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修订气体喷雾器标签法例

2013-01-30 23:50■文/菁
中国质量监管 2013年5期
关键词:规例易燃喷雾剂

■文/菁 菁

近日,欧盟修订第1272/2008号规例,即《分类、标签及包装规例》中和气体喷雾剂有关的规定。这些规定将分别于2013年6月19日及2015年6月1日生效。

《气体喷雾器指令》(第75/324/EEC号指令)自1975年起实施。根据该指令,气体喷雾器是指任何以金属、玻璃或塑料制造,不能重用的容器,用以盛载某种压缩、液化或加压溶解的气体。喷雾器有释放装置,可以释出在气体中悬浮的固态或液态粒子、泡沫、膏状物、粉末或液态物质。《气体喷雾器指令》规定,气体喷雾器须附有安全警告标签,提醒使用者不可喷向火焰或炽热物料,并加上“Flammable”(易燃)的字眼或火焰标记。

欧洲委员会于2013年3月19日颁布第2013/10/EU号指令,修订上述标签规定,以便和《分类、标签及包装规例》协调一致。《分类、标签及包装规例》本身也是欧盟为了和《全球化学品分类及标签协调制度》(GHS)标签及象形图标准接轨而制订的法规。

据悉,新指令(第2013/10/EU号指令)从数方面修改标签规定。首先,它简化高压容器的警告字句为“Pressurised container: May burst if heated”(高压容器:受热可能爆炸)。第二,它引用《分类、标签及包装规例》附件IV的标准警告声明,提醒用家不能把容器加热及让容器靠近火焰、不能刺穿或燃烧容器、须避免阳光照射容器及不能把容器置于高温环境等。假如是消费品,更须提醒用家应把产品放在儿童接触不到的地方。

此外,根据《气体喷雾器指令》附件第1.9项,产品须附有特定的危险警告字眼及符号,视乎内容物的分类属于非易燃、易燃或极易燃而定。

非易燃喷雾剂含有1%或以下的易燃成份,其化学性燃烧热值低于20千焦耳/克(kJ/g)。非易燃喷雾剂容器上的标签,只须加添“Warning”(警告)这个讯息字。

极易燃喷雾剂含有85%或以上的易燃成份,其化学性燃烧热值为30千焦耳/克或以上。极易燃喷雾剂容器上的标签,必须包括讯号字“Danger”(危险)、句子“Extremely flammable aerosol”(极易燃喷雾剂)、表示易燃的GHS象形图,以及《气体喷雾器指令》附件I规定的其他元素。

易燃喷雾剂为非易燃及极易燃喷雾剂以外的产品。易燃喷雾剂容器上的标签,必须包括讯号字“Warning”(警告)、句子“Flammable aerosol”(易燃喷雾剂)、表示易燃的GHS象形图,以及《气体喷雾器指令》附件I规定的其他元素。

猜你喜欢
规例易燃喷雾剂
港保安局:“禁蒙面法”仍有效
送你一个秋天
易燃液体管道泄漏火灾事故风险防控策略分析
HPLC 测定开喉剑喷雾剂(儿童型)中苦参碱含量
“禁蒙面法”官司,港府终极胜诉
喷雾剂
治疗耐药性抑郁症的鼻腔喷雾剂上市
喷雾剂
欧盟修例将影响去头屑护发产品及多种化妆品与个人护理产品
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