会授权,主席有直接对申请项目提供3万美元以内的资助权限,但这一权限的运用受到资助总额的限制,即主席决定的直接资助额度不能超过当年资助预算的10%。第四,为了使委员会既能有效运行又受到必要限制,26名委员会成员须得到参议院批准后,由总统任命,任期6年,并分别指派不同的任期(艺术委员会根据88-579号公法成立,又根据89-209号公法进行改组,由原先隶属于总统的行政办公室变为国家艺术基金会的一个附属机构,为基金会主席提供有关政策、项目、程序以及财政资助申请方面的建议,旨在削弱行政干预,强化基金会的独立运作 )。[7]委员会在审查拨款申请和评议小组推荐意见后进行逐一投票,并向主席提交结果和建议,由主席实行终审并决定。最后,由于项目评审小组的工作是委员会审议和主席决定的基础,处于委员会评审运行的中枢,因此,评审小组是整个基金会体制设计的核心,处于基金会金字塔塔基的地位。

评审小组既是体制设计的最基础部分,也是艺术委员会运行机制的核心环节。评审小组主要由艺术家和专家构成(1990年开始,要求每个小组至少要有一个有知识的外行人)。从历史上看,小组的规模从5人到20人不等,经过基金会工作人员、艺术游说者、委员会成员、当选官员及文化社团的其他成员的推荐,接受艺术委员会主席为期1年的任命(一般可连任3年)。小组成员的挑选条件包括:专业知识、性别、民族、职业以及审美个性等。小组成员是作为个人而非作为其机构的代表为基金会服务的。为了确保多样化的代表性以及公平性,小组的成员身份每年轮换一次,至少三分之一的成员会发生变化。

评审小组会定期从全国各地被召集到华盛顿,审查检阅各种类别的项目申请。按照惯例,评审小组会议由一名小组成员主持。各小组在为期一到六天的时间里,评估申请项目的价值,提出专业性的意见,并建议是否拨款及拨款数额。评审也可以就关于每个小组审查的对象、对修订申请准则和评定标准作出初步政策建议。多年来,随着基金会申请量的增大,审查小组承担着评估申请最重要的责任,并在确定拨款的程序当中成为决定性的一环。每年根据国会预算拨款和项目申报的情况,会有上千名专家被邀请参与到上百个小组中去。国家艺术基金的评审小组体系构成了美国最广泛、最综合的国家艺术同行评议体系。

四、结语

国家艺术基金会的建立对美国文化艺术具有重要意义。首先,促进和推动了多层的政府文化艺术组织体系的形成。1965年前州和地方的艺术机构为数寥寥。国家艺术基金会的资金支持促进了州和地方艺术机构的相继设立,一个全国性的州、地方和区域性的艺术支持体系得以形成。其次,标志着联邦政府开始尝试实践一项全国性的文化艺术政策。在此之前,政府明确针对文化艺术的行为是个别的、偶发的和断断续续的。比如联邦政府首次对艺术的直接支持行为是对国会大厦的设计、建筑和装饰,此后通过了一些零星的文化保护遗产的措施,如接受私人捐赠建立国会图书馆和史密森尼学会。政府还试图建立全国性的文化艺术组织,如1859年成立的国家艺术委员会和1909年成立的美术委员会都因没有得到国会的拨款支持而夭折,1911年成立的美术委员会的职责也仅仅是对首都华盛顿的建筑样式和选址提出具体建议。而国家艺术基金会的建立实现了通过全国性的项目资助和多层的政府文化艺术机构的协作来发挥其领导作用。第三,标志着美国政府显性文化艺术政策的出现。此前政府并非没有文化艺术政策,比如版权法、税法、就业政策以及对外政策等都对文化艺术产生了重要影响,但这些政策都是隐性的,也就是说,这些政策意图的指向不是文化艺术而是其他领域,但间接地对文化艺术起到了作用。国家艺术基金会的建立表明联邦政府首次明确地将文化艺术作为政策指向,并明确表达了政府支持文化艺术的意图。

由于美国文化艺术所依赖的是一个复杂的多元资助体系,而在这一体系中,没有哪一个组织和机构是占据主导地位的,因此国家艺术基金会像其他众多的组织一样并不能决定文化艺术的走向。而且这个体系还处于动态之中。由于国家艺术基金是历史与现实、文化与政治以及政治力量之间妥协的产物,因而也处于变动之中,有关它的争论和角力从未停止过。随着1979年的“文化战争”事件到2011年165名国会共和党议员要求取消该机构,美国政府对待文化艺术的资助额度和资助方式也发生一些明显的变化。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国家艺术基金会实际上是美国文化艺术政策的一个风向标。

[1]美国古根海姆博物馆.美国艺术三百年:适应与革新[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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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李放.作为冷战的武器—冷战时期美苏艺术的政治性[J].美术论坛,2001,(7).

[7]The National Endowment for the Arts,Annual report,1966.[EB/OL].[2013-05-18].http://www.nea.gov/about/AnnualReports/NEA-Annual-Report-1966.pdf.

[8]The National Endowment of the Arts,Annual report,1966-The National Endowment of the Arts,Annual report.2005.[EB/OL].[2013-05-18].http://www.nea.gov/about/annual Reports/Nev-Annual-Report-1966.pdf-http://www.nea.gov/about/05Annual/index.php.

[9]The First Annual Report of the National Council on the Arts(1964-1965).[EB/OL].[2013-05-18].http://www.nea.gov/about/Annual Reports/NEV-Annual-Report-1964-196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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