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刊编辑部
农民合作社是带动农户进入市场的基本主体,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新型实体,是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有效载体——1月31日发布的中央一号文件对“农民合作社”作了如上定位。由此拉开了农民合作社引领我国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创新的序幕。
中央一号文件把农民合作社提升到如此重要的高度,源于合作经济组织在农业社会经济中涵盖的范围越来越广泛,发挥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形成的地位越来越突出。近年来,随着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蓬勃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及的领域由种植养殖业向加工、劳务、运输、信息、资金、技术和销售等众多领域延伸。除了单纯从事种养业外,农机服务合作社、乡村旅游合作社、手工业合作社等从事二三产业的合作社快速发展,资金互助合作社、土地合作社、社区股份合作社、富民合作社等提供金融、土地、租赁等创新服务的新型合作社也方兴未艾。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数据,截至2012年底,全国共注册农民专业合作社68万家。
也正是基于此,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首提“农民合作社”,这样的表述,既出于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实际,也表明了中央今后除了会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也会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社等多元化、多类型、多形式的“农民合作社”的农村经济发展构想和以“农民合作社”为基本载体,构建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政策定位。
中央一号文件把农民合作社提升到如此重要的高度,还源于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持续获得土地收益的保障。一号文件的深意就在于,不鼓励工商企业大量占有农用地,不鼓励实施圈地运动,而是强调合作社的农村经营体制形式,农民能够持续性的获得土地经营收益,而不是一次性土地收益。当前,农村市场吸引资本下乡加速,虽然资本下乡对农业发展有利,但土地资源紧缺,很多企业有大规模租种农民土地的冲动,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也有这样的冲动,两种动力结合起来就可能损害农民利益。与此同时,农民离开土地进入城市,快速变为市民,如果城市不能提供相应的就业岗位,这样的城镇化势必造成社会的不稳定,而农民持续获得土地收益的可能性也无从谈起。
农民合作社的性质决定了合作社的生命力在于让农民持续受益,农民合作社之所以能迸发出强大的生命力,在于合作社充分尊重农民的选择,并在实践中逐渐建立起了一套适应市场规律、操作性强的具体办法,在不断让农民受益的过程中,建立起了合作社与农民间牢不可破的血脉关系。
当前,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推进的重要时期,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具有巨大空间和强大生命力。中央对农民合作社的扶持力度达到空前的高度,扶持农民合作社就是扶持农民,就是扶持农业和农村。我们有理由相信,今后的农民合作社将通过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等实践形式,担负起作为现代农业经营的基本主体、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新型主体和农村社会化服务重要载体的重大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