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丽丽
年后上班,我和同事像往常一样到各村例行每周一次的现场办公会,王老伯递给我一张填好的宅基地申请表,由于常年下村,对每家每户的情况还是有所了解的,我把表格放在桌子上,说:“老伯,你家不是有一处宅子了吗,怎么又申请呀,这显然不符合国家‘一户一宅’的政策呀。”
老伯不等我把话说完就接过去说:“闺女,你们发的政策宣传资料俺都学习了,俺是有一处宅子,可俺现在申请的这一处是继承的,不是新批,你看遗嘱上写得清清楚楚,还有村民代表公证呢。”
说着,老伯从口袋里掏出皱巴巴的宣传手册翻开,指着给我念:“你看,《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看来老伯是有备而来的,我耐心地给他解释说:“《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并且宅基地属于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属于个人产权,不能继承。”
听我这么说,老伯急了:“ 我不继承宅基地,我继承的是房子,房子在地上建着,就得给我办理用地手续。”
我看老伯也是个懂法的人,更是细心地说:“如果给你办了宅基证,不管怎样,你的情况都属于一户多宅,是违规的。各村像你这样的情况还有很多,这是个共性问题,‘两会’就要召开了,希望这个问题能得到解决。”
听我这么说,老伯也缓和下来,笑着说:“我也不是不讲理的人,像我这种继承的情况,可以给我发个临时的宅基证,注明发证后,房屋可以居住使用,不得翻建转让,真是到房子不能住了,再由村集体收回,或者自己子女符合批宅基地条件了再转给下一代,毕竟是老辈子留下的,手里没有个‘本本儿’,住着也不踏实呀,真希望继承的农村房子也有个手续证明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