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 帅 盛昭瀚 杜建国
(1.江苏大学管理学院,江苏 镇江212013;2.南京大学社会科学计算实验中心,江苏 南京210093)
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积极探索与应用环境经济政策已经成为国际范围内环境管理改革的重要方向。其中,实现直接管制与经济激励有机结合的排污权交易制度无疑是当前最具发展前景的政策选择[1]。尤其是,随着经济增长方式与环境管理的战略调整,以及总量控制与节能减排的不断推进,排污权交易势必将成为我国实现污染减排目标、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政策工具[2-3]。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也已明确提出:引入市场机制,建立健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发展排污权交易市场。
排污权初始分配机制构建是制度有效实施的基础环节。初始分配的实质是对环境容量这种特殊资源的配置[4];然而,环境容量资源被产权界定后产生的多重复杂属性造就了初始分配具有高度复杂性。即,排污权既是一种依法核准污染企业生产经营的行政许可[4],又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附着了一些不具竞争性与独占性的生态保护功能与社会公共权益[5]当被赋予可流通性后,还具备了商品的一般属性,并与劳动力、原材料等一同成为企业的生产要素。与传统商品相比,其内在价值也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与不可完全预知性。因此,排污权的多重复杂属性将社会、经济、环境等众多方面紧密关联在一起;进而,排污权交易体系构建须以协调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关系为首要,这一切都高度浓缩在初始分配机制创设之中。
实践中,国际上普遍采用美国《清洁空气法修正案(1990)》中倡导的三类基本模式:无偿分配、公开拍卖和定价出售。总体而言,这三类模式各有其独特的适用条件、功能定位及优缺点[6-9]。考虑到排污权的公权力特征及其所附有的公共物品属性,以及我国刚实现从计划经济转型、产权意识不强、拍卖行业欠成熟等。现阶段基本国情,政府统筹规划与引导作用在初始分配阶段不可或缺。因此,为了充分体现环境资源的稀缺性及调动企业污染治理的积极性,探索与构建以政府为主导的排污权有偿分配体系是符合我国国情的策略选择。其中,首要问题就是制定合理的分配(或申购)标准,以确保企业公平权益。国内外已有学者从经济学、政治学、伦理学等视角出发,对初始分配标准进行较为深入的实践检验与评价[10-12],或者基于不同公平性与效率考虑提出新的分配依据[6,13-14]。总的来说,该方面研究多以无偿分配为主,相对重视企业污染治理责任分配的公平性或成本效率,缺少对企业生产投入、污染产生及削减等经营全过程的思考;同时,现有分析与改进通常强调初始排污权的单周期优化配置,分配标准的跨期激励效应却未得到足够重视[15-16]。事实上,生态系统修复的长期性决定了排污权交易需要经历漫长的实施过程,排污权在政策生命期内需要多次分配;从博弈论视角分析,由于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存在,排污权初始分配必定是政府、企业等之间错综复杂的博弈过程。在特定分配标准下,企业如果意识到其当前经营行为能够影响到未来排污权分配(或申购)量,则会触发采纳“策略性行为”的动机:通过改变生产计划控制相应经营指标的产生以实现多期利润最大化,进而导致初始分配的跨期激励扭曲或失真。鉴于此,在现有研究基础上,本文采用非线性规划等方法,重点对现行行政分配机制的跨期激励效应进行分析,进而结合我国国情探讨合理的排污权初始分配机制创设,以期为相关决策制定提供理论支持与建议。
为了指导初始分配机制的合理创设,有必要首先从理论层面分析排污权最优化配置方案。基于排污权交易理论框架分析,排污权最优化配置本质上就是在确保环境质量目标实现的基础上,追求区域社会经济效益的最大化。结合现实情况,做出如下假设:
假定1 特定区域排污权交易系统中有m个污染企业,他们在产品市场与排污权二级交易市场中都是价格接受者。政府部门依据区域环境质量与社会经济目标设定污染排放总量上限(即环境容量)为E,并根据特定原则进行排污权初始分配,分配总量为L,企业i的初始分配量为li,并满足E≥L=∑ili。同时,鉴于生态修复的长期性决定了短期内排污总量低于环境容量对整体环境没有明显改善作用,进而模型未将该部分环境收益纳入讨论范畴。
假定2 对于任意企业i 而言,生产qi单位产品需要两类资源投入:hi与ni,即qi=qi(hi,ni);产品销售收入为bi(hi,ni)。其中,hi为污染性资源投入量,ni为非污染性资源投入量,hi≥0,ni≥0;在确定技术水平下,企业污染产生量ei与hi线性相关,与ni无关,即,ei=ei(hi),ei(hi)=ωi>0。企业运营成本由两部分构成:资源投入成本di(hi,ni)与污染削减成本ci(ai),其中,ai为削减量,ei≥ai≥0,ci(0)=c'i(0)=0,c'i(ai)>0。不失一般性,假定bi(hi,ni)为单调递增的严格凹函数,di(hi,ni)与ci(ai)为单调递增的严格凸函数。
基于以上假定,可以建立实现区域社会经济效益最优化的企业生产经营最优决策模型:其中,a=(a1,...,am),h=(h1,...,hm),n=(n1,...,nm)。则最优化的排污权分配方案就是满足l*
由于模型(1)是凸规划,所以模型(2)为模型(1)存在最优解的充要条件。首先分析最优方案下企业非污染性资源投入的激励效应:由于b'i,ni-d'i,ni=-λ4i,λ4ini=0,易知,当ni>0时,必有λ4i=0,b'i,ni-d'i,ni=0。这表明,只要企业生产需要非污染性资源投入,则最优方案都会激励其追求该类资源投入的边际收益为零。而对于企业污染性资源投入与污染削减的最优激励效应分析,分两种情况展开:
(1)对于最优方案下无排污权配额的企业,必有ei(hi)-ai=0。该情况主要存在于两类企业:一类为经济效率相对低的企业,在最优方案下ei=ai=hi=0,λ1i≥0,λ2i≥0,λ3i≥0,此时,b'i,hi(0,ni)-d'i,hi(0,ni)≤λ0e'i,hi(0)。由于bi(hi,ni)-di(hi,ni)为严格凹函数,可知,当hi→0+时,[b'i,hi(0+,ni)-d'i,hi(0+,ni)]/e'i(0+)<λ0。这表明该类企业只要开展生产,则其增加单位生产污染所获得的收益低于λ0,有必要进行转型调整,否则必遭淘汰。另一类为污染削减能力相对高的企业,在最优方案下ei(hi)=ai>0,λ1i≥0,λ2i=λ3i=0,此时,(b'i,hi-d'i,hi)/e'i,hi=c'i≤λ0。这表明最优方案会激励这类企业实现污染零排放,无需占用排污权。
(2)对于最优方案下有排污权配额的企业,必有ei(hi)>ai≥0,λ1i=λ2i=λ3i=0,进而可知(b'i,hi-d'i,hi)/e'i,hi=c'i(ai)=λ0,λ0>0。由此可见,最优分配方案会为这类企业提供激励,促使其污染产生的边际收益与污染削减的边际成本均为λ0。
鉴于无论在生产环节或削减环节,单位污染的增减都与单位排污权的使用紧密关联,因此,λ0本质上是衡量社会层面资源配置与污染削减是否有效的重要标准,也是排污权的潜在价值(亦为最优定价)。此外,由于λ0>0,由模型(2)可知∑i[ei(hi)-ai]=E。因此,在最优分配方案下排污权分配总量应与环境容量相同,即L=E。
综上所述,最优化的排污权分配方案明确体现了环境资源的真实价值,即企业获得单位排污权的边际收益和边际削减成本均与排污权价值相一致。这也较好地体现了排污权交易区别于传统管制手段的显著特征:排污权价格将企业生产、削减等决策紧密联系在一起,并成为企业衡量自身决策成本效率的重要标准。通过交易,排污权直接从削减成本低的企业流向削减成本高的企业,降低污染削减成本;同时,资源也间接地定向流动到生产收益高的企业,提高资源利用率与社会资本[17]。在此过程中,排污权价格同时履行着价格的配给功能与分配功能[9]。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排污权最优配置方案还只是一种理想化状态。在现实世界中,政策制定者需要拥有所有企业生产成本与收益函数等私人信息,企业却因希望以更低成本获取更多排污权而不愿如实透露。双方信息不对称使得信息采集过程中将出现企业虚报、行租等道德风险,进而导致配置效果的失真;信息核实过程又必然产生极高的费用支出,降低制度成本有效性。就目前科技水平而言,信息不对称问题将长期存在,即便在监测设施、信用体系等相对健全的发达国家也无法避免。同时,社会经济系统及生态环境的动态复杂性也决定了该方案仅能实现单期配置有效,方案调整依然是耗时与耗财的工作。实际上,正是核定环境容量资源价值的现实困境,触发了使用排污权交易来克服这些问题的动机:通过建立市场,在供求机制、竞争机制的激励下,使不同企业偏好以市场价格的形式显示出来,并借助价格的配给与分配功能,指导企业在微观层面上自主选择合理的经营决策,成本有效地实现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社会性目标[18]。
实践中,初始排污权行政分配存在多种可行的分配标准。总体而言,分配标准可被解构为两个维度:分配基准与时间基准。分配基准主要是对依据区域内何种指标进行分配的规定。由于信息不对称问题存在与对公平性的不同考虑,政府所选指标不外乎相关污染性资源投入量、经济产出指标(如利税值、产值等)与污染排放量三类。进而,国内外常用的分配基准可归纳为三种基本形式:投入强度模式、排放绩效模式与排放强度模式[9-10]。这三类基本模式的现实应用可分别参照:美国酸雨计划中二氧化硫排放配额的分配、我国《二氧化硫总量分配指导意见》中对电力行业以及非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总量指标的分配。而其他模式,诸如我国《主要水污染物总量分配指导意见》等中提出的以生产工艺、治理技术、经济效益等为基准的综合分配模式,实际上是这三种基本形式的组合。时间基准则主要是对以哪个时期的指标为基准进行分配的规定。按照时间基准的差异,初始分配标准又可划分为祖父制(Grandfathering)与更新制(Updated Grandfathering)。所谓祖父制是指长期内分配基准年不变;而更新制中分配基准年随时间的推进不断调整,以保障新旧企业在环境资源公平获取权利。在我国初始分配实践中同时存在这两种路径选择,如“嘉兴模式”是典型的祖父制分配,强调“尊重历史”;而“江苏模式”则是更新制的典范,强调“体现公平”[7]。
假定3 在区域排污权交易系统中,可预见的政策实施周期为T。由于对初始分配机制的深入分析需要考虑到企业多期生产经营决策,模型使用与前文相同的变量符号,但引入第二个下标代表对应的时期,如hit表示企业i在t期的污染性资源投入量。在祖父制下,选择特定历史时期t0作为分配的时间基准。而在更新制下,前x时期,分配的时间基准为特定历史时期t0;而在x时期后动态更新时间基准,即在第t(t >x)周期,选择第t-x时期的系统运行情况作为分配基准。进而,用λt表示t时期的单位标准分配量(基数),即企业在基准时间下的相对绩效。
假定4 在区域排污权交易系统中,排污权不能借贷或者存储,但可在市场中自由交易。在第t 周期,排污权二级市场价格为ρt;一级市场价格为gt,当gt=0时为无偿分配,当gt>0时为定价出售。记τt=ρt-gt。同时,考虑到排污权是缺乏完全保障的财产权,受制于政府为达成环境目标而保留的公共权力,如区域限批、产业调整和强制减排等,其价值处于绝对所有权与毫无价值的权利之间,具有相对经济价值[19],如果政府定价高于排污权市场价值,行政分配势必将超越市场成为环境容量资源配置的决定性因素。因此,为了有效保障市场机制配置作用发挥,应满足τt≥0。
基于先前假定,不同初始排污权行政分配方案可被模型化,如表1所示。对于任意企业i,在t时期的生产经营净收益Πt=bi(hit,nit)-c(ait)-gtlit-ρt(eit-ait-lit)。因此,若企业经营决策中的折现率为γ,记θ=(1 +γ)-1,则其在多期排污权交易下的最优决策满足:
表1 各种行政分配方案的形式化描述Tab.1 Model formulation of various administrative allocation schemes
表2 各种行政分配方案下的企业最优决策Tab.2 Firms’optimal decisions under various administrative allocation schemes
需要指出,T 并不必要是政策实施期或企业存续期,更一般来讲,它是企业可预期周期。尽管企业不能准确预测未来市场动态,但只要其对近期排污权价格、经济发展远景等拥有预期,即便预期并不完美甚至还会做出适应性调整,使其多期利润最大化的决策同样满足模型(3)。将表1中不同方案下排污权分配量lit分别代入模型(3),由其最优化的一阶条件可得企业在t时期产品生产与污染削减的最优决策,见表2。
表2表明,在多周期排污权交易系统中,祖父制对企业生产与削减行为的跨期激励效果在理论上与社会最优方案下的激励效果相一致。尽管如此,该机制对新近企业却很不公平:祖父制意味着排污权一旦被明确界定并初始分配,在政策生命周期内不会有任何改变;原有企业(即便已经关闭)一直保有初始分配权,新进企业生产所需排污权只能从市场购买。这也意味着新进企业承担了可能巨大的市场不确定性与政策风险,尤其在行业排污权交易中,新进企业还会受到原有企业的排挤。相比之下,基于以上三种标准的更新分配方案却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激励扭曲。
(1)基于以上标准的更新分配方案对企业生产决策形成次优产出激励。例如,在基于排放强度的分配方案下,由于企业当期每增加单位污染排放,会使其在t +x期的污权配额增加λt+x单位,相应地节约未来λt+xρt+x单位购置成本,进而,该方案使企业污染排放间接地得到经济补贴[15]。因此,对于理性企业而言,最优生产决策为增加产量使单位污染的边际收益从ρt降低到ρt-θxλt+xτt+x。这同样意味着污染性资源投入与最优状态的偏离。该情形同样存在于基于投入强度或排污绩效的分配方案下。只是效果与前者不同,它们对企业生产分别具有投入补贴效应与绩效补贴效应,进而企业将直接增加污染性资源投入或产量。同时,由于基于排放绩效的分配方案对企业增加产量提供了直接激励,所以其还诱发了企业对与产量相关的非污染性资源投入的次优激励。
(2)除基于排放强度之外的分配方案对企业污染削减产生了最优激励,即企业都力求将污染削减的边际成本维持在当期排污权价格水平。然而,在基于排放强度的分配方案下,由于企业当期每减少单位污染削减,也可使未来排污权配额增加λt+x单位,故其最优削减决策为将边际削减成本从ρt降低到ρt-θxλt+xτt+x。因此,该方案使企业污染削减的积极性被弱化,而且,企业对未来排污权价格预期越高,这种扭曲激励越显著;当ρt-θxλt+xτt+x=0时,企业甚至没有动力去削减污染。事实上,由于受排污申报与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影响,该分配方式在我国比较普遍。
(3)相比无偿分配方案,在相同分配标准下有偿分配的激励扭曲程度都有所缓解。就理论而言,当政府定价与企业价格预期相等时,这种扭曲性激励可以完全消除。但是,这种情况不但难以实现,反而可能会使得问题更加复杂化。因为排污权有偿分配在时间上先于排污权市场交易,政府同样由于不能对异常复杂动态的市场行为、经济形势与环境状况等拥有完美期望,而无法向企业做出该承诺。如果存在可承诺方式,则其必须建立在将排污权使用价值的内在不确定性内化的基础之上,否则这种干预必定干扰市场正常运行。
由此可见,所有基于污染性资源投入、经济产出、污染排放等企业历史绩效的更新分配机制均产生了激励扭曲,尤其是基于排污强度的方案会使企业生产与削减决策双重扭曲。不仅如此,激励扭曲的存在与使用历史绩效决定未来排污权分配所产生的“棘轮效应”(Ratchet Effects)密切相关[16]。如果企业不采用策略性行为调整相关指标,则其未来排污权配额会逐步降低。因此,这类方案无疑使主动削减污染、实施清洁生产等的企业受到惩罚,进而所有企业都存在采用策略性行为的动机。
基于企业经济状况、污染排放量、原料投入量等历史生产活动状态设计排污权分配标准是当前行政分配的普遍做法。政策规划者更倾向于关注或容易取得这些指标是形成该局面的主要原因。理论分析却表明,这种做法会导致激励扭曲带来的无效率资源配置与次优社会产出,甚至无法建立起良好的环境产权意识与环境稀缺观。因而,探索一种有效的备选方案是具有现实意义。
设想存在以下初始分配方案:在更新制分配框架下,排污权分配量(可申购量)仅取决于企业非污染性资源的投入强度。即对于任意企业i 而言,lit=λtni(t-x),其中,t(x+1,...T),λt既可以是政府制定的固定分配标准,也可是基于企业相对绩效的浮动标准,如λt=Et/∑ini(t-x)。将lit其代入模型(3),由一阶条件可知,在采用该分配标准的多期行政分配方案下,企业污染性资源投入与削减的最优决策分别为b'i,hit-d'i,hit=ρte'i,hit与c'i,ait=ρt。这与社会最优化的分配方案产生了一致的激励效应。此时,企业非污染性资源投入的边际收益b'i,nit-d'i,nit=-θxλt+xτt+x。从表面上看,该分配方案对企业非污染性资源投入产生了次优化的激励效应。而且,无论该投入以何种方式影响企业产量,当政府定价低于企业排污权价格预期时,b'i,nit-d'i,nit<0,即企业总会有增强非污染性资源投入力度的动机。尤其是,当政府定价为零时,企业该方面的动机达到最高水平。
因此,如果分配标准所选取的非污染性资源投入能够充分体现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履行力度,则该分配方案不但能够对企业污染性资源投入及污染削减产生与社会最优化分配方案相一致的激励效应,将环境污染的负外部性充分内化到企业经营决策中,还可以此为契机激发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动机,解决更多社会外部性问题。这是本文对初始分配机制创新的初衷。国内外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已有丰硕成果,本文并无意对企业社会责任本身进行质性或量化研究,而是将排污权初始分配作为一种载体或途径,促进社会治理与企业社会责任的融合。
毋庸置疑,构建以企业社会责任为内涵的初始分配机制的首要问题是确立适宜的分配指标体系。由前已知,若初始分配指标与企业污染产生或削减等决策相关,则会对企业决策形成扭曲性激励。因此,为了实现社会最优的激励效果,分配指标的选取要满足独立性原则,即所选指标应与企业污染产生或削减等决策相互独立。显然,满足该原则的可行指标有很多,有的甚至超出了政策规划者尤其是环保部门的兴趣或关注范围。因而,基于分配公平与效率的权衡,除独立性原则之外,合理有效的分配指标筛选与指标体系构建还应满足以下原则:
(1)灵活性原则:实施排污权交易的首要目的是成本有效地实现污染控制目标,故所选指标应便于政策实施者有效观测或取得。灵活性的另一要求是指标体系应能成为体现特定时期区域内核心利益述求的载体,并随区域社会经济发展而不断动态更新。这样既可使指标体系具有针对性与动态灵活性,同时利益相关者参与外部性问题解决的积极性也得以提高,降低政策运行成本。
(2)补偿性原则:合理的指标选取应当重视对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回报。它既可是对企业负外部性行为的纠正,如生产安全与产品质量责任履行情况、就业人口与福利待遇等;也可是对企业正外部性行为的奖励,如慈善事业捐赠、公共设施投入、清洁能源技术或材料应用及技术创新等。其中,企业法定责任应作为基本准则加强其惩戒性,在此基础上重视对超越法律的企业行为给予补偿。
(3)机会平等原则:与概念相对模糊、衡量标准各异的结果公平相比,充分考虑平等主体、客体两方面因素的机会平等与现实社会更为接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更倾向于要求实质意义上的机会平等。因此,所选指标应该每个企业都能产生,并依据其付出努力的意愿与力度来得到相应回报。当企业能感知到是被公平对待时,政策克服障碍并获得成功的几率将大幅增加。
(4)可接受性原则:基于企业社会责任履行力度进行初始分配,政府可在有效实现环境目标的前提下促进其它社会外部性问题的解决。但政府绝不能对企业过分苛求,更不能假以“社会责任”之名大行转嫁政府职责之实。建议依据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相对绩效进行分配,能够产生更好的社会可接受性。特别是,当员工、公众等利益群体的核心诉求充分体现在分配标准中时,更易于他们与政府、企业形成关系稳定、利益协调的社会共同体,合力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积极探索初始排污权有偿分配在国内外已经成为客观趋势。理论而言,有偿分配更能充分体现市场经济条件下“污染者付费”原则,将环境资源稀缺性进一步内化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实现提高排污者技术革新激进型与纠正市场价格扭曲的双重目标。此外,获取“双重红利”的考虑是强调初始分配有偿性更深层次诱因[20]。即政府在坚持总量控制与税收中性原则的基础上有偿出让排污权,不仅能有效控制污染,实现保护环境目标;而且这些财政收入还可用来降低现存扭曲性税赋或财政困境,从而有利于社会就业、经济持续增长等。但是,单纯的分配有偿性使企业产生抵触心理,致使政策实施遭遇阻力;另一方面,众多超额负担也伴随有偿分配实践的深入而不断呈现,削弱了社会整体福利的提升。因此,初始分配有偿性在使政府拥有巨额财政收入的同时,必须有有效率的财政分配体制(包括财政转移支付、税收分配等)来缓和税赋交互效果带来的整体效率损失[21]。然而,财政分配的公平与效率问题长期以来同样是颇具敏感性与争议性的议题。
就目前而言,为了树立良好的环境价值观、激发企业治污积极性,我国正在大力推进以定价出售为主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绝大多数试点将有偿使用费按政府非税收入进行管理,健全以财政转移支付为主的生态补偿政策。从现有实践来看,法律支撑与保障的缺失却使转移支付缺乏权威性和统一性,并在客观上降低了决策和运作的民主性和规范性,具体表现在:现行转移支付种类繁杂、口径不一、目标各异,功能相互抵消甚至冲突,却尚无统一的管理与制度安排;信息不完全性与认知渐进性对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测算体系与计量方法构成现实障碍,转移支付的决策缺乏明确的程序规范与科学依据,支付对象、数量、时间、方式等都带有很强的主观随意性,透明度不高[22];进而,转移支付过程中存在明显的时滞性、留滞性和寻租性,不但影响资金配置效率,还助长了行租、腐败等不规范行为,严重违背资金拨付的初衷。此外,无论财政转移支付或税收分配,在我国现行管理体制下都将面临巨大的行政成本。因此,在初始分配有偿性设计中对财政分配的效果必须保持谨慎乐观态度。这同样是拍卖模式在中国并不能顺利“本土化”的重要原因之一。
以企业社会责任为内涵的初始分配机制尽管无法给政府带来巨额财政收入,却因此可达到社会更渴望的状态。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本身就是成本内化或收益外溢的过程,据其努力程度进行初始分配同样体现了环境资源的稀缺价值。而且,排污权所蕴含的环境资源价值直接转化为社会渴望的核心福利提升,能有效避免财政分配过程中行政手段、不规范行为等带来的无谓损失。此外,在该初始分配过程中不会产生明显的价格信号,减少了拍卖等传统有偿分配的功利性思维与价格风险。更重要一点,基于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相对绩效进行初始分配,可在企业间形成竞争格局,市场约束力可为企业提供显性的激励约束效应,故而也能有效克服政府与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
当然,采用该分配机制并非意味着将排污权分配所能带来的财政收入与政府完全剥离;只要确保行政定价低于排污权市场估值,其也可与定价出售模式组合使用,在一定程度上用来缓解政府行政成本压力。同时,由前可知,在该分配机制下,若政府对排污权使用零定价策略,可以最大程度上激发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动机。因此,就我国而言,现阶段首先需要通过采用以定价出售为主的初始分配机制,以树立良好的环境价值观、激发企业治污积极性、盘活排污权交易市场;在此基础上,再逐步建立健全以企业社会责任为内涵的初始分配,甚至完全替代定价出售,能够更成本有效地实现环境管理目标。
国际范围的实践与研究表明,企业社会责任与其营利性统一于长远利益之上,结合社会责任与经营策略,将是新经济下企业未来新竞争力来源[23]。尽管如此,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觉醒更多源于环境问题与国际贸易的压力。尤其是以产品质量(ISO9000)、环境管理(ISO14000)、员工权益保障(SA8000)等为内容的国际标准推行,不仅通过抬高国际市场准入门槛削弱了我国企业的低成本竞争优势,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演变为发达国家针对我国设置的新型非关税壁垒。诚然,社会责任建设是时代发展的必然选择,然而它与任何具有主观性的社会规范一样,是具有历史性和具体性的范畴,无法超脱特定时空背景的经济、政治、文化等条件,随公共利益的需要、企业能力的发展有逐渐扩大和细化之势[24]。从发达国家经验看,企业社会责任也并非完全是企业家自我觉醒,稳固的市民社会基础与各种社会活动在其中起到积极推动作用。从该意义上讲,推行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和实践应孕育在“本土化”土壤之中。
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路径,学术界通常采纳道德激励层面与法律强制层面的二元界定。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目前市民社会基础、社会活动推动等条件存在很大程度的欠缺。试图将落实社会责任寄希望于企业良知或伦理道德等自律机制难免具有现实脆弱性。依托国家强制力来强化履行无疑极为直接有效,法律责任作为一种“硬约束”形成企业社会行为底线。但应注意到,法律手段只能着眼负外部性问题的纠正,造就的是企业反应性行为,而并未对超越法律的外部性行为产生任何激励。社会责任在法律上往往难于细化似乎也成为立法过程中普遍面临的棘手问题。实际的立法过程并不单纯是公共意志的表达或技术理性的体现,而是不同利益团体的博弈均衡结果。法律手段的时效性与成本有效性在这个时间、资源与人力耗费密集的过程中难以得到保障。
以企业社会责任为内涵的排污权初始分配机制可以成为强化法律约束与维系道德伦理规范的一种软制度。它所倡导的企业社会责任行为在理论逻辑上与Porter的战略性企业社会责任或Drucker的行善赚钱思想相似,即管理特定的社会责任问题有助于企业实现利益最大化目标[25]。只是它更着重借助行政约束力与市场竞争力,将战略性社会责任思维内化到受管制企业的经营策略中。尽管它本质而言建立在传统的股东利润目标管理之上,在当前国情下却是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的一种讲求实效的务实安排。它以有效的行政约束力为依托,重点利用市场作用的驱动,让企业重视社会责任的履行,平衡管理自身发展的经济、社会和环境的三重底线义务;并依靠消费者、社会公众、员工等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及互动,确保企业社会责任行为更有针对性,以便于其更快更有效地从履行过程中实现问题的解决并体会到社会责任行为的战略重要性,进而形成激励企业自律行为的内在动力,促进企业社会责任与现有管理体系相融合;最终,有效实现区域内企业的社会经济价值与全面提升区域经济的整体竞争力,并为企业向全面社会责任管理的延伸与演进提供现实支撑与基础条件。
在经济强国战略目标指引下,我国逐步走出一条以分权化改革为背景、政治集权下的晋升激励与财政分权下的经济激励相结合、以地方竞争带动国家发展的模式[22]。现行以经济为主的政绩考核机制激励着地方政府专注于经济发展;分税制改革也由于未解决好财力如何有效分配而造成基层政府事权远大于其财权,迫使其不得不着力于经济发展。因此,这种长期把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作为主要矛盾的发展动力机制本身是资源环境恶化、公共服务不足等社会问题产生及长期未被重视的根源。
当前我国已进入社会经济转型的重要时期,也是社会利益关系及公众需求深刻变化的关键时期[26]。私人需求向高质量、人本化与生态化全面升级;就业与社会保障、医疗与义务教育、环境与公共安全等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需求也呈现出持续增长的趋势。社会需求多元化发展和快速增长与公共服务不到位、公共产品严重短缺的突出矛盾,构成转型时期政府的现实压力[26]。现实表明,目前我国宏观经济运行中深层次矛盾与问题尚未被根本解决,继续深化市场化改革仍是实现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的基本路径。同时,经济问题与社会问题之间存在的紧密关联与转化机制,又要求在转型背景下更应重视解决这些矛盾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然而,现行的公共投入体制基本上是计划经济体制的延续,社会治理责任及其投资主要由政府承担。时下强调以财税法律为主体、财力与物力向社会管理倾斜的政府治理改革,必然导致政府承担过多社会责任,进一步加重基层政府事权与财权的不匹配。
实施排污权交易本质是为了有效解决环境资源外部性问题。而以企业社会责任为内涵的排污权初始分配机制便于政府实现多重管制目标。例如,对于劳动与资源密集型企业,达标排放是环保部门对其提出的要求,劳动保障部门也希望企业能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在传统治理模式下部门间各自为政、权力不平衡等局面普遍存在;而若将职工福利水平、劳资关系状况等劳动保障部门关注的指标量化后整合到排污权初始分配机制中,既避免了环境部门依据企业历史生产经营行为分配而造成的制度激励扭曲,也间接提高了劳动保障部门的话语权及控制力,有力加强政策间的相互促进作用。同时,在目前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博弈凸显成为基本现实的背景下,政府通过整合与完善公众意见反馈渠道、第三方评价机制等,构建符合区域多元利益需求的动态开放式分配指标体系,也可成为保障不同利益相关群体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举措。排污权的使用价值与市场价值向企业提供了履行社会责任的市场动力机制,并促进企业间形成相互激励的良性竞争格局。而政府依据其公信力对企业履行力度进行测度与评价并赋予其污染排放权利,这不仅是对企业努力的肯定和回报,还能有效提高企业声誉与竞争力,由此构成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内在动力,进而促成吸引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长效机制。因此,该机制可以成为市场化改革的延伸,明确体现出转型时期政府的首要任务是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经济主体行为必须在公认的规则下加以规范,并在尊重产权的基础上实现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的实质性突破。当政府用相对规范的方式行使其公权力时,经济主体自会在市场作用下自发完成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增长方式的转变。这种政府职能定位的合理化,对政府社会责任和企业社会责任的互补以及政府、企业、不同利益相关群体间良性互动合作将大有裨益,最终促进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多中心公共治理格局的确立。
生态系统修复的长期性决定了排污权交易需要经历漫长的实施过程,排污权在政策生命期内需要多次分配。进而,对于初始分配机制的合理创设,需要充分考虑到特定分配机制下企业的策略性行为。在现有研究基础上,本文运用非线性规划等方法,重点对现行初始排污权行政分配机制的跨期激励效应进行分析。结果表明,基于污染性资源投入、经济产出、污染排放等企业历史相对绩效的初始分配方案均在不同程度上产生了扭曲性激励,会直接导致无效率的资源配置或次优化的社会产出。作为机制优化设计的途径,提出构建以企业社会责任为内涵的初始分配机制,它不但能将环境污染的负外部性充分内化到企业经营决策中,确保制度产生最优激励,还可以此为契机成为解决更多社会外部性问题的良好措施。就我国而言,该新型机制的实施具有较好的现实必要性与可行性,可以作为当前排污权有偿分配体系中的重要补充。
总的来说,本文对该方面研究还只是一个初步探索,相对侧重于考察特定初始分配机制下理性企业的行为选择机理,尚未深入揭示企业微观行为演化与排污权交易系统宏观结构之间的相互影响。现实中,排污权交易系统是一个由众多具有智能性与适应性的异质主体组成的复杂系统,经验驱动的行为偏差与架构效应以及要素之间非线性关联,使其长期演化具有不稳定性与多态均衡。因此,还有必要从有限理性、动态演化的视角对不同初始分配方案下的系统演化路径及其绩效进行实验分析、比较与评估,深入论证初始分配方案的经济合理性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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