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君宁
张某为河南省某县A村居民,去世后留下一处占地300余平方米老宅。大儿子张甲一直在外务工,老宅由小儿子张乙居住。2001年张乙因成家在该处宅基地上翻建新房,并申请办理了宅基地变更手续。2005年张甲回村居住,向村委会申请分配宅基地。村委会因其父亲留下的原宅基地超出规定标准,要求甲乙二人将原宅基地分户使用,而乙却以宅基地上房屋为自己建设为由拒绝分户。
国土部门在具体办理过程中,产生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该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134平方米;该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农村村民户,除父母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可以申请宅基地。张某去世后留下的300余平方米宅基地明显高于规定的宅基地使用标准并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因此张甲不具备申请宅基地的条件。甲、乙二人应共同使用其老宅基地或就该宅基地进行分户使用。
另一种意见认为,《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2001年,张乙经村委会同意使用该宗宅基地并办理了登记手续,该宗宅基地权利人即为张乙而不再是其父张某,张乙有权拒绝分户要求。另外,宅基地上房屋为张乙建设使用,按照房地一体原则,若实施分户,不便登记操作且容易产生矛盾纠纷。因此该村村委应根据本村具体情况为张甲分配宅基用地。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根据《通知》及《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在该案例具体办理过程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对张乙使用的宅基地超占面积进行退出登录登记并对张乙进行告知,其超占范围内房屋不得翻新、改建,在建筑物自然灭失或该宗宅基地再次分户建设时,按规定面积重新确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