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真与新中国的民主法制建设*
——关于彭真民主法制思想研究的综述

2013-01-30 12:24朱力宇
政法论丛 2013年1期
关键词:彭真宪法法律

朱力宇 彭 君

(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2.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社会科学系,北京 100042)

彭真是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政治家,杰出的国务活动家,坚定的马克思主义者,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主要奠基人,党和国家的卓越领导人,他为中国人民的解放和新中国的诞生,为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尤其是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事业,为最终实现共产主义的理想,顽强奋斗,建树了不可磨灭的历史功勋。2012年10月12日适值彭真诞辰110周年,12月4日又值彭真亲自主持和具体参与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我们特别撰写本文,既是表示对彭真的怀念,也是为了进一步推动深入研究彭真民主法制思想,繁荣我国的法学研究和教育,促进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彭真一生著述甚多,其中涉及民主和法制问题的方方面面。十几年来,许多在彭真领导下工作过的老同志及专家学者围绕这些珍贵的思想理论进行了系统而深入的回顾和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本文对这些回顾和研究的综述和评析如下:

一、关于彭真民主法制思想的整体性和综合性研究

彭真的民主法制思想非常丰富,许多研究对这些思想的形成、内容和意义进行了整体性和综合性的全面回顾、阐述和研究。

王汉斌高度评价了彭真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卓越贡献。他说,彭真长期领导、主持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和政法工作,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创造性地工作,对巩固和加强人民民主政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立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出了卓越贡献。他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思想、观点、理论,对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今后仍有重要的指导意义。[1]王汉斌还指出,新中国建立后,彭真认为我们党和国家的根本任务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必须把法制建设提到党和国家的议事日程。因此党和国家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要从依靠政策办事,逐步过渡到不仅依靠政策,还要建立和健全法制,依法办事。[1]宋秉文则回顾说,早在1953年,彭真就明确提出了政法工作要为经济建设服务的观点。他认为,“在开始大规模的有计划的经济建设的情况下”,政法工作要“保障经济建设和各种社会主义改造事业的顺利进行”,“要逐步实现比较完备的人民民主的法制,来保护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2]宋秉文还回顾说,1982年7月,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彭真全面阐述了政法工作的根本任务。他强调,政法工作作为同经济基础联系最直接、最紧密的一个组成部分,尽管它具体工作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涉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它和上层建筑的其他部分要互相配合和支持,但是归根到底,必须在四项基本原则的指导下,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经济基础服务。这是最根本的。政法工作如何为经济建设服务呢?彭真认为,首先是为经济建设创造一个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其次,要随时掌握经济建设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他认为,对外开放、经济体制改革涉及的问题很广泛、很复杂,变化是很深刻的。我们既然要为它服务,就必须了解它,了解有些什么问题,应该怎样解决,了解试验中哪些是成功的,哪些不完全成功。[2]

阎建琪指出,在新的历史时期,彭真作为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和国家领导集体的重要成员,是一位善于理论思考的政治家。他在党的建设、法制建设和政权建设方面提出的许多重要思想观点,既是对毛泽东思想的继承,又是对邓小平理论的丰富,很值得我们进行深入的挖掘和研究。[3]阎建琪特别指出了彭真对党的法制建设理论作了许多新的阐述。例如,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彭真提出,管理国家,靠人治还是靠法制?一定要靠法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大改革,是从总结建国以来几十年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得出的结论。彭真非常赞同邓小平提出的“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和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重要思想,指出邓小平同志讲的是科学真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政权以来的经验教训,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教训的总结,是国际无产阶级专政历史经验的总结。这在我们国家的历史上、世界无产阶级革命的历史上都是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的。[3]

张虎生以《“把法律交给群众”》为题,指出这是彭真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努力的方向。因为彭真坚信:“宪法和法律一旦为群众所掌握,就会变成维护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强大物质力量,就会变成人民掌握自己和国家命运的强有力的武器。”1985年,在他的主持下,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由此启动了在亿万人民中普及法律知识、加强法制教育的宏大工程。[4]

明文的《彭真民主法制思想述略》一文除了阐述彭真关于依靠法制管理国家的必要性、依据法制管理国家的前提条件、依靠法制管理国家的可靠保证等思想外,还特别论述了彭真关于法制建设必须学习和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的思想。明文指出:“彭真同志认为学习和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有两个好处:一是可以更深刻地领会历史是按自己的道路走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规律,不是什么人的主观愿望决定的。这样就会坚定不移地走社会主义道路,巩固共产主义世界观。二是坚持按客观规律办事的实事求是的作风,认识到违反实事求是的原则是要栽跟头的。”[5]

顾昂然、杨景宇、宋大涵等通过参加整理、编辑《彭真文选》和彭真的三本专集的工作,“突出地感受到他的全部讲话、文章(反映他的革命实践活动)一以贯之的一个基本指导思想,就是实事求是”。他们举例说,1980年,彭真担任“两案”审判指导委员会主任,在统一领导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工作中,确定了“严格地把党内、人民内部的错误与反革命罪行分开”的根本原则,坚持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6]

蔡定剑在《法学》2010年第2期中,集中、全面地归纳了彭真对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十大贡献,即:推动国家走民主法制之路;提出党与法律关系的理论;正确阐述政策与法律的关系;提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制原则;推动立法体制的改革;提出一系列解决中国立法问题的理论;解决了很多人大工作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推动选举的民主化改革;推动基层自治民主制度的建立;强调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7]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进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重要原则,刘国利则从历史的纵深研究了彭真对这一原则的论述。刘国利回顾说,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颁布了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法律平等的原则被庄严地写进里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1954年宪法刚刚公布,9月17日,彭真就在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发言,有针对性地阐述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刘国利指出,彭真将特权意识大致分成六大类:第一类是居功自傲论;第二类是干部特殊论;第三类是党员特殊论;第四类是人民特殊论;第五类是多享受权利论;第六类是国家机关特殊论。刘国利总结说,在彭真的一系列论述中,排除了所有的法律特权思想。他曾经说:“贯彻执行宪法和法律,必须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不管什么单位,不管什么人,党内党外,干部群众,只要是犯了法,依法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不这么办,还有什么社会主义法制!”[8]

特别值得指出的是,刘国利还认为,平等意识涉及方方面面,涉及哲学、政治学等等。因此他说,彭真在1965年还勇敢地提出了“在真理面前人人平等”的观点,“党内也好,人民内部也好,不论你是党和国家的领导人,还是文艺工作者、普通老百姓,在真理面前人人平等,这个地方只能服从真理。……一切人,不管谁,都应该坚持真理,随时修正错误,在真理面前人人平等”。所以刘国利认为,在社会主义国家,平等应该体现在一切领域,如果你垄断了真理的权力,更是可怕的,你可以颠倒黑白、指鹿为马,那么,法律也只能是一纸空文。他归纳说,彭真的平等思想是中国新文化运动的伟大成果,是启蒙精神在中国的开花结果,政治平等是法律平等的前提。[8]

此外,还有一些学者从不同角度对彭真民主法制思想进行了总体的研究。比如李红勃、王艺采用比较法,梳理了从董必武到彭真的民主法制思想的形成及其关系,对20世纪后期中国共产党法律哲学的变迁进行了解读。[9]

二、关于彭真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及其建设的研究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制度载体。彭真长期领导、主持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许多领导同志和学者对彭真同志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及其建设的理论和实践进行了回顾、研究和总结。

吴锐以彭真关于人大工作讲话的笔记为题,提出并阐述了彭真的一个对全党工作有重要指导意义的思想,这就是关于党的领导方式或工作方式的转变的思想。吴锐指出,彭真认为,在革命战争时期,我们党进行的一切工作,主要是通过党的形式进行的,即由党直接出面,提出政策,动员和组织群众进行革命战争和其他各方面的斗争。这是一种工作方式。建国以后,由于我们有了自己的国家,我们党在工作方式上要来一个转变,许多工作都要通过国家的形式来进行,即通过立法和执法的形式来进行。这又是一种工作方式。而彭真所说的“国家形式”主要是指政权机关,而又主要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10]

谭晓钟撰文提出,彭真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思想充实了马克思主义民主政治思想宝库,丰富了邓小平理论的民主政治理论,成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他还从内涵、原理等层面,具体论述了彭真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思想。他指出,彭真一直认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政权组织形式,建立这样的制度,充分体现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和主要内容。然而,我们有了这个好的制度,只是让人民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有了好的基础和前提,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否真正在管理国家事务中发挥核心作用,才是人民能否真正当家作主的关键。因此,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极其重要。[11]同时彭真同志还提出,要加强和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职能。立法创制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最重要的职责之一,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础。“人大的工作范围很广,重要的一项是立法”。同时,彭真还认为,要加强和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自身建设。谭晓钟回顾说,彭真在领导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中,非常重视发扬民主并身体力行,充分发挥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积极性,坚决执行民主集中制。他在担任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期间,就确定常委会的日常工作都要经过委员长会议集体讨论决定,而不是由委员长个人决定。[11]

郁文、沈鸿、叶林、张承先和符浩等在《法制日报》上发表文章,颂扬彭真同志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带头人。他们回忆说,彭真同志十分强调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作好调查研究工作的重要性。彭真同志坚信听取和审议政府及各部门、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是实行工作监督的基本形式并积极贯彻执行。在彭真同志的建议督促下,国务院终于设立了监察部,为政府系统自身的监督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基础。在彭真同志领导下,六届全国人大设立了民族委员会等六个委员会;并规定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这与原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只设民族委员会和法制委员会有了很大的变化,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更好地履行宪法所赋予的职权创造了条件。[12]

王汉斌概括了彭真为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采取的切实步骤和措施,包括:改革和完善选举制度;扩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改变农村人民公社的政社合一体制,设立乡人民代表大会和乡人民政府。[1]

徐百尧专门阐述了彭真对新时期人大选举制度建设的贡献。他指出,彭真对1979年我国《选举法》的诞生、贯彻落实乃至于改革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在理论方面和实际工作指导上都作出了很多贡献。这些贡献包括:第一,归纳了1979年我国《选举法》的特点;肯定了直接选举扩大的意义;提出候选人名单的确定必须走群众路线;坚持差额选举,做好落选人的思想工作;确定合理的代表人数,提高人大的工作效率;加强代表与选民、原选举单位的联系,接受他们的监督。[13]

王乃德、许瑞风撰文指出,彭真十分重视人民代表大会的制度建设,他认为科学合理的制度是保证人大工作顺利开展的关键。为此,在他主持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期间,人大的各种制度如:选举制度、立法制度、民主集中制度和监督制度都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关于如何实行高度民主基础上的高度集中,彭真同志提出了独特的见解。他认为,这必须“有一个前提,就是我们大家有共同的出发点。第一,从实际出发,就是毛泽东同志经常讲的实事求是。实事就是客观存在,是就是客观规律,求是我们要去研究。考虑解决问题,从实际出发,找出客观规律,按照客观规律办事。对的就坚持,错的就改正,不是无根据地固执己见。第二,从全国各族最大多数人民共同的根本利益出发,也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是谋私利,不是追求部分人的利益。这两个出发点实际上是一回事,客观规律同最大多数人民的根本利益、最大利益是一致的”。[14]

三、关于彭真与我国基层民主建设与自治思想的研究

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是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增强社会自治功能,可以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彭真同志关于基层民主建设与自治的论述和建树,是他民主法制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张春生在2001年第2期《民主与科学》杂志上撰文指出:“彭真同志是我国基层民主制度的首倡者、开拓者和奠基者。他以马克思主义的远见卓识和敏锐洞察力,最早发现了群众自治这一创举的生命力,几十年来艰苦求索、殚精竭虑,为广大基层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绘制了蓝图。”[15]

张春生在该文中首先回顾了彭真同志关于基层民主制度的实践历程。他指出,早在抗日战争时期,彭真同志就对基层民主建设进行了探索和实践,在建立边区级和县级政权机构的同时,特别着力于村级组织机构的建设,在边区建立了民主的新型的村级政权组织机构。抗战胜利后,彭真同志领导东北农民彻底改造旧的村政权,大力推行村民自治,为建立巩固的东北根据地并与国民党反动派进行斗争打下坚实基础。建国初期,彭真同志在对城市行政性居民组织进行了认真调查和研究后,于1953年向毛泽东和党中央建议在城市基层建立居民委员会组织,这个建议得到毛泽东和党中央的批准。1964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将城市居民自治纳入法制轨道。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开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政社合一”的体制被打破。上世纪80年代初期,南方一些省的农民自发地组织起来,率先建立“村民委员会”、“村民自治会”一类组织,民主推选负责人,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彭真同志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派人进行调查,并亲自到基层了解情况,同有关方面负责人一道多次听取乡、村同志汇报,共同总结经验。在他的倡议下,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居委会、村委会,被庄严地载入1982年通过的现行宪法。在农村实行基层群众自治,还需有相应的法律加以规范和保障。彭真同志提出,要以宪法为依据,总结村民自治的实践经验,将宪法的规定具体化,制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87年村委会组织法(试行)在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顺利通过,由此,亿万农民依据这部法律全面开始了民主自治的伟大实践。[15]

在此基础上,张春生比较全面地归纳了彭真同志的基层民主建设与自治的思想。他认为,这些思想包括:第一,在基层实行群众自治,由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一个基本方面。第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是“很实际的民主训练班”,群众自治是“最大的民主演习”。第三,基层直接民主要依靠法律来规范和保障。第四,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不是政府的“腿”;党对它的领导应当是方针、政策的领导。[15]

最后,张春生总结说:“彭真同志的群众自治思想,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党的人民民主理论,是彭真关于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一系列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他奉献给中华民族子孙后代的一份宝贵财富。”[15]

傅洋指出,彭真认为,全体人民行使民主权利当家作主的另一个最基本的方面,是在基层实行群众自治,群众的事情由群众自己依法去办,由群众自己直接行使民主权利。[16]P608他特别引述了彭真关于群众自治有一段极为深刻的论述:“没有群众自治,没有基层直接民主,我们的社会主义民主的健全即还缺乏一个侧面,还缺乏全面的巩固的群众基础。至于说到群众的议政能力,这也要通过实践来锻炼、提高嘛。有了村民委员会,农民群众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直接民主,要办什么,不办什么,先办什么,后办什么,都由群众自己依法决定,这是最广泛的民主实践。他们把一个村的事情管好了,逐渐就会管一个乡的事情;把一个乡的事情管好了,逐渐就会管一个县的事情,逐步锻炼提高议政能力。八亿农民实行自治,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真正当家作主,是一件很了不起的事情,历史上从没有过。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什么时候有过群众自治?没有。所以说,办好村民委员会,还有居民委员会,是国家政治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对于扫除封建残余的影响,改变旧的传统习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具有重大的、深远的意义。”[16]P608

美籍学者牛铭实认为,“中共历代领导人中,在推动地方自治上事功最著的可能就是彭真了”。因此,他以《彭真与中国地方自治的再起》为题,回顾和总结了彭真一生有关地方自治的思想和实践,将其大致分为三个阶段:一是20世纪30年代末和40年代初,此一时期彭真主要负责共产党在晋察冀边区的建设,使彭真直接或间接地接触到村级建设的有效制度安排——地方自治。二是20世纪50年代,彭真提出人民代表大会和居委会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具体体现,他在北京建立居委会作为群众自治组织,并推行区人民代表会议制度。三是20世纪80年代,彭真担任宪法修改委员会副王任委员,主持宪法修改工作,将居委会和村委会作为群众自治组织写进了1982年的宪法。在他的执著争取下,198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村委会组织法》,开启了当代中国基层民主的另一契机。[17]

牛铭实在该文中详细描述了这三个阶段中彭真的具体主张和活动,他认为,这三个阶段代表了彭真对地方自治的心路过程,从30年代的认识、学习,50年代的实践,到80年代的反思和重建。我们可以说他几乎是只手延续了地方自治在中国的发展。经过大半生的奋斗,他对推动地方自治这个基本方向毫不犹豫。“中共领导人中,能这样有信心、有豪气、有远见地指出中国基层政权建设方向的也唯有彭真”。[17]

许多研究还专门梳理了彭真在主持制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的过程和卓越贡献。例如,蔡定剑回顾了彭真就制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亲自进行和布置进行的调查研究工作的历程,特别讲述了彭真是如何发扬民主解决关于“村民能否自治”、“乡政府和村委会是指导关系还是领导关系”等争议的。[18]

又如,杨建中指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法律从1988年6月1日起实行,“它的颁布为广大农民行使基层民主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有力地促进了中国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发展。到1992年,全国绝大多数村实行了基层民主选举,其中22个省、市、区进行了两次换届选举。到1995年先后有24个省、市、区制定了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细则。据统计,到1997年底,全国农村共有91万个村委会,378万个村干部”。[19]赵景文也指出:“1988年9月2日,福建省率先颁布了全国第一个省级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10年间,全国共有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实施这部法律的地方性法规,福建、辽宁、湖南、贵州、江苏、宁夏六省区还颁布了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

四、关于彭真立法思想的研究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截至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个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比较完备,法律体系内部总体做到科学和谐统一。许多关于彭真民主法制思想的研究都认为,彭真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作出了开创性、奠基性的贡献,他的立法思想至今仍然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王汉斌指出,从1979年2月至1988年3月,在彭真主持下,立法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重大进展。我们国家不仅制定了一部好宪法,而且制定了刑事、民事、诉讼程序和国家机构等方面的一系列基本法律,以及一批经济、行政的重要法律,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们国家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过去那种无法可依的局面已经有了根本改变。彭真在长期领导立法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提出了我们国家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立法制度。这对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尤其是立法工作,有长远的重大的意义。[1]

王汉斌还从立法理论的角度指出,彭真提出了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了立法制度。即:从我国实际情况和需要出发,提出了一系列改革和完善立法体制的措施,通过修改宪法和制定有关法律将其确立下来。包括:明确规定了法律的不同层次、地位和效力;扩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赋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规定国务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规,并授权它可以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明确了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和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还可以或者还需要制定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规范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程序。[1]

顾昂然也高度评价了彭真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主要奠基人的历史功勋。他指出,彭真十分重视制定民事和经济方面的法律,在彭真同志领导下制定的法律有88件、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35件。顾昂然还指出,彭真在抓紧制定法律时,十分重视立法体制的改革,使我国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法律为骨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内的法制体系。同时,还对授权立法、法律解释等问题作了规定。[21]

此外,顾昂然还从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律立法时彭真的有关思想进行了介绍。例如,他回顾说:“关于民法,在制定民法通则时,对调整的范围、原则有重大分歧。彭真同志决定,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在民事活动中各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的原则。这就明确坚持了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关于民事诉讼法,彭真同志强调要总结自己的经验,要给调解委员会以足够的法律地位。当我们向他汇报,有的反映,‘官告民一告一个准,民告官没门儿’时,彭真同志十分重视,要我们对这个问题认真研究。后来,他决定在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一条:‘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这条看起来好像很简单,但确立了行政诉讼制度。”[21]

宋汝棼也回忆了彭真抓经济立法的有关事情。他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全国的工作重点转到经济建设上来,彭真强调经济立法要作为立法工作的重点,要以党的方针政策为依据,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既要参考借鉴古今中外的法律规定,吸收其中有益的东西;也要立足中国实际立法。态度上既要积极,又要慎重,提升立法质量。[22]

万其刚从立法理论的角度论述了彭真的立法思想。他指出,首先,彭真明确提出了立法根据的问题,而他所说的立法根据至少具有三种意义:一是实践意义上的,即立法要从实际出发;二是理论意义上的,即立法要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作依据,三是法的意义上的,即立法也要遵守宪法,要以宪法为依据。其次,彭真提出了立法目的的问题。立法要从实际出发,解决实际问题,而彭真认为,事实上,这也是立法的目的之一;立法还有其他目的,包括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权利和利益。再次,彭真提出了立法方法论。即:走群众路线;在矛盾的焦点上划杠杠;要采取积极、慎重进行立法的方针;借鉴古今中外的有益经验。第四,彭真提出了立法技术论。主要包括:法律体系必须和谐;重视立法计划;加强立法监督。[23]

朱力宇认为,彭真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我国的立法理论。例如,彭真提出:实事求是,适合中国的现实和国情,既是我国立法工作的出发点,也是检验立法的结果是否科学正确的归宿;而各地立法要从自己的实际情况出发,地方要依据中央总的方针。在具体执行方法上,必须调查研究现实的实际和历史的实际。特别是彭真强调,在我国要保持法的体系的统一,在立法中就要遵循党的基本路线以及各项重大方针、政治,以宪法为根本依据,决不能有所偏离。在这个前提下,可以允许各地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24]

朱力宇还认为,我们是在一个拥有世界上人口最多,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极不平衡的国度里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我们要建立和完善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和民主政治体制也是前无古人的,而且,我们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的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是在几乎没有法制的基础上进行的。这些都给我国的立法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和挑战。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党和国家采取了在实践中探索、试验,将经过实践检验证明是正确和成熟的政策,逐步上升为法律,然后再在实践中反复加以检验的作法。我国20多年的立法实践,证明了这种作法是正确的。彭真不仅是这种作法的创造者和身体力行者,还对这种作法从理论上作出了充分的总结。即:一方面,在实践中经过从政策指导到制定法律的探索、试验,将经实践检验证明是正确和成熟的政策,逐步上升为法律,然后再在实践中反复加以检验;在严格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通过灵活、积极主动的授权立法途径去抓紧完备法制。[24]

此外,朱力宇还论述了彭真强调的立法时要吸收借鉴古今中外对我们有用的好经验的思想,即对于属于人类共同精神财富的有益的法律文化,一定要有所选择、有所批判地加以继承、吸收和借鉴。[24]

朱力宇和易有禄论述了彭真民主立法思想及其对立法实践的影响(载《求实》2008年第9期)。他们认为,彭真民主立法思想的主要内容包括:立法要面向人民,为了人民;立法要发扬民主集思广益。他们还论述了彭真民主立法思想的实践基础,即:既是彭真具体参与或领导这些重要法律制定、修改工作的经验总结和理论升华,而其自身在这些重要法律的制定或修改过程中又得到了充分的展现,其中最典型和最集中的表现是1982年宪法的修改。[25]

关于彭真民主立法思想的深远影响,朱力宇和易有禄认为具体表现在公众立法参与的制度化和常态化,公众立法参与形式的多元化和参与的群体化,公众立法参与广度的扩大化和参与深度的增强化等方面。[25]

五、关于彭真宪法思想的研究

1982年宪法既总结了我国30多年来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经验,又符合我国当时的实际情况,同时也照顾到了我国将来的发展,从而保证了宪法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能够适应新的历史时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宪法。今年是彭真亲自主持和具体参与修改的1982年宪法颁行30周年,许多关于彭真民主法制思想的研究都认为,彭真不仅为1982年宪法的诞生作出了指导性的伟大历史贡献,而且对宪法理论也作出创新性积极发展,他的宪法思想至今同样仍然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王汉斌回忆说:“在起草过程中,对是否要在宪法的具体条文中对此作出规定有不同意见。彭真同志经过反复考虑提出,本世纪以来中国发生了四件翻天覆地的大事,除辛亥革命是孙中山领导的外,其余三件大事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取得的。我们要从叙述本世纪以来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实践,说明四项基本原则既是反映了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又是中国人民经过长期斗争的实践作出的历史性选择。因此,四项基本原则以在序言中用叙述事实的方式加以阐述较为顺理成章。”[1]

刘荣刚的《彭真与1982年宪法》一文以纪年的方法详细记述了彭真亲自主持和具体参与修改1982年宪法的工作、活动、指示和请示,是一份翔实的历史资料。他在该文中总结了1982年宪法体现了彭真的这样一些思想:第一,宪法的制定、修改要在党中央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同时也要特别注重发挥群众的智慧。第二,宪法的制定、修改既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也要借鉴外国宪法的经验教训。第三,宪法的制定、修改要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第四,要采取各种措施保证宪法的实施。[26]

许崇德认为,彭真对1982年宪法若干理论创新问题作出了五大贡献:其一,现行《宪法》把中国五千年历史浓缩在篇幅不大的《序言》里,并且重点突出了20世纪“四件大事”,从而烘托出了国家总任务提出的历史背景,这是彭真的大手笔。其二,在修改《宪法》的过程中,彭真极力主张恢复人民民主专政一词,人民民主专政适合中国国情。其三,要落实权力属于人民,关键在于健全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要真正成为人民权力机关。其四、权利保障应从实际出发。对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凡是能保证做到的,则写进《宪法》中去。其五,社会主义民主要从最基层抓起。作为我国广大城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列入了宪法,构成了我国宪法的一大特色。[27]

与许崇德一样,顾昂然也指出,彭真对法律中的一些重大问题,特别注意从政治上、原则上把关。例如1982年修改宪法时,彭真亲自提出,要在宪法序言中通过历史事实来统一认识,从而坚持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许崇德和何立波都谈到,1981年7月16日,彭真给邓小平写信,请示《宪法》修改草案完成的时间,以便安排工作。7月下旬,彭真就《宪法》修改问题给中央写了一个报告,提出他的想法。由于1978年宪法是继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之后新中国的第三部宪法。这部宪法虽然否定了1975年宪法,但仍然坚持“关于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学说”,留有“化大革命”的遗风,如革命委员会问题、“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问题等。所以彭真提出,宪法是根本大法,主要在纲不在目,不搞不必要的创新,注意不引起不必要的争论。1978年宪法过于简单,不如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好。他表示,准备按中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精神修改《宪法》。彭真的意见,得到了中央的肯定。按照一般惯例,修宪总是修正当时正在实施中的《宪法》。所以许崇德认为,但此次修宪却撇开1978年《宪法》而以1954《宪法》为基础,这无疑是一次创新性的突破。[28]

六、关于彭真刑事法律思想的研究

为适应新形势下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需要,1979年刚刚复出工作的彭真受中央委托,主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的工作,仅用了三个多月的时间,就领导草拟出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七部重要法律,并在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获得通过。这是新中国法制建设在停顿了十几年后迈出的重要一步。许多关于彭真民主法制思想的研究都回顾了彭真领导制定刑法、刑事诉讼法和依法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过程,以及他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论述。这些研究认为,彭真的刑事法律思想迄今对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刑事审判工作仍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高西江着重回顾了上世纪50年代具体主持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副委员长兼秘书长彭真在全国人大一届一次会议后,立即提出起草刑法、民法等基本法的过程,特别提出了彭真在起草刑法过程中的一些思想:一是关于起草刑法的指导思想。彭真强调,起草法律应有明确的指导思想,“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以宪法为依据,以我国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必须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各项规定必须以符合我国实际为原则;中国历史上的、外国的对我有用的立法经验要吸取,但是不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都不能要”。二是罪与非罪的思想,彭真认为,“刑法是解决犯罪与刑罚问题的法律,首要的问题是解决什么是犯罪、什么不是犯罪,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这个问题,彭真同志反复强调只能将那些危害较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处以刑罚;对那些危害较轻,应由党纪、政纪、民法等处理的问题,不能规定犯罪,而应用其他法律手段或者道德规范去调整”。三是刑罚体系设计的思想,“刑种是刑法中的另一个基本问题。对于这个问题当时争论也很大,特别是‘死缓’、无期徒刑和管制的存废问题。当时我把争论情况和双方理由整理了一个材料,报告彭真同志后,他明确表示:我们国家大,犯罪情况较杂,处理的手段应当多一些,不管什么办法都可用,合乎逻辑、合乎人情,能解决问题就行。外国有的,我们也可以有,外国没有的,我们也可以有。根据这个指导思想,我们顺利地完成了刑罚体系的设计,将‘死缓’、无期徒刑、管制都保留下来,使其在对犯罪作斗争中,发挥了重大作用”。四是关于追诉时效的思想。“犯罪以后,经过多长时间即不再追诉,当时对这个问题争论很多,有的主张时间长一些,有的主张时间短一些,还有的主张不能规定,亦即对国家的追诉权不加限制。彭真同志则明确表示,应当规定追诉期限,追诉时间应根据犯罪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从而对解决这个问题提供了正确原则。他还提出一条独创性的具有重大政治意义的意见,即对历史反革命,已作宽大处理,没有追究刑事责任,解放后又犯反革命罪的,前罪也应追诉,新老账一起算。这是世界各国刑法中都没有,而在我国实践中非常需要的一项重要政策”。[29]

高铭暄结合彭真的立法思想归纳了彭真留给刑事立法工作的宝贵经验:第一,刑事立法从我国实际出发,立足于本国国情。第二,刑事立法要有理论依据、宪法依据和政策依据。第三,刑事立法只宜规定成熟的东西,不成熟的不要定,能写多少写多少,逐步完备。第四,刑事立法要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便于各地执行。第五,要做好立法前的充分准备工作。第六,每一项法律的出台,都要在做好立法前的充分准备工作的基础上,都需经过议案提出、审议、通过和公布几个环节。第七,要吸收各方面的专家参加立法工作。第八,要密切注意法律执行中的问题,适时进行修改、补充。第九,为搞好立法,必须学习法学理论。[30]

宋振全对彭真的刑事立法思想进行了探讨。他认为在彭真主持的刑事立法过程中体现了他的两个重要思想:第一,刑事立法要分轻重缓急,成熟的先发布单行法规,不成熟的继续研究。第二,刑事立法既要有正确理论指导,又要了解实际情况。[31]

宋振全还认为,彭真在刑罚适用原则上提出了许多具有时代特点的理论思想,主要表现在提出了:镇压与宽大的原则;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的原则;打击严重犯罪要从重从快的原则;打击犯罪要从实际出发,走群众路线的原则;打击犯罪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31]

顾昂然也回忆说:“关于刑事诉讼法,其任务是什么?草案原来写的是‘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彭真同志对我们说,对犯罪要依法惩办,但不能冤枉好人,要从两方面规定。为此增加了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同时,彭真同志把‘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改为‘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这就明确了方向,对依法打击犯罪,不冤枉好人,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1]

傅洋结合自己从事律师职业和进行刑事辩护的经历指出,在彭真的著作中,“其实有大量内容涉及刑事辩护及律师在其中的职责”。例如,他指出:“1954年11月,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刚刚颁布,彭真就曾指出:‘有的法院同志认为,实行辩护制度太麻烦。这种思想是错误的。从全国发生的错判数字可以看出,我们过去的审判工作并不很高明,实行辩护制度有利于避免错案。’”他接着指出:“1979年7月,刑法、刑事诉讼法(试行)刚刚通过,彭真在对公、检、法人员讲话时又指出:‘除涉及国家机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和未成年犯罪案件以外,都要公开进行审判。所有案件都要允许被告辩护,本人可以辩护,近亲属可以辩护,律师可以辩护,所在单位和人民团体也可以派人辩护。证人不能伪造证据,也不能隐匿证据。要查清证明被告有罪和无罪、罪重和罪轻两个方面的证据。这样,冤案、假案、错案就不容易发生,发生了也比较容易发觉和纠正。’”傅洋还指出:“只要有刑事诉讼,错案就是不可避免的。1956年4月,彭真在全国公安厅局长会议上指出:‘法制健全起来了还会不会发生错误?错误可以减少是肯定的,会不会一件不错呢?不可能。公安机关搞第一道工序,错误可能多一些,检察机关搞第二道工序,错误就会少些,法院搞第三道工序错误会更少些。公安机关是不是可以捕一个对一个,一个不错?这作为奋斗目标是可以的,事实上不可能做到。正因为公安机关可能有错误,才要有检察机关的检察起诉。检察机关起诉了,是不是就一定没有错误呢?也不可能。检察机关起诉了,法院还要审判……那么,是不是法院的判决就一定都对呢?也不一定。如果判决都对,为什么还要规定可以上诉呢?就是由于估计到事实上可能有判错的。经过上级法院是不是就一定不错呢?也可能发生错误,所以要有监督程序。’”[32]

万川对彭真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思想进行了研究。他指出,“严打”思想是彭真首先提出来的。将彭真“严打”思想转化为党中央“严打”决策的过程中,邓小平是起关健作用的。万川还总结了彭真“严打”思想的主要内容。[33]王凌青则结合上海严厉打击犯罪的实际,论述自己对彭真“严打”思想的体会,即:坚持社会主义道路是检验一切工作的标准;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办事,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是在宪法的基础上进行的,完全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要求;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与综合治理社会治安是一致的;对极少数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依法严惩,也是对一般犯罪分子的一种教育。[34]

刘荣刚的《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时的彭真》一文,同样以纪年的方法详细记述了彭真作为中央“两案”审判指导委员会主任,具体领导“两案”审判,对“两案”审判作出的重要贡献。

刘复之在回忆彭真领导“两案”审判时说:“当时遇到的一个非常复杂、非常难处理的事,就是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的犯罪活动与毛泽东同志在“文化大革命”中所犯的“左”的错误交织在一起。要不要、能不能分清犯罪与犯错误的界限,成了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而彭真面对各种意见纷呈的情况,多次强调,这次审判,首先必须实事求是地区分好人犯错误和坏人做坏事,区分领导上所犯的错误与林彪、江青反革命帮派所犯的罪行,这是一条根本原则。特别法庭只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罪行,不审理党内、人民内部的错误,包括路线错误,不解决党纪、军纪、政纪的问题。“这就统一了大家的思想,为保证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奠定了思想基础”。[35]

七、关于彭真法律监督思想的研究

法理上对法律监督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法律监督泛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组织、公民对各种社会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检查、监察、督促和指导以及由此而形成的法律制度。狭义的法律监督专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法的制定和实施的合法性所进行的检查、监察、督促和指导以及由此而形成的法律制度。关于彭真民主法制思想的研究表明,无论是广义和狭义的法律监督,彭真的论述是极为全面的,见解也最为精辟。

王汉斌回忆说,上世纪50年代,曾经出现了宪法和部分法律没有得到认真遵守和执行的情况。针对这一问题,彭真指出:“首要的一条是要把法律交给人民掌握。我们的法律是全国各族人民同共利益和意志的集中体现,一旦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掌握,就会变成强大的物质力量。人民群众运用法律武器,监督国家机关和任何个人依法办事,对违法行为进行斗争,就可以有力地保证法律的贯彻执行。”[1]

在所有的法律监督中,最重要最核心的监督是宪法监督,也是彭真有关法律监督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刘松山提出:“1982年《宪法》确立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的制度。但是,宪法实施的近三十年来,理论和实践中对这一制度的批评持续不断,各种新的设想更是层出不穷。笔者认为,评判中国现行的宪法监督制度,构想宪法监督的未来,特别需要持有一种历史分析的态度和方法。1982年《宪法》是由彭真主持制定的,宪法监督制度的确立当然也是他深思熟虑的结果。《宪法》制定后,彭真又于1983年至1987年任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直接主持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所以,彭真对宪法监督的设计、观点以及他致力于宪法监督的活动,集中代表、反映了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确立的背景和实施进程。彭真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主要奠基人,回顾、分析他对宪法监督的态度和作法,具有鉴往知来的意义。”[36]

在此基础上,刘松山认为,彭真是以务实的态度清醒对待宪法监督问题的,主张从国情出发确立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而且,彭真还认为,在政治体制改革没有到位前,还谈不上全面的宪法监督,宪法的真正实施和监督,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36]针对宪法监督工作的开展,彭真提出了以下重要观点:将宪法监督的重点先放在对有关法规和决议是否违宪的审查撤销上;要求有关国家机关自查自纠违宪问题;监督宪法实施关键是要监督广大党员干部遵守宪法;对党的违宪行为与国家机关的违宪行为要分开处理;监督宪法的实施要依靠群众和社会力景;监督宪法实施要发挥专门委员会和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作用;不同程度的违宪行为由不同机关分别处理。最后,刘松山总结说:“彭真对推行宪法监督所提出的一系列重要观点和思想,同样是务实的、清醒的,并且是策略的,对于加强今天的宪法监督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36]

朱力宇认为,彭真从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实行对权力的有效监督为出发点,以人民群众是对权力实行监督为最重要基础,系统、全面地论述了各种形式的监督问题,即在党的领导下,实行多方面的监督;一再强调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要接受人民监督,同时要进行法律监督。各级国家机关必须依法进行监督,坚持不要失职和不要越权的原则。[37]

高建言指出了彭真为创建和完善人民检察制度及对检察工作的巨大贡献。他认为,彭真重视检察立法工作,创建并不断完善人民检察制度;提出了检察院的性质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把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应用于检察制度,提出了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把检察职务犯罪作为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实行法律监督的重点;重视检察机关建设,坚决制止撤销检察机关的错误作法;确立人民检察机关的工作职责,要求检察机关承担起法律规定的职责,丰富了人民检察制度的理论。[38]

喻中从原则、制度与技术三个层面分析了彭真权力监督思想。他认为,彭真权力监督思想的逻辑起点是权力监督要坚持通过法律约束特权、不唱“对台戏”、不失职不越权和依靠人民等四个基本原则。他还指出,在彭真看来,权力监督制度涉及的范围是相当广泛的,包括思想作风、具体政策、工作中的缺点错误、道德风尚、党纪、政纪和司法手段共七个方面,需要从法律意义上的建立权力监督和法律实施监督的制度。至于权力监督的技术路径,彭真则分别从全国人大与省级人大两个层面论述了人大的监督权的行使,还强化了公检法之间的相互制约,反对刑讯逼供。[39]

八、关于上述研究的简短总结

在一个半世纪多的马克思主义发展历程中,形成过一系列重要的思想和理论,它们构成了马克思主义历史的光辉图景。这些重要的思想和理论的共同点就是,它们都是能够解决重大实践问题、能够指导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思想和理论。这些理论来源于实践,即理论的不断发展根植于实践的进一步发展;而基于实践的这些理论创新,又是社会发展的先导。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包括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就是这样的伟大理论成果。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中国化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对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创新和实践方面,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中国化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上述研究表明:彭真作为以毛泽东和邓小平为核心的党和国家领导集体的重要成员,长期主持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并分管政法战线的工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立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包括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中国化,作出了卓越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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