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梅 史彤彪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2)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市场化和功利化的思想给人文社科领域带来了强力的冲击,诸多被视为缺乏经济效益的基础性学科遭到冷遇,中国法律思想史就是其中之一。当下,中国法律思想史的发展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一方面,在新环境下,如何准确为自身定位,自信从容地长久发展下去,是学科本身亟待解决的问题;另一方面,如何实现“老树发新枝”,使传统法律思想在现代社会中展现出新价值,回应外界的质疑,也是关系学科生存的关键所在。
在这个背景下,2012年12月22日,中国法律思想史专业委员会、北京市法学会中国法律文化研究会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举办2012年学术年会。在这个主题为“先秦法文化研究的新视野与当下学术研究之探索”的年会中,汇集了法律思想史领域老中青三代的120多位学者,整个会议充满着浓厚的危机意识,无论是针对主题,还是在主题之外,学者们通过不同角度和方式探讨了法律思想史学科发展的前景和方式,某种意义上,这次会议的主题可以界定为一次“学科突围”的尝试,本文试从法律思想史的价值定位、自我升华和外部助力三个角度,对年会传达出来的思想和理念进行全面分析,以期对中国法律思想史的发展提供借鉴。
武树臣教授在年会开幕式致辞中指出,“今天我们有必要树立这样一个意识,我们应该像保护我们的钓鱼岛一样来保护我们心中的法史学科。因为,一个崛起的民族,不能没有灵魂”。武树臣教授既道出了前辈学者对法律思想史学科发展的坚守,也让人感受到一种忧虑:法律思想史乃至法律史学科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情,以至于到了令人担心“生死存亡”的地步?
近现代意义上的中国法律思想史发端于清末,梁启超先生的《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已经开始用新思维和新方式对中国传统法律思想进行梳理,至今,中国法律思想史的发展已经有百余年历史。尽管一路走来,这一学科算不上“显学”,但由于中国传统文化中有着重视“文史哲”的因子,在比较长的一段时间里,中国法律思想史仍然按照自己的步调,有条不紊地低调前行,也有过属于自己的辉煌。回顾中国法律思想史学会及研究的发展时,韩延龙教授、谷春德教授、杨一凡教授等学界前辈指出,自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会于1986年成立以来,在已故去的张国华、饶鑫贤等老一辈学者推动下,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研究曾有过空前繁荣的时期,也营造出了“以学术为本,重学术、重开拓、重奉献、重团结”的良好氛围。
然而,近些年来,“象牙塔”不再平静,在以经济效益为主要导向的今天,中国法律思想史的低调反而成为一种“过错”,因其无法产生立竿见影的效益,生存空间变得狭小许多。与此同时,作为法学和史学的交叉学科,中国法律思想史的定位也变得模糊起来。由于法学和史学的价值追求和思维模式存在一定差异,前者崇尚实用,追求效率,正所谓“只争朝夕”,后者强调基础,讲究“板凳要坐十年冷”。这种矛盾冲突使得研究中国法律思想史的学人有时感到无所适从。这种状态导致了两种不良倾向的出现:一种是急功近利,也就是为了迎合当下的需要,脱离传统法律思想所赖以存在的具体的历史和社会环境,对其过度解读,强行为其披上一层现代化的外衣,这就好比古代穷人生活艰难,只能以野菜为生,现代人却从自身的追求出发,硬要给他们的行为加上引导“绿色健康生活”的光环一般。诚然,这样的行为会收到一些短期的效果,但长久来看,将动摇学科的根基。另一种则是孤芳自赏,躲在“象牙塔”里埋头钻研,不问世事,这种态度则会导致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研究与现实脱轨,无法为现实生活提供应有的营养和帮助,这不仅会为外界所质疑和排斥,长此以往,学科的生命力也会自行枯萎。因而,找到中国法律思想史存在的意义和价值,变得尤为重要。
在这个问题上,参加本次年会的学界诸多老前辈给出了宝贵的意见。如何追本溯源,是老先生们所强调的重点。蒲坚教授认为要回溯源头,注重先秦法律思想的研究,他表示,思想史的老祖宗就在先秦,儒、墨、道、法都是先秦的,后来历代的发展都是在这个基础上发展的,比如说儒家,到汉代是一个变化,到晋又是一个变化,到宋又是一个变化,明清又发生变化,都是儒家文化。有很多的学问要做,包括思想史、法律史等,过去有人研究这些东西,我们要发掘一些文献资料出来。
高恒教授也有类似的看法,他表示,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法律制度史就是先秦法文化的基本内容,研究中国古代的法律思想史、法律制度史,必须要研究先秦法律文化,尤其是要研究先秦诸子当中的法家、名家、儒家这三家。先秦法律文化对中国古代的法律思想史、法律制度史的影响非常深远。
刘海年教授则认为,春秋战国有大量的材料,但是研究很少,春秋战国历来被认为是我们国家制度史和思想史的源头。如果对春秋战国历史、思想史和制度史不注意研究的话,后面有许多情况就很难说清楚,因为后面很多典和故相当一部分出自春秋战国。如何将史料与思想史研究起来,是老先生们关注的另一个话题。刘海年教授建议学界同仁关注新出土的大量考古成果,从中找到对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有益的东西。他表示,先秦从现在考古发掘来讲,有许多史料补充,比如关于曾国,过去史料没有记载,但是现在曾国出现了,是在周时期。最近报道说西周时期有漆器,如果被证实的话,这是了不得的。再看看周前期的铭文包括富豪墓的那些铸鼎,那是了不得的,这里面有思想、有制度。
杨鹤皋教授强调了非正统史料的重要性,他认为,野史、小说、戏剧、神话等等,这些记载的是一些不知名小人物的思想,但是他们中间也蕴含着不少法律观点和思想。比如《三国演义》就反映出三国时代和明代的法律意识,《水浒传》反映宋代农民的法律意识,《红楼梦》所反映出18世纪中国社会的一些带有普遍性的法律意识,《西厢记》反映婚姻自由的法律意识,《桃花扇》反映反抗暴政的法律意识,《唐宋传奇》反映大众的法律意识,《刑案汇览》等等记载了整个司法过程的法律事件,《三言二拍》反映当时市井意识,特别是资本主义萌芽时期的法律思想。关于这些,可以说在我们史料中间几乎没有利用,也很少有人整理研究,毫无疑问,我们要做一部中国法学思想史史料学,这些都是应该加以整理、加以研究,概括出其中重要的法律观点、法律思想。
在思想史研究如何与现实接轨方面,老先生们同样有不少建议提出,张希波教授从根据地时期的法律思想出发,希望研究者回到解放前,从根据地时期的法律思想中汲取养分,找到传统与现代的连接点,为今天的法治建设服务。他认为,建国以后宪法也好,还是其他的法典也好,都是公布草案征求大家的意见,这个传统在革命根据地时期就是这样做的。董必武在1927年制定革命根据地条例的时候,当时也是把草案公布以后征求大家意见,在那个基础上进行修改,有几个重要修改是听取了意见以后,对有些不合理地方、不科学地方做了更改和补充,这都是历史证明。开门立法、走群众路线,这是我们党的传统,从这里看出来古今结合。
谷春德教授则从法律文化的整体角度切入,他认为,现在中国的法律文化应该是一个典型的混合的法律文化,它既有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的因素和内容,也有西方法律文化传统和内容,还有我们革命根据地的法律文化和内容,也包括我们建国后60多年的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经验,所以它是一个混合型的法律文化。那么怎么样进一步发展中国的法律文化呢?还要坚持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还是要做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这个法律文化从过去的经验来看,当然它不可避免的要立足中国,立足中国的国情,要总结我们自己的法律文化发展的经验,再一个就是不可能不吸收西方先进的法律文化和中国历史上传统的法律文化当中积极的因素。
沈厚铎教授也表示,我们中国古代法律文化能够维系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几千年,绝对不都是糟粕,不然无法维系。十八大以后提出要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什么叫中国特色?这个特色就是中国的民族特色,就是中国传统文化传播下来的一些优秀的遗产,如果把这些东西去掉的话,什么叫中国特色?不都是外国的了吗?所以既然要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们就不能不接受传统的法律文化,不能不从中去吸收它的精华。
程天权教授则指出,我们的学术和法律文化不仅仅停留在课本上,停留在教材上,停留在一般意义上的法律教育上面,而是跟我们国家的法制建设,推动依法治国,更好地进入一个有秩序的、一个能够长治久安这样的可持续发展目标紧密结合起来。我们这个研究越来越拓宽到不仅跟法律有联系的政治领域,而且跟经济、文化、社会,乃至跟生态文明紧密结合。
从学界前辈的发言引申开来,中国法律思想史的价值定位或许可以总结为“固本培元”这四个字,所谓“固本”,指的是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研究要从先秦开始,本着传统精神和古代史料,尽可能地依照当时当地的背景,将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原貌呈现给大家。自古以来,中国很重视传承,在家庭婚姻关系中,古人讲究的是对上祭祖宗,对下传宗接代,每一代都可以被视为上下代之间的传承者,直到今天,这种思想的痕迹依然很深。尽管从现代人的角度看,这种为祖宗和后代而生活的模式很大程度上是以牺牲自我为代价,并不予以推崇,但不可否认的是,中国数千年文明能够未经中断的传承下来,恰恰与每一代古人的自我牺牲有莫大的关联。
就中国法律思想史而言,研究者同样承载着文化传承的使命,研究者要本着求真务实的精神,尽可能地少掺杂个人情绪和理解,依据流传下来的古籍和考古成果,尽最大可能地将传统法律思想梳理出来,呈现给大众。尽管由于主客观的原因,完全意义上的还原不可能实现,但这是一个努力的方向,倘若不为此而努力,传统在后人心目中会变得越来越模糊,甚至有“谬以千里”的风险。在这个层面上,研究者也不得不有自我牺牲准备,正如诸多老先生强调的那样,要有坐冷板凳的精神,传承前人,造福后代。现在,由于戏说历史的影视书籍大行其道,其中不免参杂误导的内容,使大众对于传统的印象变得越发不真实,这种严峻的形势无疑也增加了研究者的使命感。
所谓“培元”,是指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研究不能仅限于充当“记录者”,还要从传统法律思想中发掘出利于当代的优秀成果,努力承担起塑造中国现代法治精神的职能,“我们也应该切忌将研究和弘扬传统法律文化理解为固守传统。任何一种传统的更新都不可能在故步自封中完成。只有在与现实社会相联系的淘汰与吸收中,传统才能充满活力,完成转型。传统法律文化也是如此,古今中外,概莫能外。”①
近代以来,从清末到民国,再到新中国,我国的法治进程中,外来因素一直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影响力,无论是欧美、日本,还是前苏联,其法治思想都对我国产生过巨大影响,反而是我国本土的传统法律思想变得落寞起来,似乎成为了“局外人”和“旁观者”。自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以来,同样是西方法律思想在对我国的法治进程发挥着主导作用。
不可否认的是,由于我国缺乏原生性的近现代法治资源。当下,当我国寻求现代化转型,走向法治之路时,不可避免地要大量借鉴西方发达的法治理念和思想。然而,有些时候,我们在对待西方法律思想时过分强调了其整体性,忽视了其特殊性和民族性。要知道,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的法治进程中,在互相学习时,同样都保持着强烈的本国和民族特色。即便是同一法系的国家,英国和美国的法律思想和制度不尽相同,德国和法国之间也有差异。那为什么在中国的土地上,就需要全盘性的接受,这显然说不过去。正如林嘉教授在致辞中所说的,“先秦的诸子百家,儒家、道家、墨家、法家等形成了中国传统思想文化的精髓,千百年来影响着中国的政治制度和中国人的思想、行为。我们说法学研究离不开法律的语言、法律的逻辑,同样也离不开一个社会的思想根源。像儒家思想的仁义、法家思想的法治天下等等,对当下中国的法制具有深刻的影响,把其结合起来,对当下中国的法制发展进行研究、进行思考,这是法律人一项重要的使命。”
事实上,由于过度强调西方法律思想的重要性,今天的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许多水土不服的情况,近年来,以最高法院为代表,司法系统开始重新强调属于本土资源之列的调解制度,甚至革命根据地时期的人民司法,并非是一时兴起。因而,在塑造我国现代法治精神时,不只是要借鉴西方的同时,还要从本土资源中汲取优秀成果,两相融合,才能互补互利,让我国的现代法治精神不至于有很大的缺陷。“恰恰是因为中国历史的久远,恰恰是因为思想的传承性,使我们在现实的法律发展中备受传统的影响甚至左右,而传统法的作用和走向决定于整个社会对传统价值的态度。有意的抛弃和不经意的无视,将使动力变成阻力;珍惜它,并有意识地改造和更新,将会使传统变为根基稳固的平台,在这个平台上,我们可以充分展示中华民族的创制能力,可以寻找到最适合我们自己的发展途径,夯实这个平台的基础,还是瓦解这个平台的基础,是每一个时代的人都必须面对的问题,也是对每一个时代的人智慧的检验。”[1]P143
要想使传统法律思想成为中国现代法治精神的有机组成部分,真正实现传统与现代的“无缝衔接”。对研究者来说,一个挑战就在于如何适度解读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关键就在于,尽管解读是面向着现代人,但解读时必须要接传统的“地气”,也就是思想上要回到古人所处的历史和社会环境,在那里找到古人思想的本意,再与现代的社会环境相比较、权衡,找出其中适合当下的法律思想,在这里,在求真的基础上解读是底线,既不能为了否定传统,而故意歪曲解读,贬低传统,也不能为了所谓的“善”的目的,给传统法律思想加上一些不曾有的东西,以迎合现在的需要。如田涛教授在发言中所指出的,现在的人权思想和过去儒家的人权理念,似乎不是一个概念。如果超越时空关系,一定要把先秦的仁者爱人和现在人权思想联系在一起似乎有点牵强。如果本着“善”的目的,去做一些假的事情,最终只会让传统法律思想的解读变得混乱不堪,最终会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效果,使那些真正优秀的传统思想反而难以被人们所接受。
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的危机是由于自身格局的狭小造成的。过去,学界的研究多集中于儒法思想,多集中于正统史料。当然,从整体和主体的角度讲,将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最重要的这条脉络厘清,本身无可厚非。但在基本问题研究已经达到了一定的深度和广度后,继续攻坚往往难度很大,依然在这一领域内投入过多精力,一方面容易让研究者产生挫败感,挫伤研究的积极性,另一方面,缺乏新视角和新材料的情况下,研究本身也会遭遇巨大的瓶颈,走入一条“死胡同”,而格局的狭小,不仅会让本学科的研究者变得举步维艰,更会让其他学科的人难以看清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真正价值。在致辞中,杨一凡教授指出,“可能由于时间的问题、资料的问题,很多领域没有开拓,可能需要重新研究一些问题。”所以,在既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拓展开来,增加法律思想史研究的活力,才是中国法律思想史发展的长久之道,总的来看,要想增强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生命力,需要纵横拓展,既要从纵向的历史发展中发掘之前被研究者忽视的“盲区”,又要在横向的比较中激荡思想研究中的火花。
关于纵向研究,从先秦到根据地时期,值得我们挖掘的地方还有很多。蒲坚教授、刘海年教授、高恒教授等前辈学者不约而同地提到了对先秦时期思想研究的重视,而张希坡教授对于根据地法律思想研究的坚持也值得关注。他特意结合自己主持的革命根据地法制文献整理和研究的项目,希望能将根据地时期的法律条文与法律思想紧密结合起来。
张晓永教授更是将视角转向了未来,他着眼于未来50年中国法治建设的走向,他认为过去150年来,法治西化已经基本到了尽头,当下我们应该可以选择几个关键的时间节点,为思考当下的中国法治建设提供几个启示。例如,以1949年为时间节点,1949年到1979年,这30年是文革当中法治比较混乱的年代。1919到1949年,这个时间节点荡涤了晚清的遗老遗少,以蒋介石、孙中山为主体缔造了一个新的政治经济方面的法制。而1979年到2009年是邓小平等缔造的新的法律体制,2009到2039年可能是一个法制嬗变的时期。通过时间节点的考察提到我们应该思考接下来的30年法制变革,如果能够推动一种良性的改革,他认为对社会是很有意义的。
横向比较方面,仅就先秦时期,在儒法思想之外,许多专家提出了加强对其他学术流派研究的建议。杨一凡教授借鉴历史学界“重塑先秦史”的提法,建议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研究者们在新的出土文物和史料的基础上,重新认识先秦的法律思想,以期获得新的突破。高恒教授着重提到了名家思想的重要性,他指出,先秦法家的思想以前有人写了不少文章,但是也不够深入。名家基本上没怎么谈,而名家对古代逻辑学、法律形成、法律思想形成有相当深刻的影响。林明教授则建议大家关注管仲及齐文化对儒家思想的影响,他指出,管仲尽管被视为法家的先驱,但他所提出的“以人为本”、礼治和德治的相关思想,对后世儒家思想的形成有着一定的影响,而从地缘关系看,齐文化对孔孟思想的形成也都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他还特意提到了荀子思想与管仲思想的接近性,并作出一个判断:荀子的儒学应该是齐学化的儒学。
赵进华博士则从墨家思想入手探讨了墨者之法,他认为墨者之法的确是墨家的一种立法,是墨家集团首先为自己集团的成员信徒制定的一种纪律家法,墨者之法可以说是墨家“天志”、“兼爱”学说中的外化推演。而墨者之法不同于国家实定法,是一种民间的东西,但是它有现实的约束了一部分人,至少是墨家集团的成员。龙大轩教授在点评时指出,墨子法规类似于某种意义上的帮规,属于民间法的范畴。
黄震教授、龙大轩教授和栗明辉博士则探讨了《易经》与法律思想的关系,黄震教授认为,《易经》与法律的关系是异法同源、异法同构和异法复原。龙大轩教授的看法是《易经》是我们文化最高层次的东西,对我们的价值观、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都有深远影响,导致中国人的思维成为哲学上所称的综合性思维方式。栗明辉博士则认为,《易经》强调得是二元思想的互动,而非对立,例如,阴阳之间存在差异,但通过某种方式可以互相转换,她认为这是与西方思想的差异所在,因为后者强调的是二元的对立,以及在此基础上的互相制衡,而这反映在法律思想上也导致了两种不同的思维模式的出现。
在“天人合一”的问题上,多位专家展开了激烈讨论。李瑜青教授认为“天人合一”是中国古代法的核心,并进而指出,在“天人合一”的基础上又形成了“和”的理念,并在其社会实践的意义上内含了传统儒学的正义理想。具体表现在以“和”的理念调和对立、化解矛盾、规避紊乱、建立秩序等。王振东教授则认为将“天人合一”和正义相关联,这个角度非常正确,西方法治有对正义的认识,而中国传统法律也有自己的特色。在这个问题上,张龑副教授表示,在中国如果讲天人合一,那么这个天究竟有多高?我们是不是达到一个形而上学的高度,还是达到宗教信仰的高度。而他的观点就是中国古代的天人合一,这个天并不够高,我们还没有达到很高的哲学程度和很高的统摄程度。张中秋教授的看法是,“天人合一”、“和”和正义观这三个概念都太大,每个人都有不同的看法,关键是要把内在的逻辑关系打通。中国所有思想文化都建立在万物一体的基础上。万物是有机的,它只要不受到人类的破坏,它必然是和的。万物的和是有高高低低、左左右右、上上下下不同的秩序构成的,不是平均简单的类的等同。万物只要达到一个“和”的合理状态,它就是合理的,合理的也是正义的,也是正当的。同时,对于张龑副教授的观念,他的看法是:中国古代什么都有,天不仅统摄天之下,而且还有宇宙,他从朱熹的理论法则里面,如果认真阅读的话,就可以从这个理论里面找到类似于西方的宇宙观和宇宙秩序观。张少瑜教授的意见则是,西汉中期开始,天人合一是为大一统服务的,特别是进入正统政治意识形态以后,实际上它已经变成了君主意志下的天人合一。君主作为天子,他来解释天人合一,使天人合一本身变成了具有主观性的事物,这样的天人合一还是有它进一步强化的地方。蒋立山教授则由“天人合一”出发提出了几个问题,包括“天人和一”与自然社会是什么关系、用“天人合一”、“和”该怎么解释工业革命以来阶段性的周期性的变化、“天人合一”的理念怎么和我们当代的进步,包括法律的进步联系起来等。
即便已有研究颇为深入的儒法思想领域,仍有不少专家提出了独到的见解。崔永东教授谈到了重新解读儒家思想与法治的三个问题。首先,他认为西方意义上的法治是广义概念,而儒家礼法也是广义上的法治。其次,他认为国法之治也是活法之治。依据西方法治学派的理念,儒家的礼治既是国法之治,也是活法之治,儒家既强调活法之治,也不排斥国法之治。最后,他认为法治体现在司法模式上,既有司法克制的一面,也有司法能动的一面,大陆法系强调的是司法克制,英美法系比较倾向于司法能动或者在司法克制和司法能动中寻求平衡。传统中国儒家在司法风格上比较接近英美法系,而法家风格比较接近大陆法系,中国近代法制变革选择了大陆法系。或许这个选择是受到了法家的影响。
郭成伟教授谈到了中华民族精神对于先秦法文化的影响,他通过《史记》记载的先秦时期晋国和楚国的两位司法官用生命捍卫法律尊严的例证,指出这是中华民族精神的体现,忠于职守、忠于职责,我们民族不缺少这样的人。所以研究先秦法文化的时候,要结合民族精神来研究就会有另外一种视角和含义,可能更有价值。而张中秋教授阐释了“仁”与“义”的关系,他认为,仁与义的对立相统一,仁就是道德,义作为义礼,这是法律,中国古代仁与义问题就可以转化成今天理解的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邓建鹏教授对于法家思想之所以出现“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的观念谈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这种思想与法家著名代表人物商鞅、李悝等人曾经带兵作战经验有密切的联系,这些著名的军事家,同时也是政治改革家,他们在治理军队过程中,推行的“一断于法”的原则和法令,在诸侯各国政令改革的时候贯彻到治理民众的过程中,成为“一断于法”这样的法律思想源流重要的渊源。
总的来看,纵向上,从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的跨度看,是从先秦时期开始,到根据地时期为止,与会专家强调得恰恰正是一头一尾的两个时期,而这也是目前研究相对薄弱的领域。可以说,在先秦和根据地时期之间,以清末为界,前面是儒家思想唱主角,法家思想当配角,后面则是西方法律思想登陆,渐有后来居上之势,关于这些,学界的研究已经比较深入。但对于先秦和根据地时期的法律思想,却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研究力度不尽人意,先秦时期作为中国文化的源头,营造出了“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局面,各个学术流派之间的思想碰撞产生的文明成果至今为后人所叹服,其中所蕴藏的法律思想堪称宝藏,值得深入挖掘。当然,对于后辈学人来说,由于甲骨文、金文乃至文言文功底较之前辈整体上有所欠缺,增加了对这一时期研究的难度,但是,如果不能深刻理解和诠释先秦时期的法律思想,那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就是“无根之木”了。而根据地时期的法制思想,较之先秦,更像是一块“空白地带”,但研究这一时期法制思想的意义重大,这不仅包含着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因素,还有前苏联法律思想的影响,而且,它是我国执政党法律思想最直接的历史渊源,在现行体制之下,较之西方法律思想,理论上,根据地时期法律思想更能与国家管理阶层的思路契合,发掘出根据地时期法律思想的现实意义,找出其能够指引我国法治发展的宝贵经验,能让我们更好的实现本土资源与外来思想的融合,如果绕开这一时期做研究,某种程度上,称得上是舍本逐末。
对于不同时期本土法律思想资源的深层次挖掘,是中国法律思想史保持生命力的关键所在,也是学科保持独立性,避免成为西方法律思想附庸的必由之路,“逐步摆脱用西方法律概念为主来阐释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模式,提炼和构建中国法律思想史固有的范畴体系和话语体系,是寻求其‘自我’的核心问题。”[2]P171
从横向角度看,由于本次年会的主题是“先秦法文化研究的新视野与当下学术研究之探索”,与会专家讨论也多集中于此,即便如此,人们也不难发现,倘若将视野放宽,仅就先秦领域,除了儒家、法家之外,名家、道家、墨家等其他学术流派的法律思想同样有着广阔的研究空间,而且,就目前的研究现状看,其中的很多领域还是未曾挖掘的“宝藏”。而对于这些领域的研究的积极影响之一,便是能够活化儒法思想这条主干的研究,使之能够跳出原有窠臼,焕发出新意,崔永东、邓建鹏等专家对于儒、法思想的新阐释,恰恰也证明了在新视角和新材料的推动下,儒、法思想的研究完全能够焕发新的活力。
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在“纵横拓展”的基础上追求自我升华,还意味着要坚守自我,努力引导潮流,而不是随波逐流。年会中,李启成副教授引用了《近思录》的一段话,“古之学者为己,其终至于成物。今之学者为物,其终至于丧己”②,这对研究者可以说是很好的警示。倘若一味地跟风研究,尤其是跟随政治话语变化自己的研究方向乃至基本立场,短时间内或许能获得荣誉乃至金钱上的收益,但学术本身的价值便荡然无存,一旦沦为其他领域的附庸,最终,中国法律思想史只能会走向“穷途末路”,到时或许会诞生出“金钱的巨人”,但只会成就一批“思想的侏儒”。
但是,坚持自我也要避免精英式的孤高自傲,脱离大众。谢晖教授指出,思想史的研究在更大程度上关注的是精英视角的研究。一个社会必须要有精英,我们在谈到每个人的思想,周公的思想、孔子的思想、孟子的思想时,可能更大程度上关注的是孔子、孟子这样一些精英,但是精英的所有学说最后必须被大众化的时候才能演变成一种所谓的公共理论,从这个角度讲,既要关注精英的思想,又要关注怎样把精英思想大众化的实践。高仰光副教授和黄东海研究员也提到了这个问题,那就是研究法律史过于把自己精英化了,其实有时候没必要,应该以大家都能理解而且比较有兴趣的方式产生与大众之间的对话,才能使之被广泛接受,成为民族精神的一部分。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要想化被动为主动,正是需要一种亲民的态度,使民众认识到其给自己带来的益处,才会信服,才会追随其理念。
一个人,如果长期从事某项工作,处在某种特定的社会生活环境之下,难免会形成一种思维定式,甚至会出现僵化思维。一个学科也是如此。长时间的研究之后,中国法律思想史也形成了自己的思维定式,这种思维定式既能保持其研究的独特性,也产生了僵化思维的危险。这个时候,需要引入外部因素,来刺激和活化中国法律思想史的思维,使之变得更加开放、多元,而且,也会凸显出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的“盲点”,帮助研究者找到自身的不足。就像马小红教授在致辞中所说的,“会议主旨在于回顾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的发展,并对当下研究的新开拓进行讨论,以使这一领域的研究能够薪火传承,形成百花齐放的局面。”本届年会中,与会专家也的确提供了多种不同的外部研究视角,这无疑对中国法律思想史自身的发展有着很大的推动作用。
分组讨论中,黄震教授提到了文字学、考古学和宗教学对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的重要意义,他犀利的指出,像是对《易经》的研究中,部分人在未能读懂的情况下,就硬要将之与法学扯上关系。而真正厘清两者关系,显然首要就得从文字学的角度入手,读懂看懂。还要从考古学入手,尽可能找到周易时代留下的证据,而在找到考古学证据之后,还需要从宗教学入手,找到原始宗教中其所具有的含义。
田涛教授也以对“仁”字的理解探讨了文字学和考古学的重要性,他认为我们现在对于仁的理解,与甲骨文和金文中“仁字”的本意相差甚远,仁的本意在早期的甲骨文和后来的金文中,仁就是“二”,对照就是一,一就是根也,是阳;二是阴,这是古代对阴阳的解释和遗传的解释,最早的“仁”解释就是种子和生殖,最朴素的理解。而今天的很多理解都是脱离上述意思的,甚至可以称得上是对“仁”的曲解,这种行为会让人走入误区。
不仅如此,田涛教授还指出了在少数民族法律研究领域,由于基本视角的错误导致的问题。像是许多教材中提到苗族有苗律,但经过调查,苗族并没有自己的文字,那又何谈成文法,苗族当时只是有一些东巴文的变种,在僧侣中使用,并非世俗的东西,更不是法律起草的文本。在中国历史上,在中国民族治学上,在中国法史研究上从来不曾有过苗律和苗例,但是40多种教科书里面都有,这显然不是应该发生的事情。我们对民族法学的研究应该尊重民族法自身的规律,而不能用我们对法律的希望、理解生搬硬套到苗族人的历史上。
苗延波副主编和春杨教授则是从部门法与中国法律思想史的关系切入,前者从商法的角度出发,探讨了中国重农抑商的传统,苗延波副主编认为重农抑商在战国时出现,原因在于商人产生了异化,变得唯利是图,而其占据的大量财富对统治者构成了威胁。在当时,这个政策对于巩固新兴政权的统治很有帮助,但到了封建后期,还是重农抑商就错了。明清之后,政策如果能够改变,能够农工商并举,而不是抑商,中国历史可能会改写。政策再好,只适合当时的局势,不能一劳永逸。
春杨教授则是从民法角度出发,探讨了先秦儒家的诚信思想与传统的契约文化,春扬教授认为诚信原则不只是在西方产生和发展,在先秦时期,儒家就已经把诚信纳入中国传统伦理范畴之内,诚信观念是先秦儒家思想的精华之一,它是先秦儒家大力提倡,并且始终践行的道德原则和行为规范,无论对于个人的立言、立德、立身、处世,还是对于社会和谐进步,以及对国家的发展稳定,诚信都是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的,而这个诚信观念的物化标志应该是契约制度。可以说,中国人传统上并不缺少诚信精神,然而,为什么传统契约制度中没有形成法律化的诚信原则,她认为先秦儒家诚信思想,很重要的一方面是忽视了道德的他律性,过于强调自律性,强调的范围比较狭窄,一般适用于特定的关系,是一种熟人诚信,而不像西方的诚信理念是一视同仁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契约信用,在熟人社会中,中国式的诚信可以发挥很好的效果,但在熟人社会解体的今天,就难以发挥原来的作用。要想让中国传统的诚信思想在今天继续发挥作用,需要对先秦诚信思想进行一定的创造性合理转换。
谢晖教授和高仰光副教授则探讨了西方法律思想对中国法律思想史的借鉴作用,谢晖教授发言总的主题是“三种结合与三样创新”,阐述了制度与思想的结合、中国与西方的结合、古代和当代的结合。其中,在中国和西方的结合的部分,他认为西方法学思想史与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史之间有很大的沟通可能性,如果这样一种研究如果拓展了,可能对于当下中国的建设或者说是跨越我们既有的思想实现某种意义上的创新更有价值。像是道家的法自然和西方的自然法究竟是什么关系,可能他们之间还是有一些很重要的联系的,如果能够找到他们之间的连接点,那么西方的自然法思想引进中国,至少给它提供可一个进入中国的重要通道,一个重要的脉路。又如法律解释方面,看看《睡虎地秦墓竹简》,尤其是《法律答问》里面的一些东西,它的一些解释原则和现代西方的法律解释学上的一些原则非常接近,它也逃离不了这些原则,只是当时可能主要是从制度意义上讲的。但是西方人呢,尤其萨维尼之后,他直接把它上升为一种法律解释原则,也许他总结比我们总结的更好一点,但是当代法学家肩负着一个重要使命,即怎样从我们既有的法律实践当中以及既有的那些理论当中提出我们今天的理论。
而高仰光副教授的观点是研究中国法律思想史也要建立在对西方法学基本了解基础之上,这样才不会使这个圈子越来越封闭,只能是圈内人自己讨论,而其他人讨论不了或者也不关心这个圈子在讨论些什么。虽然说学术有专攻,但是学术之间的某些界限希望在以后的研究当中逐渐被淡化和打破。
总结专家学者们的见解,从文字学、考古学乃至宗教学入手,可以重溯中国法律思想史的源头,找到最初的真意,一如我们对“法”字的理解,至今仍是众说纷纭,各自站在自己的立场上解读,但这些最本质的问题若得不到准确的解读,甚至作出歪曲的解读,那真的会出现“差之毫厘,谬以千里”的情况。而让中国法律思想史与部门法学进行“亲密接触”,对双方的发展显然都是利大于弊的,对中国法律思想史而言,部门法学思维的引入,可以让其摆脱纯史学的束缚,将其中所含的“法”的因子活跃起来,迸发出新的火花,从而将思想史研究的实用价值体现出来。
而大环境下,东西方法律思想的交流更是不可缺少,很多时候,用中国传统思维考虑问题,往往会因为思维定式而忽略一些东西,而用西方的视角,却往往能让人们发现一些本应注意的东西。沈厚铎教授所提及的法国学者巩涛对中国古代“罪行法定原则”的新解读,以及2012年10月份美国学者盖尔霍恩对中国古代低成本治理方式的阐述,都给了我们新的启发。西方人用他们的思维发现了中国传统中与西方暗合乃至对世界都有贡献的成果,无论观点是否正确,都值得我们深思。
综观本次年会,对于中国法律思想史的发展的探讨,某种程度上,也与时下颇为时髦的一个词汇——“顶层设计”暗合。老中青三代学者有一种共识,就是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到了今天,正走在一个十字路口上,而方向的选择显然不是小打小闹的事情,而是一个宏观的、全面的抉择,甚至可能会决定中国法律思想史的未来。而这正需要中国法律思想史找到适合自己的顶层设计。当然,找到答案并不容易,探讨起来也必须十分慎重,不过,如果能借鉴不同学科、不同领域的经验教训,或许这个问题能够更快更好的解决。
中国法律思想史的“顶层设计”之路或许要走很久,但中国法律思想史教材的“顶层设计”可能相对会容易许多,而这同样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年会中,由张仁善教授提出的中国法律思想史教材如何重新编写的话题引发了热烈的讨论。张仁善教授认为现在的中国法律思想史教材往往都是以人物传记为线索,学生学习有难度,也难以呈现整个全貌。他建议将君主、法学家、非法学家、司法官乃至普通民众的法律思想在一定梳理后,都纳入教材之中,这样才能更加全面地展现中国法律思想史的面貌。李瑜青教授也认为,现在的教材以统治阶级意志为理论基点,其他的思想都被排斥在外,而法律思想史研究应当放宽,需要有所突破。王振东教授指出,在学科发展早期,前辈学人按照人物来编写教材,在当时有很强的必要性,而今天,后人站在新角度之上,需要在前人的基础上有所突破,如何分类、如何利用资料,都值得深入挖掘。张中秋教授则认为每个人的法律思想,都是整个中国法律思想史的内容的一部分。但是中国法律思想史假如是个大厦,他们都是素材和原料。有的人可能是大厦中的一块砖,有的人可能是大厦中的一根柱子或横梁。我们要做的是如何把每个人的法律思想整合成法律思想史的大厦。这就要用到思想和法理的原则、构架和观念。因为法律思想的核心就是关于法律的思想,法的核心问题就是正当性问题。正当性的本体论也好,制度化也好,操作也好,把这些问题再加以思考,这样的法律思想才能引起别人的兴趣。
上述专家的看法可谓是正中要害。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现有的法律思想史教材多是围绕历朝历代的法学名人展开,先秦时代,由于百家争鸣,孔子、老子、荀子等人的观点差异较大,区分起来尚且容易。而在儒家思想大一统的时代,留给后人在法学理念上突破的空间原本就不大,再对程颐、朱熹、王守仁等人的思想作细致的区分,难度显然变大,面对这类教材,学生一头雾水,研究者也是眉头紧皱,两两相厌。
如俞荣根教授所言,“摆脱用‘五种社会形态'理论模式来机械地设定中国法律思想史教材编纂体系和篇章结构,并以之作为对各种法律思想进行定性和评价的根据,是中国法律思想史学科迈出寻求‘自我’的第一步。”[2]P171而第一步迈出之后,又该何去何从?在这个讨论的基础之上,如果能对中国法律思想史教材的编纂方式和材料取舍的改革形成一个比较清晰的思路,那可谓是“功德无量”的事情。毕竟,研究中国法律思想史的学者可能不会直接面对大众,但必然会直接面对法科学生。如果连学生这一直接受众群体,因为教材编写的不妥当,无法理解中国法律思想史的内涵和精髓,那期待普通大众认识中国法律思想史的价值更是一种奢望。
中国法律思想史的价值不只是靠自我认同就能彰显的,必须要获得大众的认同,即便不可避免地带有一些“功利性”的色彩。从这层意义上看,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突围”还只是一个开始。“学科突围”需要学界同仁们齐心协力,相互扶持。这样,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的明天才会更加光明。
注释:
① 参见曾宪义主编:《法律文化研究》第五辑(2009),卷首语,第3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② [宋]朱熹、吕祖谦:《近思录·卷二·为学》。
[1]马小红.珍惜中国传统法——中国法律史教学和研究的反思[J].北方法学,2007,1.
[2]俞荣根.寻求“自我”——中国法律思想史的传承与趋向[J].现代法学,20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