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闲农业开发过程中农民利益保障机制的构建

2013-02-15 18:55苏金诚苏文哲
台湾农业探索 2013年1期
关键词:利益主体农民

苏金诚,苏文哲

(福建农林大学,福建 福州 350002)

休闲农业开发过程中所涉及的利益主体纷繁复杂,不同阶段或不同地域的休闲农业开发因其特殊性也会使得利益主体的构成情况不尽相同。根据参与开发的密切度、影响利益创造的程度及利益分配的额度,目前休闲农业开发过程中最为核心的利益主体可分为政府、开发商、农民、旅游者四大类。近年来,休闲农业的高速发展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但其所引起的诸多现实问题也同样值得深思,尤其是休闲农业开发过程中涉及的主要利益主体,因彼此之间的利益诉求差异明显,所造成的矛盾冲突已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

1 休闲农业开发过程中农民利益面临的困境

休闲农业开发带来的最直接影响就是促进经济发展,重点反映在为当地创造更多的就业渠道、商业利润和政府税收,这些最终都理应落实到让广大的当地农民受益。但在现实的博弈关系当中,政府、开发商和旅游者已呈现出三足鼎立的格局,而农民却因各种主客观因素导致地位被动,甚至陷入了利益困境。

1.1 政府自利性倾向过强,忽视农民的利益诉求

政府在当前经济时代中充当着经纪人的角色,因为存在一定的自利性,所以也将不断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实现。由于政府拥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的权力,而权力又控制了当地的稀缺资源,所以政府在休闲农业开发过程中难免会出现权力寻租或信息泄露的现象。此外,许多重要决策都是由政府单方面制定,抑或由政府与开发商共同商议形成的,而理应作为首要利益主体的农民往往沦落成为休闲农业规划、开发、管理、获利的边缘人,仅被当作一种开发对象加以操控,当分歧冲突产生时,政府也常常是以牺牲农民利益的代价来维护其自身或开发商的需求,严重忽视农民的感受、权力和利益诉求。

1.2 开发商过分追求盈利,农民参与地位不对等

在休闲农业的开发过程中,开发商始终将利润最大化视为首要目标,而对于农民利益和资源环境则一般不会有过多的作为,因开发所造成的资源破坏、环境污染等负面影响,还往往需要由获利不多的当地农民自行承担。随着开发商的强势介入,其资本、渠道、管理和市场等方面的优势与农民有限的实力形成了悬殊对比,使农民在参与休闲农业开发上显得有心无力,与开发商的参与程度极不对等,甚至逐渐丧失应有的话语权[1]。绝大多数的当地农民只能从事小商品贩卖或景区场所服务等强劳力、低回报的基础性工作,参与程度和收益程度都普遍低于预期,极大地影响了当地农民对休闲农业开发的热情。

1.3 旅游者消费行为影响,农民生活环境受冲击

伴随着旅游开发的日益深入,旅游活动必将对当地社会文化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尤其是部分旅游者践踏花草树木、乱丢果皮纸屑、汽车噪音扰民、破坏乡风习俗等不良行为,都使农民的日常生活环境受到了极大的冲击,随之产生的是愈发增多的矛盾冲突和投诉事件。很多地区的休闲农业开发缺少科学规划和独特创意,还基本处于自发或盲从的状态,休闲项目和休闲服务单一雷同,忽视了对乡土文化和民俗内涵的深入挖掘,有些地区为了迎合旅游者的需求喜好,逐渐改变了自身的文化传统,甚至不顾特定背景与传承机制,将一些古老的文化仪式纳入到日常表演部分,使其商品化而失去了文化的本真性。

2 加强保障农民利益的必要性

休闲农业开发过程中的农民利益困境日益凸显,为了最大限度地消除其所造成的负面影响,也为了各地区休闲农业可持续发展,加强对农民利益的保障已变得刻不容缓。

2.1 保障农民利益是休闲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

休闲农业开发所涉及的四大利益主体都是不可或缺的部分。因此,为了保证休闲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加大对农民利益的保障力度,逐步提升农民的参与感和积极性,以保证农民在与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分配中能达到动态均衡。与农民合作是休闲农业开发成功的关键,农民所扮演的角色既是形象传媒也是形象主体,如果政府与开发商仅单方面合作,而没有把农民所贡献的劳力或资源纳入考虑范畴,就会造成一种不合理的利益分配方式,这必将导致当地农民对休闲农业开发产生抵触情绪,极易造成农民与其他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冲突,最终将对休闲农业可持续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2.2 保障农民利益才能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发展

农民不仅是休闲农业开发中最为关键的受益者,同时其本身也是休闲农业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农民利益理应被视为休闲农业开发的首要目标。众多人文景观都是由当地农民通过长期生产、生活而营造出来的,这将与休闲农业中自然景观形成最为理想的资源互补。但在现实当中,开发商普遍仅对当地农民采取一次性货币安置方法,政府也未能及时施行有针对性的就业政策和就业培训,这直接导致了农民由于自身技能和经验的限制而无法从休闲农业开发中获得理想的就业机会,大量完全依赖土地而生的农民都面临着 “失地又失业”的窘境,农民的经济收入和生存保障问题严峻,冲突随时可能爆发。

2.3 保障农民利益是农村民俗文化得以传承的保证

休闲农业开发势必带来当地农民与旅游者之间的各种互动形式和文化交流,这其中若存在着利益或地位上的不对等,就势必造成不同地域文化的冲突。从国内外众多休闲农业开发案例中不难发现,如果开发过程中仅仅重视经济效益,而忽略或破坏了当地民俗文化的传承规律,就很有可能导致矛盾冲突。农民不但是休闲农业开发的主体,也是当地民俗文化的保护者和传承者,作为最好的民俗文化活态载体,当地农民参与休闲农业开发的广度、深度和收益度不但关系到其自身的经济收入,更直接关系到农村民俗文化传承的可延续性。当地农民利用传统技艺参与休闲农业开发,不但可以改善生计和摆脱贫困,还可以增强主人翁意识与文化保护意识,从而自觉传承农村民俗文化。

3 农民利益保障机制的构建

3.1 明确当地农民的利益主体地位

休闲农业开发是权责建制、资源利用、利益分配的过程,伴随着各利益主体的博弈行为也,因此首先应明确农民的核心地位,同时有效兼顾其他利益主体,这是农民利益得到保障的重要前提。第一,政府需明确科学的休闲农业开发观,将农民作为核心利益者摆在首位,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休闲农业造福于民。第二,政府应认清休闲农业开发过程中的主客关系,彻底抛弃将当地农民沦为一般开发对象的错误观念,积极引导农民参与相关的开发决策,耐心听取农民的意愿表达,以达到其合作性和互动性的最优化。第三,政府还应对各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进行协调统筹,通过制定有针对性的法规条例来规范各自的地位与行为,使各利益主体都能高效参与休闲农业开发。

3.2 健全利益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

想取得休闲农业的又好又快发展,各方在利益分配问题上就务必保持动态平衡。政府作为区域资源、总体政策和运营规则的掌控者,应通过立法规范休闲农业开发中各利益主体的行为,形成政府依法行政、开发商依法经营、农民依法参与、旅游者依法维权的良性循环,确保在休闲农业开发各个环节尤其是利益分配问题上有法可循[2]。绝大多数的当地农民都没有参与社会保障,土地便成为了其生存与发展的重要依赖,而常见的一次性货币安置费只能够勉强维持农民几年的生活所需,因此有必要健全社会保障机制,施行将当地农民统一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政策,使农民的基本生活能够得到长期保障,这也将成为解决休闲农业开发中农民利益问题的重要基础。

3.3 建立农村新型经济合作组织

一个活跃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将成为休闲农业开发的合作平台,而内部整合与组织协调则是新型经济合作组织所应具备的两大基础功能。新型经济合作组织的形式较为多样,主要涉及技术协会、集体组织、宗族势力、合作组织等,但不论何种形式均是将当地农民作为主要载体,同时涵盖并整合了其他利益主体。作为重要的民主平台与合作平台,新型经济合作组织不但可以通过 “利益同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调解农民与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分歧,还可以运用法规和经济手段进一步规范各利益主体在休闲农业开发中的实际参与行为。当地农民可以在新型经济合作组织的带动下实现与其他利益主体的平等对话,这也将为休闲农业开发中的农民利益保障提供有利契机。

3.4 采取参与式的开发模式

休闲农业应推行 “政府+开发商+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股农”的开发模式,当地农民可以通过土地、资金、技艺、劳动力等元素入股成为股农,在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带动下与政府和开发商结成紧密的利益共同体,建立 “利益同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通过休闲农业产业链提高农业的多功能性和附加值,让农民在传统种植生产和加工流通环节上能够实现双重获益,不仅可以显著提高经济收入,还可以将农民从传统农务劳动中解脱出来,实现由普通农民向产业工人甚至第三产业从事者的身份转型。在这种激励型开发模式的影响下,农民将以更加积极的态度去参与休闲农业开发决策,以更加热情的服务去对待外来旅游者,同时也将更加自觉地保护和传承当地的民俗文化,为休闲农业开发中农民利益的保障奠定坚实基础。

3.5 坚持培训教育和就业优先的原则

针对当地农民文化素质普遍偏低的现状,应着重加强相关的培训教育工作,通过培训教育引导农民实现自我提升与自我发展,使其不但能摆脱因个人短板而造成的 “失地又失业”困境,也能具备充分参与休闲农业开发的技能和素质,还能真正拥有维护切身利益的渠道和话语权。此外,作为对当地农民最有力的保障,政府应围绕就业优先原则制定一系列积极有效的就业政策,可以选派综合素质较好的当地农民去周边酒店参与管理实习,也可以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前来对农民进行宣传教育,还可以通过专业学校或教育机构对农民进行就业服务和就业培训,农民经过培训掌握了必要的劳动技能后方可优先上岗,从事保安、厨师、解说、演出、服务等工作,甚至有能力参与制定休闲农业的开发规划。

3.6 建立信息公开和交流平台

为减少由于信息不透明而造成的合作风险和利益摩擦,可以由政府主导,搭建休闲农业信息交流平台,建立和完善信息公开机制,通过村委会、联络员、宣传栏、广播、电视等多种简明有效的渠道方式,定期公布相关的政策信息、发展动态、培训通告和人力供求,同时广泛接受各利益主体的监督与质询,及时研究和解决休闲农业开发中所遇到的各类问题。信息交流平台和机制不但能增加休闲农业开发的公平性与透明度,使当地农民能够及时了解并参与其中,也能将当地农民的利益诉求及时有效地传递出去,以消除农民对其他利益主体的不满情绪,形成相互沟通、相互支持、相互合作的良性循环,保证各利益主体的合作平等性与高效率,创造有利于当地农民就业创业、培训教育和利益保障的良好氛围。

3.7 合理借助第三方力量

第三方是指由领域内的专家学者和研究机构等组成的具备权威性的社会团体,第三方通常在区域规划、资产评估、谈判协调、维护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第三方力量在西方国家中表现得极为活跃,他们以专业资质和专业数据为弱势群体构建公正的谈判平台,能够真正做到维护弱势群体利益,具备很强的权威性和说服力。因此,在休闲农业开发中有必要合理借助第三方力量,通过第三方的介入和参与,不但可以为休闲农业开发提供科学合理的规划方案和决策建议,也可以及时有效地协调开发中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最为重要的是第三方力量将给当地农民带来最为专业的资讯和技术,这将为休闲农业开发中农民利益保障提供强有力的后盾与支持。

4 结语

只有构建起科学合理的保障机制,通过明确责权来规范各利益主体的地位和行为,才能在休闲农业开发过程中真正做到维护农民利益。农民利益保障机制的构建不仅要协调当地农民与其他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还应为当地农民寻求更多的利益共同点,使其提高对休闲农业开发的参与度并有机会从中收益,这样才能根除当地农民与其他利益主体之间的潜在矛盾,从而保证休闲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1]刘春莲,李茂林.西江千户苗寨旅游开发中利益相关者分析[J].安徽农业科学,2011,39 (1):329-330.

[2]于萍.休闲观光农业开发中利益主体协调研究——以江苏句容为例 [J].安徽农业科学,2011,39 (24):14878-14880,14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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