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沈浩杰
2013年3月10日,根据举报,某市质监局对该市某宾馆的锅炉使用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经检查,该锅炉是某取暖设备公司生产的型号为CLHS0.058-0-/85/65-Y全自动燃油常压热水锅炉,具体参数为:额定热功率0.058MW、额定出/进口水温:85/60℃、额定出水压力:0Mpa。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锅炉不在《条例》监管范围内,但经执法人员仔细检查该锅炉后,发现该锅炉的泄压口用堵头堵死,未与大气相通,锅炉热水出水管处装有阀门,该阀门是开着的,出水管接入锅炉旁的热水水箱上部。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该锅炉买来后由卖家负责安装,锅炉加热的热水用来给客房提供热水,锅炉设定的热水温度为60℃,温控装置与燃烧器、电磁阀联锁,当热水达到设定温度时,燃烧器停止工作、电磁阀关闭,当温度低于某一温度时电磁阀开启,锅炉进水,燃烧器点火工作。
根据现场检查的情况,对该案如何进行处理,执法人员存在以下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常压热水锅炉的安装,要求用连通管与大气相通,在任何情况下,锅炉本体顶部表压为零。该宾馆未按规范要求安装常压热水锅炉,泄压口堵塞,该锅炉本体未开孔也未安装放空管,就视为把非承压锅炉作承压锅炉使用,该宾馆违反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对该锅炉予以查封,待进一步调查取证后,依据《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处罚。对安装单位另案处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不能对该宾馆予以行政处罚,理由是:该常压热水锅炉不属于《条例》范畴内的特种设备。2000年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了《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把常压热水锅炉纳入了管理范围,但2003年6月1日实施的《条例》已把常压热水锅炉剔除在外,根据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规定》部分内容也自然失去了法律效力。特别是2013年6月1日实施的《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更明确了锅炉范畴。根据现场了解的情况看,该锅炉有可靠的温控联锁装置,设定温度为60℃,出水管的阀门是常开的,在正常使用过程中不会承压,检查时也未承压使用,所以常压热水锅炉不属特种设备,就应按一般设备进行管理,只能建议该宾馆按规范安装。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先对该宾馆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在规定的期限内责令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再依据《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进行处罚。理由:该锅炉在正常情况下不会承压运行,但在未装放空管的前提下,如果进、出水管的阀门人为关闭,温控联锁装置又失灵,燃烧器一直处于燃烧状态,这样在密闭的锅内就会产生蒸汽压极易发生爆炸事故。所以本着对人民群众安全负责的态度,对发现安全隐患的锅炉应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