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恩施招商陷阱

2013-02-15 06:17法人曹天健
法人 2013年7期
关键词:恩施市恩施州四海

文 《法人》记者 曹天健

湖北恩施地方政府敲锣打鼓招商引进的一家企业如何在一夜之间被掏成了空壳公司?

某些政府官员和法官在其中显然扮演着并不光彩的角色,这无疑凸显了落后地区的招商逻辑和发展困局

投资人贾长勇告诉记者,当年就是“铜盆水森林公园五十年经营权”等项目吸引他到此投资。如今,“铜盆水森林公园五十年经营权”等项目早已化为泡影,铜盆水森林公园已变成恩施州公安局培训基地。 曹天健 摄

“我们真是太天真了,以为恩施这种欠发达地区会有很多商业机会,竟然被官员的谎言所打动,从广东跑到恩施来投资,结果却掉进了一个精心编制的陷阱。”广东商人贾长勇似乎忘记了眼前的烈日酷暑,刚下飞机就匆匆赶往《法人》记者在恩施所住的宾馆。

贾长勇说,表面上看,是一个叫邹军的人设计掏空了他们在恩施投资成立的公司,但实际上邹军背后还站着恩施当地的权势人物。“邹军侵占公司资产,我们报警了,检察院也起诉了,但恩施市法院居然依据一份伪造的《股东会决议》和《授权委托书》(经刑事司法鉴定系伪造)宣判邹军无罪,这天下还有公理吗?”贾长勇说。林业局长亲陪考察投资项目 广东商人不知噩梦降临

与贾长勇一起到恩施投资的广东商人李慧君回忆,2006年5月,原籍广东的恩施商人邹军联系在广东发展的湖北恩施籍人贾桂章、贾长勇等人,推介恩施州林业局招商引资的“恩施铜盆水森林公园50年经营权”、“恩施凤凰山畔山茶社开发及经营”、“恩施林科所房地产开发”三个项目,并大肆吹嘘这三个项目的投资价值,希望能共同在恩施投资合作。

其后不久,贾桂章、李慧君等受邀来到恩施,在恩施土家族自治州林业局局长瞿建平和邹军的陪同下,实地考察了恩施的投资环境和上述三个项目。

“考察过程中,瞿建平称这三个他主管范围内的项目办好手续易如反掌。在考察铜盆水森林公园项目时,我们发现森林公园内的宾馆等部分已被恩施州公安局租用,瞿建平说,让公安局走容易,其他地方是公安局厉害,可在恩施地区是他主管的林业局厉害。正是由于瞿建平的林业局长的政府官员身份,让我们信以为真。”李慧君告诉《法人》记者。

“他们回来后给我看恩施领导陪同考察的照片,讲述他们在考察项目时当地官员作出的种种许诺,描绘的投资前景,作为长期在外工作的恩施籍人,我们完全被打动了。”贾长勇说。考察结束之后,贾桂章、李慧君经与贾长勇等商议,决定和邹军共同设立公司投资开发三个项目。

2006年7月4日,由贾长勇、邹军、伍婉秋(另一广东投资人)、李慧君、贾桂章、邹波(邹军胞妹)共同筹资注册成立了恩施市汇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汇泽公司”),注册资金1200万元。

在工商部门登记备案的《恩施市汇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显示,汇泽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旅游;矿产资源的开发投资以及国家政策法规允许的各类实业的投资。汇泽公司股东共六名,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为:贾长勇认缴300万元,占股份的25%;伍婉秋认缴252万元,占股份的21%;邹军认缴252万元,占股份的21%;李慧君认缴204万元,占股份的17%;贾桂章认缴96万元,占股份的8%;邹波认缴96万元,占股份的8%。实际上,各股东实际到位资金1060万元,邹军实际认缴100万元。

汇泽公司由邹军担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至此,由恩施州林业局长“主管”并亲自招商引资的“恩施铜盆水森林公园50年经营权”等三个投资项目已经确定,为开发项目设立的汇泽公司业已设立,接下来项目开发实施指日可待。

然而,贾长勇、李慧君、贾桂章等人并不知道,在恩施的投资噩梦已悄然降临。上千万投资款被“挪用” 汇泽公司成空壳

2006年9月4日,就在汇泽公司成立仅仅两个月之后,汇泽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邹军在并未得到汇泽公司股东书面授权的情况下,以其个人名义,用汇泽公司资金240万元购买了来凤县四海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四海公司”)65%的股权,并出任四海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令人诧异的是,在转让方为四海公司宋孝海、受让方为邹军个人的《股权转让合同》中竟然载明,“本合同签订后受让方将股权转让款壹佰叁拾肆万伍仟零伍拾伍元(1345055.00元)提存于恩施州林业局,待公司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在工商局办妥后支付给转让方。”更有甚者,瞿建平还在该《股权转让合同》落款位置“见证方:恩施州林业局”处,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并加盖了恩施州林业局的公章。

图为2006年广东投资人贾桂章(右二)、钟国英(右三)等到恩施进行项目考察时,时任恩施州林业局长瞿建平陪同考察(记者翻拍照片) 曹天健 摄

同年11月16日,邹军再次将汇泽资金700万元汇入由他担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四海公司,将四海公司注册资本由420万增资至2000万元。工商登记显示,邹军出资11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5%;原四海公司股东宋孝海出资7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5%;贾长勇出资2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

2007年5月7日,邹军、刘化与宋孝海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宋孝海退出四海公司,邹军将工商登记变更为邹军出资14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70%;刘化(非实际出资人)出资4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贾长勇出资2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

2007年7月24日,邹军将汇泽股东实际到位的资金余款20万元汇入四海公司账户。

2007年7月27日,邹军将其认缴的汇泽公司资金100万元由恩施当地一家公司转至四海公司。此时,汇泽公司各股东实际到位资金1060万元被邹军全部挪用,用于其个人经营。

而此刻,吸引汇泽公司投资人的所谓“恩施铜盆水森林公园50年经营权”等项目早成太虚幻境、过眼烟云。

“作为汇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邹军掌控的上千万投资从一开始就没用于项目开发,而是跑到距离恩施市130多公里偏僻的来凤县,在恩施州林业局长的‘见证下’以个人名义购买四海公司的股权。抛开邹军是否挪用资金不谈,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的瞿建平因何要出面‘见证’这一交易——并要求受让方将股权转让款提存于州林业局?瞿建平和四海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宋孝海到底是什么关系?”直至今日,李慧君对此依然迷惑不解。

投资人报案 是挪用资金还是职务侵占?

2010年3月10日,广东投资人贾长勇、其胞弟连炼(随其母姓)等在初步掌握了邹军伪造汇泽公司《股东会决议》及《委托书》——先后擅自动用汇泽公司资金1060万元以个人名义收购四海公司,并将四海公司虚假增资2000万元,同时将四海公司股份70%登记在自己名下之后,向恩施州警方报案。

贾长勇身后,邹军处于被关押等待判决之中完成过户交易的土地上,开发商正在加紧施工

2010年7月29日,邹军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邹军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依法逮捕。同年11月3日被取保候审。2011年12月14日,邹军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执行逮捕。

警方查明,犯罪嫌疑人邹军擅自动用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收购四海公司并将该公司70%的股份登记在自己名下,并长期按该股份行使公司权力掌控公司,排斥汇泽公司其他股东参与四海公司管理,拒不到工商部门恢复汇泽公司其他股东在四海公司的股份。2010年11月3日被取保候审之后,于2010年12月22日,2011年3月28日两次以自己占有四海公司70%股份的身份组织召开股东大会,并通过两次《四海公司股东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授权新的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对公司的资产及其生产经营决策等重大事宜具有处置权。

警方还查明,邹军多次挪用汇泽公司资金累计达一千余万元归个人使用、借贷给他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获利达十余万。比如,将本该汇入汇泽公司验资账户的其借贷给恩施天宝典当公司的100万元仍然借贷给天宝典当公司,并从中得利息13万元;挪用汇泽公司注册资本250万元借贷给恩施州金殿房地产公司用于验资,从中得利息2500余元归个人使用;挪用汇泽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借贷给恩施市沐抚大峡谷公司用于验资,得利息1700元归个人使用;挪用汇泽公司注册资本400万元借贷给恩施市大中房地产公司用于验资,得利息3400余元归个人使用;挪用汇泽公司注册资本165万元借贷给中铁十一局公司某项目部用作周转金,得利息10000余元给自己使用,等等。

另据了解内情的人士披露,2007年5月31日,即邹军、刘化与宋孝海5月7日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伪造贾长勇签名)之后不久,双方又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补充协议》(再次伪造贾长勇签名),协议约定全部股权转让款为人民币340万元。协议竟然约定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方式为:一、抵扣宋孝海借四海公司的借款203万元;二、抵扣宋孝山(宋孝海弟弟)的借款及利息共计172851元;三、暂扣宋孝海办理变更登记的保证金2万元;四、剩余应支付的1177149元由四海公司以该公司的90550公斤桐油(每公斤13元)抵偿。

也就是说,邹军、刘化未掏一分钱,凭借伪造贾长勇签名,利用职务便利抽逃四海公司资产340万元以购买本公司股权归自己所有,完成了侵吞股权、虚构股东身份的违法犯罪行为。

2012年2月13日,恩施市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涉嫌职务侵占罪及涉嫌挪用资金罪,将此案移送恩施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2年6月27日,恩施市检察院经审查,以挪用资金罪对被告人邹军提起公诉。

法院以“证据存疑”判决被告人无罪疑有人背后操纵

2012年7月9日,恩施市法院开庭审理该案。

恩施市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6年7月4日,被告人邹军邀约贾桂章、邹波、贾长勇、李慧君、伍婉秋等人共同筹资注册成立了汇泽公司,注册资本为1200万元,各股东实际到位资金1060万元,邹军认缴的其中100万元,其一直借给恩施州天宝典当公司使用,并收取利息。2006年9月4日,邹军在并未得到汇泽公司股东书面授权的情况下,以其个人名义,用汇泽公司资金240万元购买了来凤县四海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海公司)65%的股权,并出任四海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至2007年7月27日,被告人邹军将汇泽公司各股东实际到位资金1060万元全部挪用,用于个人经营。在此期间,邹军于2007年1月4日将从汇泽公司汇入四海公司验资的50万元借给天宝公司使用,获取利息。

被告人邹军辩称,其动用汇泽公司资金是事实,但不是用于个人经营,而是在得到汇泽公司全体股东同意和授权以后,才以其个人名义并代表汇泽公司购买四海公司的股权;对外借钱也是因为与公司有业务往来。其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湖北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送检的检材——邹军提供给警方的《股东会决议》、《委托书》

《法人》记者注意到,恩施市法院“(2012)鄂恩施刑初字第00170号”判决书有如下表述,“经审理查明,汇泽公司成立后,由于拟投资项目没有得到具体落实,为了寻找投资出路,邹军在来凤县政府有关部门的撮合下,决定与来凤县四海公司进行联合投资。2006年8月,邹军得到汇泽公司全体股东的实际授权,用汇泽公司的资金,以个人的形式与来凤县四海公司联合投资 其事前得到了本公司全体股东的实际认可。”

2013年3月14日,恩施市法院作出判决,宣告邹军无罪。

“邹军的投资行为得到了全体股东的实际认可?简直是笑话,股东决议、授权书经司法鉴定都是假的,伪造的,法院怎可以采信?”贾长勇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已怒不可遏。

贾长勇还向《法人》记者展示了一份有伪造的“贾长勇”签名的《股东关于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声明说:“本人是来凤县四海贸易有限公司的股东,对于宋孝海欲将其在本公司拥有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刘化和邹军,本人放弃优先购买权。本人放弃股权优先购买权的决定是无条件的和不会撤销的,并承诺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不反悔。”

“你看,这和邹军伪造的《股东会决议》、《委托书》及《股权转让合同》、《股东大会决议》等等签名的做法如出一辙,经过公安机关司法鉴定,上面我本人的签名都是假的。可不知是何原因,有何依据,法院就是不顾事实和法律,坚持要判邹军无罪!”贾长勇说。

恩施市检察院以法院一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出抗诉

6月22日,《法人》记者在恩施市检察院公诉科电话联系到该科易科长,了解案件进展,易科长告诉《法人》记者,恩施市检察院已就此案提出抗诉。

据了解,恩施市检察院在今年3月27日向恩施州中级法院提出抗诉,抗诉书认为,恩施市法院对邹军挪用资金罪一案判决邹军无罪确有错误。

一是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邹军在担任恩施市汇泽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期间,以个人名义向来凤县四海公司投资1060万元,其事前征得了汇泽公司全体股东的授权和同意,应认定该行为属公司的集体行为”错误。

二是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邹军将公司少量资金借给与其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是邹军职务内的职权行为,属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应予立案追诉。

据调查,恩施州公安局经侦支队是最早受理该案(后将案件移交给恩施市公安局)的单位,6月23日,刘锦富支队长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他们在办理经济犯罪类案件过程中严格把握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之间的界限,该案经侦支队受理后经过初查,发现犯罪嫌疑人有职务侵占及挪用资金行为,后经立案侦查,掌握了犯罪嫌疑人挪用资金及职务侵占犯罪的确凿证据,最后以犯罪嫌疑人涉嫌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移送审查起诉,整个办案过程完全依照法律程序进行。

对于法院作出的无罪判决结果,刘锦富坦言,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之后,检察院经过审查以什么罪名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如何判决,公安机关不能左右,但我们希望案件有一个公正的判决,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企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法人》记者在采访中还获悉,2011年12月14日,随着邹军因涉嫌职务侵占罪再次被逮捕,其疯狂销赃的犯罪行为被揭露出来:此前邹军曾将四海公司所拥有的最大资产——12亩多商用地以2000万元卖给有当地官员背景的开发商搞开发,邹军已收取开发商购地款700万元,正在办理土地过户手续。随着邹军被逮捕,土地手续被依法冻结,邹军的销赃行为被迫终止。但该土地冻结截至2012年12月到期,由于法院超期未出判决,冻结到期后,邹军仍处于被关押等待判决之中。期间,恩施市检察院曾发文给恩施市法院要求继续冻结,但法院拒绝了检察院的要求,使得土地过户交易完成。

针对此案,中国社科院法学博士李铭在接受采访时称,从起诉书和一审判决书来看,邹军的行为应当构成两个罪名,一是邹军挪用汇泽公司资金50万元给其他公司进行营利活动,这一行为明显构成挪用资金罪;二是构成职务侵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汇泽公司依法可以收购四海公司的股权。从全案可以得知,收购来凤县四海公司的全部资金均来源于汇泽公司,在收购行为完成后,四海公司是汇泽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被告人邹军作为汇泽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代表汇泽公司收购四海公司的股权后,将本应属于汇泽公司的股权,转移给自己或他人,并利用其所持有的控股权对四海公司进行管理和控制。在其他股东举报而且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邹军在取保候审期间,又对四海公司的资产进行非法处置。因此本案中邹军的行为直接侵害了汇泽公司的财产权,损害了汇泽公司的利益,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应当构成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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