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宋雯
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
《送审稿》从落实监管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成果、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强化地方政府责任落实、创新监管机制方式、完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严惩重处违法违规行为六个方面对现行法律作了修改和补充。
这部关乎千家万户的重要法律修订有哪些看点呢?
“持证”上岗 有问题电商先行赔
网购已成为我国消费市场的新势力。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全国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达7542亿元,个人网店达1246万家。网络购物的品种也从最初的衣服、电器涵盖到今天的各个领域,淘宝、京东商城、我买网、1号店等多家网络交易平台都在进行食品在线交易。
然而,由于网上销售食品准入门槛低、经营地点不固定、缺乏正规手续,假冒伪劣和“三无食品”混杂其中,网购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引起消费者的重视。
有鉴于此,送审稿中增加了关于网购食品的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应当查验入网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或者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实行实名登记,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规定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并先行赔付。
也就是说,消费者在某一交易平台购买了出现质量问题的食品时,该交易平台将负起相应的连带责任,在对其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之前,该交易平台需要出面,对消费者进行先行赔付,以保障网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无照经营”是网购食品安全的突出隐患。不少网站平台不审核商户的资质,网络食品商户准入门槛很低,质量也因此良莠不齐。法律修订作出的规定,将对电商平台带来更大压力,促使平台加强对商户的审核,从源头上减少食品安全隐患。要求平台先行赔付,对消费者也是利好消息,这与最近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一致。
不得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
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发生后,各类“洋奶粉”蜂拥进入国内消费市场。然而,这些"洋奶粉"的质量却参差不齐。反映“洋奶粉”存在分装、造假、质量不过关等问题的呼声愈演愈烈,对中国消费者和乳业也造成一定负面影响。
为强化对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监管,送审稿专门新增条款,规定“国家对婴幼儿配方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应当将生产原料、产品配方及标签等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得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
同时根据送审稿规定,如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将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等;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内部分洋品牌,此前因在国内产能不足,需要从海外市场直接进口大包装婴幼儿奶粉,然后在国内再分装,或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在境内加贴标签等,这些在境内“加工”洋奶粉的方式都将受到严格管控。
随着委托、贴牌、分装行为被制止,检验检疫要求提高,“假洋奶粉”横行的乱象有望终结。
违法违规或将终身禁入 消费者获赔最低千元起
食品安全违法成本较低,一直被认为是我国食品安全违法问题层出不穷的重要原因。严惩重处违法违规行为,是此次送审稿的主要内容之一。
根据送审稿规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在财产惩罚方面,将非法添加等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罚款额度由原法中五至十倍罚款提高到十五至三十倍。
加大经济惩罚力度,规定了最低额赔偿制度。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赔偿1000元。
“终身禁入”在一些地方的食品安全法规已有所体现,全国立法拟“禁入”是一大进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阻止一些恶性食品安全事件的始作俑者“换马甲重来”。 罚款比例的提高和最低赔偿额,增加了对企业从事不法行为的震慑。
为食品加上一把“安全锁”
送审稿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据调查统计,我国现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40多万家,绝大多数都是中小企业,此外,还有不计其数的食品门店、作坊及小摊贩。由于食品行业链条比较长,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加工能力较薄弱,其上游种植、养殖环节及下游的物流运输、市场环节都存在安全风险。
业内专家表示,即使再严格把控,食品厂商的经营风险和经营事故并非能绝对避免,推行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既可以为食品厂商加一把安全锁,保障消费者在发生事故时能够得到应有赔偿,并通过投保来分散食品企业的经营风险,还可以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维护社会稳定。
对违法行为媒体当监督
《送审稿》中明确,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客观、公正报道食品安全问题,并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布可能对社会或者食品产业造成重大影响的食品安全信息,应当事先向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行业协会、科研机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实。不得发布未经核实的食品安全信息。
设计及制作也会担责任
《送审稿》中提出,要加大对虚假广告的惩戒力度,并提出明知或者应知食品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广告的设计者、制作者、发布者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与此同时,还将加大虚假检验报告或认证结论的惩戒。明确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虚假认证结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