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军辉
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价值评估行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财政部、国资委等资产评估报告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于2012年2月发布了《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以下简称“企业价值评估准则”或“准则”),准则自2012年7月1日实施。通过比较企业价值评估准则与《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同时结合笔者价值评估实务操作经验,初步探讨了准则的具体应用,以期为资产评估师从事企业价值评估业务提供些许借鉴。
笔者对企业价值评估准则与指导意见的比较主要是针对资产评估操作中的事项,不涉及文字表述的修改。本文从基本评估要求比较、方法应用比较和披露要求比较三个方面进行分析,最后结合准则的改进,对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提出几点建议。
关于评估资料的获取和利用,准则的变动主要体现在第九条和第十条。第九条中,在要求确信获取的资料是可靠的基础上,进一步要求“信息利用是恰当的”,而在指导意见中没有关于信息利用的条款,强调信息利用的恰当性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注册资产评估师利用收集的可靠信息的能力,强化了评估报告中引用资料对评估结果的支持,评估报告中的资料引用要合理,不能与评估结果无关,甚至相悖。
在第十条中,增加了引用专业报告的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引用专业报告首先要对专业报告的独立性和专业性进行必要判断,同时要恰当的引用,此条款进一步强化了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责任,可以理解为资产评估报告中引用的专业报告如果出现风险,出具报告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要提供是否对专业报告进行了判断的依据。
企业价值评估准则在第十三条中明确了在企业价值评估业务中要合理使用评估假设,同时强调了价值类型与评估假设的相关性。在此处的变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企业价值评估中要考虑评估目的、市场条件、评估对象自身条件等合理使用评估假设。评估假设的使用目的是为了明确价值估算的前提条件,而不是评估师推卸责任的借口,评估假设的确定基础是评估基准日成立,而不是评估基准日后成立,评估假设的条款要符合评估基准日的法律条件和评估对象条件,而不是对法律环境和评估对象经营环境的改变;另一方面,价值类型与评估假设有一定的相关性。价值类型若为市场价值,评估假设要体现评估对象的市场条件;价值类型若为投资价值,评估假设要体现并购方对评估对象的影响;价值类型若为清算价值,评估假设要体现评估对象快速变现对价值的影响。
企业价值评估准则第十六条明确了在价值评估中,当涉及被评估企业和可比企业比较的,应当对特定的事项进行调整。与指导意见中第十六条相比,主要的变动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方面,指导意见中关于调整的表述为“可以在适当的情况下考虑调整”,准则中为“应当进行必要的分析和调整”,企业价值评估准则明确了调整事项的必要性。在价值评估中当涉及被评估企业与可比企业进行比较时,或者价值评估中评估对象价值的确定需要参考可比企业的相关指标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必须对相关调整事项进行调整;第二方面,明确了进行调整的适用范围。当采用收益法和市场法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时,应该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整,此处准则中表述为收益法和市场法,从字面理解应该是对评估对象采用收益法和市场法两种方法进行评估时应当调整,笔者理解可能是采用收益法或市场法时,都应该进行相应的调整,具体以企业价值评估准则讲解为准;第三方面,对于调整内容的限定。相比指导意见,准则中明确了调整事项有三条:第一条,财务报表编制基础调整,应该包括被评估企业与可比企业财务报表编制基础的调整和不同会计年度的调整;第二条,非经常性收入和支出,应该对被评估企业和可比企业都进行调整,相比较指导意见中表述的非正常和偶然收入,准则中修改为非经常性收入更合适,如被评估企业经常性获得的政府补贴收入不应该调整;第三条,非经营性和溢余资产及其收入、支出的调整,此条和指导意见相同。
企业价值评估准则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明确了对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和溢余资产的识别以及对被评估企业未来收益的预测,注册资产评估师应该为识别主体和预测主体,强化了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责任。
企业价值评估准则在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和第四十二条分别涉及了特殊企业的评估注意事项,第十九条涉及的是被评估企业经营多种业务,第二十九条涉及的是被评估企业属于周期性企业,第四十二条涉及的是被评估企业属于控股型企业。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经营涉及多种业务,甚至有的企业涉及完全不相关的行业,准则第十九条规范了此种情况下的价值估算处理方法。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企业的业务具体情况,创建业务单元的财务报表,在创建业务单元财务报表时要考虑业务的关联性,然后估算相对应的资本成本,之后单独估算每个业务单元的价值,汇总得出被评估企业的价值,并解释结果;第二十九条涉及被评估企业是周期性行业企业时价值估算的注意事项,如钢铁行业,此时注册资产评估师要着重根据企业的周期性确定未来预测期限,预测期限应该包括一个完整的周期,当然还要考虑企业的发展是否达到稳定期,除此之外,还要关注预测期后收益的预测,预测期后价值的确定必须是以企业收益正常化水平为基础,而不是收益的波峰或波谷;第四十二条涉及被评估企业是控股型企业时的关注点,如果企业主营业务集中于长期投资项目时,此时评估对象母体实际为“空壳”,注册资产评估师采用资产基础法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同时长期投资项目符合收益法估算的条件,应该考虑评估对象母体的成本和效益对价值的影响。
指导意见中评估方法部分共有16条,其中综合性条款2条、收益法条款6条、市场法条款4条、成本法条款4条。企业价值评估准则评估方法部分达到22条,其中综合性条款2条、收益法条款10条、市场法条款6条、成本法条款4条。
从评估方法部分总体情况可以看到两个方面的变动:一方面,企业价值评估准则相比指导意见对评估方法的规定更加细化、更加具有指导性;另一方面,准则更加强调了收益法和市场法的重要性,相比指导意见增加的6个条款,4个为收益法条款,2个为市场法条款,资产评估师要进一步提高收益法和市场法的执业质量,在执业中优先考虑收益法、市场法的适用性。
企业价值评估准则评估方法部分关于收益法的变动主要体现在更加符合操作实际情况、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变动的内容涵盖了收益法概念的界定、收益法常用的具体方法及其概念和适用条件、未来收益预测及主要参数与评估假设的一致性、收益期和预测期的确定、预测期后价值的确定、收益法其他具体方法的应用。
收益法变动的内容中有关操作的主要有四条:第一条,常用的收益法具体方法界定为股利折现法和现金流量折现法,同时明确了现金流量折现法包括企业自由现金流量折现模型和股权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并规定了采用具体方法时注册资产评估师要考虑的因素;第二条,明确了未来收益预测的程序。首先注册资产评估师要单独分析被评估企业的经营情况和环境影响对价值的影响。其次要对委托方或企业提供的预测资料进行分析、判断。再次要考虑被评估企业未来的情况确定合理的评估假设,并关注主营业务收入、毛利率、营运资金、资本性支出等参数与评估假设的一致性。最后注册资产评估师对被评估企业未来收益进行预测;第三条,收益期和预测期的确定。首先,收益期的确定要考虑被评估企业的具体情况,如法律规定了经营期限的应该考虑此因素,经营协议中约定经营期的应该执行,资源型企业应该根据企业的资源情况确定收益期。其次,预测期的确定要着重参考企业进入稳定经营期的时间,考虑资本结构、毛利率水平、资本性支出、行业周期性等对预测期的影响;第四条,预测期后价值的确定。预测期后价值通常对被评估企业价值有重要影响,因此注册资产评估师要根据收益预测的趋势、企业的收益周期性、收益指标的变动幅度、资本性支出的规模等合理确定预测期后价值。
市场法变动的内容包括两种具体方法的界定和应用、可比企业的选择、价值比率的确定。市场法的变动使得本部分更符合实务操作具体情况、更具有执行操作性。
市场法变动的内容中有关操作的主要有三条:第一条,采用上市公司比较法时,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影响的考虑。在指导意见中关于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表述为“在适当及切实可行的情况下考虑流动性的影响”,而准则在第二十一条和第三十五条均明确了“应当考虑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具有强制性,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操作过程中必须考虑流动性的影响;第二条,可比企业的选择。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考虑被评估企业与可比企业在业务结构、经营模式、企业规模、经营风险等方面是否具有可比性,比如主营产品不同就不具有可比性、企业规模相差较大就不具有可比性等;第三条,价值比率的确定。准则第三十八条明确了价值比率包括盈利比率、资产比率、收入比率和其他比率,同时规范了注册资产评估师确定价值比率应该考虑的内容。
成本法内容的变动主要体现在对被评估企业资产负债表表内和表外各项资产、负债的识别及估算、成本法的缺陷和适用性。
对于表内和表外资产、负债的识别及估算,准则第三十九条将成本法的含义界定为以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合理估算表内和表外各项资产、负债的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方法,由此可见,成本法明确了表外资产、负债价值属于评估对象价值的一部分。准则第四十条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识别表内和表外各项资产、负债,识别的主体界定为注册资产评估师。准则第四十条明确了当被评估企业存在对评估对象价值有重大影响的资产或负债,同时该资产或负债难以被识别和评估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考虑成本法是否适用,比如被评估企业智力资本对企业有重大贡献,对于持续经营的此类企业,智力资本的贡献不仅包括现有人员,还包括未来的员工。价值的估算从技术上也存在一定的困难,因此实际操作中无法明确识别此智力资本并进行估算,此时成本法的结果不能合理反映评估对象的价值。
相比于指导意见中评估报告披露的要求,准则中明确企业价值评估报告的内容要根据评估报告准则进行编制,并在准则中规范了采用收益法和市场法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应当重点披露的内容,此重点披露的内容是在评估报告准则基础上应披露的内容,是必须要披露的内容。
企业价值评估准则中第四十六条明确了当采用收益法和市场法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时,应该重点披露的内容,包括影响企业经营的宏观和区域经济因素、企业所在行业现状与发展前景、企业的业务分析情况、企业的资产及财务分析和调整情况、评估方法的运用实施过程。准则的变动主要体现在前四种需披露的内容,对此进行了明确细化。比如对于企业所在行业现状与发展前景的披露内容不仅包括行业的主要影响政策文件、行业竞争情况、行业的特征,还包括企业所在行业的上下游行业的发展情况及对该行业的影响。
企业价值评估准则的实施无疑有助于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质量的提升,更好地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但准则的变动也对注册资产评估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面对准则的改进,需要积极地适应准则的变动,加紧学习准则的内容,补充自身知识的不足,为准则的实施做好准备。
企业价值评估是目前注册资产评估师从事的主要业务内容之一,从准则的改进可以看到目前的三种评估方法的运用已经由成本法为主、收益法为辅发展到了收益法为主,成本法和市场法并行的阶段,虽然这个趋势的判断有些超前,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一定是未来价值评估的主流。因此,对于目前多数主要从事成本法评估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是一项艰巨的挑战,注册资产评估师要积极调整执业理念。
准则对企业价值评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采用收益法和市场法时应当对财务报表基础进行调整、资产评估师是收益预测和非经营性资产及溢余资产识别的实施主体,多业务类型企业的评估、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评估报告重点披露内容的细化等,注册资产评估师只有通过加强学习,补充不足,才能适应未来企业价值评估业务的需要,才能出具高质量的评估报告。
准则中第九条明确了注册资产评估师从事企业价值评估业务,要获取充分的信息,并确保信息来源的可靠。在准则披露要求部分,细化了收益法和市场法中评估报告重点披露的内容。目前一些较大的评估机构可能购买了专业的数据库,但许多机构并没有购买相关的数据库,注册资产评估师要承担引用信息的责任,同时要满足评估报告披露的要求。如果评估机构未建立适当的数据库,注册资产评估师作为从业执行人员应该自己摸索建立符合使用要求的数据库,比如宏观经济数据库、法律数据库、行业数据库、上市公司数据库等,注册资产评估师建立数据库主要指数据搜索的方式和来源的汇总,需要某方面的数据资料时可以通过某个网站或者某种途径获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